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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21 14:18:07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本文关键词:规章,地震,制定,行政,程序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本文简介: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6号)《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0年1月1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陈章立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制定地震行政规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本文内容: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地震局令

第6号)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00年1月18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陈章立

二○○○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制定地震行政规章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中国地震局或者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防震减灾活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规章由中国地震局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发布。

以中国地震局令以外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工作规则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地震行政规章。

第三条

地震行政规章按内容不同,称为“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

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范,称“办法“。

对国务院行政法规所作的具体实施规范,称为“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地震行政规章的起草、审议、发布、修改、废止和解释,应当依照本规定。

第五条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负责管理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规章制定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根据国家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规章制定规划,报局务会议审定实施。

中国地震局法规司,根据规章制定规划,结合全局工作部署,拟订规章制定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实施。

规章制定规划的年限一般为五年,规章制定计划的年限一般为一年。

第七条

规章制定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防震减灾法律体系建设相一致,保证立法工作的严肃性、连续性。

第八条

规章制定规划、计划的调整,应当由法规司提出,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法规司负责规章制定规划、计划实施的组织和监督执行工作。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

第十条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由业务主管司(室)负责起草。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室)工作的,组成起草组,由主要业务司(室)负责牵头,有关司(室)参加起草工作。

法规司在规章起草中进行立法指导,重要的规章可以由法规司直接负责或者会同有关司(室)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包括规章草案和起草说明。

规章草案的具体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关、实体内容、执行程序、奖惩办法和施行日期等。

起草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解释的政策界限和有关问题等。

第十二条

规章的内容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附表、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三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炼规范、标点正确。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对于涉及其他司室主管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附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作出与别的行政法规、规章不相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的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规章的审定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定稿后,由起草单位领导签署送审报告,将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送法规司审查。

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单位予以修改:

(一)

体例和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要求的;

(二)

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三)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四)

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审查后,由法规司提出审议报告,报送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按程序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规章草案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简单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认为必要的,也可由局长或者有关副局长传阅审批。

第二十条

局务会议审议法规、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作起草说明,法规司负责人作审查说明。

对局务会议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要作大量修改的规章草案,须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再次提交局务会审定。

第五章

规章的发布

第二十一条

规章草案经审定后,由法规司负责起草中国地震局令,统一编号,报局长签署发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发布令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形式、通过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章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自发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规章有特定施行日期的,自该特定日期起发生效力。

规章有特定施行区域的,在该特定区域内具有效力。

第二十四条

经中国地震局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发布的规章,全文刊登于《国务院公报》。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五条

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章进行全面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章因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

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当作相应修正的;

(三)

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

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的规章中予以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况。

规章修改,应当遵循本规定有关规章起草和审议的程序规定。

规章的某一项规定适用其他规章规定的,其他规章修正后,适用修正后的规章。

第二十六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

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况变更,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

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

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二十七条

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经法规司审查,报局务会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中国地震局令予以公布。但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规章除外。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八条

规章规定有施行期限的,期满自行废止。

主管司(室)认为需要延长的,应当于期限届满3个月前报送局务会议审议。延长规章的施行期限批准后,由局长签署发布令,予以公告。

第七章

规章的备案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规章自中国地震局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规司负责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关于规章具体应用的请示,由法规司负责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解释内容由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商定起草,经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审定签发后生效。

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予解释。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立法规划和计划规定由中国地震局负责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由法规司负责组织。

第三十二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地震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规司审查会签后,提请主管局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防震减灾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汇编工作,由法规司负责。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10日原国家地震局颁布的《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 本文关键词: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目录,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 本文简介: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1、安全科工作责任制2、工程科工作责任制3、企业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4、安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5、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6、施工队长安全生产职责7、工长、施工员、工程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8、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9、安全员安全职责10、项目经理安全职责11、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1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 本文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

1、安全科工作责任制

2、工程科工作责任制

3、企业法人、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4、安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5、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6、施工队长安全生产职责

7、工长、施工员、工程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8、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9、安全员安全职责

10、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1、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2、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3、施工现场“十不准”

14、“文明工地”八条标准

15、安全用电十大禁令

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此,要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纳入安全工作;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7.主持召开安委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8.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执行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并落实和审批使用;

10.制定经理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并落实工作安排;

11.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

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定、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6.规定职责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汇报;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施工队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2.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3.组织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组织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及时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工长、施工员、工程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所管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架子和安装电器、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3.不违章指挥;

4.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

5.认真消除事故隐患;

6.发生工伤事故立即报告,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带领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

2.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4.负责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

6.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工长报告。

安全员安全职责

1.经常不断向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宣传和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脚手架、井字架、“三宝”使用、“四口”、“五临边”防护和防火、机电、动力设备运输情况。

