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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青岛、大连市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1-10-30 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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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青岛、大连市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天津、青岛、大连市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天津、青岛、大连市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2005年5月7日)2005年4月,我们组成调研组,开展“建立预防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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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青岛、大连市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天津、青岛、大连市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5年5月7日)

2005年4月,我们组成调研组,开展“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课题调研工作,对天津市、青岛市、大连市等地区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查看了有关的地方法规及文件资料,实地考察了劳务交易场所和施工现场,召开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参加的三个专题座谈会,40多家企业参加了讨论。

天津市是典型的劳务输入地区。全市25万人的农民工,基本属外来队伍,成建制进入本市的企业122家,具备劳务资质,本地劳务企业190家,全市总计312家,占全市劳务总量的60%;

山东省既是劳务输出的大省,也是劳务输入的集中地。截至2004年底,山东省劳务分包制度的大框架已初步建立,已成立1169家劳务分包企业,吸纳农民工14.1万人,占建筑劳务人员总量的5.8%;在青岛市,已经建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劳务分包企业379家,有90%的农民工已经被企业吸纳。

大连市属于劳务输入地区。全市有28万外来的农民工,大多数农民工被总包企业直接雇用或通过“包工头”雇用;现有200家劳务分包企业。

一、调研地区基本情况

调研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高度重视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规范劳务交易场所的工作,建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坚持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突出重点,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

天津市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的基础上,设立了“分包交易中心”。其主要职责:监督管理工程分包行为,对外地进津企业进行严格的备案管理,规范劳务市场用工行为,查处无资质队伍私招乱雇和违法承揽工程行为等。同时,筹备成立“建筑企业劳务派遣中心”,并要求各省驻津建管处也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派遣中心,和区县劳务派遣中心,将全市建筑业使用的零散农民工进行集中管理,为其监督办理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现阶段天津市已成立百家“派遣中心”,拟2005年6月低正式运营。

青岛市有专门的建筑市场和建筑队伍监管机构——建管局。在建管局成立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并进行贯彻落实,同时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规定、制度的落实。

大连市建委年内计划建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个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由就业服务中心、技能培训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三大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服务、职业介绍、进行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受理劳务企业申办资质并进行初审,对劳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通过劳动力市场对全市28万名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结束建筑业的非法“包工头”行为和务工人员随意无序的流动局面。

(二)出台政策措施,扶持企业发展。

简化劳务分包资质申办程序。青岛市把申办劳务分包资质向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完全敞开,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有关手续进行简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现阶段,本市注册劳务分包企业已有379家,有90%的农民工被劳务企业吸纳。

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狠抓合同签订率。青岛市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和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全市规范用工行为大检查,狠抓落实,现阶段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合同签订率已达90%。

严格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禁止无资质“包工头”承揽工程。青岛市规定凡在青注册和施工的企业,必须用有资质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队伍,严厉打击“包工头”承揽工程,有力的杜绝了“包工头”非法承揽工程和“挂靠”现象。

制定劳务人工费指导价,定期公布,指导市场。青岛市积极维护劳务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定期制定并公布了劳务分包企业人工费指导价,作为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参考,受到劳务企业的广泛欢迎。

主动向社会推荐劳务企业,帮助劳务企业创建品牌。青岛市,积极培育骨干劳务分包企业,带动其他企业发展壮大,筛选部分用工规范、管理到位、质量安全好、专业特色较强的劳务企业,通过宣传册等形式向全行业、全社会推介。创立“农民工夜校”,定期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教师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提高了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

天津市实行联动措施,规范劳务市场。强制实行农民工工资卡制度,每月支付不低于53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结算并全额支付剩余报酬;制定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示范本本》,保证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初次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负责人按项目备案。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企业可办理年度备案。

