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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激励功能与激励相容度标准

发布时间:2021-10-21 11: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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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与激励相容度标准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与激励相容度标准摘要:金融活动的核心问题是激励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金融制度,其主要功能就是通过确定一个有效的激励结构,帮助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

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与激励相容度标准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与激励相容度标准

摘要:金融活动的核心问题是激励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金融制度,其主要功能就是通过确定一个有效的激励结构,帮助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为制度所涉及的各个成员提供有效的激励。判断一项金融制度的好坏优劣,运用制度经济学所提出的交易成本标准存在严重的缺陷,我们认为其标准应该是激励相容度,即“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一致的程度”。提高金融制度激励相容度,需要从激励结构、信息披露、文化熏陶、产权界定与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着手。

“在今天,对于许多经济学家而言,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研究激励问题的学科:努力工作的激励、提高产品质量的激励、投资和储蓄的激励等等。如何设计制度给经济主体提供正当的激励,已成为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核心问题。”金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为了解决金融活动中所存在的激励问题。

一、金融活动中的激励问题

金融活动从根本上说,就是资金从盈余者(储蓄者)流向短缺者(投资者)或者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所存在的核心问题是激励问题,而且随着金融活动规模的扩大、金融交易复杂程度的提高、金融活动涉及交易主体数量的增加,激励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我们可以通过简要剖析金融活动的过程来比较深入的说明金融活动中存在的激励问题。金融活动是分离的储蓄主体与投资主体进行合作的结果,即拥有储蓄的储蓄者没有投资机会或者投资能力,拥有投资机会和能力的投资者又没有足够储蓄,两者通过合作,将储蓄者暂时闲置的资金,让渡给投资者投人生产经营活动,然后由两者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投资者所获得的生产经营利润。在这一最简单的融资过程中,激励问题是融资成功的关键:投资者是否有足够的积极性谨慎使用资金,并按照公平的比例将投资的收益分配给储蓄者,以使其符合储蓄者的利益?

举例来说(见表1)。假设储蓄者为A,投资者为B,储蓄者A拥有的初始资金为100,投资者B拥有的初始资金为0,A将其资金贷放给B使用,两者约定平均分配投资收益,但投资损失则由双方以各自所拥有的初始资金为限来承担。我们假设B拥有两个投资额均为100的投资项目X和Y。在这两个投资项目中,X项目盈利50和亏损60的概率各为50%,而Y项目则按100%的概率盈利20。对于X项目来说,A的期望收益是亏损17.5(即50×50%×0.5-60×50%=-17.5),而B的期望收益是盈利12.5(Hp

50×50%×0.5+Max(0,-60×0.5)×50%=12.5);对于Y项目来说,A的期望收益是盈利10(即20×100%×0.5=10),而B的期望收益也是盈利10(表1)。在这个例子中,从A的角度来看,应该选择Y项目(期望收益为盈利10),而不选择X项目(期望收益为亏损17.5);而从B的角度来看,应该选择X项目(期望收益为盈利12.5),而不选择Y项目(期望收益为

10)。

表1

项目X,Y对A和B的期望收益

X

Y

项目盈亏及其概率

盈利50的概率50%;亏损60的概率50%

盈利20的概率100%

A的期望收益

-17.5

10

B的期望收益

12.5

10

如果信息是完全的,也就是A、B都非常了解X项目和Y项目的损益分布,那么,就不存在激励问题:A可以强迫B选择符合A利益的Y项目,否则不予融资。但是,由于B总是比A更深入地了解项目的具体状况,所以就需要采取某种方式激励B来做出更符合A利益的选择。

这是A和B由于在投资机会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激励问题。产生激励问题的另一种信息不对称,与B的努力程度有关。由于B努力工作提高的收益(m),将在A和B之间平均分配,那么,如果B偷懒、从而使B所享有的闲暇的收益超过m/2,B就不会那么努力地去工作,A的利益也就会受到损害

这两个方面的激励问题,在信息经济学上统称为“道德风险”,它发生在A将资金融通给B之后。在A将资金融通给B之前,也存在激励问题。如果投资者是很多人(B1,B2,B3……)时,储蓄者到底选择其中哪个人作为融资的对象呢?同样由于储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储蓄者在选择时往往只能按照平均水平来预期每一位投资者,其结果可能是低于平均水平的投资者才会接受储蓄者的条件,从而被储蓄者选择,而高于平均水平的“优秀者”会被淘汰。

激励问题不仅存在于作为投资者的B身上,而且还存在于作为储蓄者的A身上,也就是,A到底有没有积极性去监督B,以使B做出有利于A的选择和努力?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A的利益并不依存于B的努力程度或对投资机会的选择,A就可能没有积极性去监督B,比如,在存在存款保险的情况下,受保存款人可能就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去监督银行;另一种情况是,由于监督是有成本的,如果储蓄者是很多人(Al,A2,

