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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9 10:36:22

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差旅费,开支,标准

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规定 本文简介: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差旅费、会议费、进修学习、培训费的管理,节约费用开支,简化报销手续。根据国家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执行公司2001年14号文件《关于差旅费、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和2001年101号文件《差旅费开支标准补充规定》。差旅费是指职工因公外出办事或开会所

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规定 本文内容:

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差旅费、会议费、进修学习、培训费的管理,节约费用开支,简化报销手续。根据国家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执行公司2001年14号文件《关于差旅费、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和2001年101号文件《差旅费开支标准补充规定》。

差旅费是指职工因公外出办事或开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会议费、电话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保险费、行李托运费、订票费等。为简化报销手续,差旅费只划分两块包干报销,即长途交通费和住宿杂勤伙食费包干。差旅费实行按标准包干报销,实行包干和报销相结合,超支自理,节约分成的管理办法。

一、

长途交通费报销标准:

科级干部以下(含科级)因公出差,若时间紧急,在经得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单程飞机,票价最高按经济舱标准票价报销,机场建设费、乘机人身保险费、行李托运费按实报销,若无特殊原因或时间不紧急的,须乘坐火车,票价最高按特快硬下铺票价报销。因公出差到既没有飞机通航,又没有火车通行的地方,不分级别均凭有效的长途汽车或轮船发票据实报销,汽车可乘坐豪华大巴车,但不能乘坐出租车,处级干部可乘坐二等仓位,科级以下职工可乘坐三等仓位。

二、

住宿、杂勤、伙食包干标准: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在外住宿所发生的费用。

杂费,是指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机场(火车站、码头)至住地的交通费、传真费、行李保管费、邮递费等。

伙食费,是指在出差期间用餐费的补助。

住宿、杂勤、伙食包干标准:

1、

一般地区:

处级干部180元/天;

科级干部(包括已聘高级职称人员、副科以上)150元/天;

其他人员140元/天;

到北京的,处级干部200元/天;科级170元/天;

其他人员160元/天。

2、

特殊地区:(深圳、珠海、汕头、海南、厦门)

处级干部230元/天;

科级干部(包括已聘高级职称人员)200元/天;

其他人员180元/天。

3、凡出差到北京、广州两地的职工,除会议统一安排外,原则上住北京、广州办事处招待所。职工报销时必须提供北京办、广州办招待所或石化宾馆的住宿费发票作为报销附件,报销标准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不能提供北京办、广州办或石化宾馆住宿发票的报销时,从上款包干标准中按处级干部扣110元,科级以下扣90元报销。

三、

外出参加会议等有关费用报销:

外出参加会议,所发生的会务费和住宿费按会议通知单和正规发票实报实销,杂费按处级每人每天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会议期间不再给伙食补助,如果会务费和住宿费由主持会议单位统一开支的,不再给予报销。

四、

职工外出学习进修、培训的补助标准:

1、

学习期限在一个月内的,不分地区每人每天补助25元;

2、

学习期限在半年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5元;

3、

学习期限在一年内的,每人每天补助10元;

4、

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

5、学习、进修、培训人员的住宿应由学校、企业安排解决,住宿费按不高于每天8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

学习、进修、培训期间不另行报销杂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

五、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六、出差到湛江、信宜、阳江、阳春等(非邻近县)当天返回而不需住宿的,按包干标准扣除住宿费:处级扣110元,科级以下扣90元。

七、到邻近县城工作的伙食补助标准:

因公到市内邻近县城(高州、化州、电白、吴川)市属县集镇、市郊各乡公司以外的单位,如当天中午不能返回就餐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

因公到水东港口公司、北山岭、供气站等单位工作的,不能报销出差补助费。也不享受误餐补助。

八、汽车司机出车补助标准:

1、

市内(含市郊)行车按出车天数计发,每人每天补助2元。病、事假、探亲假、停车、修车及不出勤天数不得补助。

2、

行车到临近县城的,伙食补助按上述补助外,在行车补助原基础上增加2.50元。路程单程在80公里以上的长途行车,伙食每天补助25元。因工作需要住宿的,住宿费凭正规住宿发票每天按80元标准报销,行车补助每天再增3.50元,无杂费补助,也不报行车公里补助费。

九、关于职工探亲的有关规定:

1、

车船费报销规定

职工探亲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务,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费,但连续乘坐火车20(含20)小时以上的,或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并连续乘坐火车10(或10)小时以上的均可乘坐硬席卧铺,亦可同时报销一次性在途杂费70元。

乘坐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票。

乘坐长途公共汽车的,凭票据实报销。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不能乘坐出租车。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个人自理。

到境外探亲的(含港、澳、台)路费,只报销至出境地。

2、

职工探亲的住宿费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按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利用探亲之便参观游览等项目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3

篇2: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范本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范本 本文关键词:差旅费,报销,范本,管理制度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范本 本文简介: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范本为压缩管理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使企业各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财文字(2006)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因公出差的办理程序1、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公司领导签署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范本 本文内容: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范本