3.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各项工程的施工所提出的安全措施,必须组织检查落实。

4.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班组兼职安全员业务学习,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5.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有权纠正、制止,对险情大、隐患深、情况紧急的有权提出停工,并立即向工程队、工地负责人报告,限期整改,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应承担责任;如经回报,制止不听,发生事故则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6.对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填报有关报表。

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主持项目经理部的施工安全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制定并督促检查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保证生产安全措施的投入;

5.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为员工办理法定的保险和支付工资;

6.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7.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分析,针对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8.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应保护现场,按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上报和处置,并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负责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2.编制或会同企业施工技术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3.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4.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进行验收;

5.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产生安全隐患;

6.当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扣好帽带。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二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高空作业,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施工现场“十不准”

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现场。

2、酒后和带小孩不准进入现场。

3、井架等垂直运输不准乘人。

4、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及硬底鞋上班。

5、模板及易腐材料不准作脚手板使用。作业时不准打闹。

6、电源开关不一闸多用,未经训练的职工,不准操作机械。

7、无防护措施不准高空作业。

8、吊装设备未经检查(或试吊)不准吊装,下面不准站人。

9、木工场地和防火禁区不准吸烟。

10、施工现场各种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做到文明施工。

“文明工地”八条标准

1、施工工地要有平面布置图。

2、材料堆放要有条有理。

3、施工现场的落地灰、砖头等建筑垃圾,做到天天清扫。

4、安全防护设置要符合规定,临街要围护栏和围墙,电线要架空、配电设置有箱有门有锁,要正确使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5、工地环境排污要畅通,场地四周要干净。

6、要有防火措施及防火设备。

7、工地要有卫生制度,宿舍要有文明公约。

安全用电十大禁令

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2、严禁指派无证电工管电。

3、严禁金属外壳无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用电设备投入运行。

4、严禁在高压电线下修建楼房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严禁私设电网。

6、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

7、严禁带电修理电气设备。

8、严禁随意停、送电。

9、严禁用铝线、铁线、铜线等其它材料代替保险丝,保险丝规格应与电气设备的容量相匹配,严禁随意换大或调小。

10、严禁现场抢救触电者时对患者打强心针,抢救触电者应首先迅速拉断电源,然后进行正确的人工呼吸。

篇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 本文关键词: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监测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 本文简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监控机构管理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具体分工:组长陈方富负责全矿的监控系统维护及调试、安装等副组长负责管理井下监控系统小组成员的工作安排等监控组成员负责监控系统的校检、安装、维护及调试等监控组成员张盟主要负责便携检测仪、瓦斯检测仪等设备的校检工作。地面中心站监控人员:监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 本文内容: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

监控机构管理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具体分工:

组长陈方富负责全矿的监控系统维护及调试、安装等

副组长负责管理井下监控系统小组成员的工作安排等

监控组成员负责监控系统的校检、安装、维护及调试等

监控组成员张盟主要负责便携检测仪、瓦斯检测仪等设备的校检工作。

地面中心站监控人员: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为保证矿区内监控信息系统的正常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值班监看制度

一、矿区监控系统由中控室负责监控,由调度部负责监督检查中心监控室的工作。

二、中控人员负责作好厂区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四、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六、负责中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七、严禁非中控人员进入中控室。

八、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每天下午5点之前向调度室办公室汇报当天的监控情况。

第二章

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一、矿内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有毒危险药品库房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其他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天。

二、外来单位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调度室主管批准,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三、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四、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六、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安全保密制度

一、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二、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三、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将公司的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经公司许可,公司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六、对涉及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工作人员岗前培训、人机演练制度

一、新入职员工按照公司培训制度进行岗前培训,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

二、新入职员工在接受相关培训后,需进行考核,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的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入职的参考。

三、公司按照相关制度不定期进行突发事件的演习,其中包括监测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熟练程度将被记录,作为职务晋升的参考。

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

一、工作人员要定期对自己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调度室。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或光盘,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二、

调度室安排维修班组定期检察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

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中控室。

四、严禁带零食进入中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监控值班制度

为保证我矿监控通讯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发生故障能及时排除,杜绝发生不安全隐患。提高人员素质及工作责任心,特制定以下监控值班制度。

1、监控室每日由两名监控维护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监控中心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监控。

