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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2 08:26:49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大连市,差旅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等。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北三市及长海县公务出差发生的费用。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市内四区及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保税区开展公务活动不执行差旅费办法。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据报销;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凭据报销;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无交通发票收据的,按每人每天40元定额包干。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中大连地区住宿费标准执行。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确需在当地用餐的应当自行用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凭发票报销;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凭据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财政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五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各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大财行〔2008〕65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省级

(普通套间)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注:此表为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篇2: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大连市,使用权,流转,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03]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集体所有土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发[2003]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集体所有土地中已被依法批准用于建设的土地(农民建房宅基地除外)。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分别由依法登记的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行使所有人权利。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政府经营、管理。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有偿和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通过有形市场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形市场的建设,由市及县(市)、区及各先导区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条件和审核权限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下列方式流转:

(一)转让。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人使用,并向使用人一次性收取该年期内的土地收益。

(二)出租。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人使用,并定期向土地使用人收取土地租金。

(三)作价出资或入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以出资或入股方式投入新设立的企业。

(四)合作或联营。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联营,共同举办企业。

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可将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面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通过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合作或联营方式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完成流转协议约定的条件后,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将余期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土地权属关系合法、清晰、无争议;

(三)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

(四)经过农民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原批准用途。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法律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最高年限。具体年限由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人协商确定。

土地使用期限自流转行为被批准之日算起。第一次流转以后再流转的土地使用期限,为前次土地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减去前土地使用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流转。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为动产流转的除外。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必须签订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与受让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首次流转后的再流转,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后,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示范本本,由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办理权属审核手续。审核权限按照集体土地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

1、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向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流转。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2、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的流转申请经备案后,应将待流转宗地的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并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3、流转成交后,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持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到当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批复和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

1、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并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2、到当地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地价、收益及税费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及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先导区规划国土部门应对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定级估价,经同级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地块的标定地价,由市及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先导区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基准地价为基础,依据地块大小、位置、容积率、形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评估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由受理流转申请的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格、最低保护价、标定地价和宗地评估价格初步确定后,报同级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明显低于政府备案的价格,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宗地的评估价格,由申请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宗地价格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土地使用人应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收益;再流转的土地收益,有增值的,应按规定比例交与土地所有权人,具体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收益归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所得。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村镇公益事业的投资,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投资,其中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部分不得低于土地收益的50%。具体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所得土地收益,必须单独建帐,帐务公开。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农民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规划国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中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察、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二条

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规定的使用期满,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根据土地流转的不同方式分别处置: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期满,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向规划国土部门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期满后,承租人应无偿向土地所有权人交还承租的土地,土地使用人向规划国土部门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时连同地上建筑物共同出租的,其地上建筑物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承租方在承租期内,经依法批准新建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承租期满后,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处置。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人要求续期的,可在使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申请续期,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向规划国土部门提出土地流转续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和同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可以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必须在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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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20XX大连市社科院课题申请书

2012大连市社科院课题申请书 本文关键词:大连市,社科院,申请书,课题

2012大连市社科院课题申请书 本文简介:二、课题设计论证课题名称(必填):(请按下面4部分逐项论述,合计字数不超过3000字)1.选题:本课题选题的目的和意义。2.内容: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主要观点。3.预期价值:本课题的实际应用价值或理论创新程度。4.研究基础:课题负责人近年已完成的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1.本课题选题的目的和

2012大连市社科院课题申请书 本文内容:

二、课题设计论证

课题名称(必填):

(请按下面4部分逐项论述,合计字数不超过3000字)

1.选题:本课题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内容: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主要观点。

3.预期价值:本课题的实际应用价值或理论创新程度。

4.研究基础:课题负责人近年已完成的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

1.本课题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共产主义思想是马克思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理解是伴随着其哲学思想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深入的。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以异化劳动理论为基础,第一次比较完整地阐述了共产主义理论,即“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