为压缩管理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使企业各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财文字(2006)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因公出差的办理程序

1、

因公出差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经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并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审批单”为借款和报销的依据。

2、

出差人借款需持“出差审批单”填写“公司专用借款单”,经公司领导签批,财务部门核准后方可借款。

3、

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在“出差审批单”中情况汇报一栏填写出差完成情况、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考核结果,并在“出差审批单”任务完成情况栏中签署考核意见。

4、

财务审核人员根据签有公司领导考核意见的“出差审批单”和有效出差单据,按费用包干标准规定,经审核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5、

凡与原出差审批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二、

费用标准

1、对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除往返的车、船、飞机票费用外,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勤俭节约”的原则;

2、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等实行按出差性质和人员级别分别制定标准(扣除在途时间以每天为标准计算)为:

(1)副总经理(包括总经理助理)可乘坐火车软卧或飞机;

(2)部门经理及高级职称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卧;

(3)其他人员出差,一般应乘坐火车硬卧(硬座)、或长途客车。特殊情况需乘“软卧”或“飞机”应事先经总经理批准。在外地市区交通可乘“公交车”或“出租车”。乘“出租车”单程超过30元时,原则上不予以报销,应改乘长途汽车或火车。如携带所需工具及配件20公斤以上的,可乘坐“出租车”;

(4)长期驻矿(七天以上)从事技术服务人员(指直接从事劳务性服务,如地面验收、修理、较长时间内的下井服务)实行出差包干——即住宿费、伙食补助、本地市内交通费,共计130∕天。如另行报销长途车或出租车费时,扣减交通费20元∕天。如遇特殊情况,包干费不足时,应向总经理特殊申请,经核定后予以适当调整;

(5)其他因公出差人员(从事非劳务性服务),一般应本着节约、实用,能保证正常生活条件的原则,提倡住业务对口单位的招待所。

(6)住宿费在规定额度内实报实销,副总经理150元∕天、部门经理及高级职称人员120元∕天、其他人员100元∕天。因特殊情况住宿费超过规定额度时,应事先向总经理请示。伙食补助30元∕天。如陪同用户、外国人及公司领导带队多人集体出差并集体用餐,由公司报销餐费,不予以报销伙食补助。

(7)公司员工到本市远郊区县出差,如工作需要在当地住宿,给予餐补30元∕天,住宿费实报实销,标准参照第6条执行;如当天返回,餐费补助15元∕天。如要招待用户或协作单位人员共同用餐,应事前请示公司领导,凭票报销。

3、对于自带车辆人员,交通补助费予以取消(乘坐出租车办事需经总经理同意);

4、去往本市远郊区办事出差的人员,出差途中时间超过8小时,伙食补助费按餐费

30

元∕天标准补助。

5、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只享受市内交通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住宿费用按实列支,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6、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公司实行按天数包干,但必须取得实际有效发票,超标准的住宿费,超出部分由本人自理。

三、几点具体规定:

1、

旅途中未住宿,不享受住宿费包干,只享受伙食,市内交通补助费。

2、

(1)、中午12时前离开本市按全天补助伙食费;

(2)、中午12时后离开本市按半天补助伙食费。

(3)、中午12时前抵达本市按半天补助伙食费;

(4)、中午12时后返抵本市按全天补助伙食费。

3、

旅途中符合乘卧“硬卧”,(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而未乘座卧铺,特快按票价

50%,其它列车票价

60%予以补助。

4、出差人员乘坐长途汽车的,票价一般不得超过同目的地火车直快硬座票价的2倍,超过部分自理。

5、

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总经理同意,须经公司领导核准并签署意见后财务部方可审核报销。

6、

出差人员应保留完整车(船)票时间、车次、住宿发票作为计算费用的依据,财务部门签证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费用不予签报。

7、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公司领导(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乘飞机,火车软卧(或软席)、轮船二等舱、出租车。其余人员可乘火车、轮船三等舱以下舱位,如因工作需要乘飞机,火车软卧或乘轮船二等舱位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8、出差人员乘座直达列车,没有铺位区别的,允许乘座软卧(或软席)。

9、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按

元/百公里补助,司机按车同领导及工作人员住同档次宾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说明情况经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扣除2天往返时间、等候时间按每天

元给予伙食补助。

10、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确需报销的,经公司领导签署意见批准后准予报销。

11、出差回公司应及时报帐或还款,出差时所借款项,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特批,对于没有公司领导批准财务人员擅自预借款项或报销的,追究财务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1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泰安市,差旅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

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泰安市区的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

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泰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

泰安市区的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驻地(泰山区、岱岳区、高新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驻地以外的市直机关,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第四条

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泰安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卧、软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卧、硬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内、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三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泰安市内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泰安市外按照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驻地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到市外或市内县市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泰安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当地规定,费用由当地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

市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发布的《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泰安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泰安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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