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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段文明工地验收汇报材料

发布时间:2021-10-29 14: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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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段文明工地验收汇报材料 本文内容:

重庆建安集团中渝滨江一号C区二标段项目部

创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汇报材料

中渝。滨江一号C区二标段创重庆市安全文明工地

三阶段验收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

您们好!

在桃花盛开的三月,我公司有幸迎来了市安全文明工地检查组的各位领导、专家莅临我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借此机会,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体干部员工向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真诚的谢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高于一切,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加大安全防护投入,确保生产安全,是我们永恒的执着和追求。因此我公司从树企业形象的高度出发,对本工程做出严格要求,精心组织,精细管理。

中渝。滨江一号C区二标段工程,位于万州江南新区南滨路,建筑面积45355平方米,分4#和7#楼,均为高层建筑,主体为框剪结构,层数为23层/-2层。于2011年5月15日开工,合同竣工时间为2013年1月竣工。现4#楼主体部分工作已完成,未发生安全事故,正在进行主体填充墙的施工。

建设单位:重庆瑞昌房地产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中国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重庆建渝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在工程施工中,项目部对各项工作、各道工序、各个施工队伍、班组、均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施工要求,号召广大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大胆创新,不断学习,不断总结、改进。现在将项目部在安全文明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工作汇报如下:

1、

制定目标,加强管理

中渝。滨江一号C区二标段工程,合同明确要求按重庆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为此,公司领导对本工程非常重视,将本工程列为2011年度重点工程之一,在组建项目部时,首先精心挑选了一批有“创标”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施工班组,明确了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

本工程中杜绝火灾事故;

2、本工程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3、本工程杜绝设备事故;

4、本工程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5、本工程年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5‰以下;

6、施工现场确保“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一)精心管理,加强认识

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后,项目部成立了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小组。将各项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各班长身上。公司与项目部,项目部与各班组之间都签定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治安等责任书,形成了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组织网络,制定了一套科学全面的方法和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加大投入,规范施工

根据重庆市有关创建文明标化工地的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ISO9002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大投入,增加力度。在创建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的过程中共计硬化场地近900m2,投入钢管100多吨,脚手片10000余张,密目安全网1300余张,塔吊1台,施工电梯一台,铁壳安全电箱近30只,大小电缆线近1000米,灭火器20只,活动板房600m2。

二、强化安全生产,确保生产安全

“宁听骂声,不听哭声”,这是项目部喊出的响亮安全生产口号。围绕这一口号,由项目经理亲自挂帅,真抓、真管,不走过场,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1)

组织保证

全面落实安全监管新体制和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文明施工生产责任保证体系。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持证上岗,按公司规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日常巡回检查制度,周例行会议制度,月度综合评比制度等,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安全无事故。

(2)

建章立制,目标分解,责任到人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四个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设施验收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使工地一切岗位都有自己的安全职责,进行全职工安全教育,增加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对新工人落实“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为了抓好安全生产,防止管理中出现点滴疏忽,针对本项目的生产特点,实施了安全目标分解管理,岗位到人,责任到人,并把各岗位的责任输入微机,量化分解,对安全生产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比。用表扬、奖励、批评、罚款等形式来提高职工争当安全先进人物的积极性。通过目标分解,责任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已形成了安全生产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的良好的氛围,项目部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改进。

(3)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坚持班前安全生产活动,针对当天操作内容,明确安全措施,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分布分项技术交底,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限期整改,对违章操作者及指挥者进行处理,并在宣传栏内公示。

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安全规范和各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严格三级安全教育,并出题考试,考试合格人员发胸牌,作为进场作业的通行证。并通过积极参加民工学校学习、办理现场黑板报、宣传栏、安全教育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使本工程全体员工牢固树立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达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每周、每月对各班组采取分项打分的办法进行奖罚,并将每次检查评比的结果,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

(4)

脚手架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详细的设计计算。经公司、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批后,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进行搭设。

搭设前,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绝对不允许不合格的构配件使用。双排脚手架基础地面用C20砼硬化处理,悬挑脚手架采用16的工字钢,并按1:2进行悬挑。脚手架搭设按要求设置拉结点、剪刀撑,脚手片布置三层并铁丝固定,外侧采用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搭设前结合施工作业条件,详细进行交底。搭设则按进度要求逐层搭设,每三层进行逐项检查验收,合格后悬挂验收合格牌,方才投入使用。

(5)

模板

采用木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快拆架,根据结构图纸,统一在工厂设计、制作,在现场组装,避免了工人不搭设扫地杆的现象,同时采用可调顶托,保证了模板施工不偏移,不移位。

(6)

“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

“三宝”:采用安监部门认可产品。安全帽按要求佩带正确,按规定不同的人员配戴不同的颜色,讲究颜色和谐;安全带符合规范要求,建筑物外侧用密目安全网全封闭。对安全用品进行安全检验,合格产品才可使用。

