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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1-10-21 11:40:29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文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文简介: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各种形式的讨论和研究持续不断,本文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角度浅谈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见解。对环境保护法律基本制度包括哪几项,并无定论。本文立足《环境保护法》既有的明确规定,先分析其存在的缺陷,然后选取已作规定的环境影响评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文内容: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各种形式的讨论和研究持续不断,本文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角度浅谈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见解。对环境保护法律基本制度包括哪几项,并无定论。本文立足《环境保护法》既有的明确规定,先分析其存在的缺陷,然后选取已作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对其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再对需要增加的许可证制度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作了阐述,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这也是《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本意。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制度;协调

1989年,我国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8年。该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陆续制定、实施,原有的法律也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的飞速发展,环保事业的兴旺和国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特别是其中确立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立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规范与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着手,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整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也能与各单行法保持协调一致,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作用。

一、《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按照环境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对具体环境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整合的功能和提纲挈领的作用;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某一类或某一方面。[1]各个基本制度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

由于环境保护法律众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因此对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包含的内容有不同的说法。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曾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归纳为八项,即所谓“老三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新五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理论界并未形成定论。根据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特点,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制度归纳起来有环境标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当代,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其终极目标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现已经将可持续发展制定为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在环境保护领域贯彻这一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其应有之义。而《环境保护法》并没有明确地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其第1条的规定表明了该法单纯注重经济增长,以牺牲环境公益追逐经济私益。指导思想上的偏差便直接导致《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基本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第一,从宏观上看,《环境保护法》的内容过多的集中在污染防治上,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仅仅是少量的政策性宣示,规定非常抽象、原则,可操作性差。因此,该法中规定的基本制度很大程度上都是适用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的。例如: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但是在《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单行法中对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许可证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等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而在《环境保护法》中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却未有明确规定,这与《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地位不符,也使得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迟缓,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

第二,《环境保护法》是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立法背景的,其基本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带有浓厚的计划、行政主导色彩。行政命令性、行政强制性措施条款占据全篇,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过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很难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比如,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体现区域性、灵活性特点,政府行使限期治理制度的决定权,环境主体单一,群众参与不足等。

第三,受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强烈影响,以填补立法空白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创新为基本目标,[2]1993年以后,共有18部单行环境保护法律被制定修改,有的已经进行过多次修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在顺应了新的环境保护理念、贯彻了新的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规定了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得到修改。这些变化没有及时地反映在《环境保护法》中,使得该法处于尴尬地位,有损其作为基本法应有的效力,且各个单行法之间不协调,重复规定多,更不利于环境保护法制的建设和完善。

三、《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些已经暴露出了不适应新形式的缺陷,亟须进行修改,同时也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单行法已经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之保持协调一致。

(一)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条款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始于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经过不断的发展,在2002年8月通过并于2003年9月施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它是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环境立法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环境管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物。

相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条款已显陈旧、滞后。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环境保护法》第12条和第13条,有三点明显不足:一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单一。第13条只规定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把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排除在外,同时环境影响评价也只是针对建设项目。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的规划环评只字未提;二是忽略对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后评价。第13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只包含了预测性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还要求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进行跟踪监测;三是公众参与的规定缺失。《环境保护法》全篇中对公众参与未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当然就得不到体现。而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得一项重要内容,虽有不完善之处,但较之《环境保护法》是有进步的。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无疑要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作出总结与提升,囿于其基本法的地位,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侧重于基本性规定即可。

首先,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范围,增加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的评价内容、工作程序、文件审批等可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依据。只要对环境能够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就包含了涉及到生态保护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这一点不容忽视。更值得一提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评价对象也不尽全面,尤其是对法规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没有作出规定,成为该法的一大硬伤。另外,虽然规定了规划环评,但有一部分规划如国务院的规划,市级、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未被囊括,还有部分规划的环境评价从其编制和审批来看,也有事实上被轻视的可能。[3]为了真正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战略环评必须得以重视。它除了包括规划环评,还包括法规和政策环评。但是,开展战略环评的难度也不小。缺乏系统的战略环评理论和技术方法,部门间的合作机制有待完善,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等。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能否全面引入战略环评将是一项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的工作。

其次,增加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不仅包含评价的结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后续的跟踪监测同样重要。这样的规定使得环境影响评价条款更完满,也能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遥相呼应。

