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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10-17 09: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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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文简介: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8)九法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

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文内容:

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与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8)九法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系1999年1月由“重庆大城建筑工程公司”更名而来。

1996年4月1日,由被告十八冶作为总承包方(甲方)与重庆大城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分包方(乙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位于中粱山的庆铃涂装辅助设施、环境工程的土建工程承包给原告,工期从1996年4月1日到1997年6月30日,工期450天,工程暂定价款350万元,最终造价以审核结算为准,工程款支付为甲方在次月按上月审批进度报表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至结算值的95%时暂停支付,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结清;工程执行市91计价定额,甲方依据审定的结算造价收取乙方8%作为总包管理费,工程安装部分保修期为1年,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1996年10月5日,被告十八冶作为总承包方(甲方)与重庆大城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分包方(乙方)又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位于中粱山的庆铃变速器工程厂房内辅助设施、环境工程的土建工程承包给原告,工期从1996年10月5日到1997年8月31日,工期325天,工程暂定价款200万元,最终造价以审核结算为准,工程款支付为甲方在次月按上月审批进度报表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至结算值的95%时暂停支付,留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结清;工程执行市91计价定额,甲方依据审定的结算造价收取乙方8%作为总包管理费,工程安装部分保修期为1年,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施工。施工过程中,受被告十八冶按排,原告增做了部分涂装A列、D列临时道路、涂装围墙、锻造平基础、变速器临时道路、锅炉房辅房工程、涂装锅炉房平基等合同外辅助工程,经原告与被告十八冶对该增加部分工程的结算,结算值为821046元。1997年10月,包括增加部分在内的全部工程完工。1998年10月,工程保期到期。

1997年1月14日,原告与催达康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分包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转包给催达康,并约定催达康给付原告管理费为工程总造价的21%等,该合同签订后,催达康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该工程于1997年10月完工。

2000年,催达康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十八冶,要求原、被告支付工程款1742440.34元及逾期利息。2000年12月1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九民二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原告支付催达康工程款96.5万元;2、驳回催达康要求被告十八冶承担连带支付的诉求。

2002年,债权人催达康向本院申请执行原告工程款。

2003年1月21日,本院执行局向被告十八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停止支付原告工程款120万元。

2005年10月19日,原告以被告十八冶对原告有债务为由,要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行被告十八冶欠付原告的工程款。

2006年4月28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被告十八冶发出公函,因该分包工程未决算,协助执行的款项无法扣划,要求被告十八冶对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尽快进行核算,以便所欠款项扣划本院。由于被告十八冶未与原告一直未办理财务决算,无法进行执行。

2007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十八冶发函,要求尽快办理财务决算,同日,原告向本院执行局发函,请求法院要求被告十八冶进行财务决算。

2003年11月5日,原、被告对两个合同约定的整个庆铃项目工程一并进行结算。其中,涂装土建工程结算为6767066.94元、变速器土建工程结算为5389167元、锻造土建工程结算为385499元。2003年11月7日,原、被告对两个合同约定的整个庆铃项目的“三材”价差一并进行结算。其中,涂装结算为141617.97元、锻造结算为11851.72元、锅炉房结算为14635.95元、变速厂结算为59497.67元。截止至2002年12月31日,被告十八冶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8795521.14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十八冶办理工程款的财务决算,以便及时付款。

审理还查明,2006年8月25日,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发出中冶集企(2006)143号文件,对被告十八冶改制总体方案进行批复:同意以被告十八冶业主资产为基础,吸收部分员工和战略投资者入股,以分立改制方式设立被告中冶建工······,2006年11月3日,被告中冶建工成立,被告十八冶为被告中冶建工股东之一,出资额为120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17.65%

