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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学生西区宿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1 18: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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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学生西区宿舍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宁波大学西区宿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也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开张素质教育的虫咬阵地。为搞好学生宿舍的规范化管理,创造清洁、整齐、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

宁波大学学生西区宿舍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宁波大学西区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也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开张素质教育的虫咬阵地。为搞好学生宿舍的规范化管理,创造清洁、整齐、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大学各学生社区住宿者。

第二章

入住和缴费

第三条:

凡具有宁波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学校实行统一安排住宿。

新生入学前,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将学生宿舍按新生人数统一调配给个学院,并按照学院所报初步安排名单接纳新生住宿,新生报到后2周内报正是住宿名单,宿舍管理部门案正式住宿名单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未报到学生床位由学院集中后再由宿舍管理部门进行合理调配。

第四条:

学生应按照指定房间床位入住,不得擅自变更房间、床位,不得转租、转借。如应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宿舍者,应在学年末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妥相关手续方可调整。

第五条:

学生住宿严格按照省市有关部门文件与收费许可证规定收费。每学年开学前,住宿学生应到制动银行预存足额住宿费,宿舍管理部门在每学年开学初委托相关银行代扣。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予以缓交。学生因未能存足住宿费等原因造成银行扣款未成功的,在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学宿舍管理部门补交纳。超过住宿费交纳期限尤为申请缓交的按拒交住宿费处理造成住宿费银行还贷利息损失的,按同期银行公布利率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

走读、旁听等学生原则上不安排校内住宿。确需在校内住宿的,应向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住,同时必须与宿舍管理部门签订入住协议。

第三章

安全和卫生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要重视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工作,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经常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

第八条:

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设施维修等,每个住宿学生应尊重并支持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生入住时配备的房门钥匙,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自行调换和私配。如出现遗失和遗忘的情况,应根据宿舍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办理。学生离开寝室,要关门落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现金及有价证券不能超过200元,多余现金存入银行。

第十条:

住宿学生要维护宿舍楼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在宿舍和楼道内踢球、打球、溜冰、高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活动;不得在宿舍内猜拳、酗酒、进行各种赌博活动。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调换门锁,擅自改变宿舍内各种家具、设施的位置以及接入线路的走向、接口,擅自修改、调换水表、电表等计量装置。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热得快”等各种大功率电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插座、网线。除学校在学生宿舍安装的电源插头以外,禁止在学生宿舍改装及另接电线。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宿舍成员要提高警惕,加强防火、防盗,杜绝事故发生,发生案件及时报告,保护好现场,积极协助保卫处开展工作。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以下电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水壶、电热杯、电饭煲、电熨斗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以下火源:蜡烛、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灶、煤炉、木炭火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器具。禁止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杂物。禁止在学生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主要指鞭炮、酒精、汽油、炸药、香蕉水等)。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搞好寝室的内务卫生。宿舍及单元公共部位的卫生要及时打扫并保持整洁。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学生宿舍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反馈给相关学院。公寓走廊内、楼梯不得堆放杂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公寓内的电器设备或线路安装,不得随意改变,禁止将自行车停放宿舍走廊。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要爱护公共财物。宿舍内各项设施,发生损坏要及时报修。爱护消防器材,对配备在宿舍楼内的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等消防设施,严禁试用或挪作他用。爱护绿化,不得采摘花卉,挖掘、攀折或刻划树木,不得践踏草坪、花坛和在树枝上吊挂、晾晒衣物被褥。如属故意损坏的,应赔偿有关费用并缴纳罚金。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要保持学生社区的环境整洁。不得饲养各种宠物;不随意张贴广告、海报、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不得焚烧垃圾和杂物。

第十六条:

严禁经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社区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活动。禁止小商贩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熄灯就寝制度。周日至周四晚22:30,周五、周六晚23:00熄灯及关门,住宿的同学应按规定时间回宿舍就寝。原则上每年的6月1日至10月1日实行通宵供电,熄灯关门时间不变。

第十八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时间为每天8:00-21:30;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女生宿舍楼除执行公务者外,未经批准,其它异性一律不准入内。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要节约水电,并按规定及时缴纳水电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费用的,按照水电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生宿舍管理的长效机制,学校聘任社区楼宇辅导员,从事学生日常思想工作、管理工作和生活指导。

第二十一条:

社区楼宇辅导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聘任、管理与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退

宿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退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宿手续。住宿时间(以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受理日期为住宿截至期限)不满一个月,按全额退款处理(限新生);开学后超过一个月而不足一个学期(含满一个学期),按一学期收取;超过一个学期而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缴清住宿、水电等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退宿离校手续。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爱护公物、文明离校;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物,如有损失,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按无主物品处理,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办妥退宿手续的学生应及时离楼,延期搬出的,按每天20元交纳住宿费和水电管理费;长期不搬的,可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申请校外住宿

第二十六条

凡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应在由学校提供的校内学生公寓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应在每年5月15日至5月30日向所在学院提出下一学年的校外住宿申请并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批。

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程序如下:

1、学生拟在校外住宿,应先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收到学生校外住宿申请书后,应向学生详细了解申请校外住宿的理由、校外房屋的性质和周边环境等情况,并向学生说明在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3、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向学生了解上述有关情况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后,学生仍坚持要到校外住宿,则由学生本人填写《宁波大学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

4.学生按审批表的内容如实填写校外住宿理由,并经家长签字同意或附上家长表示同意的有关材料;

5.若在校外租房住宿应写清详细住宿地址并提供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

6.经学生所在学院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

7.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应在每学年最后2周前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床位。凡不及时办理手续者,按住宿学生对待,收取住宿费;

8.学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应及时报所在学院登记备案;每次申请的有效期为一学年。

第二十七条

可申请校外住宿的特殊情况如下:

1.家在宁波的;

2.家虽然不在宁波,但父母在宁波置有房产的;

3.本人患有不适宜集体生活的疾病(需市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长期安静调养;

4.亲属有重疾需要学生本人照顾(需街道以上相关证明);

5.由于考研、考公务员等需要;

6.延长学业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的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班主任和辅导员反馈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返校住宿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安排床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发现,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除补收当年住宿费外,并作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校籍。

第六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偷窃财物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或虽不满300元,但多次作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诈骗、抢夺、诈骗勒索、抢劫等手段作案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经保卫或者公安部确认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窃得财物,按本条第一款从重处分。

为作案者把风,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和销赃者,按本条第一款从轻处分。

偷窃公章、证件、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偷盗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盗用他人电话卡等有价消费卡,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将他人遗忘物或丢失物占为己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明知赃物而购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冒领存款、汇款或其他钱物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故意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为造成损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害后果者,视其过错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它方式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

1.虽未动手大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1.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斗殴为首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大家者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旁证人提供伪证,干扰调查工作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使用大功率电器或违章用火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者,出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准许,擅自在校外住宿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在集体宿舍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持慎重态度,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学生处出具《学生违纪拟处分通知》,以书面(信函)方式告知学生可以对拟处分意见提出申辩,学校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后,做出处分决定。《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由所在学院以书面(信函)方式送达给学生本人,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并视违纪情节通知学生家长。对受处分的学生有学院及指派教师与学生谈话,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并作好相关记录。

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校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有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可以暂缓处分决定的执行。若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有学生处视情况在校公告栏中予以公布。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小组成员讨论参看学生手册通过,由本小组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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