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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报告【三篇】

发布时间:2022-05-07 09:28:01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报告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报告3篇

第1篇: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报告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解读
作者:李 娜 王炳志
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02期

        政府补助是较受国际关注的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许多国家及地区等均对政府补助制定了专门准则进行规范。为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该准则出台前,我国对政府补助的规范散见于《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企业技术创新贴息资金财务处理的函》和《科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中,但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规定比较分散,缺乏全面性、系统性,理论上也不够严密,给企业创造了利润操纵的空间。政府补助准则的出台为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供了统一规范和理论依据,便于理解和操作,其目的在于改善会计处理方法不统一、随意等现象。然而,由于政府补助准则在我国施行的时间较短,部分国内一些企业对这项会计准则还未及时进行认真学习和充分理解,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产生差错,极有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理论界对政府补助准则的实务研究也相对较少,对部分条款的理解也不完全准确,会计处理方法与2007年4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很有必要加以澄清和规范。

        一、政府补助的内涵界定

        为体现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很多国家的政府通常会对有关企业给以经济支持,如无偿拨款、贷款、担保、注入资本、提供货物或者服务、购买货物、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等,这是国际通行做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有关承诺,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关系国际民生的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如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定额补助,这些生活必需品涉及千家万户,其价格往往不能随行就市,售价低于成本造成的损失需要由政府来弥补;再如为了保护环境,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环保支出。

        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并不都是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准则第2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中,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机构,国际的类似组织也在其范围之内。准则第3条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准则第4条规定,债务豁免和所得税减免分别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不适用本准则。

        二、政府补助的特征和主要形式

        (一)政府补助的特征 第一,政府补助具有无偿性。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属于非互惠交易,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第二,政府补助通常附有条件。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条件,政府补助是政府为鼓励或扶持某个行业、区域或领域的发展而给予企业的一种财政支持,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政府补助的政策条件(即申报条件)是不可缺少的。企业只有符合相关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报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一定都能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具备申报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如政府向企业提供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其政策条件为企业申报的产品或技术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产品、新技术。二是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补助,否则政府有权按规定责令其改正、终止资金拨付,甚至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如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农业产业化资金,必须用于相关政策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第三,政府补助不包括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政府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财政拨人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部分,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如按照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这里的“资本金投入”就不属于政府补贴的范畴。此外,政府代第三方支付给企业的款项,对于收款企业而言不属于政府补助,因为这项收入不是企业无偿取得的。如政府代表农民交付供货企业的农机具购买资金就属于供货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属于政府补助。

第2篇: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报告

浅析《政府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之异同

作者:王丽静

作者机构:呈贡大学城云南师范大学华文学院

来源:会计师

ISSN:1672-6723

年:2017

卷:000

期:016

页码:77-79

页数: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政府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异同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预算会计体系难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难以满足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准则势在必行,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制定并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认识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改革的内涵,本文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基础、会计核算要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核算等式及财务报告等7个方面,对比分析《政府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异同,以帮助财务人员加深对《政府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实质的理解,更快更好的掌握《政府会计准则》.

第3篇: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情况报告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10.23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8号)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5年10月23日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

第八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九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第十八条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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