审理中,原告认为,工程早已完工,工程款也经双方结算,整个工程包括增加部分、材料价差总工程款结算值为13590382.25元。而被告只支付的8795521.14元,就以未办理财务决算,至今未支付余下款项。同时,由于被告在结算后,未办理财务决算和支付余下工程款,应承担逾期支付的滞纳金。因原告计算有误,只起诉了2822560.58元,对其他未起诉部分予以放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三希公司系重庆大成建筑安装公司因更名而来,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原告三希公司与被告十八冶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至结算值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最终造价以审定结算值为准。工程于1997年10月完工后,但双方才于2003年11月5日和2003年11月7日对两个合同约定的工程一并办理结算,结算值为12769336.25元。而施工过程中,原告又增作的合同外辅助工程,双方对于增加部分工程的结算值为821046元。原告与被告十八冶结算后,被告十八冶以未办理财务决算,拒不支付原告余下工程款,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关于对工程总结算金额以及包括增加部分的结算,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提出的工程总结算金额13590382.25元,本院予以确认。因此,整个工程包括增加部分,总工程款为13590382.25,扣除已支付的8795521.14元和按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结算造价8%作为总包管理费1087230.58元,即(13590382.25元×8%=1087230.58元),被告十八冶尚欠3707630.53元未付。因双方合同未对逾期付款的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03年11月7日,整个工程的结算才办理完毕,故从2003年11月7日之后,被告就应当向原告支付余下工程款。因此,从2003年11月8日起,被告就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以2003年11月7日工程结算后,原告一直未要求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为由,到原告起诉之日,早已超过诉讼时要求驳回的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2003年11月7日之后,原告因催达康申请执行原告工程款的案件,原告以及一审法院执行局多次要求被告十八冶与原告办理财务决算,以便支付工程款,而被告以未办理财务决算不进行支付,且原、被告至今也未办理财务决算。故原告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未超过。

关于被告中冶建工与被告十八冶连带责任的问题,中冶建工与十八冶系两个不同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原告认为,中冶建工与十八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审理中,被告中冶建工明确表示,在被告十八冶承担责任不能的情况下,其愿在被告十八冶对中冶建工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意思表示是自愿对十八冶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十八冶在被告中冶建工的出资额为1200万元,所以,被告十八冶在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不能的情况下,被告中冶建工应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据此判决:一、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822560.58元及利息(以2822560.58元为本金,从2003年11月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被告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8850元,由原告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该费用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缴清),被告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负担30850元(该费用由被告十八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一审法院缴清)。

宣判后,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为:1、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时效问题,2003年11月5和7日双方办理工程结算,被上诉人就应当知道上诉人是否欠工程款,但被上诉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虽然法院给上诉人来过公函,但不能视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债权的证据,2008年5月20日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如果法院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请,利息不应主张,因未进行结算,金额未确定就不应计算利息;2、原审法院错误将821046元工程认定合同外辅助工程的结算值,821046元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双方2003年11月5日和11月7日的结算囊括了被上诉人在该工程产生的全部工程款,不能将821046元重复计算;3、原审法院对营业税漏判,上诉人已提交了纳税的发票,履行了纳税义务,在计算欠付工程款时应扣减该费用,税费代扣代缴是依法进行,被上诉人放弃的诉讼请求是其民事实体权利,不应是法律规定的内容;4、一审法院认定三希公司更名时间、更名名称的演变错误;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

