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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23 18:09:50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施工现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本文简介: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建设生产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与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并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1、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本文内容: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建设生产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与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并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3、事故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和回收再利用:《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

吨。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方石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篇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管理制度,防治,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公司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

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贮存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四条

废物贮存、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管理,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贮存。

第六条

从事固体废物回收处置等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相关资质。

第七条

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严格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八条

水处理车间负责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等工作,公司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外单位。

第二章

危险废物

第十条

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含铬污泥、废乳化液油。

第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部门,必须做好台账并向公司环保部申请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环保部审批,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公司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第十三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五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环保部,以便到当地环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外单位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九条

公司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环保部监督,未经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章

一般工业废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环保部负责水处理车间的日常监督、监察。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国生给予5000元

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况经生给予5000-10000元处罚。

江苏苏瑞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苏瑞精密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2014.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姓名

组织职位

责任

李康

组长

(1)、全面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

(2)、起草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和危险废物管理台帐方案,交危险废物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3)、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主要负责人

程伟

副组长

1、

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

负责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管理及处置(利用)设施技术管理工作。

3、

组织职工进行危险废物知识培训教育,总结推广危险废物管理先进经验。

专职

(或)兼职

管理员

余鑫

副组长

1、

组织进行单位自身危险废物管理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

2、

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3、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良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4、

负责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专职

(或)兼职

管理员

郭盼茹

小组成员

(1)、负责单位自身危险废物检查及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建档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规定编制成台帐进行管理。

(2)、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和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人员,提供档案查阅、使用、登记服务。

台帐资料

收集、整理负责人

王爱军

小组成员

统筹轧制车间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生产计划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同步实施方案。

轧制车间危险废物管理负责人

刘春明

小组成员

统筹精整车间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生产计划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同步实施方案。

精整车间危险废物管理负责人

黄栋

小组成员

(1)、对轧制车间危险废物管理负责人负责,负责电镀工序产生危险废物环节,甲班日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2)、督促甲班成员做好危险废物的收集,暂贮工作。

甲班危险废物管理负责人

刘琳

小组成员

(1)、对轧制车间危险废物管理负责人负责,负责电镀工序产生危险废物,乙班日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2)督促乙班成员做好危险废物收集,暂贮工作。

乙班危险废物管理负责人

篇3: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本文关键词:噪声污染,北京市,防治,办法,环境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本文简介:>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护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本文内容: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

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

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

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

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九条

新建民用建筑对外部环境噪声隔声质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热、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第十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

第四十五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林格曼黑度,级)

———————————————————————————————————

自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0.7MW

1t/h

)

二、三类区

150

120

—————————————————————————————————

一类区

100

80

其它锅炉

二类区

250

200

1

三类区

350

250

———————————————————————————————————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

锅炉房装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机总容量

——————————————————————————————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

烟囱最低

m

20

25

30

35

40

45

允许高度

———————————————————————————————————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

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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