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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社会福利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21 13:14:15

澳门社会福利的制度 本文关键词:澳门,社会福利,制度

澳门社会福利的制度 本文简介:澳门社会福利的制度社会福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财政学上,社会福利被视为一种公共财。所以祇能透过政府设定制度来保护人们因为中断或丧失维持生活的能力以及补偿某些诸如结婚、生儿育女、抚养子女和死亡等事实而导致的费用。澳门政府的社会福利制度,自1989年起因设立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了过去单纯以社会工作司为

澳门社会福利的制度 本文内容:

澳门社会福利的制度

社会福利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财政学上,社会福利被视为一种公共财。所以祇能透过政府设定制度来保护人们因为中断或丧失维持生活的能力以及补偿某些诸如结婚、生儿育女、抚养子女和死亡等事实而导致的费用。

澳门政府的社会福利制度,自1989年起因设立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了过去单纯以社会工作司为主所负责提供公共援助和社会服务的福利架构。

一、社会保障系统

可说是一种供款式及强迫性的社会保险。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目的使受雇于他人的劳工,在年老、伤残,生病及失业时获得保障。

基金的主要财政来源是劳工及雇主的供款,再加上政府每年从本地区预算所转拨的1%,和本身和资产及投资收益。所以基金可说是由劳雇及政府三方面共同承担。在1994年底,基金的结存为3.5亿元。

据1993年10月18日第96/GM/93号批示,劳工须在基金会登录方为受益人,而雇主亦须登录为供款人、目前劳工之每月供款为10元,而雇主则须为其本地劳工每名每月供款20元,为其非本地劳工每名每月供款30元。所以供款的总额为相关的30元及40元。1994年,基金共收到供款为3,900万元,而1995年则有4,059万元。

1994年,受益人的登录总数为157,938名,表示了全澳大部分的劳工都在社会保障基金会作了登记,而祇有少部分的散工及临时工人,由于工作的特殊性,雇主的不确定性,使供款出现技术性问题,仍须政府及劳雇三方协调解决。同年,供款人的登记总数约8,500名。

现时经由社会保障基金发放的津贴情况如下:

1.养老金:发放对象为年满65岁,居住本澳满7年及供款满60个月的受益人,故在1995年1月起即基金会成立的5周年之时始有发放。1995年的津贴金额为800元,1996年1月则调升至1000元。养老金无论在受领人数或支付的金额将占很大的比例,故保障的范围很广。1995年的受领人均数为每月1300多名,而支付的金额总计为1,770多万元,而1996年则预计将支出2,700

多万元。

2.残疾恤金:发放对象为年满18岁,住满本澳7年,供款满36个月,并经基金健康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的受益人。从1996年1月起,津贴金额将由800元调升至1000元。此津贴自1993年7月始生效,该年受领的人数仅12人、自1994

年由于受益人已符合供款月款的规定及在宣传下,受领人数升至80人,1995年升为118名。在1995年共支出150多万元。

3.社会救济金,由于1993年的社会保障基金新法例始设立,其与养老金及残疾恤金不同处是它并不取决于受益人的供款。此津贴是发放予由于社工司证明生活贫困,需帮助而又不是必需供款月数的人士。同时对于已工作满三年的社会救济金申请人,亦享有同种福利。

自1994年7月至今,津贴仍维持为430元,受惠人数现已超过每月4500名,1995年基金会在这方面的支出为2,300多万元。

如果受领人经调查证实其救济金额不足以应付基本生活需要时,童工司亦会向其发放补充金。1996年起补充金由原来的370

元升为570元,故与基金会所发放的430元合计为1000元。1995

年社工司向其中的1880名受领人发放了补充金共800万元。

4.失业津贴:主要给与供款于社会保障基金会的受益人。祇要他们处于非自愿的失业情况超过15天,并经劳工曁就业司登记证明及在申请前12个月内有工作及支付供款者均可申请。津贴金额现由以往的每月定额式改为按日计。自1996年1月起每日之津贴金额为60元,相等于每月1800元。1994年则仅为35元,祇有99名失业工人受益,支出为9.3万多元。而1995年则上升为714名,支出达60多万元。

