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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发布时间:2021-10-30 10:47:31

合同管理 本文关键词: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 本文简介: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组织和协调;其中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最重要的任务,P3四、设计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设计方作为项目建设的一个参与方,其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设计方本身的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设计的成本目标、设计的进度目标和设计的质量目标,以及项目的投资目标五、供货方

合同管理 本文内容:

5)

合同管理;

6)

信息管理;

7)

组织和协调;

其中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最重要的任务,

P3

四、设计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设计方作为项目建设的一个参与方,

其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设计方本身的

利益。

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设计的成本目标、

设计的进度目标和设计的质量目标,

以及项

目的投资目标

五、供货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供货方作为项目建设的一个参与方,

其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供货方本身的

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供货方的成本目标、供货的进度目标和供货的质量目标

六、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作为项目建设的一个参与方,

其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利益

和建设项目总承包方本身的利益。

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项目的总投资目标和总承包方的成

本目标、项目的进度目标和项目的质量目标。

2.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方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

2Z101012

掌握施工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施工方作为项目建设的一个参与方,

其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施工方本身的

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施工的成本目标,施工的进度目标和施工的质量目标。

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阶段进行,

但它也涉及设计准备阶段,

设计阶段,

动用前

准备阶段和保修期。

P4

一、施工方项目管理的任务

施工方是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的总称谓,

他可能是施工总承包方,

施工总承包管理方,

分包

施工方,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施工任务执行方或仅仅提供施工劳务的参与方。

二、施工总承包方的管理任务

施工总承包方(

GC,General

Contractor

)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承担施工任务的执行和组织的

总的责任,它的主要管理任务如下:

1)

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安全、施工总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的组织等。

2)

控制施工的成本(这是施工总承包方内部的管理任务)

3)

施工总承包方是工程施工的总执行者和总组织者,它除了完成自己承担的施工任务外,

还负责组织和指挥它自行分包施工单位和业主指定的分包施工单位的施工

(业主指定的分包

施工单位有可能与业主单独签订合同,

也可能与施工总承包方签约,

不论采用何种合同模式,

施工总承包方应负责组织和管理业主指定的分包施工单位的施工,这也是国际惯例)

,并为

分包施工单位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

4)

负责施工资源的供应组织。

5)

代表施工方与业主方、设计方、工程监理方等外部单位进行必要的联系和协调等。

若采用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分包方

(不论是一般的分包方,

或由业主指定的

分包方)必须接受施工总承包方或施工总承包方的工作指令,服从其总体的项目管理。

三、施工总承包管理方的主要特征

P6

1)

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方不承担施工任务,它主要进行施工的总体管理和协调。

如果施工总承包管理方通过投标(在平等条件下竞标)

,获得一部分施工任务,则它也可参

与施工。

2)

一般情况下,

施工总承包管理方不与分包方和供货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

这些合同都由

业主方直接签订。业主方也可能要求施工总承包管理方负责整个施工的招标和发包工作。

3)

不论是业主方选定的分包方,

或经业主方授权由施工总承包管理方选定的分包方,

施工

总承包管理方都承担对其的组织和管理责任。

4)

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和施工总承包方承担相同的管理任务和责任,

即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

安全控制、

施工总进度控制、

施工质量控制和施工的组织等。

由业主方选定的分包方应经施

工总承包管理方的认可,否则施工总承包管理方难以承担对工程管理的总的责任。

5)

负责组织和指挥分包施工单位的施工,并为分包施工单位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

6)

与业主方、设计方、工程监理方等外部单位进行必要的联系和协调等。

P6

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特点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意义其核心是通过设计与施工过程的组织集成,

促进设计与施工

的紧密结合,以达到为项目建设增值的目的。

2Z101020

施工管理的组织

一、系统的目标和系统的组织的关系

影响一个系统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除了组织以外,还有以下两种:

1)

人的因素,它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2)

方法与工具,它包括管理的方法与工具以及生产的方法与工具。

二、系统的目标和系统的组织的关系

1.

系统的目标决定了系统的组织,

而组织是目标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这是组织论的一

个重要结论。

2.

控制项目目标的主要措施包括组织措施,

管理措施,

经济措施和技术措施,

其中组织措

施是最重要的措施。

二、组织论和组织工具

1.

组织论是一门学科,

它主要研究系统的组织结构模式,

组织分工和工作流程组织,

它是

与项目管理学相关的一门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学科。

P7

2.

