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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4 09:16:47

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文关键词:实施方案,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通知

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文简介:费政办发〔〕号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现将《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一月九日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生态县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

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文内容:

费政办发〔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

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生态县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及《关于批准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的通知》(环发[2007]1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实现历史性转变为契机,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建设活动为重点,围绕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按照“立足监督、联合执法、各负其责”的原则,深入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强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着力查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及违法案件,进一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生态安全保障。

2、

范围及期限

(1)

范围:费县所辖全部行政区域。

(2)

期限: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工作机制:初步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的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

(二)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能力、执法手段得到较大提高。

(四)加大监察力度:对资源开发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小城镇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秸秆禁烧区、特殊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活饮用水保护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风景旅游区)等重点领域的现场监督检查逐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主要内容、依据、执法形式和目标

(一)小城镇建设

1、主要内容:新、扩建小城镇和城镇资源开发过程中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侵占破坏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情况,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达标情况。

2、依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3、执法形式:专项执法检查。

4、目标:防止新、扩建小城镇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加强特殊生态保护区的保护,促进镇、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确保饮水安全。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1、主要内容:划定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严禁在禁养区内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现场监督检查,实现污水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开展畜禽养殖场排污收费工作,对环保养殖场、建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或沉淀池等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设施、污染物零排放的养殖场依法不予收费;大力推广生物发酵舍养殖技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办法》。

3、执法形式:联合执法。

4、目标:防止烟尘污染,确保民航、公路、铁路交通运输和高压输电线路安全,促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三)秸秆焚烧

1、主要内容:加强对秸秆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行为的监督检查。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3、执法形式:联合执法。

4、目标:防止烟尘污染,确保民航、公路、铁路江铜运输和高压输电线路安全,促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四)镇村工业污染防治

1、主要内容:对镇村企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淘汰“十五小”、“新六小”和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其他污染严重的小企业与落后工艺,严防“死灰复燃”。

2、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贯彻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

3、执法形式:专项执法。

4、目标:防止镇村企业对农村和小城镇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防止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

(五)集中饮用水源地

1、主要内容:加大对许家崖水库饮用水保护区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严禁在库区内进行网箱养殖、畜禽放养,严禁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和其他活动,严禁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执法形式:专项执法。

4、目标:确保城区饮用水安全。

(六)特殊生态保护区

1、主要内容:对全县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确保在以上区域内从事的旅游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旅游设施建设项目不会对生态环境与自然景观造成影响与破坏,杜绝超越批准范围擅自扩大旅游景区等情况;对以上区域内产生废水、废气、固废污染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2、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重点交通干线、流域及旅游景区塑料包装废物管理的若干意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3、执法形式:专项执法。

4、目标:严禁景区内新上产生污染、破坏动植物资源或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项目,防止景区旅游资源开发对景区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七)矿山

1、主要内容:加强矿山尾矿设施环境检查,对违规设计、有垮坝险情和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设施,实行限期停产整改,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尾矿贮存设施必须采取并完善防扬散、防水、防渗漏、防流失和防止污染环境的其它措施;对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等建设工程,严格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加强环境监管。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法》、《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3、执法形式:专项执法。

4、目标: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综合整治矿区生态地质环境,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整治。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试点实施步骤

(一)试点准备阶段:2007

年7

月至12

月,开展调查研究,编制费县试点实施方案,成立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落实任务,召开专题会议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二)试点实施阶段:2008

年1

月至2009

年9

月,各乡镇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年7

月底前及1

月底前向市县保局报告半年和一年工作总结;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三)试点验收阶段:2009

年10

月至2009

年12

月,各乡镇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由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步验收,编写全县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2009年10

月至12

月,费县人民政府申请市环保局及环保省环保局组织验收。对通过市环保局及省环保局验收的试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1、成立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城市执法局、水利局、农业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林业局、旅游局、畜牧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名单附后)。

2、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包括拟定有关文件和工作计划,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3、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业务指导单位为市环境

监察支队。

4、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应的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5、各乡镇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二)试点运行机制及工作制度

1、试点运行机制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其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职责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5

日前将本季度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报告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办公室。

2、试点工作制度

(1)现场检查制度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等形式,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活动。

(2)信访制度

将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纳入信访内容,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查处生态破坏案件。

(3)试点报告制度

每年1

月底前和7

月底前,各乡镇、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试点工作半年简报和试点工作年报,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执工作开展情况、完成计划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向市环保局提交试点工作半年简报和试点工作年报。

(4)交流、培训制度

利用简报、网络和召开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信息交流,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将生态环境监察纳入各级环境监察干部培训内容,每年组织轮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三)执法能力建设

环境监察机构应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确保办案经费。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所需经费以地

方财政为主,申请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要加大生态环境监察资金投入力度。国家和省市各级所拨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环保部门要结合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监控手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一系列生态环境专项执法行动,着力查处一批生态破坏典型案件。

(四)宣传教育培训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防止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总结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典型案件要严厉处理,公开曝光。要充分利用12369

环保热线,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举报制度,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附件:

1.

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

3.

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附件1:

费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江波(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县政府副秘书长)

孙庆星(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

(县经贸委副主任)

(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县建设局副局长)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县水利局副局长)

(县农业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纪检组长)

(县林业局纪检组长)

(县旅游局副局长)

(县安监局副局长)

(县畜牧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费县环保局,孙庆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

任。

附件2:

临沂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名单

主任:

环保局局长

副主任:

环保局副局长

环保局纪检组长

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员:

管理科

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长

环保局财务科科长

法制宣传科科长

自然生态科科长

环境监察支队大支队长

监察大队环境监察科科长

附件3:

临沂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职责任务

1、县经贸委

组织实施淘汰国家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废物产生。

2、县监察局

根据《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生态监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

3、县财政局

保障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必要经费,逐步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增加财政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4、县国土资源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对三矿(金矿,花岗岩、砂矿)四(重点矿区、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的监督管理,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情况,矿区生态破坏和落实生态恢复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保护区内采矿、采石、挖沙,对破坏环境,影响景观以及开采工艺落后,浪费资源的小矿山、采石场、采砂点予以关闭。

5、县建设局

加快城县城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加快推进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6、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依据《临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办法》,负责有关噪声、大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参与城市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城市市容环境整治。

7、县水利局

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严禁在库区内网箱养鱼和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的管理,防止地面沉降;加强全县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8、县农业局

大力开展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做好农药、化肥、农膜等农用化学品污染的现场检查;查处农业污染事故。

9、县工商局

严格执行《山东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生产和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10、县环保局

履行好县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推进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工作;负责污染类生态破坏事件的查处。

11、县林业局

加强对全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封山育林地带的监督管理,防止小城镇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对林业资源造成破坏。

12、县旅游局

新、扩、改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配合对全县旅游景区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13、县安监局

负责监督管理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14、县畜牧局

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工作;配合对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主题词:环保

监察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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