本院审理查明,1997年11月19日,“重庆大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更名为“重庆三希建设公司”,2000年10月17日,“重庆三希建设公司”更名为“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1996年4月1日和1996年10月5日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中分包方为重庆大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但签章为重庆大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1997年9月30日,庆铃涂装车间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优良,1997年10月30日庆铃变速器车间主厂房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元国在一审中表示工程款为13590382.25元-已付款8795521.14元-管理费1087230.58元-税费468868.19元=3238762.34元,只起诉2822560.58元,其余放弃。其余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工程1997年9月30日、10月30日竣工验收后,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11月5日、11月7日对两个合同约定的工程一并办理结算,结算值为12769336.25元。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增作工程办理了结算,结算值为821046元,故工程结算金额为13590382.25元。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已支付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8795521.14元,合同约定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结算造价8%作为总包管理费即1087230.58元(13590382.25元×8%=1087230.58元),对于税费468868.19元(13590382.25元×3.45%=468868.19元)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也承认应由其负担,则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尚欠3238762.34元未支付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放弃部分权利,只请求给付工程款2822560.58元,本院予以确认。2003年11月7日双方已结算完毕,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故从2003年11月8日起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对于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虽然2003年11月7日双方对工程办理了结算,但未进行财务决算,债权债务金额不能确定,诉讼时效并未超过。对于不应计算利息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付至结算值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工程1997年9月30日、10月30日竣工验收,但2003年11月7日双方的结算才办理完毕,工程款应于2003年11月8日支付,上诉人没有支付工程款就应支付利息,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821046元增作的工程款是否囊括在2003年11月5日和11月7日的结算中的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对此进行了单独的结算,有双方确认的结算书,上诉人并不能证明之后的结算书中已包含了该增作部分的内容,故上诉人以工程有重复结算为由要求扣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税费扣减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在起诉时已将税费扣减,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扣除税费还欠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238762.34元,重庆三希建设有限公司只起诉2822560.58元,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50元,由上诉人中国第十八冶金建设公司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理解

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承发包施工合同造价,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维护施工合同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施工合同主体双方的合法利益,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因此,正确理解《解释》不仅有助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准确处理,也有助于施工合同主体双方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根据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况,笔者现就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一些理解和看法。

一、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的确认问题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为保障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从依法保护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解释》第1条和第4条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确认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针对第一种情况法院或当事人很容易分清合同是否无效,而第二种情况在实践中很难辨别,如果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一般按有效合同处理。《建筑法》第13条、第26条和第65条虽然也禁止了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的承包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解释》更清晰地表达了法律对这类合同的评价,对处理这类产生于民事诉讼方面的纠纷提供的具有操作性的依据;第三种情形,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详细规定了三种必须要使用招投标方式的工程项目,并且在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和第57条规定了六类中标无效的情况,《建筑法》也在工程发包承包的相关章节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实际中需注意的是对不是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为由,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四、五种情况在建筑市场上普遍存在,《合同法》与《建筑法》在相应章节做了有关规定,但由于分别存在着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分包两个合同,在实际认定和处理时相对复杂得多。因此,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价部分由当事人取得无法律依据,《解释》此次明确规定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以“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二、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问题

《解释》第1条和第4条中确定了五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但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不受法律保护,仅是当事人双方不能依据合同产生预期的结果。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但承包方付出了劳动,投入了资金,发生了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上述财产只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其价值并未改变,并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承包方理应得到合理补偿,而得到补偿的前提必须是合同标的物为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包括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解释》第2条和第3条中规定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施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自然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规范,但是《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完全无法适用,尤其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要求“予以返还”,这无论对于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是无法接受的。而“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又过于粗疏,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往往通过造价鉴定确定实际折价补偿的工程款,而造价鉴定的依据通常是政府部门公布的不同时期的“定额”,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要比“定额”低许多,这样对于承包方来讲,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显然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因此,《解释》规定按照“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方法作出补偿,从操作上看不失为一剂良方。但是从另一个方面看,规定无疑是默认了只要工程能够通过竣工验收,无效的合同的内容也可以变相执行。同时,还需注意的是规定只说明“参照”执行,到底哪些是可以直接执行的,哪些是不能直接执行需要变通的,在未来还需要进行一个较为统一的认识,至少在一定范围内是需要统一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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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新“纪律作风建设活动月”总结

新“纪律作风建设活动月”总结 本文关键词:纪律,作风建设,活动

新“纪律作风建设活动月”总结 本文简介:饶河县人民检察院2013年“纪律作风建设活动月”总结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院关于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活动精神,扎实推进纪律作风工作,求真务实,注重实效,按照市院活动《方案》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活动,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全员思想认识根据市院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纪律作风建设活动月》

新“纪律作风建设活动月”总结 本文内容:

