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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20XX年经审报告

发布时间:2021-11-02 1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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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2012年经审报告 本文简介:大连市总工会2011年经费审查工作情况和2012年经费审查工作意见——在大连市总工会十五届五次全委会议上的报告(2012年1月12日)刘学成各位委员、同志们:大连市总工会第十五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大连市总工会2011年经费审查工作情况和2012年经费审查工作意见》。我受市总

大连市2012年经审报告 本文内容:

大连市总工会2011年经费审查工作情况和

2012年经费审查工作意见

——在大连市总工会十五届五次全委会议上的报告

(2012年1月12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大连市总工会第十五届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大连市总工会2011年经费审查工作情况和2012年经费审查工作意见》。我受市总经审会的委托,向全委会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2011年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情况

(一)对市总本级2010年度、2011年上半年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2011年度经费预算的审查监督

市总十五届经费审查委员会七次、八次全体会议对市总2010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2011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及2011年上半年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表明,2010年度和2011年上半年市总本级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良好,经济实力与可用财力持续增强,体现了“三增两高”的特点,即全年政府补助收入、维权支出及补助下级支出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经费收缴率和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审查认为,2011年度市总本级经费收支预算编制科学合理,收入预测积极稳妥,支出安排统筹兼顾,进一步细化了预算的编制,增强了预算的合理性和约束力。

(二)对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2010年度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总经审会对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实施了17项审计。审计中注重对会计核算的真实合法性、财务管理的科学规范性以及可控资产的保值增值性提出审计意见。结果显示,各单位努力增收节支,财务管理进一步严格,会计核算进一步规范,资产运营状况进一步改善。

(三)对区市县总工会2010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帮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总经审会对10个区市县总工会2010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帮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结果表明,各区市县总工会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实现了稳步增长,尤其在整合社会资源、争取财政资金方面实现突破,全年财政补助收入1692.44万元,占收入总额的20.79%。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支出结构不断优化,财务管理水平普遍提高。

(四)对全市基层单位2010年度工会经费计拨情况及经费收、管、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总经审会对100家直属基层单位2010年度工会经费计拨情况及经费收、管、用情况实施了审计。结果显示,被审计单位经费收、管、用的总体情况较好,基本能够及时足额拨缴上解经费,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保证了工作需要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五)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总经审会注重加强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受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全年实施离任审计7项,审计中我们以领导干部责任履行的合法性、业绩评价的公正性、责任界定的严谨性为主线,全方位、多角度的实施审计,促进了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六)对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情况的审计监督

市总经审会依据相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直属企事业单位5项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实施了专项审计,工程费用核减额15.02万元,核减率为18.37%。

综合2011年审查审计情况,市总经审会认为,被审计单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

1.预算执行不够严谨。个别单位存在超预算开支现象,预算调整、追加控制不够严格,审批手续不够完备。

2.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不够及时。审计发现,个别区市县总工会未按照全总《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3.固定资产管理不够严格。有的单位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新增固定资产登记不及时,核销、报废及调拨资产未及时办理核减手续,存在帐实、帐卡不符现象。

4.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不够规范。部分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支出手续不够完备,存在超规定大额使用现金、往来款项核销缺少审批手续以及行政占用工会经费等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各级工会经审组织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二、2011年我市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的主要进展

过去的一年是我市工会经审工作求实创新不断发展的一年。一年来,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市总十五届三次、四次全委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以实施实务审计为重点,加强了经审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强化了经审工作规范化标准的执行力度,促进了工会经济活动的健康运行。市总经审办获得辽宁省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特等奖,并在全省经审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了典型发言。

(一)突出重点,审查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

全市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采取多层面复合审计的方式,将专项资金、工程决算、工会资产作为审查审计的重点。市县两级工会全年完成审计项目1408项,其中对本级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审计36项,对下级工会经费计拨及收、管、用情况实施审计1317项,对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实施审计50项,对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实施审计5项,提出加强会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强化资产管理、规范经费支出等方面的审计意见和建议767条,查出漏欠工会经费153.57万元。

(二)创新思路,经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一是探索区域性(行业性)三级联审机制。市总经审会积极改进审计方法,以“台帐化管理”为依托,在51家基层单位探索尝试了区域性(行业性)三级联审机制,扩大了基层工会直接监督的覆盖面,推动了基层工会经审工作创新发展。

二是完善“特邀审计员”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工会在组建特邀审计员队伍的同时,注重加强规范管理,在具体审计项目中采用“以审代训”、“以老带新”的方式,提高审计人员的实务审计能力,全市36名特邀审计员全年参与各类审计165项,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三是建立查处和整改并重的工作机制。各级工会尤其是区市县总工会对审计意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在历史遗留往来款项的清欠、固定资产的盘点清理以及帮扶资金的使用三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清理帐龄超过20年的往来款项19笔,金额达71.17万元;全面盘点固定资产,补办车辆调拨、报废手续;经过整改全部实行帮扶资金实名制发放,杜绝了跨年度及违规使用的现象。

(三)抓住主线,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

全市工会经审工作紧紧围绕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这一主线,全面开展各项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市县工会经审工作的意见》、《大连市区市县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试行办法》和《大连市区市县工会经费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增加质量测评,完善激励措施。组织实施县级工会规范化建设评比活动,有效地提高了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多措并举,经审干部能力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坚持将“素质高、能力强、懂业务、甘奉献”作为经审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的标准,确定了“入口把关、业务培训、实践帮带”的工作思路。充分考虑新任经审委员专业化程度,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培训,全年市县两级工会举办培训班11期,参加人员达1546人,促进了经审干部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2012年全市工会经费审查工作主要任务