下发劳务资质审批权,推进建立劳务基地。大连市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下发到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区、县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发展劳务企业。从2004年下半年发文至今,已建立劳务企业200多家。2005年计划在新增100家,再通过5年的发展,至2010年达到1000家,使大连建筑业从整体上达到结构和谐;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2005年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纳入工作日程,政府专项拨款2000万元,对本地区8万农民工实行免费培训;计划建立金州区、庄河市、瓦房店等劳务基地村镇,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农民进行培训,形成一批模板作业村、抹灰作业镇、砌筑专业乡等。

(三)规范市场监管,狠抓劳务备案。

天津市实行了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与地税局联合代征代缴税金和开具税务专用发票等手段,使进津劳务企业合同备案的行为得到全面监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劳务分包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对使用未备案和无资质劳务分包队伍的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照挂靠的行为,不签订劳务合同、阴阳合同和不按期结算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控制了“包工头”非法承包工程行为。

青岛市建立劳务作业网上监管系统。2005年7月起,青岛市所有在建工程,建立了闵路电视监控系统,企业、政府主管部门不到现场,就可以及时监督现场发生的问题,及时了解劳务分包队伍的有关情况。

(四)广泛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

发放宣传材料。青岛市印制了20万套《致广大来青务工朋友的一封信》、《建筑工人手册》,春节后在外来农民工集中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发放,3月份开始在已开工的施工现场发放,基本做到每位农民工人手一册。并要求所有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须知》告知牌,公布维权公开电话和有资质建筑劳务企业名单。来青岛的外来农民工,根据《手册》可及时,合法就业。

天津和大连市也充分利用传媒途径,对来本地工作的农民工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定期执法大检查。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近几年,青岛市每年组织1-2次“两个规范”大检查,主要针对劳务分包资质管理情况、现场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现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现场“两个规范”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责任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全市通报批评外,还做到“四个结合”:与市场信用考评结合、与资质管理相结合、与招标投标相结合、与各项先进评选相结合。

二、调研地区完善劳务分包管理的典型做法

(一)实施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2004年年初,天津实行了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代征代缴税金和开具专用发票手段使进津企业合同备案的行为得到有效监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劳务分包工程中存在的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行外地进津企业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制度。2005年天津实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制度,初次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负责人按项目备案,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年度备案,凭《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全年承揽本市工程和签订合同,对人员全部实行身份管理,进津务工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资卡。

(三)简化劳务企业申办资质程序,下放审批权限。青岛市把申办劳务分包资质向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完全敞开,随来随办,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有关手续进行简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

大连市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下发到各区市县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四)探索创建建筑劳务市场。天津、大连市探索创办建筑劳务市场,进行行业管理和就业培训服务,对本地区零散用工及劳务企业进行有序管理。

(五)、严格规范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禁止无资质的“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青岛市明确规定:凡10层(含)以上高层住宅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共建筑的劳务分包,实行进场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国有投资或国有控股投资的工程,劳务分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应采取多种措施在政策上培育和扶植劳务企业的发展,如通过清欠农民工工资、发布劳动指导价、禁止“包工头”承揽工程、简化资质审批程序等手段和形式,创造有利于劳务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执法检查,对于不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规范劳务用工行为,鼓励包工头建立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工程施工。

(三)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交易行为的监督制度。可通过劳务合同备案制、公开招标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四)切实加强农民工劳动技能教育培训力度,降低培训、发证等费用,给予专项培训资金的支持。

建筑市场管理司

商丽萍

张跃群

张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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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连市20XX年经审报告

大连市2012年经审报告 本文关键词:大连市,报告,年经审

大连市2012年经审报告 本文简介:大连市总工会2011年经费审查工作情况和2012年经费审查工作意见——在大连市总工会十五届五次全委会议上的报告(2012年1月12日)刘学成各位委员、同志们:大连市总工会第十五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大连市总工会2011年经费审查工作情况和2012年经费审查工作意见》。我受市总

大连市2012年经审报告 本文内容:

大连市总工会2011年经费审查工作情况和

2012年经费审查工作意见

——在大连市总工会十五届五次全委会议上的报告

(2012年1月12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大连市总工会第十五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大连市总工会2011年经费审查工作情况和2012年经费审查工作意见》。我受市总经审会的委托,向全委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2011年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情况

