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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经营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21 12:37:33

企业生产经营会议制度 本文关键词:生产经营,制度,会议,企业

企业生产经营会议制度 本文简介:企业生产经营会议制度1.目的和作用1.1通过会议,各职能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使管理决策层掌握生产经营各项计划任务完成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关应对策略。1.2集中一起讨论工作中所发生的部门协调配合部门,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达成共识,使今后的工作得到改善,实现统一指挥完成目标任务。1.3通过会议,将

企业生产经营会议制度 本文内容:

企业生产经营会议制度

1.目的和作用

1.1

通过会议,各职能部门汇报工作情况,使管理决策层掌握生产经营各项计划任务完成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相关应对策略。

1.2集中一起讨论工作中所发生的部门协调配合部门,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达成共识,使今后的工作得到改善,实现统一指挥完成目标任务。

1.3

通过会议,将企业最高层的经营思想、方针政策和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任务传达下去,使各部门按照具体的要求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各自的工作。

2.管理职责

2.1

企业生产经营会议是企业高层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会议,一般情况下由总经理主持会议,听取报告,下达工作指令。总经理不在时由第一副总经理主持。

2.2

总经理办负责会议的召集、会务准备、会议记录、印发会议文件和督察会议贯彻情况等方面工作。

3.参加会议部门及应准备的资料内容

3.1总经理办

3.1.1

由总经理办主任参加会议,并安排秘书人员作会议记录及有关会务工作。

3.1.2

应为总经理准备的资料:

a.

最近一次上报的各项经营统计报表,重点应放在营销与生产方面,如“产销状况旬报记录”、“产销控制表”等。(见附件)

b.上次经营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

c.总经理需了解的其他有关资料。

3.2

市场营销部。

3.2.1

由市场营销部长参加会议,必要时业务科长可列席参加。

3.2.2

应准备的主要资料:

a.最新承接订单情况。

b.

用户抱怨情况。

c.销售出货情况。

d.订单变更情况。

3.3

生产作业部。

3.3.1

由生产作业部长参加会议,必要时计调科长、动力科长及有关车间主任可列席参加。

3.3.2

应准备的主要资料:

a.实际产量与计划产量的差异情况。

b.产品出产超前和落后原因分析资料。

c.生产能力及生产各要素的状况资料。

3.4

财务部。

3.4.1由财务部长参加会议。

3.4.2

应准备的主要资料:

a.预算与实际的差异。

b.资金运行状况。

c.需要与各部门配合的有关事项。

3.5

物控部。

3.5.1

由物控部长参加会议,必要时采购科长、仓储科长列席会议。

3.5.2

应准备的主要资料:

a.物资供应渠道及供应商的变动情况和物价波动情况。

b.供需之间的平衡事项。

c.物资库存及物料管理事项。

3.6

技术研发部。

3.6.1

由技术研发部长参加会议。

3.6.2

应准备新产品开发及技改进度情况资料。

3.7

其他有关部门。

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统筹规划部、质量管理部、后勤保障部、督察预警部及信息管理中心等均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4.会议时间及内容

4.1

时间安排。

每半月举行一次,若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每次半天。

4.1.1

每月中旬召开的生产经营会议,主要讨论各项计划任务执行过程中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4.1.2

每月底(一般在最后一天)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总结当月的工作,并对下1月的目标计划和工作任务作布置。

4.2

会议报告及讨论的重点内容范围。

4.2.1

产销控制异常的解决办法。

4.2.2

用户抱怨情况及改善措施。

4.2.3

产品质量的保障措施以及当前应解决的重点事项。

4.2.4

确定及协调新接订单的生产排期或生产计划的调整。

4.2.5

供、产、销之间如何衔接配合以及应急措施。

4.2.6

有关人事调整的方案和意见。

4.2.7

其他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4.3

会议的程序安排。

4.3.1

首先由主持人通报上次会议的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执行得好的给予肯定和表扬,反之则提出批评或追究原因。

4.3.2

工作情况汇报,由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

4.3.3

会议讨论阶段。

4.3.4

领导作总结性发言,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及下达工作指令。

5.

会议注意事项。

5.1

因会议重要,规定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亲自到会,不能参加者应亲自向总经理请假,并委派一名助理人员到会。

5.2

除了秘书人员对会议做总记录外,各职能部门均应带记录工具对与本部门有关的工作事项做好记录,以便会后执行、备忘。

5.4

注意会风,不得因工作意见的不统一发生冲突。在讨论阶段可以发扬民主、畅所欲言;一旦作出会议决议,则必须服从集中、统一的指挥。

5.5

非生产经营会议讨论的事项不应在此会上提出,有些事项牵连的范围广、细节问题较多,需占用时间太长,也只能在会上简约通报,具体解决还应另行召集专题会议。

6.会后跟进工作

6.1

每次会议结束后,总经理办应对会议记录进行整理,编制出“会议简报”,交总经理签批后下发到各职能部门。

6.2

会议作出的决议及总经理批示的工作指令与要求,各部门会后应遵照执行,由督察预警部负责跟踪检查并随时将情况反馈到总经理办。

6.3

各部门的执行会议决议时,如发现实际情况及效果与决议不相符合的情况时,应立即填写“会议执行情况反馈单”(见附件三),上报总经理批示和解决。

7.附件

附件一:产销状况旬报记录

附件二:产销控制表

附件三:会议执行情况反馈单

3

篇2:《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本文关键词:种畜,山东省,生产经营,测试题,管理办法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本文简介:《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知识测试题一、填空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于2010年3月1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本文内容: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知识测试题