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2013年“纪律作风建设活动月”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院关于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活动精神,扎实推进纪律作风工作,求真务实,注重实效,按照市院活动《方案》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活动,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全员思想认识

根据市院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纪律作风建设活动月》实施方案文件内容要求,我院党组高度重视,立即投入到贯彻落实的具体行动中,组织召开党组会专项纪律作风教育活动,统一思想,研究部署活动工作安排和措施落实,成立检察长牵头的领导小组,制订活动实施方案。同时召开全院干警大会,认真学习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高检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程锏锋对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活动动员讲话,对活动进行的方式步骤和达到的效果提出具体要求,引导干警充分认识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主抓纪检工作副检察长毛传生根据上级的精神详细对活动的步骤要求进行了部署,同时通过对政法机关、检察机关查处通报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警示教育,突出强调上级院在目前各项工作紧张运行过程中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活动,说明此项教育活动意义重大。通过检察长动员讲话和纪检组长部署工作、警示教育,使全体干警有了更深刻认识,为开展好纪律作风教育活动打下扎实基础。

二、认真组织学习,扎实掌握各项纪律规定

我院通过局域网《学习园地》、《制度规定》栏目,组织干警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严禁检察机关在内部公务活动和交往中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规定》、《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禁酒令”、公车管理使用等检察人员廉洁从检纪律规定。三是认真学习执法办案规定。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办案安全、办案纪律、“一案三卡”、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同步录音录像等执法办案规定。按照市院要求,有针对性的组织学习及高检院、省院给予车辆使用管理等项纪律规定,将《严禁检察机关在内部公务活动和交往中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内容卡片发到每个干警手中,使大家对上级规定熟记掌握、发挥监督作用。

三、深入查摆问题,剖析和制订整改措施

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刻查找“风险点”、制度执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剖析问题根源。一是广泛开展开门纳谏活动。采取设立征求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登门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服务对象及兄弟政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深入科室帮助各部门分析剖析问题。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分别与各分管部门进行座谈,帮助查问题倾向,剖析原因危害,交流思想,加深了解,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深刻查摆存在的问题。对各科室部门下发了“检察人员廉政档案表”,分类分项填写。查摆各部门和干警个人“风险点”、制度执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查摆出来的问题,精心整改落实,真正把整改问题的效果及时体现到各项检察工作中。

四、完善修订制度,认真组织检务督察

虽然我院多年来通过专项活动制订了一整套制度规定,但随着形式发展工作需要,通过开展清理和检查,对已有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认真梳理,将2013年《全院综合考评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修订,明确了干警上班签到、上岗着装、集体活动考评的具体规定,突出奖惩作用,纪检组、政工科每月抽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通过坚持量化考评保证办案纪律、工作纪律、各项活动和通过局域网上开展学习讨论、布置工作和汇报,真正达到各项制度纪律规定的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以科学的评价考核推进检察工作发展和队伍建设水平的提升。同时还制订了《树立检察机关形象严肃检容风纪规定》,修订了《执法办案监督制度》、《办案工作区管理使用规定》、《车辆管理规定》、《关于对干警加强八小时之外工余管理监督的若干规定》等多项制度,通过全面结合组织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为民务实清廉”等主题实践活动、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专项活动,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和监督。