A3……)时,就会产生“搭便车”的效应,即每一个A都希望享受别人的监督所带来的收益。

上述简单融资活动,在新古典经济学假设经济人具有完全理性、拥有完全信息的世界中,是不存在激励问题的:因为储蓄者了解投资者所面临的各种投资机会、投资者所做出的全部努力,所以储蓄者能够完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投资、以及如何投资的决策;因为单个储蓄者都能无成本地监督投资者,而且每个储蓄者相互之间也能无成本地了解其他人的监督努力程度,从而每个人都会去监督,而且会按监督努力的大小公平分配损益。

但是,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人的完全理性、信息完全充分的假设,受到了多个方面的挑战:马斯洛在1945年提出的需要层次说,说明了人类追求的目标是一个多元的效用函数,而不只是追求经济利益;西蒙在1947年提出的有限理性说,说明了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人们在决策过程中寻求的并非是“最优解”,而是“满意解”;阿克洛夫1968年关于二手车市场的讨论,说明了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巨大影响;威廉姆森1975年关于机会主义的讨论,说明了经济中的人不但自利,而且只要有可能,就会利用其所拥有的有利信息去损人利己。正是这些原理,使我们认识到激励问题成为融资活动的关键问题:投资者的需要是多层次的,这可能使得他做出与储蓄者所要求的不同的选择(如通过偷懒而增大自己的效用);由于信息不对称,储蓄者无法完全了解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机会(及其选择)和努力程度,又由于有限理性,储蓄者在此时也会做出融资的决策;由于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在存在虽然不利于储蓄者、但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机会时,投资者会采取这样的行为,不惜损人利己。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激励问题,才产生了不同的金融制度。

二、金融制度的激励功能

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诺思,将制度定义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德国制度经济学家柯武岗(Wolfgang

Kasper)和史漫飞(Manfred

E.Streit)在其著作《制度经济学:经济秩序与公共政策》一书中,将制度定义为“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并说明“‘制度’和‘规则’这两个词在本书中可互换使用”。因此,金融制度可以定义为“金融活动的规则”。

与金融制度相关的另一个相关的概念是金融制度安排(或简称“金融安排”)。“制度安排是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正式的制度如家庭、企业、工会、医院、货币、期货市场等等。相反,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就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例子。经济学家用‘制度’这个术语时,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制度安排。”正式的金融安排,包括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债券、股票、贷款、存款等)、金融监管(监管机构、监管法规等),非正式的金融安排,包括信用意识、民众对政府行为的预期、储蓄的习惯等等。我们在后面的讨论中将对金融制度和金融安排两个概念不予严格区分。

金融制度之所以产生,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激励问题。诺思曾指出:“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确定和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它包括人类用来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的制约。这种制约既包括人们对所从事的某些活动予以禁止的方面,也包括允许人们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从事某些活动的方面。它完全类似于一个竞争性的运动队中的激励规则。”如前所述,金融活动是储蓄主体和投资主体分工合作的结果,在融资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就需要制度来“抑制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的和乖僻的个人行为,使人们的行为更可预见并由此促进着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比如,商业银行的产生,原因就在于它作为众多储蓄者的代表,专门从事借款人(第一节例子中的投资者)信用风险的评估和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过程中的激励问题:投资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以及众多储蓄者之间的“搭便车”问题。

金融制度能够解决激励问题,是因为它首先确立了一个较为有效的“激励结构”,从而限制了各个行为主体的“选择集合”。比如在第一节引述的例子中,如果我们假设有一项制度规定,如果A要对该项目进行投资,B也必须投资相同金额的自有资金,也就是说,在B所选择的项目中,A、B各投资50,同时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在这种情况下,B就不会选择X项目,而只会选择Y项目(或者说,此时B的选择集合从两个项目减为一个项目),因为此时对B来说,X项目的期望收益变成了亏损2.5,而Y项目的期望收益仍然是盈利10。

金融制度能够解决激励问题,第二个原因在于它能帮助解决信息问题。金融制度这种规则必须是有关各方都认可的共同规则。比如在下中国象棋时,对弈双方对出子规则、车马炮等棋子的行走规则、胜负规则等等的认识必须是相同的,否则无从对弈。再如交通规则,我应该靠右行,我知道你也是靠右行,我知道你知道我是靠右行……,这样,“靠右行”的交通规则才能发挥它的实际作用。如果你有你的规则、我有我的规则,或者是你对规则的认识与我对规则的认识不同,规则就不成其为规则了。因此,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合作各方所共有、共享的“共同信息”,它“只有在你有、我有、他有、大家都有时,而且,每一个人都知道你有、我有、他有、大家都有时,才能发挥所需要发挥的作用。制度当且仅当是共同信息时,才是对每一个个体有价值的。”正是因为有了金融制度这种共同的信息,金融活动才不会被激励问题所窒息,金融活动的效率也才得到大幅度提高。比如,商业银行制度的确立,就大大提高了存款活动的效率:一个小额存款人将钱存人挂着银行牌照的机构时,只需要填写一张存款单(现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也不需要了),将钱交给银行,拿回一份存折或一张存单即可。他不需要花太多的时间精力去了解这是不是一家真正的银行,因为有制度规定“不是银行的机构禁止使用‘银行’名称”;不需要就存款的各项条件(如利率、付息方式、支取条件等)与这家银行讨价还价,因为这些条件基本上都是标准化的;一般也不需要担心银行会还不起钱,因为有各种各样的制度来限制银行的风险(比如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的监管等)。