一、填空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于2010年3月1日公布,自2010年5

月1日起施行。

2、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4、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

8、种畜禽生产经营者销售种畜禽时,应当出具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明。

二、选择题

1、下列哪种情形不需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AB

A、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

B、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

C、小型种畜禽场

D、位置偏远的种畜禽场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有哪些。(ABCD)

A、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场址

B、生产经营范围

C、有效期、编号

D、发证机关等内容。

3、违反《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多少罚款?(A)

A、5千元以下

B、1万元以下

C、2万元以下

D、3万元以下

4、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经营种畜禽可以进行以下哪些处罚?(ABCD)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B、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C、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D、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所称种畜禽包括哪些?(ABC)

A、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

B、家养畜禽卵、精液

C、胚胎

D、野生动物

6、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哪些材料?(AB)

A、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B、营业执照

C、动物防疫合格证

D、养殖备案登记表

7、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BCD)

A、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B、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C、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D、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和动物福利设施设备,以及家畜粪污和养殖废弃物等环保处理设施和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且质量符合标准;

8、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ABCD)

A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B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予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C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D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

三、判断

1、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对)

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

3、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种畜禽场、人工授精站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现场进行查验和评审。专家组由种畜禽管理、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组成,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对)

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场一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对)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许可延续申请。(错)

6、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增加或者更换种畜禽品种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对)

7、销售种公猪精液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错)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

四、简答题

1、销售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哪些行为?该如何处罚?

答:《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无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的种畜禽;

(六)销售带病的种畜禽。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罚款。

4

篇3: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广州市,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单位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合法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坚持行业(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本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的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安全隐患治理信息平台和安全生产监管绩效考核信息平台。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具体的指导、协调工作由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分级评定、建立监管台帐、实施监督抽查等各项工作。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的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分级

第六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从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企业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指导和督促其属下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

(五)工程建设通过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

第八条

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基准,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规范,对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分类。具体分类标准《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以安全生产分类规范为导则,按照行业(职能)优先和属地为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层级管理和专项管理。

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应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层级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专项管理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中涉及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或者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查批准的管理事项,由特定的专项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实行等级制,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与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一)进行综合评定。初次评定要素具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级评定标准的补充性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实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信息;

(三)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生成并公示初次分级结果;

(四)对初次分级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进行申辩与复核;

(五)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公布初次分级结果。

第十三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初次分级评定结果,在安全生产信息平台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初次分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向作出分级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辩。

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十五条

作出分级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公示期届满或者答复当事人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初次评定结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基础信息采集内容(详见附件二)出现变更情况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予以更正。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级或者逐级降级的形式。符合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定级。

第十八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逐级升级: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上升一级的;

(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级上升一级的;

(三)被评为区(县级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四)一年内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获得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通报表扬的;

(五)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ISO26000)的。

第十九条

升至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获得省级以上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的;

(二)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ISO26000)的;

(三)处于B级并且连续两年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逐级降级:

(一)当年发生致人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年度不良行为扣分累计达15分以上的;

(三)一年内受到3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3次的。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监管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直降至D级:

(一)发生致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以上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达到4次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给予升级的,一年内只能升级一次;被给予降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升级。

第二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作降级或者直降D级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作出原降级处理的监管部门审查同意,自动恢复原有评定级别:

(一)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交落实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报告的;

(二)未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未受到安全生产信息平台黄牌警告的。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的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或者由有认定权的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评级升降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隐患自查自报信息平台,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提出申辩。

行业监管部门或者综合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出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信息平台答复当事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级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A、B级单位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C、D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确定不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频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者随时抽查。

同一企业存在几种不同类别的安全生产隐患涉及不同部门监管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安全生产信息,并尽可能展开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一般不低于以下规定,因执法力量不足等情况不能实现检查频次的,应在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工作计划中予以明确和说明: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单位,A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B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C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D级企业每月检查一次;

(二)危险物品类、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类,A级企业随机抽查,B级企业每年检查1次,C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

(三)工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农林牧渔以及其它类,A级、B级企业随机抽查,企业C级每年检查1次,D级企业每半年检查1次。

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的监管情况列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安全生产分级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级别评定结果作为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对企业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分级认定、记录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行业监管部门是指按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所确定的行业监管主体,包括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和不具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但具有指导、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是指根据《广州市安全生产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穗安监[2011]116号)或者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规定条件、标准、程序所记录和公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与标准(试行)

2.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基础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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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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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与标准(试行)

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表一)

评定

要素

标准

检查评估与评分办法

备注

主要因素

1.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建设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或者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

达标

有证书或者牌匾,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2.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获得国家级、省级或者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通过

同上

3.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或者区(县级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安康杯”组织奖、先进单位。