结合教育活动的开展,认真开展检务督察。院党组对加强办案安全、车辆管理、落实禁酒令、案件收缴款物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认真制订了检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以办案安全领导小组牵头,制订我院办案安全工作实施方案,逐级签订办案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状和警械使用管理责任状。全面开展办案安全、车辆管理、警械管理、落实禁酒令、对案件收缴款物情况专项督察工作。自年初以来由院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对执行政法委、上级检察院的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了多次督察检查。通过对警车牌号、保养、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工作之外时间和周六假日警车统一管理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均能严格执行警车定编管理,统一车牌号码,完善车辆手续、建立维护管理档案,严格执行出车登记审批制度和燃料专项管理规定。经组织纪律检查对遵守检察风纪和“禁酒令”情况进行督察,防止了干警酒后驾车的问题,保证有令禁止。对车辆由各科室办案使用,院办公室无法随时有效管理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要求,办案用车由科室负责人专门审批分派使用,其他管理由院主管检察长负责。为防止办案中随时用车干警随意驾驶的问题,明确要求,自侦科室确定专人负责驾驶,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对燃料、车辆修理必须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同意,严禁随意使用和支出费用。对我院自2013年以来办案中收缴赃款、赃物,扣押冻结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我院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办案中扣押涉案款,全部存入县财政局帐户管理,并确保进行了罚没和返还,手续完备,没有坐收坐支情况。在督察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发现办案工作区询问室等科室设备缺少情况,目前以全部解决。对警车出警登记不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全部得到解决。

通过教育活动的开展,在机关纪律作风、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着个别认识上、执行纪律方面的现象和问题,将随着活动的深入和制度落实教育活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的开展,全面解决好,确保活动扎扎实实取得成效。

篇3:文昌镇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考核评价试点工作进展汇报

文昌镇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考核评价试点工作进展汇报 本文关键词:文昌,党组织,试点工作,汇报,进展

文昌镇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考核评价试点工作进展汇报 本文简介:文昌镇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尊敬的各位领导:欢迎到我镇检查指导工作。根据开展试点工作情况督查文件要求,现将我镇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今年7月,文昌镇党委被市委确定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试点镇乡后,镇党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

文昌镇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考核评价试点工作进展汇报 本文内容:

文昌镇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试点工作

开展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欢迎到我镇检查指导工作。根据开展试点工作情况督查文件要求,现将我镇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今年7月,文昌镇党委被市委确定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试点镇乡后,镇党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深入学习为基础,以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以实践创新、推动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自我组织、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在“深”字上下功夫、“新”字上做文章、“实”字上出成效,切实增强了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效保证了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稳步提高。

一、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镇党委把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与创先争优活动和西部大开发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紧密结合,着力在全镇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中营造终身学习的工作氛围。一是专门成立了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亲自挂帅,分管副职领导直接负责,相关中心(站、室)负责人全力配合,具体检查考核、督促指导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试点工作。二是根据市委安排部署,镇党委于7月16日及时召开了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动员大会,制定下发了《文昌镇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研究确立了黄湾村、民族巷社区党支部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试点支部,建立了党委中心组联系点制度,班子成员分片包干,主要领导亲自担任试点支部指导员,为今后全镇各支部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三是结合我镇实际,针对下属党支部的不同类型,经过镇党委反复征求意见,最终研究制订了《文昌镇农村支部学习型党组织考评细则》、《文昌镇社区支部学习型党组织考评细则》等四种考核细则,从学习制度、学习阵地、学习记录、学习体会、学习效果等方面逐一细化考核指标,为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狠抓集中学习,确保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取得实效

