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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20 10:08:1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度 本文关键词:工作制度,制度改革,集体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度 本文简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度一、认真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林业法律法规,学习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精通林改精神,把握政策尺度,并能具体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二、职工都要以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时完成上级下达和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三、坚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度 本文内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林业法律法规,学习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精通林改精神,把握政策尺度,并能具体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二、职工都要以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时完成上级下达和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吃拿卡要、贪赃枉法,不优亲厚友,徇私舞弊。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五、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则,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六、工作人员在林改业务中,要严格要求自己,出现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工作踏实认真,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1、推进林权改革,构建和谐社会。

2、加快林权改革步伐,促进林业经济发展。

3、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4、金钱河畔绿潮涌,林改春风润万家。

5、把山当田耕,把树当菜种。

6、深化林权改革,还权让利惠民。

7、稳妥推进林权改革,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8、盛事兴林,改革当先。

9、深化林权改革,促进林业发展。

10、兴林之举,富民之策,和谐之本。

11、深化林业产权改革,构建生态和谐柞水。

12、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激发林业发展活力。

13、森林资源增长,林业产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林区社会和谐。

14、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依法实施林权改革。

15、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16、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配套改革。

17、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是加快林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18、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19、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

20、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林权改革。

21、稳定所有权、明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护收益权。

22、政府引导,群众自治,打好林权改革攻坚战。

23、林改惠民暖人心,争当林改排头兵。

24、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还权让利于民。

25、完善林权制度,巩固林改成果,提高林改成效。

26、宜分则分,宜合则合,尊重民意,促进民富。

27、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8、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29、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后劲。

30、深化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31、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林权制度改革。

32、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积极推进林权制度改革。

33、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继续、深化和完善。

3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

35、林权证是林农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益的根本保证。

36、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3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

38、林权制度改革要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

39、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4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的原则。

41、生态受保护,百姓得实惠,是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准则。

42、推进林权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43、搞好集体林权改革,还山还林让利于民。

44、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45、加强生态建设,发展生态经济,繁荣生态文化。

46、林权落实到户,植树造林致富。

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我镇严格按照省、市、县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严格程序,认真组织,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经过全镇上下的艰苦努力和广大群众的密切配合,我镇林改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我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林改工作机构

首先成立了镇长任组长、相关部门组成的集体林权改革领导组,进一步加强对全镇林改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其次成立了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督查小组,由镇党委委员任各组组长,联系各村,同时还成立镇集体林权改革维稳组,协调处理林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二、注重宣传发动,积极利用媒体广泛宣传

为确保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林改的积极性,完成全镇林改任务,镇党委、政府及时召开了由各村、相关部门参与的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

传达上级林改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并

请县林业部门专业人员对参会同志进行林改工作专门培训,会上还向各村发放《新杭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同时,根据会议部署,会后各村联系点分管领导赴各村,组织召开村林改动员会,向广大林农仔细讲解林改政策、法规,宣传林改工作的重要性。

三、精心组织安排,确保林改任务顺利完成

1

)全镇抽调八名以选派村第一书记为主的机关干部,以全脱产形式

参与林改工作.

莎车县塔尕尔其乡2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材料

莎车县塔尕尔其乡2村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林改办的统一指导下,在乡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0]118号)

的精神和乡、村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将塔尕尔其乡2村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塔尕尔其乡2村林业概况

通过前一阶段的摸底调查,塔尕尔其乡2村林果业总面积2632亩,其中:生态林313亩,经济林面积2319亩。全村有4个村民小组,总人口有1050人,有227户。

二、塔尕尔其乡2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开展情况

2010年3月,在乡党委、乡政府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动员会议之后,该村按照县、乡的统一部署,于2010年4月开始着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成立了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大队长为第一副组长、小队长为副组长的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了办公室,配备了一套档案柜、两套办公桌等办公设施、并抽调了全村专业技术好、工作能力强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及老党员充实到林改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在乡党委和乡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在林业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及村林改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下,2村林改工作于2010年9月完成了林改主体改革工作。全村已申请登记面积2632亩,已基本完成林改工作任务。

