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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三篇】

发布时间:2022-05-07 1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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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3篇

【篇一】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

浅谈优化营商环境


浅谈优化营商环境

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壮大企业,促进创新创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现实途径,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大举措。

压实放管服改革责任担当,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不见面审批3350改革和商事虚拟审批,推进政务服务更加高效便捷。放管服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如果没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就不能有效破解各种难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就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当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重审批轻监管、以审批代监管的观念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仍未杜绝,已审批代替监管的观念还没有彻底转变,随机抽查的工作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有效改善营商环境,须从以审批为中心中走出,寓管理于服雾之中,争做服务的行家里手。始终坚持聚焦群众和企业办事难问题,降低创新创业门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严格执行政策、实行清单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提升行政效率;通过大力实施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改革目标,满足企业和人民群众就近、便利、高效的办事需求。

推进不见面审批和全程电子化,是方便群众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以电子数据代替纸质材料,企业从申请到核准到领取电子营业执照,都可以在家里完成。申请人通过下载APP,完成电子签名,注册成功后也可在APP上申请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具有和纸质营业执照相同的法律价值,更加方便群众外出办事。

促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迅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广大群众的新期待,从观念、体制、机制和工作重点、工作模式、工作手段等多方发力,全面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这就要求全体干部坚决摒弃四风沉疴,树立服务理念,始终把了解服务对象作为工作开展的第一步,把回应服务对象诉求放在工作的第一位,把服务对象办事体验满意度作为衡量我们工作成效的第一把尺子,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事不过夜、马上就办,以五星级店小二那样的姿态面对企业和群众、以五星级店小二那样的专业化本领服务企业和群众,用服务对象感受的小变化造就政府运行的大变革。

优化营商环境,就要坚持企业需求导向和政府部门服务企业的问题导向,围绕企业发展存在的全过程、全要素,直击企业发展存在面临的难点、堵点、痛点,不搞蜻蜓点水和花拳绣腿,坚持雪中送炭和未雨绸缪,着力打通减税降费、创新创业、市场准入等惠企政策落地最后一米问题;着力解决行政审批环节多、材料多、时限长、费用高等问题,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以优化服务开方便之门;对一切行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一切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坚决护航一流营商环境。

【篇三】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

心得体会: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和做法(最新)

一、改革投资审批等制度

――“标准地”改革:

X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法宝”

所谓“标准地”,就是土地出让时把每块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以容积率为 基本指标)、能耗标准、污染排放标准、产业导向标准(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为基本 指标)、单位产出标准(以亩均税收为基本指标)等给予明确。企业拿地前,就已经 知道该地块的使用要求和标准,经发改委“一窗受理”后,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 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相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改革路径是以综

合指标试标准、先行出地试市场、一窗服务试审批、全程跟踪试监管。2017年8月, 作为X省首个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的 X县,通过“标准地”制度实施让企

这项一块地引发的改革让多方受益。对县域发展来说,“标准地”改革推动土地

节约集约化利用,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和以前相比, 企业拿地会更加理性,注意量入

而出、适度消费,推动企业产业提档升级,增加亩均税收。

在X县试点基础上,X今年已将“标准地”改革经验推向全省。今年 5月,X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X年实施

方案》。《方案》明确,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试点。全面推广实施对标竞价 的“标准地”制度,年底前各地新批工业用地的 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以

“标准地”制度供地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开工前审批最多 100天。截至今年6月底,

X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 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共出让工业用地“标准地” 169宗,总面积约10080亩。

――联合验收:X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

X年3月16日,为整合优化X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验收流程,X市住建委会同 市规划国土委等9部门及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等专业服务企业,出台了

《X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社会投资建设项 目,建设单位可按照自愿原则将本单位项目纳入联合验收。

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从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独立实施各

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 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联合验收在办理模式、办理时限及协调机制方面都有了重 大突破。联合验收工作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 即依托于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现网 上申请受理、网上信息流转、网上资料核验、网上同步办理、网上限时办结、网上效 能督查的“六网合一”功能。4月1日起,X市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正式启动网上 申报和信息流转功能,通过综合协同、网上办理,办结只需 7个工作日。

联合验收受到了建设单位的欢迎。截至目前,已有 90多个工程项目自愿报名申

请纳入联合验收,其中11个项目已通过联合验收;8个项目已具备联合验收条件, 进入联合验收程序。通过联合验收,各相关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主动上门服务、 并联办理验收事宜,仅压缩办理时间一项,至少为企业赢取 10余天的时间。X市住

建委将不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努力为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 为建设企业提供更多 办事便利。

二、便利企业开办和经营

“一照多址”和“一证多址”改革:上海长宁实现四项制度性创新

“一址多照”是指以同一地址作为两个及以上企业的经营地登记注册, 形成一个

地址核发多个营业执照的情况。 “一照多址”是指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 企业在

住所所在的行政区内可申报多个不同的经营场所,不需办理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登记。

长宁区2016年在上海率先启动“一照多址”试点,凡在辖区从事“互联网 +生

活性服务业”的内资企业,如要在区内增设经营场所,不必再像过去那样办理分支机 构营业执照。在这之前,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多地办照, 很多互联网企业觉得 不方便,尤其是那些需要在线下设立零售、展示、体验、物流仓储、发货配送点位的 公司,不得不为办照付出大量成本。