最后,对于公共参与,应该放在《环境保护法》总则中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使其能贯穿到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这也是环境保护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对限期治理制度的完善

限期治理制度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在环境管理实践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除了《环境保护法》对限期治理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外,《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单行法都有相关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18条、第29条、第39条规定,限期治理针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设施;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行使;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除了加收超标排污费外,还可以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总结其特点,应从以下方面改进:

第一,扩大限期治理的范围。从《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两类限期治理的范围来看,没有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情形。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作了规定。《环境保护法》应该作出同样的规定,从而强化国家的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将行为违法性作为限期治理的构成要件。《环境保护法》中不论是否污染严重,还是超标排污,都没有将它们定性为违法行为,限期治理也只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早已确定超标排污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中规定的限期治理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具有法律制裁性。因此,《环境保护法》中应该将违法性作为限期治理的要件,这样有助于强化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提升污染防治的效果。

第三,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按辖区下放到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法》将限期治理的确定权授予给对被治理单位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使,而环保行主管部门只有很少范围的限期治理建议权和较低层次的决定权。这突出表现了“命令-控制”型环境管理模式的特点,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易助长“地方保护主义”之风,也不利于该项制度经常全面地实施。由环保主管部门行使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则有利于权责分明,提高行政效率,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制度发展趋势的需要。

第四,增加对环境破坏进行限期治理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中的限期治理重点是针对环境污染行为。而对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时的限期治理鲜有规定。限期治理作为恢复、补救措施同样适用于严重的环境破坏性为。例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环保部门也应对责任人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三)对排污收费制度的修改建议

排污收费制度是实施环境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它源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一些单行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2002年修改制定的《排污费征收适用管理条例》已突破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将超标排污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环境保护法》第28条和第37条的规定表明超标排污行为并非违法行为,超标排污的只需交纳超标排污费。而《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早已将超标排污修订为一种违法行为,即“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同时,依照《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即是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所以,《环境保护法》应尽早确定“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制度,将其推广到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领域。

2、修改按单一的浓度收费为对不超标排污的按排放总量计征排污费;转向按浓度和总量收费。《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建立在对污染物实行浓度控制的基础上的,未考虑区域的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不利于整体环境质量的改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了在特定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度,《排污费征收适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也实现了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的转变。实践中也已经采用了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的模式。这种转变要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反映出来。

(四)

明确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4]其实质是贯彻污染预防原则。从产品设计、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技术的采用和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各个环节

实行全过程控制,真正从源头上防止、减少污染,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环境保护法》第25条是对清洁生产的规定,但仅仅是作为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没有规定义务违反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政府在清洁生产方面的责任也未有提及。2003年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我国的清洁生产制度较详细地作了规定,比较丰富和完善了清洁生产制度,但很多地方存在不足,例如,着重于对工业生产领域的清洁生产的推广和实施,对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如何消费产品的问题没有涉及;同样,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的规定不足。因此,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的引领下,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环境保护法》有必要对清洁生产制度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在《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础上,将相关规定的原则性与全面性体现出来,如明确清洁生产制度的主体、实施、责任等。

(五)增加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许可证制度是指环境法所确认的,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5]

实行许可证制度意义重大。它是加强对排污者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我国环境管理战略思想三个转变的具体手段。我国许可证制度广泛地被运用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大气、水、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方面,对矿产、森林、渔业、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方面等。相关的单行法、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等为许可证的实行也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却没有规定。即使该法的内容偏重污染防治方面,也未对排污许可制度有所涉及。在理论和实务界探讨最热烈的也是针对排污许可证制度。因此,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要将许可证制度作为基本法律制度规定下来。特别是对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污染防治一章中,更应予以明确。排污许可证制度具有明显和丰富的功能多样性、灵活机动性,适用于污染防治管理的全过程,是环境监督管理中普遍采行和优先适用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集中在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排放上,环境噪声污染没有在单行法中作出规定,对占海洋污染绝大部分的陆源污染物排放没有设置许可证制度;并且各项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法律依据不同,设定主体不明,层级混乱,程序也不健全。[6]如《水污染防治法》中未规定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水污染物排放学许可证暂行办法》、《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对完整作了规定。《办法》自行设定行政许可权,违反了《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对此,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确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统一规范,将对散落于各单行法、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产生指导性意义,也易于对该制度进行梳理、整合与拓展。