(一)、林改工作的基本思路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2村林改村情、林情,一是将村集体1986年折价归户的生态林、经济林林地所有权属为集体,林木所有权为个人的纳入了本次林改改革的范围;二坚持整个林改工作以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为准绳,实行

“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三是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经营主体,明晰林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充分调动农民和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改善和发展生产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明晰产权,实现权、责、利的统一。四是2村的经济林多数都在基本农田内,为了不与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发生冲突,对于承包到户的经济林,确权发证时,只填写林木所有权;五是以农村稳定为大局,认真调处各种林权纠纷,坚持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乡。

(二)林改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县、乡党委、政府及村委会对这次改革高度重视,乡长、村支部书记亲自抓,形成了两级领导抓林改,村干部、老党员齐参与,切实把林改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林改工作提供了强

有力的保障;二是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通过调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林改方案,根据农民意愿,结合村道路建设、防渗渠建设、新农村建设规划等暂不纳入;三是本着尊重历史、稳定政策的原则,对历史遗留的林地、林木纠纷,妥善进行调处,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了社会和谐、社会稳定;四是尊重群众意愿,在改革方案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都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才能实施,尊重了民意,体现了民主,实现了平稳改革;五是村干部、老党员,全力以赴,扎实工作,保证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村林改工作流程

严格按照县、乡林改工作组的工作要求,按照以下几点开展林改工作:

1、

召开村级林改动员大会(全村至少每户有一名代表),并由村民代表推举林改工作组成员。

2、摸底调查。将摸底调查表和申请表在外业摸底调查时一并填写、现场勾绘申请表中的简图(要求在图中标明比例、坐标、接界人),并由所调查农户及接界人现场签字按手印。

3、针对摸底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存在的问题征求村民意见,提出解决的问题的措施,并依据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制定村级林改方案。

4、对摸底调查情况进行公示(如公示无异议则无需第二榜公示,如有异议,则针对村民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调解后进行第二榜公示)。

5、签订林改合同。公示结果吾异议,开始完善合同。

6、合同签订后即可进行发放林权证前的第三榜公示。

7、第三榜公示无异议即可进行发放林权证(一本林权证可填写六宗地块)。

8、归档所需档案资料包括动员大会参加人员签到名册、会议记要、林改工作组成员名单、分工文件、开会时的照片、宣传资料、摸底调查表、申请表、林权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示原始资料、公示的照片、林改合同。

塔尕尔其乡2村共涉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面积2632亩,共68个小班。外业勘查登记表1600份,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227份,制定村级林改实施方案1份。

四、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一)取得的经验

总而言之,塔尕尔其乡2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功,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乡、林业局精心指导,县委、县政府周密部署的结果,也是村党委、政府支持和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努力的结果。回顾林改工作开展情况,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概括起来主要有五条:一是必须坚持高位推动,两级领导推进林改;二是村级组织实施保障要到位。2村的实践证明,没有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大力协作特别是林业部门的密切配合,林改工作就难以得到正常有序开展;三是要搞好培训工作。由于林改工作政策性强、技术含量高、工作标准严,认真开展好培训工作,才能为林改工作的稳步、有序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保障;四是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倾听群众心声、依靠农民推进林改;五是要经费到位。林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繁杂,时间跨度长,标准高、任务重,内外业所需的软硬件要求高,设备的配置资金投入大,所以经费的足额、及时到位是确保林改顺利完成的重要动力;六是坚持依法依规办事,规范操作。工作中严格按照《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项政策规定,规范操作;七是坚持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作为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切从村情、林情实际出发,做到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既尊重历史,又照顾现实。根据村组实际和广大农民愿望,形成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林改模式。同时,细化林改工作程序和步骤,对工作中涉及的表格、证书等统一范本,统一印制,切实加强各工作阶段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林改档案的完整、规范和安全;八是坚持进度和质量相统一。在实际操作中,采取内业、外业同时进行,谁承担的外业由谁负责内业整理,既节省了工作时间,又防止了内业与外业的脱节,从而确保林改工作进度和质量相统一。