前互联网时代的管理制度出现了 “水土不服”,长宁区根据互联网时代市场主体 的特性制定“一照多址”试点政策,并逐步将政策“升级”。如今,“一照多址”的 适用企业类型已从内资扩大至外资, 适用区域从本区扩大至全市, 适用行业从“互联 网+生活性服务业”扩大至不涉及许可项目的一般项目。

涉及行政许可办理的“一证多址”政策也很快跟上一一企业在区内新开设经营

项目相同的分支实体店,根据企业报备的连锁门店标准和依法合规经营承诺, 只要直

接在第一家实体店的许可证之外进行附记备案,便视同取得许可证。“一张营业执照、 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的改革成果,大大方便了辖区企业。

――“线上税银互动”:陕西“诚信纳税贷”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将纳税信用等级与金融信贷挂钩,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目前与 23家商业 银行为陕西省纳税信用 A级、B级纳税人“量身定制”信贷产品一一“诚信纳税贷”, 既解决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通过“线上税银互动平台”的一站式服务机制,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各家 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在线申请信用贷款,金融机构受理申请后,线上比对纳税人信 用级别和纳税数据,快速放贷,实现银税互动产品申请、审批、授信、放贷一站式服 务。

自2015年推出后,截至X年6月底,“诚信纳税贷”线上线下累计发放贷款

2.7万笔,金额560多亿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 2.18万笔,金额400多亿元,有力 提升了陕西税务、金融服务能力,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三、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

集成套餐服务:贵州一件事一个“套餐”一窗通办

6月20日,贵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召开新闻通气会,有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 该中心在全省范围全新推出的13种政务“集成套餐服务”情况。

所谓“集成套餐服务”,是以企业和群众开办酒厂、开办美容美发店、开设药店 等需求作为“一件事”,将办成“一件事”涉及到的多个部门、多个层级、多个事项 进行梳理,形成具体的办事指引,整合优化申请材料,再通过审批服务流程的优化重 组,推行“前台窗口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 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

“集成套餐服务”将申请事项所涉及的证照和部门全部进行打包, 并全新开设“集
成套餐服务”窗口。以前,申请一种事项需要到不同的职能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现在,

申请人只需将材料统一提交到“集成套餐服务”窗口,即可办理,真正做到了 “进一 扇门,只去一个窗”。为保障“集成套餐服务”有效落实,凡是申请事项所涉及的需 要不同部门出具的证明、证照、 批复等材料,一律通过数据共享核验,涉及多个部门 的同一材料只提交一份,探索推行“一表申请”,最大限度减少各类申请材料。例如, 个体工商户开办300川以下的餐馆原来需要36个申请材料,通过开展“集成套餐服 务”后,减少的材料可达12个。切实做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 口出件”,打造“整体协同政府”,积极营造高效、便捷、规范、公平的政务服务环 境。

――民生服务“指尖”办理:“粤省事”就是省事

X年5月21日,X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粤省事”移动民生服务上线新闻发 布会,X “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阶段性成果、全国首个集成民生服务微信小程序“粤 省事”及同名公众号正式上线发布。“粤省事”作为全国首个集成民生服务微信小程 序,通过“实人+实名”身份认证核验,无需重复注册,即可通办所有上线民生服务。

“粤省事”公众号打造的是全省统一集合式服务大平台,通过微信小程序,统一 入口单点登录,将分布在各个业务部门的民生服务通过数据开放共享和流程再造统一 管理起来,关注即可随时随地一键通办,并附带到期提醒、办结通知、评议、投诉、 咨询、政策解读等全方位信息服务,让服务指尖触达,打造了数字中国的 X样本。

目前,“粤省事”已上线政务服务事项 142项,涉及驾驶证、行驶证、出入境 证件(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护照)、残疾人证、出生证和居住证等十大证件服 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服务;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老年人等几大特殊群体专 门服务等等。

X省作为全国外来务工大省,每年处理的劳动争议约占全国 1/7。通过将劳动人

事争议调解仲裁线上化,实现全国首个通过小程序进行劳动纠纷调解全流程线上办 理,“粤省事”的上线可让每起案件当事人减少跑腿 5次以上。

四、启示

近年来,我市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 管、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上持续发力, 改革成效明显。但是对照国内先进地区标准, 我市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减少审批事项、 提高审批效

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进网上审批等方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间,应主动对接企业需 求,切实做到为企业服务,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更加宽松便捷、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 环境。一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借鉴 X省“标准地”改革经验,

企业拿地前,就已经知道该地块的使用要求和标准,经发改委“一窗受理”后,可直 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相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 收,这样不仅企业拿证照快,各项土地的审批效率也在改革后大幅提升。 二要深入推

进便利企业开办和经营改革。借鉴上海“一照多址”和“一证多址”改革、贵州“集 成套餐服务”等地区改革经验, 进一步缩减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企业办证

时间和成本,方便企业开办和经营,让更多的企业能够感受到我市政府高效便捷的办 事效率和贴心周到的服务,愿意落户首府,为我市经济发展增添更多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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