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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中国债券市场影响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11 17:53:13

信用评级在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力研究 本文关键词:国债券,在中,评级,影响力,信用

信用评级在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力研究 本文简介:信用评级在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力研究【摘要】近百年来,在降低交易成本以及防范和揭示信用风险的方面,信用评级行业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的债券市场中,通常存在着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平衡问题,而信用评级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除此之外,信用评级使债券的发行效率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以及使债券的交易成本得

信用评级在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力研究 本文内容:

信用评级在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力研究

【摘

要】近百年来,在降低交易成本以及防范和揭示信用风险的方面,信用评级行业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的债券市场中,通常存在着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平衡问题,而信用评级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除此之外,信用评级使债券的发行效率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以及使债券的交易成本得到了降低。中国的资本市场如果想要健康的发展,信用评级的积极作用不可小觑。本文主要是揭示了信用评级在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力以及信用评级在债券发行成本以及收益率方面的影响。更重要的是,通过阐述信用评级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力,推动我国信用评级的发展。

【关键词】中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影响力

一、现阶段我国信用评级发展的当前状况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当时的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随后在1987年,信用评级行业在我国产生了。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而信用评级行业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中介也取得了长期稳定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批信用评级领域的专业人才,而且,我国的信用评级正在逐渐与国际接轨,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信用评级走向国际化。

近些年来,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不断的被政府认可,而且,国家相关的行政部门都对信用评级行业给予了相当大的支持。然而由于现阶段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并不完善,这也制约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尚不发达的现在,市场中大部分是政府债券以及央行票据,然而,这些债券的发行是由国家政府支持的,因此信用评级是不需要被使用的。

二、信用评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1.一级市场

信用评级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力,可以首先从信用评级对债券发行成本的影响进行分析。在现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中,投资者通常将信用评级作为是否进行投资的依据,因此,投资者更加青睐于那些信用评级高的债券,而这些信用评级越高的债券,发行成本越低。债券评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债券的发行成本。在企业债中,信用评级高的债券的发行成本要比信用评级低的债券要低。这说明,在投资者选择债券时,将债券的信用评级作为投资依据之一,对于债券的发行者来讲,如果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就可以降低债券的发行成本,因此可以看出,信用评级对债券的发行成本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对债券的主体评级方面,企业债中的获得较高评级的债券的发行成本要远远低于信用评级低的债券。而且在公司债中,也是这样,这也说明了信用评级高的发行主体有较低的发行成本。站在债券的发行规模角度来看,公司债与企业债出现了差异。公司债的发行规模越大,债券的发行成本就越低。然而对于企业债来讲,主要分为债券评级下的发行与主体评级下的发行,前者与发行成本成反比,而后者与发行成本成正比。除了债券的信用评级对债券的发行成本产生影响之外,债券的发行期限、回售权和赎回权、以及债券市场的指数都会对债券的发行成本产生相应的影响。

综上所述,我国的信用评级确实对我国债券的发行成本产生非常显著的影响,而且信用评级也确实得到政府和市场的认可,具有相当强的公信力,信用评级的结果对投资者是否进行投资以及债券的发行成本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2.二级市场

信用评级不仅会影响债券的发行价格,还会影响债券的收益率。投资者主要是根据债券的信用评级,来了解更多的有价值的信息,信用评级会使债券的价格发生波动。因此,债券的回报率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在国外的学术领域,信用评级影响债券的收益率的相关论点早已出现。根据一些数据的收集结果,以及相应的实证分析,我们充分的了解到信用评级对债券收益率的影响。

根据相关的资料,我们了解到我国的证券二级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信用评级的影响。根据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建立的“负面评级公告”以及“正面评级公告”模型,我们充分认识到这两个公告都对证券的收益率产生了非常显著的影响,这也证实了投资者根据信用评级来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与判断。除此之外,在对债券收益率的影响力方面,负面的评级报告要高于正面的评级报告,而且负面评级报告的债券价格反应速度也比正面评级报告的价格反应速度快。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投资者更担心债券收益率过低,甚至亏损。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所以,债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受信用评级的影响,这也说明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结束语

通过分析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对证券一级、二级市场的影响力,我们了解到信用?u级具有非常强的公信力,而且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信用评级在很大程度上引导我国的证券市场。因此,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还要继续发展,推动建立良好信用环境的进程,从而更进一步的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完善。行业内部也要加强协作,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黄小琳,朱松,陈关亭.债券违约对涉事信用评级机构的影响――基于中国信用债市场违约事件的分析[J].金融研究.

2017(3):130-144.

杨勤宇,艾群超,张靖雪.本土信用评级机构如何应对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J].债券.2015(10):48-53.

欧阳海琴,伍星星.我国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的有效性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6(21):293-294.

田也.主权信用评级对债券市场的影响[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篇2:2020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20XX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本文关键词:回购,债券,债券市场,银行间,协议

20XX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本文简介:20XX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1]第一条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

20XX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本文内容:

20XX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1]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_________元。债券结算单位为_________元;资金清算单位为_________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1)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交割方式。

(2)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帐的交割方式。

(3)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购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驻;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第十六条

违约及其定义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回购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

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所称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

(2)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或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

(3)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或者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出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1)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2)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3)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回收罚息。

(4)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

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帐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帐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

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

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生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

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回购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回购交易中的任何一方被终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资格,应继续履行已达成的回购合同,并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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