(六)增加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

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和排污费制度是征收环境保护费的主要内容,它是对“污染者

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的反映,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理制度之一。而《环境保护法》因侧重于污染防治领域,仅规定了排污收费制度,其第19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太过原则、模糊,对于采取何种措施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具体规定。而实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能够保证生态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也为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凸显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地位。我国除了《森林法》规定了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和对占用林地单位开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法》中规定的草原植被恢复之外,在生态环境补偿费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增加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对征收的对象、范围、标准等基本内容作出说明。

四、结语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是相对动态发展着的,作为《环境保护法》的支撑,在经历社会一系列变迁之后,理应作出适时调整。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个很好的契机。正是此时,要抓住时代的脉络,贯彻新思想、新理念,以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为基石,完善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期待这次的修改能为环境保护法律事业的欣欣向荣推波助澜。

注释

[1]

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2]

李启家:《中国环境立法评估:可持续发展与创新》,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年第3期。

[3]

李淑文:《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思考》,载《求索》2007年第1期。

[4]

吕忠梅著:《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249页。

[5]

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

77页。

[6]

李启家、蔡文灿:《论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整合与拓展》,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生态法学结课论文

论文题目: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专业、班级:

法学

0802班

号:

080601041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参考文献

[1]

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2]

李启家:《中国环境立法评估:可持续发展与创新》,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年第3期。

[3]

李淑文:《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思考》,载《求索》2007年第1期。

[4]

吕忠梅著:《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249页。

[5]

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

77页。

[6]

李启家、蔡文灿:《论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整合与拓展》,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

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年*月*日

篇2:某某环境保护局生态科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范本

某某环境保护局生态科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范本 本文关键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环境保护,生态,范本

某某环境保护局生态科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范本 本文简介:某某环境保护局生态科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范本今年以来,生态科在县局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和关心下,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现将一年来本科室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坚持生态立县,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2015年成功创建“安徽省生态县”,县委政府拉高标杆,自我加压,致力于打

某某环境保护局生态科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范本 本文内容:

某某环境保护局生态科2017年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计划范本

今年以来,生态科在县局领导和同事们的支持和关心下,圆满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现将一年来本科室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生态立县,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

2015年成功创建“安徽省生态县”,县委政府拉高标杆,自我加压,致力于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为目标。为积极响应习总书记视察xx时指出的,要把xx打造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样板县的号召,我局及时启动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相继出台《xx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规划》(2015-2020)、《xx县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生态制度顶层设计。2017年,处于国家创建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县的机遇期,我局高度重视,多次专门到省环保厅就创建工作进行专题汇报,积极准备申报材料,全面配合现场验收。得益于xx县得天独厚的政治和生态发展优势,我县于9月18日荣获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荣誉称号。为贯彻落实县政府生态立县的战略思想,2017年成功创建省级生态乡镇4个:槐树湾乡、全军乡、果子园乡、沙河乡,截至目前,我县共有20个乡镇被命名为省级生态乡镇。同时,成功创建包括青山镇抱儿山村、沙河乡碾湾村等27个市级生态村,实现生态村全覆盖。

二、开展“绿盾”行动,落实天马自然保护区环保督查行动。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及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教训,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引以为鉴、举一反三,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我县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努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xx样板。突出问题导向,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梳理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掌握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状况。根据遥感梳理结果显示,安徽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测变化点位多达120处,目前仍有24处未整改到位,根据中央、省环保督查反馈意见以及国家7部委联合开展的“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督查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清单,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徽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及环保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金政秘〔2017〕130号)要求,建立天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绿盾2017”专项行动及环保督查问题责任清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排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三、划定生态红线,不断优化生态空间和格局。

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行严格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生态保护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保障与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上半年,省政府对2016

9

月的“划定方案”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征求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件精神,结合xx县情,经认真研究,对生态红线的划定提出修改意见上报省政府,红线保护范围占国土总面积的53.94%。根据《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对全县红线保护范围的工业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管理与整治。

四、重视土壤污防,不断提升生态质量。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推进,2017年土壤污控取的明显成效。