(二)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在塔尕尔其乡2村的林改革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林改工作经费难以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量大,从成立林改试点机构、组织培训、确权勘查、内业整理、档案归档到下一步全面铺开均需投入大量的经费,由于村级财政困难,县级财政拮据,配套资金无法足额到位。经费保障能力不足,仍然是当前村林改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2.技术力量相对薄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实地区划界定中,不仅要求林改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业务技能,还必须认真细致的开展实地认界和林界划定工作。从目前的情况看,2村林改技术力量总体薄弱,技术力量亟待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总量不足。

3.林业历史资料不全。追溯该村林业改革的历史,由于在1986年林木折价归户时缺乏正规原始合同,部分林地没有明确界线且无图文资料依据,虽然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对此类遗留的纠纷得到了解决,但从2村历史遗留的纠纷问题上看,其他乡镇均会普遍存在类似情况。所以历史遗留问题仍然是我县今后林改工作的一大难点。

3.缺乏档案管理的专业人员。塔尕尔其乡2村林改档案管理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虽已基本完成,但其间没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直接参与,档案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由林改工作人员自行完成,由于缺乏专职档案管理员,走了许多弯路。下一步的档案管理工作要达到完整、准确不留隐患,还需有县、乡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直接参与林改档案管理工作,并明确责任。避免在下一步林改工作中,因操作不当造成不必要的返工和浪费。

莎车县林业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篇2:林权制度改革

林权制度改革 本文关键词:制度改革

林权制度改革 本文简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6月8日):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林权制度改革 本文内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8年6月8日)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篇3: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江西省,登记管理,办法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以下统称林权)进行的登记。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拥有者。

林权他项权利是指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机关。

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集体所有及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及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四)省、设区市直管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等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五)林权他项权利由所对应管辖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林地及其森林、林木,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归属并书面同意后,可由国有林地使用权人或集体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林权登记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林权登记的申请

第八条

凡未载入林权登记簿、发放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宗地,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初始登记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未经初始登记,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林权的其他登记。

第九条

已通过初始登记的林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在林权登记内容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变更登记申请:

(一)林权转移登记:

1、因林权依法转让引起林权权属转移的;

2、因划拨、赠予、继承、互换、分割或以林权入股引起林权权属转移的;

3、因处分抵押的林权而发生林权权属转移的;

4、其他依法发生林权权属变更的。

(二)林权因子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林种、四至、面积等发生改变的;

(三)更正登记:林业主管部门或林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林权登记内容错误或漏登的;

(四)补发登记:因林权证破损影响使用或遗失、灭失的;

(五)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注销登记申请:

(一)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

(二)林权权利期限届满;

(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权利灭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林权权利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林权登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属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原林权权利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林权登记申请表》包括《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林权转移登记申请表》、《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林权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等。

第十二条

申请林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明;原属山林权属争议山场的,应当提交各级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文件或处理决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书等。属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的,还应当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上应有四至接界人签名,林地所有权单位、村委会、乡镇政府还应当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林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林权变更来源证明材料:

(一)转让、划拨、互换、分割、赠予合同或协议,入股协议书,继承证明文书;

(二)森林资源转让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属国有森林资源转让的,还应当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转让人确认转让费用已付清的证明材料。

在原宗地的权限范围内,因林权变更所转移、拆分产生的新宗地,申请登记时,已有林地所有权人意见的,《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上可以不再要求其他四至接界人指界、签名和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林权的,林权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抵押合同;

(二)抵押的林权证;

(三)处分林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林权补发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

(二)在本地报纸刊登遗失、灭失林权证书的启事,且启事刊登后期满三十日无异议。

第十六条

林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林地的,由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林地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林权类型、终止日期不同的,应当分宗申请登记。除单独申请集体林地所有权外,公益林与商品林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以林地权属界线所包围的封闭地块。

第十七条

申请林权抵押他项权利登记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单位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抵押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让的手续;

(三)集体所有并经营的森林资源抵押的,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及抵押权实现时同意以拍卖等方式履行债务的证明;

(四)为完成抵押权登记所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林权登记,可以由林权权利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人申请林权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第三章

林权登记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给予回执,并且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登记范围内的;

