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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3 1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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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管理制度》word版 本文简介:稽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经营方针、政策及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有效的决策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的经营;加强稽核工作的严肃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总部专

《稽核管理制度》word版 本文内容:

稽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经营方针、政策及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有效的决策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的经营;加强稽核工作的严肃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部专设稽核部门负责公司的稽核工作。稽核部门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稽核工作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

稽核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稽核部门在公司总稽核领导下工作。

1.

稽核业务的管理以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为单位,实行稽核专员管理制度。

2.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设置专(兼)职稽核员。

稽核员在业务上接受公司稽核部门的指导。

3.

稽核工作的实施方式,包括: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专项稽核。

第四条

公司稽核部门的职责是:

1.

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公司各有关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2.

定期组织公司内控制度的审核,对公司内控环境的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价。

3.

对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4.

查处公司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和其它责任事故。

5.

对外出具公司内部(含子公司)的稽核检查报告。

6.

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五条

稽核检查和离任审计活动,以工作小组或审计小组的形式进行,由稽核主审担任组长,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组长的职责包括:

1.

负责编制稽核(审计)工作方案,提出稽核目的、组织方式、重点和完成时间。

2.

负责收集和整理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数据资料。

3.

负责协调小组的工作进度,并向总稽核报告工作。

4.

负责起草和提交稽核(审计)报告。

第六条

稽核部门在稽核工作中,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

1.

参与制定、审查、修订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

2.

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有关业务数据、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文件及报告材料。

3.

对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检查,纠正违规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4.

对违法乱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阻挠、拒绝稽核检查工作的责任人员,提请公司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稽核专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调查、谈话、查阅、取证的权力。被稽核对象应在下述工作范围内,配合稽核专员履行其职责。

1.

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调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文件。

2.

调阅各业务部门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

要求被检查部门就相关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八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专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必须对稽核事项的调查程序和工作报告的结论负责。

1.

在稽核检查周期内,对被稽核对象存在的问题和经营风险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2.

对被稽核单位内控机制和内控体系存在的缺陷的揭示无重大遗漏。

3.

对被审计个人的经营管理责任事项充分揭示无重大遗漏。

4.

对出具的稽核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客观性负责。

第九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在以下情况中可以免除责任:

1.

稽核检查或审计工作报告中已给予充分以说明的;

2.

按例行工作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了通报的;

3.

按审计准则和审计惯例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稽核人员的任职标准

第十条

稽核人员的任职标准

1.

符合公司员工选聘的基本要求;

2.

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并具备从事稽核业务要求的综合专业素质;

3.

品格优秀,遵循准则,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稽核业务人员分为高级稽核经理、稽核经理和稽核助理三个层次。

稽核经理和稽核助理由公司稽核部门提名,并报公司总稽核批准,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高级稽核经理由公司稽核部门负责人提名,由公司总稽核会同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任命。

第四章

稽核检查

第十二条

稽核检查的组织,可以是由稽核部门单独组织的例行检查,也可以由稽核部门牵头组织或参与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检查。

附图是稽核检查流程的示意图。

第十三条

稽核工作开始前,经总稽核批准,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根据稽核通知的要求,被稽核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小组提供有关稽核调查资料和调查问卷。稽核调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下达的各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2.

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及其分析资料。

3.

交易系统数据资料。

4.

内部控制状况的自查(自评)报告。

5.

部门业务规章制度及其有关资料。

稽核通知书可以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可以提前送达,也可以现场送达。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应按照稽核检查的规范要求,结合稽核目的和重点进行调查、分析和记录,建立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分析。

2.

对特殊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的分析。

3.

对异常交易及违规交易操作的分析。

4.

IT信息系统管理状况的调查。

5.

对骨干员工的座谈调查。

6.

风险案例专项调查。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小组应根据稽查情况写出“稽核检查报告”,并与被稽核单位书面交换意见。稽核检查报告经总稽核审定后以稽核部文件形式上报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发往被稽核单位。

第十六条

稽核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

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3.

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4.

稽核中发现的问题;

5.

稽核结论。

第十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对稽核检查报告中所列事实、所作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稽核部门或总稽核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复审要求。

未按期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第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报告中所列问题和意见应逐一检查对照,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书面报送公司稽核部门。

根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稽核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后续稽核。

第十九条

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检查和评价结论,作为对其进行管理分类评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列入该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第五章

制度评审

第二十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评审原则和要求,按照《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评价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制度的合理性、制度的时效性等。

第二十一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范围,涵盖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内控环境和内控管理的各项业务和行政管理制度。年检的重点包括并不限于:部门基本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岗位工作流程、决策监督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内控制度年检的程序,按照文本评审、检查通报、限期整改、验收通过的基本流程进行。

内控制度年检每年进行一次,并提出年检报告。

第六章

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离职前,必需进行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财经法纪责任,以及其它及被审计人员在有关审计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离任审计,可以由被审计人本人提出申请,或由主管部门委托,或根据公司授权决定进行。被审计人应在审计小组到达前五个工作日,向审计小组提交书面任期述职报告。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参照稽核检查的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人所在部门概况以及被审计人岗位任职基本情况。

2.被审计人任期内的主要经营目标与业绩表现。

3.重要审计事项以及审计责任。

4.被审计人财务、会计责任与财经法纪责任的综合评价。

5.

