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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方志馆工作会议讲话稿

发布时间:2021-11-04 13: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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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方志馆工作会议讲话稿 本文简介:第一次全国方志馆工作会议讲话稿各位专家老师,同志们:今天,第一次全国方志馆工作会议在我国著名的“瓷都”江西省景德镇市顺利召开了。在此,我代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方志馆、中国地方志学会,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江西省委省政府、景德镇市委市政府、江西省地方志办公室、景德镇市地方志办公室对

第一次全国方志馆工作会议讲话稿 本文内容:

第一次全国方志馆工作会议讲话稿

各位专家老师,同志们:

今天,第一次全国方志馆工作会议在我国著名的“瓷都”江西省景德镇市顺利召开了。在此,我代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方志馆、中国地方志学会,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江西省委省政府、景德镇市委市政府、江西省地方志办公室、景德镇市地方志办公室对这次会议的召开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2月在北京首都博物馆考察时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激发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坚定全体人民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2015年7月在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整合协调党史、军史、地方志等机构力量对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进行系统研究。李克强总理2014年4月就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的召开专门作出了“修志问道,以启未来”的重要批示;2015年12月28日,就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模范座谈会又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政府都要关心和支持地方志事业发展,也希望地方志工作者继续发扬方志人精神,志存高远,力学笃行,直笔著信史,彰善引风气,为当代提供资政辅治之参考,为后世留下堪存堪鉴之记述。刘延东副总理2014年4月在与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部分代表座谈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纳入,八到位”的工作要求;2015年12月29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亲切接见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地方志事业迈上新台阶。2015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还专门印发了《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重要讲话精神和《规划纲要》文件精神,为全国地方志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全国地方志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全国地方志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形成了以修志编鉴为主业、各项工作协调开展的格局,在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进程中发挥了独特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方志馆建设作为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时期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积极努力下,已经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一是方志馆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截至2016年8月底,全国地方志系统已经建成各级方志馆400余家,其中国家方志馆1家,省级方志馆17家,市级方志馆90余家,县级方志馆300余家。此外,上海、安徽、福建、海南、xz、xq等省级方志馆获得立项或正在施工建设中,河北、山西、四川等省申报立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其他各地各级方志馆也正在积极申报筹建。

二是馆藏资源不断丰富。馆藏资源是方志馆的立身之基。各级方志馆克服起步较晚、资料征集难度较大等不利因素,坚持以志鉴收藏为中心,通过征集、捐赠、报送、购买以及交换、对接、共享等多种途径,入藏志鉴、家谱、地方史及其他各类地情书、实物、音像等,馆藏资源体系日渐完善、质量不断提高,为开发馆藏资源、服务社会需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中,江西省方志馆在图书资料的布局上,以设区市为单位,设有省志馆、11个设区市馆、家谱馆、著作馆、报刊馆、史籍馆、域外馆等。深圳市方志馆专门设立了历史影像编辑保存中心和深圳口述历史中心,收集、保存、整理、制作深圳本土各类历史图片、影像和视频资料。广西方志馆收藏历代《广西通志》12种327册;历代广西府志、州志、县志等229种661册;广西以外的部分省、市、县的旧志91种887册;民国时期广西地方文献及古籍线装书10088册。四川省方志馆自1997年挂牌以来,尽管新馆舍尚未建成,但是通过多年积累,现已藏有四川省和全国各级各类志鉴资料、历史文献以及各门类图书、工具书约20万册,另外建有“四川名人名作珍藏馆”,专馆收藏四川各界精英的代表作品和相关资料。

三是地情展览各具特色。地情展览是方志馆不同于图书馆、博物馆、规划馆等场馆展览展示的一个重要体现。各级方志馆本着大力建设地情馆的宗旨,注重挖掘地域特色和地情特点,合理规划、优化设计、精心布展,通过各类形式多样的长期和短期展览,充分展示地情风貌、区域特点、发展成就和地域文化,为社会各界认识地情、了解地情提供了重要窗口。北京市方志馆先后举办“科技让生活更幸福”“老北京商业民俗文化展”“梅派艺术薪传展”“侯仁之眼中的古都北京”“印象民防”“记住乡愁”等9期专题展,宣传北京市情及历史文化。广东省方志馆开馆后,举办以家谱家训家风为主题的大型展览,展出家谱11123册,其中,线装639种7315册,涉及200多个姓氏,其中包括名人谱、国外谱、彩谱等珍品,以及经典家训150则、“2015年广东最美家庭”先进事迹等,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四是数字方志馆建设开始起步。加快数字方志馆建设是方志馆适应信息化、网络化潮流,提升服务能力的必由之路。具备条件的地方,努力推动数字方志馆与实体方志馆协调发展。2016年5月13日,国家数字方志馆正式揭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方志馆正在全面打造国家数字方志馆信息化平台。北京、江苏、陕西等省数字方志馆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一些市县也有数字方志馆陆续建成上线。各级数字方志馆积极开展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上传海量数据,开设网上展厅,提供信息咨询,大力传播地情信息和方志文化,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便利服务。其中,江苏省数字方志馆共建成馆藏书目数据库、新方志数据库、年鉴数据库、旧志数据库、工具书数据库、学术期刊数据库、博硕论文数据库、江苏方言库、中华再造善本数据库等9个专题数据库,数据总规模近1.5T,可实现书目在线查询、方志期刊博硕论文全文检索下载、省内三个方言区70个方言点的7400个方言词汇的在线试听,较好地实现了数字方志馆与实体方志馆的良性互动,融合发展。