为了确保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取得实效,镇党委通过积极健全完善学习制度、创新学习形式、狠抓学习成效等形式,在镇党委扎实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实践活动。一是建立了学习制度。健全完善了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和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制度,建立了党支部党员读书会和学习交流会制度,鼓励党员干部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自学活动,在党员队伍中形成了良好的学习风气。二是狠抓了学习教育。结合创先争优、西部大开发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镇党委统一定制了学习书籍,班子成员一律制定了学习计划,坚持每周一、五集中学习讨论日雷打不动,党委班子成员轮流领学,党员干部带头自学、带头记笔记、带头撰写心得体会、调研报告和理论文章,全镇干部平均每人撰写心得体会3篇,学习笔记均在15000字以上。同时,镇党委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专门组织编印了《文昌镇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大学习大讨论参考资料汇编》,并通过整修党委会议室、配备电教设施等,为镇党校教育培训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三是建立了考试制度。在认真组织机关干部积极参与全市“法律与专业培训”考试基础上,为检验学习成果,保证全镇基层干部真正做到学有所得,镇党委专门研究下发了《关于对全镇基层干部进行政治理论考试的通知》文件,在10月中旬对全镇干部进行一次理论知识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与村级“两委”换届选举有机结合,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有力促动了学风转变。四是创新了学习载体。开展了“读好书、精读书”活动,要求每名干部每半年精读一本好书,不仅要明确读什么书,还要求积极撰写读书心得,确保干部职工都能在“爱读书、读好书”中获得新的提高。同时,大力挖掘基层文化中心、党员活动室、农家书屋等学习教育资源,积极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不断提升党员干部学习教育效果。镇党委组织专门力量编印了《时代文昌》学习周报向全镇各党支部发行,周报设有“理论知识”、“经验交流”、“心得体会”、“主题实践”、“时事动态”等专题栏目,收集报道理论文章、心得体会和典型事迹,促动全镇党员干部深入交流学习。民族巷社区党支部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通了“民族巷社区学习博客”,成为了党员群众学习交流的主阵地。黄湾村组织部分党员干部建立了学习QQ群,及时交流学习动态。

三、突出实践创新,确保全镇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围绕大棚提质增效、城建开发、征地拆迁、“两管三评一推优”、“创先争优”等重点任务,镇党委始终把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溶入常规性工作,植根于破解经济发展难题之中,紧盯任务抓落实,查找问题促整改,突出实践求创新,力促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用实际业绩检验学习成效。今年7月份,镇党委先后组织70余名党员群众召开了一次镇域经济半年观摩评促会,邀请人大代表、普通群众现场检验镇、村、居半年工作,集中座谈研讨各村今后的发展出路,有效激发了各村抢住机遇、大干快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雍楼村通过半年经济评促,围绕城中村民居改造重点,积极争取落实李家大桥农居改造项目,仅用1个月时间随即办理了项目批复,为该村来年城建开发奠定了基础。二是以思想大解放推动经济大发展。为切实预防自我陶醉、小胜即满的消极思想,镇党委组织干部到吴忠市马莲渠乡、金银滩镇和中宁恩和乡“取经”,积极学习兄弟镇乡在党员干部学习考核方面的好经验。8月26日,镇党委组织班子成员及村、居支部书记30余人,先后深入永达线节水农业示范区、宣和镇工业园、柔远镇黄河古镇示范点、美利工业园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基地等现场进行观摩和学习,不断激发党员干部谋发展、争先进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三是靠机制创新促动工作全面落实。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考核评价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镇党委把机制创新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结合镇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到的意见建议,专题研究制定了“重点工作班子成员挂牌督办销号制”、“业务工作干部日查日清评估制”等制度,全面推行了“两管三评一推优”干部管理新机制,有效推动了重点工作任务的及时落实。今年以来,全镇招商引资已有3家企业投资建厂,实际落地生根的总投资就达2.5亿元以上,而且都能在年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这在文昌工业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历史性的突破。城建开发、第三产业发展、设施农业提质增效等工作均呈现出齐头并进、蓬勃发展的好势头,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与重点工作真正实现了两不误、两促进的实际成效。

四、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

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我们取得了阶段性地活动成效,但同市委的要求相比,我们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学习氛围还不够浓厚,一些党员干部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除参加集中学习外,自主学习的时间、精力得不到保证;二是学习深度不够,大部分党员干部仅限于读报纸、学文件、看书籍,还没有真正从思想上领会精神实质;三是学习效果有待提高,部分党员和基层支部还存在

“空学”和“盲目学”等现象,学习实际效果有待提高。

针对上述问题,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抓好具体工作:一是将进一步强化广大党员干部对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的重要性的认识,转变学习观念,摒弃错误学风,树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理念。二是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按照机关、农村、社区、企业几个层面,着力强化对学习方法、学习形式和学习成果转化的指导。三是进一步加大督促和检查力度,对基层党支部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时数、学习笔记以及档案建立等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促进全镇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取得真真正正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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