有关工作移交事项的说明。

第七章

稽核问责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稽核问责的范围,是指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损失案件、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问责。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滥用职权和管理失职行为;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问责的对象包括公司各级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员工。问责事项的调查与处理实行专案负责制,由总稽核直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入问责程序的责任事项,对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处理与处罚,以问责会议的形式进行。作出处分和处罚决定时,遵循多数通过的表决原则。

第八章

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处理与处罚方式

(一)、对部门的处理处罚:

1、经济处罚;2、通报批评;3、取消年度评奖资格;4、建议作出人事调整;

以上四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对责任人的处理与处罚:

1、经济处罚;2、通报批评;3、警

告;4、降

级;5、撤

职;6、除

名;

以上六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条

处分或处罚决定,按以下三重情形处理:

1.

对常规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由公司总稽核提出稽核处理建议,责成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通报稽核部门。

2.

对情节严重的并造成消极影响的,报经公司总裁同意,由稽核部门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上报董事长,并在全公司通报。

3.

对严重超越决策权限、超越操作权限、违犯操作流程等,造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等重大责任,依照稽核问责的处理程序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总部作出处理并通报。

第三十一条

作出稽核事项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公开、公正、严谨的原则,说明作出稽核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不得因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辩驳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被稽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阻挠、拖延提供稽核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的,或恶意攻击、陷害稽核人员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辞退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损害了公司利益的,或假公济私、蓄意打击报复被稽核对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稽核岗位、辞退的处分。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公司稽核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司“稽核情况通报会”,就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状况,进行通报和提出警示。

第三十五条

稽核业务方案、工作报告、有关工作底稿和专项调查报告,是稽核业务的重要档案,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湘财证券(稽)字[1999]第01号《稽核管理制度》同时中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修订权属稽核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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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管理制度】内部稽核制度(doc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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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内部稽核制度(doc模板)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内部稽核制度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第二条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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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艰苦卓绝

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帐务稽核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ד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ד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十五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财务稽核

第十六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十七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十八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总务人事稽核

第十九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第二十二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二十三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

(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

(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评估,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篇3:【管理制度】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稽核,管理制度,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财务内部稽核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第三章稽核人员的权限第四章稽核工作的依据第五章稽核的过程和要求第六章稽核的具体内容第六章附则财务内部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

【管理制度】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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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章总

第二章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三章

稽核人员的权限

第四章稽核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稽核的过程和要求

第六章稽核的具体内容

第六章附则

财务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会计稽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单位的稽核工作,由财务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会计稽核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所遵循的规范与准则,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监督环节;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分为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财务报表、其他六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工作以事前稽核为主,采用逐步审查方式,具有经常性,持续性,有效性的特点。

第二章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门设兼职稽核人员。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

第六条

稽核工作人员的职责。

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帐,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3、复核帐薄;对帐薄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让其主管记帐员更正。

4、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季按年进行审核。

第三章

稽核人员的权限

第七条

根据《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有关规定,稽核工作人员有以下权限:

1、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切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

2、对于手续不完备,数字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给经办人,并限期补办手续或更正。

3、对于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拒绝执行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四章稽核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

稽核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1、财经法律、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3、根据本公司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稽核的过程和要求

第九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查,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十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十三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六章稽核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原始凭证的稽核。

1、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是否正确。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有单位领导人或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对外开出原始凭证是否已加盖本单位公章。

3、稽核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职工借款凭据,是否已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是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是否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是否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由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如丢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等内容,严禁外单位提供的白条凭证。

第十八条

记帐凭证的稽核。

1、记帐凭证的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是否正确。

2、会计分录是否正确,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3、应加盖的戳记及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

4、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帐凭证是否已由出纳员长签名或盖章。

5、除结帐或更正错误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所附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第十九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二十条帐薄的稽核。

1、各项帐薄的记录内容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保证帐证相符。

2、现金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是否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

3、审核不同会计帐薄之间的帐薄记录是否相符,保证帐帐的相符。

4、各项帐薄记录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过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帐页是否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5、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转销完的各笔科目余额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科目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关科目的余额是否相符。

6、帐薄记录发生的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按规定办法更正。

7、是否按规定定期结帐。

第二十一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2、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3、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4、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ד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ד处盖章证明。

5、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6、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7、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8、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9、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二十二条会计报表的稽核。

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数字是否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是否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注明。

2、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篡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3、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鉴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

第二十三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2、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3、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4、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5、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二十四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1、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2、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3、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4、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二十五条银行存款、现金的审核制度

1、支票印鉴由两人保管,财务监察员保管支票公章,财务主管保管段长私章,每日工作完后分别锁入各自的办公抽屉。

2、银行支票以及其他托收、承付、票汇等空白凭证及备用金,由出纳员负责保管,每日工作完毕后,由出纳员全部锁入保险柜内,并配给出纳员大保险柜壹个。

3、财务部长及工资核算员每月不定期检查两次库存现金,并作好记录。

4、出纳员每月做到现金日清月结,月底最后一天,应将现金关账,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实际库存余额核对相符。

5、每月经济业务终了,次月3日前,出纳员要编制银行调节表,并交财务主管审核。

第二十六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2、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3、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4、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5、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6、金库锁匙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7、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8、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9、内部往来或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10、销售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11、检查各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

第二十七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二十八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第二十九条其他会计资料(如文件、补充资料、台账)统一由财务主管审核或财务主管指定专人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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