组织结构模式和组织分工都是一种相对静态的组织关系。

工作流程组织则可反映一个组

织系统中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

2Z101021

掌握项目结构分析

一、项目结构图

项目结构图是一个组织工具,

它通过树状图的方式对一个项目的结构进行逐层分解,

以反映

组成该项目的所有工作任务。

P8

二、项目结构的编码

项目结构的编码依据项目结构图。项目结构图和项目结构的编码是编制上述其他编码的基

础。

2Z101022

掌握施工管理的组织结构

一、基本的组织结构模式

1.

组织结构模式可用组织结构图来描述,

组织结构图也是一个重要的组织工具,

反映一个

组织系统中各组成部门之间的组织关系。

2.

常用的组织结构模式包括职能组织结构、线性组织结构和矩阵组织结构。

3.

在国际上,线性组织结构模式是建设项目管理组织系统的一种常用模式。

4.

矩阵组织结构是一种较新型的组织结构模式

p15

二、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图

项目组织结构图应注意表达业主方以及项目的参与单位有关的各工作部门之间的组织关系。

P16

2Z101024

熟悉施工管理的管理职能分工

管理是由多个环节组成的过程,即:提出问题,筹划,决策,执行,检查

P19

2Z101025

熟悉施工管理的工作流程组织

1.

工作流程组织包括:

管理工作流程组织,

信息处理工作流程组织,

物质流程组织。

P23

2.

工作流程图用图的形式反映一个组织系统中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它可用以描述工

作流程组织。工作流程图是一个重要的组织工具。

2Z101030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2Z101031

熟悉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内容:工程概况,施工部署及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图,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及其内容

1.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广度,深度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

1)

施工组织总设计,

2)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

3)

分部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

施工组织设计是以整个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而编制的。施工组织总设计的主要内容如

下:

1)

建设项目的工程概况,

2)

施工部署及其核心工程的施工方案;

3)

全场性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4)

施工总进度计划;

5)

各项资源需求量计划;

6)

全场性施工总平面图设计。

3.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分析;

2)

施工方案的选择;

3)

单位工程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4)

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

各项资源需求量计划;

6)

单位工程施工总平面图设计;

7)

技术组织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施工措施;

浏览后50页

常用的组织结构模式包括职能组织结构、线性组织结构和矩阵组织结构。分享到: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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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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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

核心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有哪些?小编根据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标法》及国有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相关规定,在本文介绍四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效力问题如下文所示:

一、施工合同的签订与招投标的关系及效力

根据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标法》及国有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商品住宅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的范围,应该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招投标前发包方不得与施工方进行任何有关实质内容的谈判,在通过招投标后不得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

例:在进行招投标前,施工方已经按照其与发包方的口头约定进行了实际施工。为满足行政机关的要求和法律的形式要求,发包方随后进行了公开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一系列的程序,实际施工方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并与发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以后,双方又对工程量等进行了补充约定,相应的对工程价款进行了调整。

此例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

虽然本案发包方、施工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实质性的沟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由于后来双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标后中标者即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我国理论界中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该施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在补充协议中双方对工程量和相应的工程款进行调整,应认定为有效。

二、施工合同签订主体及其效力

目前,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作为发包方有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如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情形,作为承包方有的资质不够而采用授权等方式来借用资质。那么如何来确定在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呢?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的发包方可能并不是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如在委托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就是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而真正的项目所有人却时委托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时,发包人可能只是负责项目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而另一方可能时出地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对签订合同的发包人有效,对另外的委托方或合作方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于承包方没有资质时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称来承包企业,我们国家已明令禁止,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这种情况属于无效合同。但有些个体施工队没有资质,但他们可能会成为某一个有资质单位的项目部,成为该单位的一个分支机构,并接受该有资质企业的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利用公司的设备等,在该单位的授权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履行义务,至于其内部如何进行利益分配是其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与合同效力没有关系。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合同有效。

三、违法工程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某些工程在进行建设施工发包时,其工程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甚至土地使用权也不在发包方名下,该工程可能并不合法,那么在此情形下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一种意见认为,违反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理由: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要经历从立项、规划、用地、施工、销售指导竣工验收的审批登记手续。这些审批程序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而且有着严格的先后顺序,未办理前一审批手续,则后续的审批手续一般无法完成,而任何一个程序的审批手续没有完成之前,当事人就进行了实际的开发建设,致使工程项目处于违法状态,并使施工合同的标的物违法,其建设行为有可能被认定违法,所建建筑物则是违法建筑。对于以这样的建设内容为标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是合同内容违法,当然也是违法的,无效的。就像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买卖国家文物一样,因为合同标的物是国家禁止的,所以合同无效。虽然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这种真实意思表示所指向的内容或标的应当合法,否则便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的建筑施工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其标的物是经过有关政法部门批准的准备建设的工程项目。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对项目施工中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是对项目本身进行约定,项目是否违法与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工程违法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的标的违法并不等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违法,因而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施工合同的履行结果如何和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任何联系,合同的效力只能以合同签订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为依据来判断其法律效力,不能因为合同履行过程而导致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是采取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名义进行,项目的相关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甚至可能根本就不在发包方名下,有些建设项目在没有取得政府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甚至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就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再边施工边审批,更何况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才可能办理,而没有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同样是违法的。本人认为,上述情形都有可能导致工程违法,但不能仅因此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存在上述情形时导致工程违法的,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问题