5.疾病津贴:所有供款的受益人,若在患病之季度前12个月中之9个月已向基金会供款及在患病期间未从事任何有报酬活动,可申请疾病津贴。这种津贴分两类别,一为住院,另一为非住院。对住院的津贴受益人每年最多祇可收取180天及每天55元的津贴,而非住院者则为每天40元,最多每年收取30天。

6.丧葬津贴:津贴金额为1000元。主要资助去世的受益人或补助金受领人的殓葬费用。1994年祇有48人申领,经宣传后1995年则有127人申领。

7.因肺尘埃沉着病之给付及因劳雇关系中而生之债权的给付:这些给付之发放一般是由劳工审查组提出控诉,再按法院之判决来确定的。其发放金额亦依法院的判决。1994年这两种津贴祇有三宗个案,1995年则升为57宗,共发放津贴45万元。

8.额外给付:自1994年起,所有收取养老金及残疾恤金、救济金及各种补助金之补充给付受领人均可于每年一月份领取相等于月补助金的额外津贴,并与补助金一起领取。

9.出生津贴及结婚津贴:具体条文仍在制订中。

总槪来说,基金会在1994年共发放各类津贴共2,400万元,而1995年有4,070多万元。上升幅度为70%。显示了保障系统对受益人的日渐普及及作用。

二、社会工作系统

亦可说是一种非供款式的社会救济系统。按1986年11月17日第52/86/M号法令,明定了社会工作的宗旨及原则。

首先社会工作的宗旨是为了透过提供金钱及物质援助的方式,或技术的支持,向有经济困难的个人及团体提供社会援助;同时亦要推广个人和社会福利事业,并进行小区发展工作。

而社会工作的原则是要遵从平等、有效、互助及参与的特性。即是在这体制下进行的社会援助及服务,不因对象的性别及种族的不同而有歧视;并要适当地提供援助金额及服务,以达致预防及满足新问题的出现及改善生活的必需条件;推动及鼓励小区负起责任来实现社会福利的宗旨;同时亦鼓励有关人士负起制定、计划及管理此系统,跟进及评估其运作的责任。

在这法令下,制定了社会工作司的架构及工作领域。其主要工作包括:

1.对个人及家庭提供援助,提供对贫困人士的社会援助及有问题的个人及家庭个案辅导服务。以现金津贴的方式,对不符社会保障基金申领资格的老人、贫民、失明人士,曾任公务员人士,弱能人士及一般不受社会保障金照顾人士,提供帮助。亦对领有保障基金救济金的老人及无工作能力的受领人提供补充金,以补充社会保障基金所发放的救济金对其生活的不足数。这些援助金的财政来源完全由政府承担,需视乎受益人曾经供款与否。而主要视乎受援助者其个人家庭是否生活贫困,津贴的形式有:老人福利金,贫穷援助金、全无工作能力援助金,失去部分工作能力援助金,肺病患者援助金,失明人士援助金、补充援助金、殓葬津贴,曾任公务员人士津贴,紧急津贴及临时津贴等。

从1996年1月起,一般定期性的津贴由以往的800元调升至1000元,前公务员人士而不在退休金保障下而贫困者可收取1,370元,而补充援助金则是受援助者的家属有需要者亦可享受援助金,但津贴则按家属收取人数而按比例减少。紧急及临时津贴则因个人及其家庭受灾害及其它意外及问题而有需要接受紧急及临时性的援助,这两种津贴的金额则视乎个案而定。

总括来说这些非供款式的津贴,1994年共支出了1,303万元,而1995年则上升了17%,支出1527万元。平均每月有2,420

人受补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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