(一)、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加快构建治理和修复体系

启动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按照“打基础、建体系、重协调、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信息数据库。深入开展县域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农用耕地、建设用地主要污染源,制定《xx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和目标,建立项目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参与制定《xx县2017年茶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过茶园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大力开展土壤改良、地力培肥和综合治理等工作,茶园土壤贫瘠化、酸化等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二)、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核实工作,建立污染防控体系

农用地土壤面积较大,受污染范围广,承载着保障农产品数量安全和质量安全的重任,是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7〕31号)和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核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全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其空间位置、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进行了逐一核实,在此基础上,补充划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单元,对农用地详查点位进行了核实、调查与补充,经认真核实,我县共计确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8家,核实农用地详查点位64个。为加强管理,建立了详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层层落实相关部门、相关队伍、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

(三)

、提升防控检测能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

加快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耕地、林草地和污染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设置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监测分析,初步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日常监管跟踪,落实项目进展定期报告制度。

为扭转我县金属矿开展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状,我县选取金铜矿业为试点,制定《xx县汞洞冲铅锌矿土地生态修复方案》,采取科学的系统修复技术,对污染场地进行生态修复,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将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为改善垃圾堆埋对我县土壤的污染,在对全县废弃垃圾场进行全面细致摸排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县垃圾填埋场闭库封场整治实施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工程。

2018年工作计划

一、在荣获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荣誉称号后,生态科将再接再厉,充分利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的品牌效应,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生态科工作的突出地位,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为建设美好xx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继续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常规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监测布点取样工作,落实汞洞冲铅锌矿土壤污染修复计划。

三、协助林业局、水利局做好天马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

四、协助梅山镇红河社区、青山社区、红村社区省级绿色社区完成验收工作。

个人工作总结与计划

时光流逝,在繁忙的工作中不知不觉我们就要走完2017而迎来2018年。我是今年4月份加入xx大家庭的,回顾在xx的这半年的工作、生活历程,作为xx销售团队中的一员业务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且和团队内其他同事建立起信任、合作、默契的团队关系。虽然未能完成公司制定的区域销售目标,但却朝着公司制定的目标努力迈进,当然未能完成是因为存在不少的问题,为了给来年工作提供更好的规划,我在此将本年度接收工作以来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制定2018年的工作计划。

述职部分

在我们xx环保节能电器有限公司里,我的职位是镇区业务,说到底就是负责xx在东莞市所下辖的6个镇(大郎、东坑、桥头、企石、横沥、常平)的直营销售与协助代理商做好代管区域市场维护这方面的工作。从今年四月进入xx开始,我逐渐认识到作为一家成功运作的销售公司,除了拥有一批敬业忠诚团结进取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的销售人员,还需要一个高素质,英明果断,能把控市场起伏敢于决断的领导团队。这点,也是xx团队能够不断发展、壮大的因素之一吧。

从刚加入xx到8月

,我是负责另外一个区域的工作,对于过去种种,这里就不做多提。8月份因工作区域调动,我来到了常平,刚来时我第一步做的工作是,对整个区域进行摸底,对区域内各个经销商(合作客户以及待合作客户)分布情况了解清楚,其次了解合作客户在合作中有没什么问题或建议,能否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解决;未合作客户没有合作的原因是什么,以及确定后续有没有合作的可能,在接手以后的近四个月中,我所负责的区域内业务基本上呈上升趋势。各渠道门店年度销量大部分是上升的,并且综合电器业务方面,在两个镇上新开了门店。当然也有一家店面销量下滑,我总结了一下原因、经验,争取在来年的工作中扭转这一下降趋势。这其中直营区桥头、企石、横沥三个镇的销售业绩增长比较明显,当然这也离不开前任业务对市场良好的维护以及进入销售旺季的原因。而在电器三大类品种燃热、电热,厨具当中,厨具的销量最大,其次是电热,燃热最低。当然销量最大的厨具,在各个镇、店面的销量差异比较大。在企石、横沥二镇的一些店铺,有的厨具销量多大6个单位,而有的销量为0。这说明在一部分地区,对厨具的潜在消费需求有待于下一步在2014年,就可以大力开发。这将是我们来年提高销售量的有力增长点。说到美的大家最熟悉的可能是它品牌下的其它产品,厨房电器和热水器对于美的来说算是后起之秀。而我们xx做的就是在美的这颗大树下,拓张其在热水器、厨房电器领域的业务。