在《手稿》中,集中论述“共产主义”思想是在第三手稿当中,分别从哲学语境和经济学语境下,对共产主义进行论证,两条思路有时交织在一起,但又有所差异,虽然具有不成熟的过渡性,但也有极深刻的真理性。然而,国内关于《手稿》的研究大都从异化劳动入手,阐述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过程,所提到的共产主义思想一般是在异化劳动之后,而且主要从哲学的角度来谈。比如,杨适在《马克思》中,认为共产主义是人向自身即社会的人的复归,共产主义是人对自己本质的真正占有;在《人的解放——重读马克思》中他认为共产主义是人的解放的必然环节,但不是人的发展本身的终极目标。熊子云在《概要》中,认为马克思的论断奠立在他形成的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是具有科学性的共产主义理论;孙伯鍨在《探索者道路的探索》中说,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看作实现社会主义的必然环节,这是和他的人本主义论证方法有关的;韩学本在《论析》中,认为共产主义就是消灭私有财产和异化的复归,共产主义是工人阶级、全人类解放的中介手段,是实践的、精神的同步运动;麦克莱伦在《马克思》中认为,马克思在《手稿》中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共产主义的概念,第一,他强调共产主义是一个历史现象,它的起源是“历史的全部运动”;第二,马克思强调,有关人类的一切――包括人类语言――起始于社会;第三,强调人的社会方面,旨在帮助共产主义者的个性。张一兵在《回到马克思》中谈到了哲学共产主义,他认为马克思的思想正在不知不觉地发生一种变化,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正是历史的结果。贺麟先生曾在《辩证法与哲学的理想性》一文中指出:“这里(指《手稿》)强调的‘共产主义’是一种哲学的理想性,它所解决的也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哲学的根本问题,‘共产主义’成为哲学的范畴。”

马克思经典著作《手稿》中的共产主义思想由不成熟到成熟,由不完全到完全,把共产主义的方方面面说明的非常清楚。这一思想直到现在也是非常科学和值得我们研究的。本课题以马克思的经典著作《手稿》为依托,旨在从哲学与经济学两种维度剖析马克思原著中的共产主义观,论述马克思在当时关于共产主义的伟大构想,对于当前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真正做到对人性的复归应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主要观点。

基本思路

第一部分:马克思思想中关于共产主义观的梳理

1.共产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灵魂。通过系统地梳理马克思有关共产主义的观点与论述,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对共产主义观的认识也有一个不断深化发展的过程。从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认识过程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论证主要表现为形而上学(哲学层面)的论证及实践(经济学层面)的论证。

2.马克思的《手稿》和《哥达纲领批判》最能体现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观点。在《手稿》中,马克思以高屋建瓴的视角对共产主义做出了严谨的论证,从而证明了共产主义的必然性、本质及实现途径等。继《手稿》之后,

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标志着科学共产主义的诞生。之后,在不断探索中,马克思利用它的两大发现——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理论,结合他在工人运动中的斗争经验,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建立和发展共产主义社会形态做出了预测。

由于写《手稿》、《哥达纲领批判》这两篇文章时的时代背景、理论背景不同,所以,这两篇文章在对共产主义的论述中无论是方法论还是主要内容,前后都有较大的变化。但是,无论是马克思《手稿》中是从哲学意义上来论证共产主义,还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在实践基础上来论证共产主义,都存在着把二者贯穿在一起的主线——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即马克思始终是站在为全人类谋幸福的角度去论证共产主义并积极投入到共产主义运动中去的。晚年,马克思在其理论反思中把自己的理论研究重点由对“人体”的政治经济学解剖追溯到对“猴体”的人类学解剖,从而把自己的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探索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从历史本身证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暂时性;共产主义、公有制的必然性。

3.通过对马克思共产主义观的发展论述,得到共产主义不仅是理想层面的,更是现实层面的;不仅是制度层面的,更是运动发展层面的。由此引出正文第二部分,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都是共产主义运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手稿》中共产主义观所包含的内容