“四口”防护、临边防护、楼梯防护措施均采用栏杆防护到位。钢管刷黄黑相间油漆,预留洞口采用盖板防护。防护牢固可靠严密,做到定型化、标准化。

(7)

施工用电

严格按临时用电方案进行布置施工,并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要求,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的标准。现场配电箱及电缆均采用标准产品,日常由专业电工负责检查、维修、防护工作。

(8)

施工电梯及塔机

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塔机及外用电梯的管理,必须经过验收后才可投入使用,所有保险限位器灵敏、可靠。驾驶员、塔机指挥、塔吊司机等持证上岗率100%,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严格执行机械操作规程和“十不吊”

制度以及施工电梯的限载,载荷不超过2000kg,载人不超过9人。

(9)

施工机具的安全使用

现场施工机具安装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并建立责任制,挂操作规程牌,实行专人专机,定期检修保养。

三、抓文明施工,创优良的作业环境

文明施工是体现项目部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公司形象的具体表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项目部严格按照公司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进行布局,做到围墙美观、大门、标语醒目整齐,施工道路清洁卫生,为此,制定了详尽的文明施工方案。

1、

现场规划方面,项目部对现场作了整体布置,统一规划,现场四周修筑了标准化围墙和大门,现场实行封闭化管理,在大门和门头的上方按照公司要求漆上公司标志及宣传标语,大门两旁设置六牌二图,场内安全标语、标牌醒目。在大门口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安排专人管理。大门右边靠围墙设置消防箱,各类消防器材齐全。大门右侧设置宣传栏及安全生产计时牌,并安装监控设施,规范人的行为。

2、临时设施方面,用型钢搭设2米高,用广告布喷绘作为宣传墙,将施工区与办公分开,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危险源公示,安全宣传画及质量通病防治等。

硬化砼路面150m,办公区600多平方米,硬化砂、石料场300多平方米,并建了门卫室、吸烟室、茶水间、管理人员食堂、标养室、厕所、洗澡间等临时设施,用型钢搭设了钢筋和木工防护棚。厕所指定专人打扫,定期灭蝇消毒。场内道路通畅,排水设施齐全。由于场地狭小,现场内未设民工宿舍

3、人员面貌方面,项目按照公司要求投入资金为职工定做工作服,实行统一着装,配戴胸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全体职工的集体荣誉感和自豪感。

4、施工现场管理方面,要求工作面工完料净,工作面不准在隔夜垃圾,每天下午下班之前对各工作面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对其进行处罚。保证施工现场干净。在场区主道路两边,项目部布置了化池和盆栽绿色植物及鲜花,使现场处在一个优雅、清新的环境中。

5、材料堆放是文明施工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场地狭窄,项目部根据施工平面总布置图,划分各种成品、半成品及周转材料的堆放区域。要求各物品堆放成方成垛,横平竖直,分类堆放挂设标识牌。对易燃有毒物品采取专项保管措施,专人管理。

6、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凡外来人员出入施工现场均需履行签字手续,现场所有施工人员佩戴胸卡出入。设专人负责现场保安工人工作,并与当地派出所保持联系,争取他们对现场保卫工作的支持。

7、应急急救: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成员经培训,掌握并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的基本技能,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从而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

8、现场防火

建立消防安全保证体系及消防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制定消防制度,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合理。消防水源引至操作层并符合消防要求,在库房、木工棚、办公区等设置灭火器。每年进行1次火灾应急救援演习

9、

民工学校

项目部设置民工学校,以项目经理任民工学校校长,每月16日为民工学习时间,对民工进行安全学习教育,加强思想管理,并做好书面记录。

本工程自开工以来,一直得到了万州区安管站、江南新区建环局、甲方和监理单位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并进行了基础、主体转换层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验收。我们意识到虽然现在安全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安全管理应始终如一,不得松懈,我们要借这次检查为契机,继续对规范、标准进行全面认真的学习,全方位抓好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同时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把标准化管理工作做得更完善,所以也希望在坐的各位领导、专家对我项目部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使我们在今后的标准化管理中更上一个台阶。

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渝

滨江一号C区二标段工程项目部

2012年3月25日

7

篇2: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地进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地进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黑龙江省,工地,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进程

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地进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审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期间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对本省公路重点工

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地进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黑龙江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审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期间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交通厅对本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重点工程是指列入省交通厅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公路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重点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路建设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设计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已审批的设计文件,未经省交通厅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二)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本省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

(三)设计变更应有利于节约资源、少占耕地、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降低工程造价,并兼顾地方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项目的社会服务功能;

(四)设计变更应与原设计进行充分经济技术比较,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

第五条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四)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

(五)有利于改善施工条件。

第六条

原设计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项、漏项;

(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重大质量及安全隐患;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第七条

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调整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

第八条

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局部技术标准(包括技术等级、路基宽度、设计荷载等级)发生变化的;

4、连接线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5、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6、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7、大中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8、隧道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互通式立交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11、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2、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3、任何单项工程规模或技术方案发生变化,变更费用变化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或需要调增已批准施工图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并且单项变更费用变化在50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