金融制度帮助解决信息问题,除了制度本身所包含的信息以外,它还通过强制要求相关各方披露有关信息而缓解信息问题。比如,在证券市场上,证券发行人必须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同时,市场上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如信用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都有助于帮助解决信息问题,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缓解金融活动中的激励问题。

金融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激励问题,但金融制度本身又带来了另外的激励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金融制度本身存在着激励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激励问题的缓解,使金融活动的规模扩大,从而增加了新的激励问题。比如,商业银行的出现是为了解决金融活动中的激励问题的,但是,由于商业银行的绝大部分负债是以存款等形式存在的借入资金,自有资金所占比例极低(一般不超过10%),那么,银行就有可能拿存款人的资金去冒险,也就是银行本身又存在着“道德风险”的激励问题。同时,商业银行制度的出现,并不能完全消除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且,由于规模效应的存在,银行的规模不断扩大,使得借款人的数量不断增加,范围也不断扩大,但是银行信用调查和监督的能力往往并不能同比例地扩大,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会加重。

解决激励问题的金融制度,带来了更多的激励问题,这又需要另外的、更高级的金融制度来解决新出现的激励问题,或者被另外更好的制度替代。正是这种不断的补充和替代,促进了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并进而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三、金融制度的评判标准

既然解决激励问题的金融制度,本身也存在激励问题,要么需要更高级的制度来解决新出现的问题,要么会被另外一种更好的制度所取代,那么,应该如何判断一项金融制度的好坏优劣呢?

科斯在其1937年发表的开创性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明确将交易费用概念引入经济分析,并以此来解释企业的出现以及企业的边界:“企业的出现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的费用,企业的本质或显著特征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企业与市场的边界是由以下原则来决定的:当企业扩大到这一点,在这一点上,企业内部所支付的交易费用正好等于市场进行这项交易所支付的交易费用时,这时静态均衡就出现了,企业规模便不会再扩大”。由科斯首创的交易费用概念,成为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和标志。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一定的制度安排是由交易费用所决定的,交易费用决定了制度的选择,交易费用的高低是制度好坏优劣的判断标准。

运用交易费用的高低作为判断标准,虽有一定的解释力,能够提供一个概念性的框架,但运用交易费用标准,最多只能用于不同制度之间的比较,而无法单独用于判断某一项制度本身的优劣,因为每一项制度都存在交易费用,并不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制度。但遗憾的是,即使是用于比较不同制度的优劣,交易费用也仍然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因为到目前为止,交易费用还没有公认的定义,以至于“轻率的学者们又在构造新的理论神话:凡是解释不清的费用都可归结为交易费用;凡是无法解释的现象都可归因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在概念上的这种模糊性,使其即使是在概念上也难以用于比较不同制度的优劣,更不用说在准确计量的基础上来进行比较了。

另外一种可能的标准是一项制度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的比较。诺思和托马斯认为:“除非创建新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私人收益可能超过成本,否则新的制度安排是不会提出的。”林毅夫指出:“制度不均衡将产生获利机会。为得到获利机会带来的好处,新的制度安排将被创造出来。”戴维斯和诺斯曾说:“一项制度安排……,必须至少用于下列目标: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因此,成本收益比较的结果将决定制度的替代和变迁。

但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一项制度安排的收益是交易费用的降低

(即前面所引用的科斯所说的“对交易费用的节约”),而成本就是其本身所存在的交易费用(即科斯所说的“企业内部所支付的交易费用”)。因此,成本收益分析实质上仍然是交易费用分析,从而也难以作为制度优劣好坏的判断标准。

由于金融制度的作用主要是解决激励问题,因此,其判断标准就应该从金融制度的激励效果方面去寻找。信息经济学中的激励相容理论在这方面对我们很有启发,但这一。理论也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我们先简单回顾一下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并着重分析一下其局限性,然后再循此思路继续探索金融制度的优劣标准。

四、经典激励相容理论及其局限

“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概念,首先是由美国教授威廉·维克里(William

Vickrey)和英国教授詹姆斯·米尔利斯(James

Mirrlees)引入经济学领域的。由于开创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他们获得了199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维克里和米尔利斯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使用委托代理模型讨论激励问题,并使用“激励相容”概念的。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对象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所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本来是法律上的两个概念,委托代理关系本来是指前者授权后者代表前者从事某种活动时的关系。但在经济学上,委托代理关系的范围要宽泛得多。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将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或者说,知情者(Informed

Player)是代理人,不知情者(Uninformed

Player)是委托)。”

委托代理关系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称为代理人问题(Agent

Problem),其内容是:由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在面对代理人问题的情况下,委托人需要做的是如何根据能够观测到的不完全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此时,委托人面临着代理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又称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

Rationality

Constraint),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他不接受合同时的效用,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做”;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即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代理人“这么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这么做”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这么做”。

上述“激励相容”理论,有助于我们理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所存在的激励问题,但它本身也存在着比较大的局限性。