总结部分

总结回首这走过的半年,我认为自己的工作通过自己认真的态度,不管是在市场方面还是个人能力方面都有所提升。

纵观xx面对的厨具、热水器行业,呈现出城市市场深挖高端产品潜力,农村市场需求将放量的趋势。而我主要负责农村或城镇的业务。厨电产业属于传统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加上近年来国家对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导致购置全套家电的需求降低,导致厨电市场增速放缓。不过随着人们对生活水平的追求不断提高,新型厨房电器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加之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大规模普及的燃气灶、油烟机、微波炉等产品经过数年的使用已经频临更新换代。

近几年随着国家的家电下乡、节能补贴等政策的出台,农村家电市场需求呈现放量式增长态势,特别是厨电产品,尚处于开发初期,像消毒柜、电烤箱、油烟机等产品才刚刚开始在农村地区普及,未来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正因为农村市场待开发,更需要厨电厂商抓住细分市场的机遇,推出适合农村地区使用的操作简便、性价比高的产品,推进农村用户对现代厨房电器的认知,促进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为此,整体厨房这一产业将成为我国厨电行业下一阶段的另一热点。另一方面,以洗碗机、净水设备、榨汁机为代表的新型厨房电器,目前仅仅是在高端消费市场有所建树,但整体市场的辐射以及用户拥有率还很低,未来出点生产企业应抓住厨房电器更新换代的契机,加快新型产品概念的推广,特别是与整体厨房的搭配或许能够极大的加速新型厨电产品的普及。未来,随着消费者口口相传的口碑效应,以及厂家的持续推动,各类新型厨房电器将不断进入消费者的家庭。

总之,我认为乡村市场的家电潜力还是非常大的,热度不减。

很荣幸能与各位同事共同进步,我也在大家的身上学到不少的知识。半年以来我心中最大的感受便是要做一名合格的销售人员不难,但要做一名优秀的销售人员就不那么简单了。我认为:一名好的销售人员不仅要为人谦和正直,对事业认真兢兢业业。

而且在思想政治上、业务能力上更要专研。我,作为一名年轻的销售员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很多。所以我很感谢公司能让我在11月份有机会去到美的工厂总部参加美的全国旗舰店的一个培训,让我学习到了系统化的产品知识培训,顺带参观了美的现代化的宏伟壮观的生产流水线,更是有幸见识到芜湖总部的KA系统终端物料摆设及出样陈列标准化所带来的视觉享受,对于我今后工作的开展有着莫大的帮助。

明年规划

通过这半年的工作,我很幸运学到了不少东西,业务上也努力做了一些成绩。但这还远远不够,尤其在新市场开发方面上还显得稚嫩。我将在未来继续多学,多思、多试努力把工作做的更好。

我的计划

1、维护市场:目前现有网点还有一定的潜力待挖掘,大都有一定上升的空间,通过近几个月的努力,后续发力很强的客户也不少,如桥头光明、企石晶典、华声系统店等客户,相对起以往的数据,有明显的增涨。

2、除维护现有合作客户以外,明年加大对大郎、东坑等镇的业务开展,同时争取在其他几个镇增加新开店铺,当然主要精力是放在区域内公司产品相辐射对比较薄弱的地方,如建材城,橱柜店以及地标卖场,目前进展缓慢。

3、这样进一步拓张市场。此外对于销量较小的燃热这一部分,要加大宣传和渠道建设。努力争取2014年的整体销量会有一个大大的提升。因为从13年来看,在电器三大类品种燃热、电热,厨具当中,厨具的销量最大,其次是电热,燃热最低。当然销量最大的厨具,在各个镇、店面的销量差异比较大。

3、不但如此,还要进一步改善和渠道店铺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强化xx在我负责区域内的业务影响力。

篇3: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环境保护,企业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炼化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坚持实行污染物达标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炼化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坚持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原则,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努力建设环境友好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和各销售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员、全过程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炼化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炼化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六条

专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股份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

(二)

负责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和检查各单位体系的运行;

(三)

制定炼化企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组织、督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五)

监督检查环境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和评价;

(六)

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组织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指导循环经济发展;

(七)

组织环境保护科研攻关,环境保护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

(八)

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和技术的交流培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九)