设计变更程序及费用管理

第九条

设计变更程序:

(一)重大、较大和10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提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同意后形成设计变更方案,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方案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文件,由建设单位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设计变更的审核。省交通厅在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等综合论证。根据专家提出的建议,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方案研究确认后,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省交通厅履行审批或报批手续。

3、设计变更的批复。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审查确认后进行审批或向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报批,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

(二)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提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同意后形成设计变更方案,由勘察设计单位按照设计变更方案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文件,由建设单位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2、设计变更的审核与实施。省交通厅在收到设计变更申请后,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后以相应的会议纪要形式确认其设计变更方案。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可按照设计变更文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交通厅履行审批手续。

3、设计变更的批复。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后进行批复。

(三)1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提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审核同意后,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报省交通厅核准,同时可组织实施。

2、设计变更的核准。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设计变更进行现场抽查确认后,予以核准。

(四)计日工:

计日工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每月报省交通厅备案。计日工在合同清单计日工暂定金中列支,严禁超额列支。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含分

项工程概算或预算文件);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上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如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设计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在20日内完成审批。如需进行专家咨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

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的核定仍按原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执行。

设计变更单价的确定方式:有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按清单单价计量,无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由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批复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相关规定编入竣工文件,其费用变化纳入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未经批复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

第十六条

对紧急抢险需进行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10日内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时,设计变更申请材料中应包括紧急抢险的相关影像资料。

第十七条

发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建,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按照原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处理

第十九条

省交通厅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对设计变更管理中的重要程序,纪检监察部门应履行纪检监察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

对勘察设计单位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部分的勘察设计费。

对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并申报的设计变更,经查实为虚假变更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勘察设计单位更换设计代表,并扣减虚假变更额度的勘察设计费;情节严重的,省交通厅对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投标。

第二十一条

由于施工单位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对施工单位故意发生设计变更谋取利益的,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核减该施工单位承建标段的所有同类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厅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或批复的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进行实地审核:

(一)施工单位申报虚假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取消该申报变更,并扣减虚假变更申报额度;2年内禁止该标段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理单位进入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市场,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并责令相关单位更换该标段项目经理和相关监理办主任,省交通厅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施工单位不按批复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的,省交通厅将组织相关单位对该标段其他同类设计变更进行核实,由建设单位按核实比例情况进行相应核减;2年内禁止该标段施工单位和相关监理单位进入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市场,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并责令相关单位更换该标段项目经理和相关监理办主任,省交通厅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返工、修理。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单位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省交通厅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取消该单位本年度相关的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省交通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省交通厅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设计变更肢解上报规避报审或申报虚假变更,以及不及时报审的。

第二十五条

相关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人员,在设计变更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10

篇3:重庆市建设工地进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地进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工地,审批,管理办法,初步设计

重庆市建设工地进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

重庆市建设工地进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重庆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建设、有序实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初步设计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市政工程设计技术管理标准》等规定的要求,简述如下:

(一)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四部分文件组成。

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专业应对本专业内容的设计方案或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论证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本专业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书中予于论述。不能以方案设计说明替代初步设计说明。

(二)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以下要求:

1、符合已审定的设计方案;

2、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

3、能据以进行施工准备;

4、能据以准备主要设备及材料;

5、能据以作为审批确定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六条

设计人员签字要求:

1、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均须具备扉页即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签字页(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2、初步设计文件扉页须包括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审定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名字、职称、注册情况,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设计说明书和概算说明书分别装订时,须分别具有)。

3、初步设计图纸均须具备图角,图角须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建筑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号、图别、图号、日期、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校对(人)、设计(人)、制图(人)、工种负责人等栏目,人员名字须同时打印和手签。

4、勘察报告的扉页和钻孔布置图等图纸的图角参照初步设计图说执行。

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二)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三)已取得土地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图;

(四)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和综合管网规划审查意见(建设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项目,规划方案须取得市政府批文);

(五)已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方案设计消防审核意见;

(六)已经完成工程勘察(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并取得具有相应勘察质量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七)工程项目涉及到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的,已取得合格的项目技术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

(八)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九)市外来渝设计单位,已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项目业主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初步设计的书面申请,并填报初步设计审批登记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及报件之日起,对于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超限高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报件达到审查要求的,正式受理;对未能达到审查要求的,发出初审意见,发回建设项目业主,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初步设计报件之日起,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文;对审查不合格的,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发回建设项目业主,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查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关部门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征询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认同。

项目总设计师、注册师和各专业负责人均须到场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

第四章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含

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五)特殊公共建筑;

(六)重庆市计委立项的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第十条

万州、涪陵、合川、永川、江津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计委立项的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立项投资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其它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第十一条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越权审批为无效审批。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并可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对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作出调整规定。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初步设计统计报表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初步设计统计作为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例行工作,按填报要求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文须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须更改的,须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全市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办法》(渝建发[1998]26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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