首先,这一理论仅仅讨论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激励问题,而且认为,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并不存在激励问题。他们认为,“如果委托人可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就可能根据这种观测到的行动对代理人实行奖惩,就是说,激励合同可以建立在行动上,从而,激励相容约束是多余的,因为委托人可以设计任意的‘强制合同’(forcing

contract)。”但在实际生活中,即使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也存在着激励的问题。原因在于,人的需要不仅包括物质的需要,还包括精神的需要,而且随着物质需求满足程度的不断上升,精神需要在总需要中所占的比例也越大。而在精神内容的激励方面,所谓的“强制合同”(即迫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的合同)是不可能起作用的:精神激励的核心是激励来自激励对象的内心深处,是不可能通过强制给予或者剥夺的。因此,我们可以说,经典激励相容理论仅仅适用于物质激励的情形,或者说仅仅适用于低层次的制度。

其次,经典激励相容理论并未考虑到激励的成本问题。这种理论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使用‘强制合同’来迫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而只能通过激励合同诱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但是,对于委托人来说,这种“诱使”是有成本的,它是通过向代理人支付“信息租金”、揭示其私人信息的方式,来达到激励目的的。由于这种成本的存在,我们就可以通过以某种成本更低的方式来促进代理人私人信息的披露,以提高激励效果,并不是一定要通过这种“诱使”方式才能起作用的。

第三,经典激励相容理论把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当作是既定的,然后,通过合同的设计来调整代理人的行为。他们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一个人做的每一件事都涉及到利益与代价(收益与成本)。这种利益和代价可以是有形的或无形的。只要利益和代价不相等,就存在着激励问题。……由于每个人从所要做的事中获得利益与付出代价,在自利的动机下,他将做出合理的激励选择:利益大于代价,就做这件事,或把它做好;否则就不做,或不想把它做好。”这里的关键是,“利益”和“代价”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观的,同样的内容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和理解。

第四,经典激励相容理论,认为一种制度只有“相容”或“不相容”两种状态。这种理论解决激励问题方法是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合同,由于合同也是一种制度,或者说,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多重合约的集合,因此,这里隐含着的一个结论是,制度仅有两种状态,一种激励相容的,一种是激励不相容的,并且认为前者是可取的,后者是不可取的。也就

是说,这种理论只能说明一种制度是好还是不好,而无法说明它的好坏程度,也无法说明离最好的制度还有多少差距。同时,由于真正的完全激励相容的制度(或合同)是不存在的,那么,激励相容理论就无法完整评述制度的优劣程度。

第五,经典激励相容理论在其讨论的过程中,假定人的行为(无论是委托人的行为还是代理人的行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都是自由选择的。但这两个假设在讨论激励问题、尤其是金融活动中的激励问题时,存在着比较大的局限。这方面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存款保险对存款人和银行激励的扭曲。在存款人与银行的关系中,存款人是委托人,银行是代理人,但是,由于存款保险的存在,相对于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来说,存款人监督银行的积极性就不会那么高,进而银行控制风险的积极性也就会相应减弱。如果运用这一理论来讨论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的金融激励问题,其局限性就更为突出了,因为此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由于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制约,可能并不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也并不都是自由选择的。

五、金融制度的激励相容度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的任何行为都是有其目的的。因此,我们可以说每一个人的每一个行为都有其目标。这个目标可能是明确的,也可能是模糊的,甚至只是潜意识的。作为规范合作者个体之间关系的金融制度,其目标应是通过协调每个人的目标,来实现每个人行为的协调,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仍然可以借用信息经济学中激励相容的概念,来描述金融制度的目标。

但我们需要重新定义这个概念: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le),指的是制度所涉及的各个成员的效用最大化目标(简称“成员目标”)与该项制度的总体目标(简称“制度目标”)保持一致的状态。这个定义暗含的是另外一个目标一致状态:即每一个成员目标相互之间也是一致的。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制度所涉及的各个成员处于“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的状态。

这里的重新定义,相对于经典激励相容理论中的定义,有两个方面的重大改进。第一个改进是扩大了这一概念的外延。经典激励相容理论,讨论的只是代理人的问题,并不讨论委托人的问题,或者说,如果说委托人有问题的话,那也是如何解决代理人的问题,而并不是解决他自身的问题。因此,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激励相容理论讨论的是将委托人的目标作为制度的目标,这样,激励问题的核心就变成了如何使代理人的目标服从委托人的目标。以商业银行为例,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一个“由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组成的一个委托代理网络”,如果只讨论单一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存在的激励问题,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了(虽然解剖单棵树木也很重要):因为这相当于只讨论问题的一个侧面(因为同一个成员在某些方面可能是代理人,而在另一些方面又可能是委托人),或者只讨论问题的一个环节(在整个“链条”中,同一个成员既是上一环节的代理人,又可能是下一环节的委托人)。我们将目标的一致性,从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的一致性,扩展为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的一致性,就包括了整个委托代理网络中所有各个方面的委托,从而涵盖了整个制度。第二个改进是,我们放弃了参与约束,原因在于代理人所面临的两个约束(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实质上可以归结为一个约束,即激励相容约束。参与约束说的是代理人在“做”与“不做”之间进行选择,而激励相容约束说的是代理人在“这么做”和“不这么做”之间进行选择,其中,“不这么做”实际上就包含着“不做”。也就是说,一项制度(或一个合同)如果满足激励相容约束,那么它就一定是满足参与约束。