表彰

同上

4.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ISO26000)。

通过

同上

安全生产

管理信息

(必填项)

1.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并符合任职条件。

通过

有任职正式文件、个人资格证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8条、第11条第3款。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通过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11条

3.依法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任职条件。

通过

有任职正式文件、个人资格证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

通过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安全生产法》第17条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通过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8条

6.建立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制定年度带班工作计划。

通过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10条

7.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通过

有正式文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15条

8.特种作业人员实现100%持有合法证件上岗。

通过

有全部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安全生产法》第23条

9.明确企业重点岗位(危险岗位),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通过

有正式文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明细表,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安全生产法》第36条、第37条;《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广州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第16条

10.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获得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注册、颁发证照)或者验收通过。

通过

提供相关事项获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文件复印件,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详见《安全生产法》第32条等法律法规

否决事项

1.有严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

由有关部门提供处罚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行政执法文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2.自上一年度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职业危害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由有关部门提供处罚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行政执法文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3.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由有关部门提供处罚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行政执法文书,并上传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4.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4次以上的。

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标准(表二)

评定

级别

备注

A级

1.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ISO26000)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全部达标或者通过(必填项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内容详见附件二《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基础信息采集表》,下同);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职业危害事故,下同)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此标准为充分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评定(下同)

B级

1.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ISO26000)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未能达标或者未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1.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者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ISO26000)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全部达标或者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除外)。

1.获得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全部达标或者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1.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安康杯”组织奖(先进单位)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全部达标或者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C级

1.获得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的事项未能达标或者未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1.获得市级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达标或者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除外)。

1.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或者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参与考评但未能获得通过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达标或者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1.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安康杯”组织奖(先进单位)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的事项未能达标或者未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1.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安康杯”组织奖(先进单位)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达标或者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罚除外)。

1.获得市级、区县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安康杯”组织奖(先进单位)的;

2.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的事项全部达标或者通过;

3.自上一年度以来没有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没有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

D级

未出现《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表一)》规定的否决事项,并且未列入A、B、C级评定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

虽然符合A、B、C级的初评标准,但是有《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要素(表一)》规定的否决事项情形之一的。

附件2

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

基础信息采集表

信息项目

填写方法

填写内容

备注

一、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单位名称

企业录入

请写单位全称

本部分信息用于企业获取平台账号。按所持《企业营业执照》中信息对照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录入

如无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请勾选后面的“组织机构代码”,“无工商营业执照号”。

工商营业执照号

注册地址

企业录入

具体到所在区(县级市)、镇街和社区居委)

经营范围

企业录入

营业期限

注册资本

注册登记类型

二、单位基础信息

1、基本项目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营业执照号

以上信息企业注册后自动生成

单位成立日期

企业录入

生产经营地址

(如有多个可以选择增加)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单位联系电话

从业人数

企业录入

固定资产(万元)

年营业额(万元)

2、上级单位情况

上级单位名称

企业录入

上级单位是指分公司、子公司的母公司

上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如没有,请选择无。

注册地址

3、企业分类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下拉菜单选择

在政府机关中选择/系统自动生成

行业分类

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下拉菜单中选择到小类

隐患排查治理行业分类

(对照《广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规范》进行分类选择)

经济性质

企业所有制

经济类型

选择法人,非法人,再在下拉菜单选择具体类型

企业规模

按大中小型企业分类选择(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划分)

4、企业危险特性/危险设备信息

是否是重大危险源企业

下拉菜单选择是/否

具体规范要求另行制定

是否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

是否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工工艺

是否使用特种设备

是否使用危险设备

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填项)

1、安全生产责任人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企业录入

如有,继续填写姓名,上传任命文件和个人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选择(有,无)

如有,继续填写姓名,上传任命文件和个人资格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选择(有,无)

如有,继续填写名称;上传相关文件

3、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任命文件和个人资格证书

4、安全生产责任制

有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选择(有,无)

如有,上传文件

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选择(有,无)

如有,上传文件

5、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选择(有,无)

如有,上传文件

6、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

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选择(有,无)

如有,上传文件

制定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年度计划

选择(有,无)

如有,上传文件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选择(有,无)

如有,上传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无到相关部门备案

选择(有,无)

8、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有无特种作业人员

选择(有,无)

如有,填下项

特种作业人员有无100%持合法证件上岗

选择(有,无)

如有,上传《操作证书》复印件

9、危险岗位管理

有无明确生产经营重点(危险)岗位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文件

有无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劳动保护用品明细表

10、安全生产事项批准、验收通过情况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获得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注册、颁发证照)、或验收通过情况

填报

如有,请上传相关事项获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文件复印件

四、奖惩情况

通过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证书复印件

获得国家、省、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证书复印件

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文件复印件

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安康杯”组织奖(先进单位)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文件复印件

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或者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

ISO26000)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文件复印件

其他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安全生产相关表扬、荣誉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文件复印件

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选择(有,无)

如有,累计扣分情况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选择(有,无)

自上一年度以来有无因安全生产问题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被给予行政处罚

选择(有,无)

如有,请上传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如有,请填写行政处罚情形,处罚措施,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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