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

负责环境保护统计管理;

(十一)

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

第七条

炼化企业总经理(厂长)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炼化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其他各业务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第八条

炼化企业应当成立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炼化企业HSE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环境保护职责包括:

(一)

贯彻政府及股份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四)

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

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六)

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炼化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统一管理。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处长或副处长,设立环境保护科,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炼化企业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科长或副科长,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炼化企业主要基层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环保工程师或环保技术员;其他单位应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可由技术员兼任。

第十一条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一)

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股份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上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制订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

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监督隐患治理计划制定和落实;

(三)

负责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和检查基层单位体系的运行;

(四)

协调组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

推行清洁生产活动,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六)

组织环境保护科研攻关和环境保护技术的论证及推广应用;

(七)

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和技术的交流培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八)

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建立环境保护基础资料;

(九)

组织环境保护监测计划的制订和执行;

(十)

组织和参与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的调查和处理;

(十一)

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

炼化企业各业务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环保职责,其中:

(一)

规划计划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将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项目列入规划计划,组织污染防治、治理项目的实施;

2、协调组织审定环境保护项目计划,落实环境保护投资。

(二)

财务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审定环境保护投资计划及财务预算,按照预算落实资金,并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2、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协助办理项目减免税事宜。

(三)

生产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试生产、生产及开停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2、组织制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落实。

(四)

设备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设备日常维检修、装置停车检修等环节的环境保护管理;

2、负责污染处理、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将污染处理、监测设施纳入日常设备管理。

(五)

技术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落实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措施;

2、负责将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等科研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六)

人事和监察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环保机构及人员的设置和配置;

2、负责督促落实全员环境保护教育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岗位培训;

3、负责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分,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七)

法律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环境保护普法宣传教育;

2、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立;

3、负责环境保护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和合同管理;

4、参与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

销售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负责炼油化工产品及化工原料产品的销售环节的环境保护管理;

2、负责有关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信息收集和传递。

(九)

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十)

企业文化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

1、协助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2、参与环境保护先进评选工作。

第三章

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活动中,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层层分解和控制。

第十四条

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落实环境管理方案,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手段。

第十五条

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环境保护项目及相应投资,确保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六条

炼化企业应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第十七条

加强环境监测管理,逐步实现环境监测标准化、自动化和网络化,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并单列环境保护费用。

合同委托方应在合同中将环境保护信息清晰传达给合同受托方,并对受托方履行环境保护条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新建项目按以“以新带老”原则,对老装置遗留的环保问题,要同步治理。项目建成后,其产生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四条

炼化企业发展规划应包括环境保护篇章,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章

污染控制与治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员污染控制,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措施,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先进、成熟、实用的技术治理现有污染源。隐患治理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对污染问题突出、影响面大的隐患要限期治理,限期仍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关停。

第二十七条

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炼化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设施应确保长周期稳定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停运;确须拆除或停运,必须经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条

对生产装置进行检维修时,应做好开、停工期间的防治污染计划,并对产生的废弃物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炼化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按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委托其它企业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时,应核实被委托方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达到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立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按股份公司统一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建立环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炼化企业应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生产作业的基层单位应制订并实施环境保护方案,防止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三十五条

炼化企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条

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或者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环境监理报告。

第七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八条

射源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的采购、废弃应按国家法规要求,申请办理准购证和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放射作业场所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涉及到放射性同位素跨地区使用的,应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发生辐射事故后,施工或使用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当地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炼化企业应定期对放射性场所和装置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的场所和装置,责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后组织验收。

第八章

清洁生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采用采用能耗低、物耗少,低污染或无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对环境污染。

第四十三条

炼化企业应积极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第四十四条

炼化企业环保治理要与清洁生产方案相结合。

第九章

环境污染事件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控制污染的应急设备,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第四十六条

发生污染事件,按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上报。

第四十七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炼化企业应当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上报。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地点、发生时间、事件起因、事件损害或可能的损害、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重要情况。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下达后,各炼化企业应以正式书面报告专业公司。

第四十八条

外来施工或承包单位应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环境保护内容,并按要求作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应做出及时反应,造成污染事故的应由责任方承担污染赔偿和接受处罚。

第十章

环境保护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炼化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举报环保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给予保护。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一条

各炼化企业和销售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油化字[2000]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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