2012年全市工会经审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市总工会十五届五次全委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深入贯彻《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切实加强审查审计监督,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努力优化经审工作环境,提素质、转作风、务实效、求发展,为促进全会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坚实的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以审查审计为重点,充分发挥工会经审工作的监督效能

一要认真开展对本级工会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查审计,促进预算编制执行的科学严谨,保障经费和资产的安全完整;二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关注帮扶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保证帮扶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救助效能;三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工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情况,促进领导干部权力的正确使用;四要围绕确保工程资金的安全和效益,实施对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杜绝敞口工程;五要继续开展对下级工会的审计,重点对工会经费拨缴情况和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实施审计,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工会经费收缴率。

(二)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加快健全经审制度体系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梳理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和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市总经审会将制定下发《大连市工会审计回访暂行规定》,积极开展审计“回头看”活动,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考核,推动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对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规问题、屡审屡犯问题和管理上的突出问题,要发出审计决定,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纠正和整改,做到审计到位、督促到位、整改到位。

(三)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不断增强审计监督实效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继续把规范化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对照标准找差距,针对差距搞整改,针对整改抓落实,争取在经审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审查审计、业务建设、工作创新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各区市县总工会经审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规范化建设工作规划,尽快把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逐级延伸到基层,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会经审工作整体水平。市总经审会将开展“十佳工会审计项目”评选活动,在全市总结推广一批示范性审计成果,引导带动全市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

(四)以自身建设为保证,全面提升经审工作水平

一要加强组织建设。各级工会要坚持“三同时”原则,建立健全经审组织,努力实现独立管理经费的基层工会建立经审组织全覆盖。按照省总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年经费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区市县工会设置经审会办公室,配备专职经审干部,彻底解决区市县工会经审组织无办事机构、无工作人员的现状。尽快出台《大连市区市县工会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督促区市县工会按规定安排使用经审专用经费,为经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二要加大培训力度。按照《辽宁省工会经审干部2010~2013年培训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会经审干部培训力度,提高经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三要开展研讨活动。继续开展“经审互学互促研讨”活动,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坚持典型引路,搞好分类指导,推动工会经审工作的全面发展。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破解创新发展难题。在市县两级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经审工作专题调研,摸清基层工会经审工作现状,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注重成果运用,进一步完善经审制度体系。

要服务于全会构建维权“安全网”的工作思路,探索建立“工会经费绩效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经审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审计人员信息库、实务审计资料库,实现全市经审资源共享。

各位委员、同志们,面对新的一年、新的起点,工会经审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全市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和广大经审干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全局,依法履职,奋发努力,扎实工作,为服务全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篇2: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大连市,差旅费,管理办法,市直机关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含办事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等。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经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市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见附表)。

第十三条

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北三市及长海县公务出差发生的费用。

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市内四区及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保税区开展公务活动不执行差旅费办法。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乘坐各种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据报销;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凭据报销;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报销交通费;无交通发票收据的,按每人每天40元定额包干。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需要住宿的,住宿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中大连地区住宿费标准执行。正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市县出差确需在当地用餐的应当自行用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凭发票报销;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凭据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市财政局。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五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直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各区、市、县(先导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大财行〔2008〕65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省级

(普通套间)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北

800

480

32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注:此表为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篇3: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大连市,使用权,流转,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03]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集体所有土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大政发[2003]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集体所有土地中已被依法批准用于建设的土地(农民建房宅基地除外)。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所属的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分别由依法登记的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行使所有人权利。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政府经营、管理。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行有偿和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通过有形市场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形市场的建设,由市及县(市)、区及各先导区规划国土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条件和审核权限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下列方式流转:

(一)转让。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人使用,并向使用人一次性收取该年期内的土地收益。

(二)出租。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人使用,并定期向土地使用人收取土地租金。

(三)作价出资或入股。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以出资或入股方式投入新设立的企业。

(四)合作或联营。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联营,共同举办企业。

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可将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面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通过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合作或联营方式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完成流转协议约定的条件后,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将余期土地使用权流转。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土地权属关系合法、清晰、无争议;

(三)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

(四)经过农民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流转后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原批准用途。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法律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最高年限。具体年限由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人协商确定。

土地使用期限自流转行为被批准之日算起。第一次流转以后再流转的土地使用期限,为前次土地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减去前土地使用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流转。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为动产流转的除外。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必须签订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与受让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首次流转后的再流转,经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同意后,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示范本本,由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办理权属审核手续。审核权限按照集体土地权属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

1、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持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向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申请流转。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2、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的流转申请经备案后,应将待流转宗地的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并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3、流转成交后,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持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到当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批复和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

1、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将宗地条件和流转要求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人,并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2、到当地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地价、收益及税费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及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先导区规划国土部门应对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定级估价,经同级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地块的标定地价,由市及县(市)、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各先导区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基准地价为基础,依据地块大小、位置、容积率、形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评估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由受理流转申请的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格、最低保护价、标定地价和宗地评估价格初步确定后,报同级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明显低于政府备案的价格,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转让宗地的评估价格,由申请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宗地价格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时,土地使用人应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土地收益;再流转的土地收益,有增值的,应按规定比例交与土地所有权人,具体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收益归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所得。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村镇公益事业的投资,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投资,其中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部分不得低于土地收益的50%。具体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所得土地收益,必须单独建帐,帐务公开。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农民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当事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

规划国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中收取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接受监察、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二条

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规定的使用期满,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根据土地流转的不同方式分别处置: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期满,其地面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向规划国土部门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期满后,承租人应无偿向土地所有权人交还承租的土地,土地使用人向规划国土部门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时连同地上建筑物共同出租的,其地上建筑物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承租方在承租期内,经依法批准新建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承租期满后,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处置。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人要求续期的,可在使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申请续期,由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向规划国土部门提出土地流转续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特殊情况下,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报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和同级人民政府、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可以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必须在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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