2、值班期间主要负责地面监控通讯设施的维护(包括仪器校验)、故障处理及夜间井下突发故障的排除和设备的搬迁等工作任务。

3、值班实行每日轮换制度。

4、值班期间对发现故障设备应及时、有效进行处理,不得延误或拒不处理。

5、值班时应对无故障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及保养、检修。

6、值班人员负责当日监控维修室室内卫生清洁工作及设备整理摆放、工具保管等日常工作。

7、值班期间不得出现空岗、脱岗、缺岗等违纪现象。

8、值班人员如有外出,必须通知调度室值班员,并通知联系方式。

9、值班期间不得酗酒聚众在维修室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监控设施功能定期试验制度

矿井监控设施主要功能就是根据《规程》要求,对井下瓦斯超限地点实行瓦斯电闭锁及掘进面局扇停机实现风电闭锁功能。为确保监控设施功能的灵敏、可靠,防止人为或设备故障,不能正确有效实现“两闭锁”功能。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定期试验制度:

1、根据《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监控维护人员每星期一(根据工作情况可提前或推迟1~2天),定期对井下所有安设基本分站实现闭锁功能的地点进行闭锁功能测试。

3、测试前必须电话通知调度室,并告知井下作业人员。

4、瓦斯电闭锁试验应人为调高甲烷传感器至断电点,试验闭锁功能是否正常,不正常应及时整改。

5、调试时要密切注意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是否与设计相符合,不符合规定时要及时校正。

6、应检查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程》要求,不符合应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电钳工进行整改。

7、测验完毕,应与瓦检员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校验,避免出现误差超过允许范围。

8、风电闭锁试验应人为移动开停传感器进行试验,发现异常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整改。

9、测试完毕要及时、如实填写试验记录。

10、测试结果应汇报通风科长及矿总工程师。

11、测试记录应每月汇总,报通风科存档保存。

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

井下监控瓦斯数据采集主要来源于井下安设的甲烷传感器及人员随身携带的便携式报警仪。为了保证传感器测值准确,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真实的瓦斯数据,为合理安排指导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瓦斯数字依据。根据《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

1、每七天定期对我矿监控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校验,检查数据传输是否正常、设备功能是否良好、数据采集存储是否完整、监控软件运行是否正常。

2、根据《规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每七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及便携式报警仪进行调校。

3、调校应使用标准气体及空气气样进行校对。

4、调校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说明及相关校验程序对设备进行严格细致的校验。

5、发现不合格设备要及时修理,更换损坏元件。

6、设备校验时严禁吸烟,以免造成校验误差。

7、每台设备至少应反复校验三次以上,以提高校验准确程度。

8、甲烷传感器低浓元件应使用0.5%、1.0%、3.0%三种标准气体进行校验,高浓元件使用3.0%标准气体进行校验。

9、便携式瓦检仪使用1.0%标准气体进行校验。

10、严格按照设备性能要求对报警点、断电点等参数进行校验。

11、校验过程中应对每台设备校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12、校验记录应每月汇总,报通风科存档保管。

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为使监控通讯实施正常有效运行、降低故障率、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应每日对设备积尘进行清扫。

2、时刻注意设备运行情况及各种指示灯状态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3、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设备操作程序正确使用设备。

4、井下设备由监控维护人员,每日入井对所辖设备进行巡视检查。

5、及时清扫设备及电缆煤尘。

6、注意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及各种状态,指示灯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根据《监控设备功能定期校验制度》、《监控设施功能定期试验制度》,及时对设备进行校验、调试。

8、工作面收尾、拆除监控设备后,应把设备升井,进行必要的检修维护。

9、井下发现故障设备要及时更换,不得带病运行。

10、每日入井应对所辖设备外观、线路及安设位置进行仔细检查。

11、认真检查分线、接线嘴是否松散,有无挡板,螺丝弹簧是否齐全,杜绝失爆。

12、升井设备值班人员应及时检修、维护以备再用。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确保井上、井下监控通讯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服务生产,确保安全,提高监控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人员责任心,强化人员劳动组织纪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监控中心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监控。

2、监控维护人员实行早班、贰班入井对井下设备进行维护、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值班主要负责地面监控设备维护、修理及夜班井下突发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

3、早班8∶00~16∶00,贰班15∶30~23∶00,值班24小时,每班两人。

4、入井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及矿有关规定,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5、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应密切注意井下瓦斯及各种开关量传感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6、中心站值班员应对中心站内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7、监控人员严禁出现迟到、早退、空岗、脱岗、缺岗、睡岗(中心站)等违纪现象。

8、监控维护人员每月入井不少于22次,入井时间每次不少于4小时。

9、值班人员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清扫工作及设备、记录等要摆放合理,不得乱扔乱放。

10、对井上、井下出现的监控故障要及时、有效处理,不得拖延或拒不处理。

11、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对井下监控设备布置进行搬迁、调整。

12、严格按照其它有关规定完成对监控通讯设施的维护及故障排除等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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