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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7 11:26:16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本文关键词:三项,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本文简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一、主要意义一、主要意义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2017年1月19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办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本文内容: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

一、主要意义

一、主要意义

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点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

2017年1月19日

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具体起草,形成《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送审稿)》。

2016年12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函。国法函[2017]34号。

(一)落实十八届四全会的部署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四中全会

(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

地位

1.是最典型、最常用的行政行为

2.是与公民权益最直接相关的行为

3.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和关键

行政执法的地位

80%

的法律

90%

的地方性法规

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执行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会议指出,行政执法是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

(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

促进依法行政

保障

监督

《三项制度》解读(2)

正在讲解

试点任务

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

三类

地方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

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

地方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二、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及时主动将行政执法信息和过程向行政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一,强调执法公开透明

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第二,重在打造阳光政府

第三,包括执法信息公开和过程公开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公开。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推行执法公示制度试点重在打造阳光政府,要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第四,及时主动

第五、全过程

事前、事中和事后。

(一)事前公开

1.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1)

内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

(2)基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3)载体: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

(4)动态调整。

三项制度》解读(3)

正在讲解

2.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1)执法流程

(2)服务指南

(3)动态调整

(二)事中公开

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公开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2.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公开

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

(三)事后公开

1.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

2.

“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统一公示平台

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确定本级政府和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政府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信息,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

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时限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

》(国发〔2014〕6号)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自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三、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一,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固定证据。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证据可能随时灭失或者变化,从而影响证据的认定,而通过执法过程全记录这一方式,可以及时把证据固定下来。

第三,还原事实真相。

当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因执法过程产生争议时,完整的执法记录可以还原事实真相,减少执法争议。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重在规范程序,要扩大记录适用范围,实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一)规范本字记录

1.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2.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

3.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

4.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二)推行音像记录

1.音像记录是全过程记录的重要形式。

2.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事项

3.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领域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

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四)强化记录实效

1.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2.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有关规定

《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

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重在合法行政,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

第一,目的在于保障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重在合法性审核。

第三,是重大行政执法的必经程序。

(一)落实审核主体:谁来审

试点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制审核工作。

试点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确定审核范围:哪些需要审

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探索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可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1.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4.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5.其他。

(三)明确审核内容:审什么

1.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

2.重点审核内容。

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情形。

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细化审核程序:怎样审

根据重大执法决定的实际情况,编制法制审核工作流程,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些做法

《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二)强化统筹衔接

(三)鼓励探索创新

(四)做好评估总结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中央:建立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研究、协调、指导试点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指导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试点政府

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负责法制、编制、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

(二)强化统筹衔接

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改革任务相结合。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地方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鼓励探索创新

——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

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

(四)做好评估总结

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

负责组织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组织试点单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要会同有关方面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

试点工作结束后,研究提出全面推行的意见。

篇2:2020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

20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 本文关键词:工作计划,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综合

20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 本文简介:20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1]xxxx年是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进陕西东大门建设的关键之年,是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跨越发展之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文明城市、提升城市品位为目

20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 本文内容:

20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计划[1]

xxxx年是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进陕西东大门建设的关键之年,是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跨越发展之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建文明城市、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以督查督办、检查考核、评比排名为抓手,以执法队伍建设、市容市貌整治、建筑工地管理、村居民建房管理为重点,积极创新管理理念,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执法形象,促进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努力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跨越式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活力的陕西东大门做出积极贡献。

xxxx年工作总体要求是:各项工作突出落实“严、细、实、好”四个字。即执法要严、管理要细、作风要实、效果要好。真正做到执行法规严肃,执法办案严谨,城市管理注重细节,力求精益求精,执法队伍纪律严明、作风扎实,各项工作力求效果明显、亮点不断、领导认可、市民满意。

今年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一、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形象。

1、狠抓学习教育培训。今年的学习培训要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核心,结合城管执法法律及业务工作,通过分层次、分专业、多形式、制度化的学习教育培训,教育引导城管执法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坚守谋事干事、创先争优、建功立业的信念,增强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意识,提升日常管理执法能力、解决难点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城管执法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全年对副大队长以上人员的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对中队长、业务骨干的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对案卷制作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不少于1次。

2、严肃作风纪律。要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精神,下大力气抓好作风纪律建设。要严格工作纪律,严肃队容风纪,严查违法违纪的人和事,端正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全力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形象。要继续开展“四严格一提升”作风建设主题活动,通过作风纪律整顿、检查活动,队列训练、队列会操等形式不断加强城管执法队伍作风纪律建设。全年开展作风纪律专项整顿活动2次,作风纪律暗访活动4次,组织1次全系统队列会操。要扎实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活动,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制度,严厉杜绝借工作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等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等问题,落实责任追究。

3、狠抓文明执法。创新城管执法工作理念,改进城管执法工作方式,提升日常管理服务水平,始终坚持感情上爱民、措施上为民、程序上便民、效果上利民,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不断研究探讨创新城管执法工作技能技巧,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真正把群众需求和城管执法工作的要求有机统一起来,每个执法大队至少有1个文明执法方面的工作亮点。要继续深化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不断增强城管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强督查督办考核考评,全面提升监督检查指导能力。