(一)对市总本级2010年度、2011年上半年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2011年度经费预算的审查监督

市总十五届经费审查委员会七次、八次全体会议对市总2010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2011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及2011年上半年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表明,2010年度和2011年上半年市总本级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良好,经济实力与可用财力持续增强,体现了“三增两高”的特点,即全年政府补助收入、维权支出及补助下级支出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经费收缴率和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审查认为,2011年度市总本级经费收支预算编制科学合理,收入预测积极稳妥,支出安排统筹兼顾,进一步细化了预算的编制,增强了预算的合理性和约束力。

(二)对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2010年度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总经审会对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实施了17项审计。审计中注重对会计核算的真实合法性、财务管理的科学规范性以及可控资产的保值增值性提出审计意见。结果显示,各单位努力增收节支,财务管理进一步严格,会计核算进一步规范,资产运营状况进一步改善。

(三)对区市县总工会2010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帮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总经审会对10个区市县总工会2010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帮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结果表明,各区市县总工会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实现了稳步增长,尤其在整合社会资源、争取财政资金方面实现突破,全年财政补助收入1692.44万元,占收入总额的20.79%。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支出结构不断优化,财务管理水平普遍提高。

(四)对全市基层单位2010年度工会经费计拨情况及经费收、管、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总经审会对100家直属基层单位2010年度工会经费计拨情况及经费收、管、用情况实施了审计。结果显示,被审计单位经费收、管、用的总体情况较好,基本能够及时足额拨缴上解经费,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保证了工作需要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五)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总经审会注重加强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受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全年实施离任审计7项,审计中我们以领导干部责任履行的合法性、业绩评价的公正性、责任界定的严谨性为主线,全方位、多角度的实施审计,促进了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六)对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总经审会依据相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直属企事业单位5项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实施了专项审计,工程费用核减额15.02万元,核减率为18.37%。

综合2011年审查审计情况,市总经审会认为,被审计单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1.预算执行不够严谨。个别单位存在超预算开支现象,预算调整、追加控制不够严格,审批手续不够完备。

2.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不够及时。审计发现,个别区市县总工会未按照全总《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3.固定资产管理不够严格。有的单位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新增固定资产登记不及时,核销、报废及调拨资产未及时办理核减手续,存在帐实、帐卡不符现象。

4.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不够规范。部分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支出手续不够完备,存在超规定大额使用现金、往来款项核销缺少审批手续以及行政占用工会经费等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各级工会经审组织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二、2011年我市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主要进展

过去的一年是我市工会经审工作求实创新不断发展的一年。一年来,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市总十五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以实施实务审计为重点,加强了经审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强化了经审工作规范化标准的执行力度,促进了工会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市总经审办获得辽宁省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特等奖,并在全省经审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了典型发言。

(一)突出重点,审查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

全市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采取多层面复合审计的方式,将专项资金、工程决算、工会资产作为审查审计的重点。市县两级工会全年完成审计项目1408项,其中对本级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审计36项,对下级工会经费计拨及收、管、用情况实施审计1317项,对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实施审计50项,对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实施审计5项,提出加强会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资产管理、规范经费支出等方面的审计意见和建议767条,查出漏欠工会经费153.57万元。

(二)创新思路,经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一是探索区域性(行业性)三级联审机制。市总经审会积极改进审计方法,以“台帐化管理”为依托,在51家基层单位探索尝试了区域性(行业性)三级联审机制,扩大了基层工会直接监督的覆盖面,推动了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创新发展。

二是完善“特邀审计员”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工会在组建特邀审计员队伍的同时,注重加强规范管理,在具体审计项目中采用“以审代训”、“以老带新”的方式,提高审计人员的实务审计能力,全市36名特邀审计员全年参与各类审计165项,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三是建立查处和整改并重的工作机制。各级工会尤其是区市县总工会对审计意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在历史遗留往来款项的清欠、固定资产的盘点清理以及帮扶资金的使用三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清理帐龄超过20年的往来款项19笔,金额达71.17万元;全面盘点固定资产,补办车辆调拨、报废手续;经过整改全部实行帮扶资金实名制发放,杜绝了跨年度及违规使用的现象。

