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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变配电室设计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6 09:49:32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本文关键词:设计,配电室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本文简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8.3建筑电气8.3.1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

有关变配电室的设计规定 本文内容: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8.3

建筑电气

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

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

4

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5

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至设置;

6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7

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

8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2001年版)

第3.2.7条

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3.3.10条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物、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0的规定。

表3.3.10

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储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室外变、配电构架距堆场、储罐和甲、乙类的厂房不宜小于25m,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于10m。

②本条的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③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④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增加25%。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

32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

250号文的要求,

由原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低压配电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同时废止。

该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三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3.3.1条

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其它部分不应低于三级。

第3.3.2条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

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当配电室为楼上楼下两部分布置时,楼上部分的出口应至少有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

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第3.3.3条

配电室的顶棚、

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少积灰和不起灰;

顶棚不应抹灰。

第3.3.4条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

第3.3.5条

当严寒地区冬季室温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时,配电室应采暖。炎热地区的配电室应采取隔热、通风或空调等措施。

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值班人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第3.3.6条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的通道,并应设良好的通风和可靠的照明系统。

第3.3.7条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

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4208-84)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还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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