1.财富与自由思想

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的扬弃,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这是因为私有财产作为异化与人的对象或物质财富的东西,无非是人和人的劳动的自我异化的表现,它的本质不在于物的形态本身,而在于主体异化。物质财富增长不是目的,它仅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工具和手段。

2.和谐社会思想

只有共产主义才能使自然界真正复活,使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在马克思看来,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同本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马克思所讲的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不仅包括人与人,还包括人与社会、人的存在与本质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正如马克思说的,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才成为真正的人,是“他自己为别人的存在,同时是这个别人的存在,而且也是这个别人为他的存在。”这样,人与人、人与社会、人自身才实现了真正的和谐。

3.以人为本思想

马克思在《手稿》中描述共产主义社会时,指出:“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所以,马克思已经道出了“以人为本”的真谛。“通过人”,这是将人看成是工具,是低层次的“以人为本”;“为了人”,这是将人看成是目的,是高层次的“以人为本”;且两者是统一的。

4.人性复归思想

“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的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马克思所看到的共产主义是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马克思所建构起来的共产主义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内在本质的占有。这种占有是真正意义上的占有,是人向自身、向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是一种“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而有计划地尽量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力发展到能够满足全体成员需要的规模;消灭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生产教育、变换工种、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异己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才是人类的真正的自由的发展状态。

第三部分:马克思共产主义观的启发性意义

改革开放过程中积累的大量不稳定和不和谐的因素开始日益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自由全面发展的可能。如果政府在政策上还只是注重GDP的增长,而不考虑财富的积累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影响,结果就只能是与改革开放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研读,尤其是对马克思共产主义观的反思,我们需要在学理上重新反思财富的本质,回归马克思对于财富增长过程中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关怀。这对于我们在新时期构建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会的思想无疑是有重大意义的。

基本方法

1.研读、细读马克思的经典著作,尤其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把握其共产主义观的思想精髓;2.结合中外文献,比较各个时期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观的思想发展;3.用辩证否定观分析马克思共产主义观的深层次内涵;4.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探讨马克思共产主义观的启发性意义。

主要观点

1.

物质财富增长不是目的,它仅是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工具和手段,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是终极目标。2.“通过人”,这是将人看成是工具,是低层次的“以人为本”;“为了人”,这是将人看成是目的,是高层次的“以人为本”;这二者是统一的。3.共产主义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和谐的社会。4.

马克思所建构起来的共产主义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内在本质的占有。这种占有是真正意义上的占有,是人向自身、向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教育是实现这种复归的重要途径。

3.本课题的理论创新程度

本文创新点在于通过对马克思经典著作的研读,尤其是对《手稿》的研读,从哲学以及经济学两个维度来重新理解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在马克思经典著作文本中,关于共产主义观的哲学和经济学层面意义二者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然而,目前国内马克思共产主义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学层面,很少关注经济学层面意义,本文将从经济学以及哲学两个维度论述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的伟大构想。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不仅仅在于科学,更主要的在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对于当前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中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应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4.课题负责人近年已完成的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

负责人近年完成的相关成果:

《以自由看发展——马克思自由发展观视阈中的人类发展指数扩展研究》,人民出版社,独著。

《经济学的“科学困境”及人文转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独著。

《经济学方法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独著。

《论经济学的工程学传统及其伦理转向》,《自然辩证法研究》,独著。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解读维度及当代意蕴》

,《财经问题研究》,独著。

《基于科学哲学的经济学与伦理学的二分批判》,《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独著。

《科学哲学的文化转向与经济学人文传统的回归》,《经济学家》,合著。

《财富与自由:原理及其启示》,《财经问题研究》,合著。

《何谓宗教经济学?——兼论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宗教观》,《理论界》,合著。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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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1997年.

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

杨适,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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