4、全面加强城管执法稽查工作。从巡查时间、巡查方式、巡查内容、巡查范围、巡查责任等方面不断完善巡查工作机制,从督办处理流程、问题办理时限、考核考评制度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细化,确保城管执法稽查工作日常监督不间断,问题处理按时限,考核评比制度化,促使城管执法稽查工作效能不断提高。

5、完善市民群众投诉处理机制。拓展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处理流程,重视处理结果,增加满意度测评,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政风监督员监督、评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市民群众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全年群众举报投诉处理率达到98%,回复率达到100%。

6、注重日常考核结果运用。逐步建立、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日常监督考核公开、公平、公正,考核结果客观、准确、及时。扩大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开途径、公开范围。全年12期城管执法工作月讲评通报全部在《城管在线》、《xx日报》、市政府网站公布。城管执法业务工作月讲评最后一名颁发黄牌、大队主要负责人上台表态,提出工作改进措施。要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完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三、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水平。

7、积极推进基层执法大队硬件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一是规范城管执法队员着装。对城管执法队员着装按春秋装、夏装、冬装进行统一规范,统一服饰、统一标志、统一编号。正式执法队员和聘用的协管人员服装应当有明显区别,全系统城管执法队员工作时间应当着装统一。

二是规范城管执法标志车辆。对各单位用于日常巡查、管理、执法、检查的车辆全部统一颜色、

、统一标识、统一编号,所有执法工作车辆规范统一、整齐一致,车身喷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以上两项规范工作于xxxx年6月底前完成。

三是规范基层执法大队办公环境。对全系统城管执法基层大队办公环境提出统一建设规范,从外观标识牌的大小、颜色、内容、字体,使用材质等到办公场所的外墙颜色、标语设置等外观形象全面进行统一,力求标准规范,整齐划一。基层执法大队规范化建设至年底临渭区要达到总数的50%,高新区要达到70%。

篇3: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 本文关键词: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 本文简介: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规范其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行政执法,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 本文内容: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规范其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以下简称《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是指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执行《乡镇企业法》和其他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权由县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行使。

第三条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准确、及时地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五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乡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执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授权。

第六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乡镇企业法》和其他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有关乡镇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乡镇企业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处罚决定;

(四)管理、监督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五)监督、检查下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组织乡镇企业系统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七)总结、交流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第七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是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从事法律、法规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掌握并严格执行有关乡镇企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

(三)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徇私枉法;

(四)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资格。

第九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有权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有权向案件涉及到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取证。

第十条

对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制止或者责

令行为人改正,有权向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提出

纠正和查处的意和建议。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阴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者个

人,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到本人的亲属或者案件的处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行政执法的范围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改正,对于给乡镇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依法赔偿:

(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

(二)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财产的;

(三)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的;

(四)侵犯乡镇企业自主经营权的;

(五)非法改变乡镇企业行政管理关系的;

(六)乡镇企业不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

(七)乡镇企业不依法登记备案的;

(八)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向乡镇企业摊派或者非法收费、罚款、集资的单位和个人,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责令责任人停止其行为,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乡镇企业收费、罚款和集资的项目进行审查并进行登记。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罚款和集资项目,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停止其收费、罚款和集资的行为,并限期归还有关财物。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视其情节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乡镇企业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开发、劳动安全、税收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已经形成违法事实的,有关部门在查处时,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给予

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第四章

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分工立案。农业部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和认为应当由农业部查处的案件;省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的案件。

第十七条

上级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受理应当由下级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案件,也可将应由自己受理的案件指定下一级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受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检举和控告。各级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视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为保障群众行使检举、控告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权利提供安全有效的举报设施,以保护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在15日内对控告和检举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检举、控告材料中是否有明确的行为人(包括机关、组织和个人);

(二)检举、控告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靠;

(三)检举、控告所反映的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

第二十条

经过审查,对于属于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范围的,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案受理;对于不属于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范围的,应当作出解释并可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属于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在15日内立案。对于不属于乡镇企业行政执法范围,但是涉及侵犯乡镇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乡镇企业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二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中需要跨行政区域进行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时,当地乡镇企业行政执

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维护本地区的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当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立案依据;

(二)违法事实;

(三)案件性质;

(四)有关人员责任;

(五)被调查者态度;

(六)处理意见;

(七)调查人员和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取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对案件的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由、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当事人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和受理机关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案归档。上级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单位应当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被送达人或者被送达单位签名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如果被送达人不在或者拒绝签收,可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为签收,或者在其他有关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拒收原因。

第三十条

对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执行处罚决定,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监督执行;拒不执行的,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该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依据前款所提赔偿请求,应当先由该执法人员所在的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解决。对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执法证的核发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执法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由省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三十四条

执法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执法证的定期检查由核发机关组织实施,并将检验情况报农业部。

第三十五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执法证的,经查证属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执法证,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调离乡镇企业执法工作岗位,应将执法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

执法证不得涂改、伪造或者转借他人使用。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如遗失执法证,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声明作废后,办理申请补发执法证的有关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八条

各级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在宣传、贯彻乡镇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和纠正违反乡镇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

(三)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成绩突出的;

(四)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第三十九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乡镇企业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费用。

第四十条

乡镇企业行政执法人员有失职、徇私枉法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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