(二)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本行政区域内或不属登记管辖权限的;

(三)林权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一条林权登记申请受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权调查,经调查认定林权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对申请初始登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申请其他登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公告期间,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林权登记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

(二)异议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异议申请。

第二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林权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提前五日书面通知被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到现场共同指界:

(一)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权,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件出席指界;

(二)个人所有的林权,由户主或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或户籍证件到现场指界。

宗地权属界线经指界认可后,指界人必须在《林权初始登记申请表》上签字或盖章,由林业主管部门在地形图上勾绘四至界线。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指界人对宗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山林权属争议处理。

宗地相邻各方缺席指界的,一方缺席的,根据界线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按此确定的界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申请重新审核、划界。

第二十三条

林权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暂缓登记情形消除后,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启动登记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经调查和审核不符合林权登记条件,以及依法转让引起林权转移,但采用分年支付转让费或未交清转让费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林权登记申请人。

第四章

林权登记和发证

第二十五条

公告期满,对林权登记公告内容未提出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核准登记,确认其林权,发给国家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抵押他项权利登记条件的,应在该抵押物《林权证》上载明抵押登记情况,林业主管部门发给抵押权人《林权他项权证》。

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持抵押合同或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林权他项权证》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抵押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七条

对符合补发登记条件的,应当在林权登记薄注记补发时间以及原权属证书尚未收回的事实,补发的林权证注记栏中加注“补发”字样。属林权证书破损的,应当收回原林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

已经登记核发的林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交回原林权证,限期办理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不交回原林权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件直接登记:

(一)国有、集体所有林地被依法征占用转变为建设用地,当事人未按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二)林权权利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期办理注销登记的;

(三)林权登记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更正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的,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变更或注销后,由林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该林权证作废,并在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告。依法变更或注销的原林权自变更、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失效。

林权证书无法收回的,应在林权登记资料上注记权属证书尚未收回的事实。

第三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林权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林权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认为异议登记申请符合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按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或法院不受理、不支持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林权证书、林权登记簿和林权登记申请表不得涂改。林权证书、林权登记簿或《林权登记申请表》有划改的,应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校对或更正章。

林权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林权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林权登记簿为准。当事人对林权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查核《林权登记申请表》原始凭证,并以有效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原始凭证为准。

第三十二条

经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原发证机关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准的林权登记事项:

(一)伪造发证依据或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徇私舞弊的;

(三)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撤销林权登记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撤销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自受理林权登记申请之日起,核准登记或决定暂缓登记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始登记六十日;

(二)变更登记三十日;

(三)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十五日;

(四)注销登记二十日。

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第五章

林权登记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按照林权登记的要求,明确职责,规范程序,落实责任。

省级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林权登记管理工作;承办由省政府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林权转让的审核或审批;指导全省林权档案、承包合同和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争议调解、仲裁的管理;负责指导全省林权登记管理队伍建设;负责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供应。

市级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林权登记管理工作;承办由市政府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林权转让的审核或审批;指导全市林权档案、承包合同和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争议调解、仲裁的管理。

县(市、区)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林权管理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林权档案、林地林木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权限,具体承办林权转让的审核或审批;负责协调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争议的调处、仲裁;处理县级人民政府及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林权登记管理案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权档案管理。设立专用林权档案室(库)、林权证打印室,配备规范的档案设施,并建立健全林权档案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档案室(库)的设立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备有防火、防盗、防晒、防虫(鼠)、防水、防潮、防尘、防污染等安全保护设施。

第三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林权登记发证所形成的成果资料要做到档案资料齐全、立卷归档、专柜存放、专人保管、查阅方便、不留隐患。

电子介质的林权登记簿要实行专室、专人、专机管理,并经常性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个人需要查询林权登记情况,应当提供公函、本人的身份证明,填写查询申请表,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

第三十八条

查询人可以阅读或自行抄录林权登记资料。应查询人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摘录或复制有关的林权登记资料。

查阅原始登记资料的,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

查询林权登记资料所发生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摘录或复制的林权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对无林权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出具无林权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有管辖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林权,并核发了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不再重新办理初始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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