很显然,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完全一致的激励相容状态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我们需要另外一个概念来更准确地表达在现实中可能存在的状态,也就是一个能够表达现实状态与理想化状态之间的距离的概念。这个概念就是激励相容度,它表示的是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一致的程度,它能反映不同激励状态在程度上的差别。比如,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可能完全重合,也可能完全相反,还可能仅仅是其中一部分相同。如果用数字表示,激励相容度的取值范围是[-1,1],取值1,表示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完全一致,也即激励相容状态(或者称为“完全的正激励状态”);而取值-1,则表示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完全相反,呈现出一种非此即彼的状态,可以称为激励互斥状态(或者称为“完全的负激励状态”);取值为0,表示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的相关性为零,两者并不互斥,一个目标的实现,并不能导致另外一个目标的实现,两个目标的实现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可以称为激励不相关状态。取值在(0,1)区间时,可以称为不完全的正激励状态,而取值在(-1,0)区间时,可以称为不完全的负激励状态。我们可以用图1表示不同的激励状态:

运用激励相容度的概念来分析,经典激励相容理论所讨论的只是激励相容度取值为

1和非1的两种状态,也就是将激励相容度取值在[-1,1)区间上时的所有状态,都概括为“激励不相容”这样一种状态。这种讨论虽然不是错误的,但却是粗略的。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激励状态的数量,是无穷多的,只有运用激励相容度这一概念才能够进行有效的刻画。

从评判制度优劣的标准来看,激励相容度与我们前面提到的交易费用标准(及制度的成本收益费用)也存在一致的地方。一般来说,一项制度的激励相容度越高,交易费用就会越低,制度的运行成本也越低,相应的收益也会越高。但是,在衡量金融制度优劣程度时,使用激励相容度这一指标的优点在于,它能够进行计量,而且有一个明确的取值范围[-1,1];同时,更为主要的是,因为它本身就存在着一个最优制度的标准(即激励相容

度等于+1),所以它可以用于单独研究某一项制度,而不一定需要在不同制度间进行比较才能发现它的优劣。它也进行比较,但比较的是某一项制度内部各个目标之间的一致性,而且这种比较在改进制度的途径方面也能够给我们提供很多启示。

六、提高金融制度激励相容度的途径

提高金融制度的激励相容度,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提高制度目标与成员目标一致的程度,具体地说,需要从激励结构、信息披露、文化熏陶、产权界定与实施保障五个方面着手。

1.激励结构。设计一个良好的(即激励相容的)激励结构,是经典激励相容理论的核心,第一和第二小节所分析的例子,也充分说明了一个有效的激励结构的重要性。再比如股票期权制度,它具有较高的激励相容度,是因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大核心作用的人员,如果持有了股票期权,那么他们的个人目标(即成员目标),就与公司的总体发展目标(即制度目标)具有了更高的一致性。同时,像工资奖金与经营绩效挂钩的制度也具有同样的效果。

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结构,就相当于调整成员目标,以使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更加一致,从而成员在实现自己的目标的同时,制度目标也得以实现。但是,由于每一个人的需要是多元化的,而且每一种需要的满足存在着明显的效用递减规律,因此,要设计一个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完全一致的激励结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的。赫维兹在

1972年提出的著名的“真实显示偏好不可能性定理”,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信息披露。制度所涉及的每一个成员的目标并不是既定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对于所能获得的信息有着很强的依赖性;同时,在既定的目标下,一个成员实现其目标的行为也同样极大地依赖于信息。如前所述,经典激励相容理论,是通过向代理人支付“信息租金”、“诱使”代理人揭示其私人信息的方式来实现其激励目标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某种强制性措施(比如国家法律规定)要求代理人披露相关信息,将会大大降低达到同样效果的成本。正是因为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金融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强制要求市场参与者披露相关信息。

3.文化熏陶。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一个人所具有的社会属性,使得文化成为影响其行为的重要因素,因为文化将会影响人的目标以及对于具体目标的理解,比如,对目标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对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权衡取舍等等。因此,要使成员目标与既定的制度目标一致,一方面,可以通过文化活动来使成员认识到自己原本没有认识到的目标,或者提升对某一目标重要性的认识;另一方面,成员也可能会改变原来的目标,确立新的、与制度目标一致性程度更高的目标。目前在金融机构强调企业文化的作用,在整个社会强调信用文化的作用,西方世界也越来越关注东方儒家文化在商业运行中的独特作用,都充分说明了文化熏陶对于调整成员目标、进而提高金融制度的激励相容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产权界定。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是最重要的激励因素。诺思详细分析了人类历史上的两次经济革命的原因,对于从畜牧业向农业的发展,他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狩猎者的公有产权与农业的排他性产权的差异”,而对于产业革命,他认为其根本原因是“产权制度的发展,使得个人积极性能够得到充分地发挥,从而使资本和精力得以用于对社会最有用的活动”。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激励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甚至完全无法建立任何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比如,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在竞争日趋激励的情况下,活力仍然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并不能转换成追求利润的内在动力,从而无法促进银行改善其经营管理。再比如,中国目前信用状况很差,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在私有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每一个行为主体不一定会注重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守信”),而往往会牺牲长期利益、而只追求短期利益(“失信”)。因此,清楚明晰地界定产权,将能够使成员目标、制度目标更好地实现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协调,从而有效地提高激励相容度。