(三)抓住主线,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

全市工会经审工作紧紧围绕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这一主线,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市县工会经审工作的意见》、《大连市区市县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试行办法》和《大连市区市县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增加质量测评,完善激励措施。组织实施县级工会规范化建设评比活动,有效地提高了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多措并举,经审干部能力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坚持将“素质高、能力强、懂业务、甘奉献”作为经审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的标准,确定了“入口把关、业务培训、实践帮带”的工作思路。充分考虑新任经审委员专业化程度,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培训,全年市县两级工会举办培训班11期,参加人员达1546人,促进了经审干部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2012年全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主要任务

2012年全市工会经审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市总工会十五届五次全委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深入贯彻《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切实加强审查审计监督,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努力优化经审工作环境,提素质、转作风、务实效、求发展,为促进全会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坚实的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以审查审计为重点,充分发挥工会经审工作的监督效能

一要认真开展对本级工会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查审计,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的科学严谨,保障经费和资产的安全完整;二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关注帮扶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保证帮扶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救助效能;三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工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情况,促进领导干部权力的正确使用;四要围绕确保工程资金的安全和效益,实施对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杜绝敞口工程;五要继续开展对下级工会的审计,重点对工会经费拨缴情况和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实施审计,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工会经费收缴率。

(二)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加快健全经审制度体系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梳理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和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市总经审会将制定下发《大连市工会审计回访暂行规定》,积极开展审计“回头看”活动,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考核,推动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规问题、屡审屡犯问题和管理上的突出问题,要发出审计决定,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纠正和整改,做到审计到位、督促到位、整改到位。

(三)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增强审计监督实效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继续把规范化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对照标准找差距,针对差距搞整改,针对整改抓落实,争取在经审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审查审计、业务建设、工作创新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各区市县总工会经审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规范化建设工作规划,尽快把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逐级延伸到基层,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会经审工作整体水平。市总经审会将开展“十佳工会审计项目”评选活动,在全市总结推广一批示范性审计成果,引导带动全市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

(四)以自身建设为保证,全面提升经审工作水平

一要加强组织建设。各级工会要坚持“三同时”原则,建立健全经审组织,努力实现独立管理经费的基层工会建立经审组织全覆盖。按照省总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年经费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区市县工会设置经审会办公室,配备专职经审干部,彻底解决区市县工会经审组织无办事机构、无工作人员的现状。尽快出台《大连市区市县工会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督促区市县工会按规定安排使用经审专用经费,为经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二要加大培训力度。按照《辽宁省工会经审干部2010~2013年培训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会经审干部培训力度,提高经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三要开展研讨活动。继续开展“经审互学互促研讨”活动,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坚持典型引路,搞好分类指导,推动工会经审工作的全面发展。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破解创新发展难题。在市县两级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经审工作专题调研,摸清基层工会经审工作现状,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注重成果运用,进一步完善经审制度体系。

要服务于全会构建维权“安全网”的工作思路,探索建立“工会经费绩效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经审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审计人员信息库、实务审计资料库,实现全市经审资源共享。

各位委员、同志们,面对新的一年、新的起点,工会经审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市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和广大经审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全局,依法履职,奋发努力,扎实工作,为服务全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篇3: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大连市,差旅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等。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北三市及长海县公务出差发生的费用。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市内四区及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保税区开展公务活动不执行差旅费办法。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据报销;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凭据报销;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无交通发票收据的,按每人每天40元定额包干。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中大连地区住宿费标准执行。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确需在当地用餐的应当自行用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凭发票报销;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凭据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财政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五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各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大财行〔2008〕65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省级

(普通套间)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注:此表为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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