为解决工程欠款问题,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286条确定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地位,2002年6月27日,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效力等级及范围、行使条件及期限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各大银行随即针对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即在对开发商贷款时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为取得贷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开发商作为发包人就会设立要求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权的约定。对于采取该约定的做法,该约定有效吗?

从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分析,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而法定抵押权具有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点:首先,它是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因此通常不需要进行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成立;其次,它的受偿顺序及受偿范围也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有人认为,我国的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变更或放弃该法律赋予给当事人的权利,这恰恰是合同自由的最好体现。本人认为,法律作出的这条规定更多的是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最终保障民工等承包人的雇员的生存利益考虑,而生存利益优先的原则应当是人权原则的最基本要求,对其的保护应当是最大限度的,应当大于其他权利,因此该权利不容许放弃,放弃也是无效的。从另一个角度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从物权的角度看,约定的抵押权在经过登记后不会因一方承诺放弃抵押权就会使抵押不存在,至少需要到登记部门解除抵押登记才能使该工程上的抵押权真正归于消灭,相比之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不需要进行登记即存在,那么其更不可能由于一方承诺放弃而归于消灭。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无效条款,得不到法律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为避免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成为无效条款,有的约定附条件的放弃优先受偿权条款,即在发包人在已经支付给承包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承包人放弃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由此一来,这种条件下的放弃即可能已经符合立法原意,达到了立法目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一方面,这个条款即使有这种设计依然是变更法律规定的法定抵押权,依然是无效条款。另一方面,即使有效,这个条款操作性不强,所附条件实际已涵盖了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建筑工程价款的全部内容,其所谓的放弃的条件中本身就已经确认了承包人的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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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空白)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空白) 本文关键词: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空白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空白) 本文简介:合同登记(备案)号: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地址:邮编: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地址:邮编:承租方(乙方):地址:邮编: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空白) 本文内容:

合同登记(备案)号:

深圳市房屋租赁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址: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址:

编:

承租方(乙方):

址: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址:

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的房屋

(

以下简称租赁房屋

)

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租赁房屋权利人: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号码: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面积每平

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乙方应天*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四条

乙方应于:

口每月

日前;

口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口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超出部分无效。

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

乙方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房屋主管部门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用途改变。

第七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屋

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合同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九条

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可向乙方收取

个月租

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

写:

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1、

2、

3、

口只满足条件之一。

口全部满足。

(上述两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予返还保证金:

1、

2、

第十条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所用土地的使用费,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

费及基于房屋租赁产生的税款、房屋租赁管理费、

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确保交付的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因甲方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相应赔偿。

第十二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三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进行维修或径直委托乙方代为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接到通知后不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维修义务的,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乙方可代为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及因防止缺陷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口租赁期间,乙方可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并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但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凭该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到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限。

口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予他人。

(上述三款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口内打“√”)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售)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不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同时甲方返还乙方乙方2个月押金;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口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

(一)乙方拖欠租金达

天(

个月)以上;

(二)乙方拖欠可能导致甲方损失的各项费用达

元以上;

(三)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者用途的;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七)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除追究乙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甲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或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就因此造成的损失,

口向甲方请求剩余合同期内的营业费用及装修补偿等损害赔偿;

口请求甲方双倍退还租赁保证金;

口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上述三种方式由双方协商选取,并在相应口内打“√”):

(一)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天,(

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使乙方无法实现承租目的的;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的;

(四)未经乙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五)甲方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合同。

除追究甲方损害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可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乙方在获得赔偿后应书面通知甲方并交回租赁房屋)或向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

乙方自甲方收到通知至乙方获得赔偿期间,不需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二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

日内迁离及交回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收取双倍租金。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记机关重新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对本合同内容达成交更协议的,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经登记的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

口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口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纠纷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选择一种,并在相应口内打“√”)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或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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