5.实施保障。“实施和维护制度需要某种‘外在’权力或权威的存在,国家就是这种权力的典型。”由于产权的创立、裁定和行使都需要支付较高的成本,因此,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来对制度的实施和维护提供足够的保障,才能为制度所涉及的每一个成员提供一个对未来的稳定预期,每个成员也才能够将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局部目标与整体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能够采取比较适当的行动。

七、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激励相容度的估计问题

在本文中,我们开创性地提出了激励相容度的概念,将其作为判断一项金融制度好坏优劣的标准,并从数值上将其定义在[-1,1]区间。但是,对于一项具体的金融制度,到底应该如何去计算其激励相容度呢?

由于激励相容度是“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相一致的程度”,所以我们可以通过估计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之间的相关系数来估计激励相容度,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如下四个步骤来进行初略的估计:

(1)确定制度目标,并将其量化为一个值,比如Y;

(2)确定每一个成员的目标,并将其量化为一个值,比如Mi,(i=1,2,……n)

(3)确定每一个成员目标与制度目标之前的关系,并以一个函数形式表示,比如:

Y=a1M1+a2M2+……+anMn+β

其中,ai表示每个成员目标对制度目标的影响度,β是表示随机因素。

(4)估计出上式的相关系数R,它就是该项制度的激励相容度。

显然,根据上述四个步骤来估计激励相容度是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首先,在第一步和第二步中,如何将制度目标和成员目标“量化为一个值”,量化的困难不仅在于如何将一个本来很难量化的目标表示成一个单一的数值,更主要的困难还在于,如何将制度和成员的多元化目标加总成为单一的目标。

第三个步骤背后要以这样一个重要关系为基础,即成员目标的实现会导致制度目标的实现,或者说,制度目标的实现要依赖于每个成员目标的实现,很显然这一关系也并不总是正确的。

第四步在进行估计时也会遇到很多问题,这其中首当其冲的困难当然是数据的获得和数据的可靠性、可用性,其次是估计的准确性问题。

因此,是否可以(以及如何)运用上述四个步骤来估计一项金融制度的激励相容度,还有没有其他更好的估计方法,是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篇2: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心得体会范本两篇

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心得体会范本两篇 本文关键词:容错,能上能下,心得体会,纠错,三项

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心得体会范本两篇 本文简介: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心得体会范本两篇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心得体会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干部成长的心理鸡汤。常在河边走,湿了鞋怎么办?近日,《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日前出台,就是为了让干部没有后顾之忧,愿干事、想干事、敢干事,在改革深水区,买了份“涉水意外险”。法律

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心得体会范本两篇 本文内容:

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心得体会范本两篇

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心得体会一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是干部成长的心理鸡汤。常在河边走,湿了鞋怎么办?近日,《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日前出台,就是为了让干部没有后顾之忧,愿干事、想干事、敢干事,在改革深水区,买了份“涉水意外险”。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容错认定按照提出申请、调查核实和认定反馈的程序进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层层推进,随着“两个责任”在基层的落地生根,党风政风明显好转。一时间,群众办事更方便快捷了,党员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四风”问题也逐步得到了解决。然而,“不做事才不会出事”的心理也开始在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中蔓延。有的领导干部认为在新常态下“安全”是最重要的,一旦遇到事情冲锋在前,发展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可能会成为自己“引火自焚”的助燃器。正是“在安全面前,发展可以缓一缓”的错误心理导致了部分领导干部出现不想干、不愿干、不敢干的思想。

用好容错纠错机制,既要给“容错”宽容的社会氛围,又要有健全的监督体系,让容错纠错机制给那些真正想干事、能干事、敢干事的干部“撑腰”,帮助他们啃下改革“硬骨头”,让那些企图以“试错”为借口逃避责任,粉饰“太平”的干部无处遁形。

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心得体会二

党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笔者认为,“三个区分开来”的提出即保护了那些敢作敢当、敢于创新的党员干部、又充分调动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然而建立容错机制虽能鼓励党员干部担大任,敢作为,勇创新并包容党员干部无意识的错误,却不能把容错机制当做“尚方宝剑”,容错机制不能包容所有的错误。

容错机制不容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错误。艰辛改革漫漫长路中,缤纷五彩生活中商人的邀请盛情难却;外来的“收入”难挡诱惑,党员干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对知法犯法,将党纪国法当做儿戏的人,包容机制不但要拒之门外,更要以从严治党为总抓手,用法律的手段严惩知法犯法的党员干部。

容错机制不容肆意乱为,损害群众利益的错误。高压态势下,部分党员干部中规中矩,不敢寻求突破,明知就得思路和方法明显不适应改革发展的浪潮,更有甚者为官不为,生怕出了岔子,担当不起责任,殊不知严守一亩三分地,裹足不前,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三个区分开来”给党员干部“松了绑”,却不是让党员干部恣意妄为。一切改革的前提是维护群众利益,永葆党的生机活力,党员干部要时刻铭记改革发展的深层含义,容错机制要让故意损伤群众利益的行为吃闭门羹。

容错机制不容以改革为旗号,以权谋私的错误。当前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经济社会瞬息万变,而借机中饱私囊、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者也会钻法律的空子做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损害了群众利益,给党抹了黑,容错机制要对这种打着改革创新和为民服务的旗号的谋取私利行为坚决拒绝。

改革前进路上布满荆棘,对一些无意识的失误理应包容,才能使党员干部轻装上阵,但容错机制绝非“尚方宝剑”,要分得清失误与错误之间的鸿沟,以免知法犯法、肆意乱为,以权谋私。未来会更好我们一起期待!

篇3:张文魁:金融企业激励制度设

张文魁:金融企业激励制度设 本文关键词:激励,制度,金融,企业,张文

张文魁:金融企业激励制度设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金融企业激励制度建设“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一年一度的战略性议题论坛,此前已连续成功举办四届.2009年4月11-12日,第五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

张文魁:金融企业激励制度设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金融企业激励制度建设

“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一年一度的战略性议题论坛,此前已连续成功举办四届.2009年4月11-12日,第五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在深圳召开,以下是搜狐财经从前方发回的报道:

张文魁:上午好!很高兴来参加第五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

主办方今年主题设计的很好,就是中国金融市场改革与金融企业治理,这个方向非常正确。就是更多的市场化、更好的企业治理,两个方面都去走才可以。如果只有市场化,没有治理结构改善,要出很大问题。原来主办方给我出的题目是金融企业的激励机制,后来我自作主张改了题目,就是中国金融企业薪酬制度问题。我想光讲激励,没有约束,不行的。我们薪酬制度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激励,一方面是约束机制。所以我等一下讲可能会得罪一些金融机构高管,你们可能会不高兴。最近有一本书叫做《中国不高兴》,你们可能也不高兴,但是我想要有激励,必须要有约束。刚才张承惠博士讲到了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成为全球性一个热点话题,我们中国在礼拜五,财政部公布了对国有金融企业高管限薪令,08年薪酬在07年基础上要降10%,如果你的业绩下降的话,还要降10%,另外09年目前来看只能按照08年的50%来发放,当然他还会后续配套一些政策出来,但是总的来说是一个限制性的东西。

我们浦发银行公布的年报就可以看出来,08年高管薪酬有大幅上涨,最高翻了一倍,他说我不能改,因为我们是在财政部出限薪令之前出来的,我们不能更改原来的合同,因为要有契约精神。美国AIG更厉害,美国最大的保险集团,他出问题之后,美国联邦财政部和美联储给他输血1800亿美金,所以他现在也是一个美国的国有控股企业。1800亿给他之后,去年他差点垮掉了,业绩大降,第四季度亏损600多亿美金,但是年底他给高管发了1.6亿美金,后来说不止1.6亿美金,其实是2.2亿奖金。奥巴马用了一个词“无耻”,美国老百姓也是非常愤慨。美国网民给他们扔鸡蛋、扔西红柿。有些高管退回了几千万。但是华尔街的人认为也不能违背契约精神,这个奖金也不是没有道理,有些高管是非常优秀的金融人才,我们要留任,留任就要留任费。现在正是风雨缥缈的时候,你还拍屁股就走,这就会雪上加霜,把他留任是要留任费,虽然他亏损600亿美金,但是有些部门业绩还是不错,该给奖金还是要给。老百姓说继续雇佣你要留任费,解雇你还要给解雇费,总之都要给费,老百姓是很有意见。所以金融企业高管薪酬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都是问题,都有争议、都是难题,甚至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所以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如何破解中国金融企业薪酬制度难题。

首先看一下市场化薪酬制度是怎么回事。中国很多还没有到达一个高层的市场化,所以我们看看市场化怎么回事。市场化一般是一个完整的薪酬包,包括几个部分:或者我们一般叫全薪酬或者薪酬包。他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基薪(base

salary)、年度奖金(annual

bonus)、长期激励(long

term

incentives)、福利(Benefits)、特殊津贴(perquisites)。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大企业高管薪酬包当中长期激励占有很高比重,美国年收入100万美元高管中长期激励约占全部薪酬比重在1985年为20%,2000年上升到65%,2007年接近70%。金融企业尤其注重长期激励,其占总薪酬的比例可以高达90%。去年倒掉的贝尔斯登,它的CEO一年收入几千万美金。几千万美金中,他的年薪是多少?年薪只有20多万美元,但是他的中长期激励、股票期权兑现、包括年度奖金加起来一共是3000多万。我们中国公布的更多的是前两个部分,基薪、年度奖金。但是福利计划、特殊津贴没有公布,这两个东西其实是很多的,他的隐性收入非常厉害。给他买了什么保险,你可能不知道的。所以我们一方面结构不完全合理。另外显性化程度不是很高,隐性化程度很高。看起来我才拿300万人民币,很低。但是跟后面两个加起来,已经很高了。

市场化薪酬长期以来也存在严重问题:第一,增长失控。Greenbury报告就指出,1995年之前的十年,英国企业高管薪酬每年增长10.5%。普通职工为3.1%。第二,与业绩脱钩。Greenbury报告也显示了薪酬与业绩脱钩甚至于股价脱钩的事实。第三,自肥。自己决定自己的薪酬。这是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没有人管,自己就把自己薪酬抬起来了或者相互抬。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美国、英国采取了一些措施:建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对高管薪酬进行报告和批露;有些薪酬计划需经股东会批准。但是上述措施仍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特别是最近金融危机发生后,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成为众矢之的。美国那些金融企业,股份很分散,都是消极的股东,所以他不管。中国是有大股东的。

中国情况的特殊性。中国大部分重要金融企业都是国有控股企业,一些国有参股企业(中国平安),马明哲拿6000万,还不算什么大问题。但是我们国有控股企业就有问题,因为高管的产生、退出、责任承担机制都没有实行市场化,许多高管保留干部身份并享受干部福利(医疗等)。你这个人身份没有市场化、约束机制没有市场化,就拿市场化薪酬,这个说不过去,要搞就全套。否则你拿了市场化收益,没有市场化的风险、选择机制、离任机制。你看几大行的高管都是中管干部。深圳市国有控股金融的高管是市管干部,不光政治待遇好,福利待遇也好,比如干部医疗实报实销,不存在上限问题。另外政治待遇好,他还可以调任、升官,这就是通道制。高管就任的时候就没有形成合同,高管就任后自己给自己定薪酬。人家AIG讲的很明白,我以前有合同,你不能因为政府投资入股了,就撕毁这个合同。我们问题是没有合同,叫你来当这个,你没有合同,然后你给自己定一个合同,这个不行。国外挖一个人进来,首先给你谈基薪多少、奖金怎么来。而且董事会制度不健全,薪酬委员会没有独立性或者独立董事根本就不独立。我们很多董事会,独立董事应该有独立宣言,到美国费城看看独立宣言。另外我们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很低,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性。你这个银行高管拿这么多,你说你业绩好,竞争根本就不充分。办一个银行多么难,民营银行、中小银行,根本就开放不了。香港银行多过米铺,他们是因为开放程度很高。我们保险公司开放程度稍微高一点,但是还不是一个很开放的行业。你不让别人跟你竞争,你业绩很好,就说你业绩好,要拿钱。你的利润很多都是垄断利润。就像国家电网公司,你要拿很高的,人家就不愿意了,你是一个抄表工都可以拿十几万。我们国家金融企业救助机会比欧美多很多,存在道德风险。大家讲美国不也借助吗?但是你看到是贝尔斯登倒了,才救AIG,后来发现如果不救的话,会倒一大片,所以这是一个非常临时的干预措施。但是在中国国有金融机构救助是非常普遍的。刚才黄会长讲几年前证券公司倒了一大片,但是国家补了很多钱。你好的时候,大把的分钱,熊市的时候一倒掉了,国家给你还钱,这是纳税人的钱。所以我们金融企业改革,你们很多改革比工业国有企业还慢很多。工业国有企业基本上是硬预算约束,我们金融企业还没有到这一步。你们连基本的硬预算约束都没有做到,我们这么多年国家给金融机构有多少注资?给国有工业企业注资基本上没有。你老是在注资,硬预算约束机制都没有做到,所以这个跟国外不一样。那就是你拿国家的钱去冒险,非常激进的经营。刚才黄主席还讲到去年一年熊市,证券业还是盈利的,问题是一年熊市,如果五年熊市就不一样了。如果真的是很长的熊市,你亏钱,最后还是国家救助。另外中国本土金融企业面对与国外金融企业抢人才的问题,你不提高薪酬也不行,你不提高可能人才流失。

出路在哪里。目前的限制确有必要,财政部试探性地出台了一些办法。但无法长期靠限制解决问题和回避问题。不限制的话,真的是脱落缰绳的野马。一定要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高管人员的身份进行改革,不能身份模糊。产生机制、退出机制、责任承担机制一定要市场化。一个人一会儿是监管机构的干部,一会儿又是国有金融企业高管,这是最糟糕的事情。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高级官员一下子到金融企业当老板去了,人家一看就是有问题。还有一些年轻的,当了处长、局长,把你派到金融机构当几年高管,至少几百万,然后又回去当局长甚至升官,这种以薪养廉是不好的。要实行高管任职与薪酬的合同化。公司治理层面的措施,不仅仅是独立董事,更重要的股东批准、详细报告与公开披露,让整个市场对你进行监管,如果采取措施的话,我想东西会有所改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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