五是编研能力逐步提升。开发馆藏资源,组织地情编研是方志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各级方志馆以馆藏资源为依托,紧紧围绕地情及志鉴理论研究,编辑出版各类地情资料和学术著作,参与规划编制、旅游开发、招商引资、历史文化遗产发掘保护、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宣传推介风土人情,服务社会需要和地方志事业发展。

六是教育基地建设稳步推进。教育基地建设是方志馆工作发挥服务社会功能的直接体现。各级方志馆与当地中小学校、有关单位加强合作,在方志馆建设国情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乡土教育基地等各种形式的教育基地,积极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爱国、爱家乡的深厚情怀。北京市方志馆与工大附中英才分校、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等学校联合开展教育基地建设,针对青少年群体普及地情知识,开展爱国教育。江苏省方志馆与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金陵科技学院合作共建教育科研实习基地,进一步拓展方志馆服务功能,扩大方志馆的社会影响。

总体看来,方志馆已经成为地方志服务中心工作、服务社会需要的桥头堡,已经成为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全国方志馆建设还属于一个新鲜事物,可资借鉴的经验不多,还面临着诸多瓶颈问题,如:部分地方对方志馆建设基本问题认识模糊、建馆定位不准;方志馆建设与发展不均衡,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资金匮乏;一些已经建成的方志馆,馆藏资源比较贫乏,展览特色不突出,开馆后参观量较少,资源利用率偏低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方志馆的建设与长远发展。能否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对于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是一个严峻挑战。

借此机会,我就全国方志馆理论研究与建设发展谈几点意见:

第一,要正确认识并大力宣传方志馆在国家文化战略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虽然我们在方志馆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而客观地看到,很多,而不是少数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甚至是我们的地方志负责同志对方志馆的功能与定位认识不清、甚至错误,对建设方志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他们认为,已经有了档案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规划馆等,方志馆建设可有可无,甚至是多此一举。我们应该把方志馆独有的功能与定位认识清楚,并宣传清楚,尤其是向有关领导同志说清楚,让他们认识到,方志馆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不可少、不可或缺的。我认为,这是目前方志馆理论和实践中最值得关注,也是最迫切需要说清楚并形成共识的问题。

同时,还要认识到“有了方志馆,才有了我们真正的家”。方志馆,姓方,名志,是真正的我们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第二,要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局中谋求发展。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和方向。《规划纲要》也对加快方志馆建设明确提出了总要求。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在社会主义文化全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方志馆建设对于推动地方志事业发展、助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紧紧抓住这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主动担当,迎头赶上,力争把方志馆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大局中树立形象、扩大影响、展示魅力。通过发挥方志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把地方志工作服务中心工作和社会需要的价值和意义推介出去,让社会更加清晰地认识地方志工作,更加充分地认可地方志事业,更加深刻地认同方志文化。

第三,要把方志馆建设与推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结合在一起谋划开展。

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之所以不重视地方志工作,除去其自身学识水平、视野眼界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地方志工作的开展没有紧密围绕推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而谋划开展。据我在调研中所知,辽宁省有的地方的地方志工作者,成为当地党委政府接待外来考察团的核心成员,有的甚至成为市委书记、市长的座上宾,“数字大连”就是大连市地方志办公室围绕大连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党政领导提供智力支持的很好例证。方志馆的建设也是这样,当你提出要建设一个方志馆时,领导一定要首先考虑,为什么要建?这就需要我们先把这个问题的答案做出来、做好,然后再去找领导。我认为,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就是方志馆建设如何有效推动促进当地经济社会中心工作。最近,正在推进中的国家方志馆黄河分馆暨东营市方志馆就是找准了这个路径。

第四,要注意整合各级方志馆的集体力量。

方志馆是区域地情资源和信息服务的中心,全国各级方志馆的有机整合,就是一座蕴含丰富资源的国情地情宝库。各级方志馆要树立全国方志馆建设与发展一盘棋的意识,争取在方志馆大家庭中谋发展,争取在各级方志馆的共同发展中寻找依托和动力。为此,要注重发挥国家方志馆和即将成立的中国地方志学会方志馆研究会的枢纽和平台作用,积极组织理论研讨,推动工作交流,开展业务培训,服务信息传递,促进资源流动,强化资源共享,推动各级方志馆的馆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方志馆的系统化、体系化建设,建立畅通的工作和业务交流渠道,把全国各级方志馆打造成为一个信息资源联盟和文化服务“集团”,在协作发展、整合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各级方志馆的互利共赢。

第五,要高度重视强本固基工作。

方志馆不同于地方志办公室,有自己独立的运作模式,有直接的社会服务对象,有特殊的资源储备要求。没有坚实的发展基础或者基础非常薄弱,无法承担应有的服务功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就没有实质意义,实现方志馆长远发展就是一句空谈。方志馆的发展之基,就是指方志馆人才队伍的能力和水平、馆藏资源数量和质量、地情展览展示的效果和特色、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谋划方志馆事业的长远发展,必须着力推进方志馆的功能建设,特别是收藏和展示功能建设;必须着力推动方志馆建设与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出台《方志馆建设标准》,全面推进各级方志馆建章立制,规范运行;必须着力强化方志馆的办馆特色,特别是要突出地情展示和地情信息服务特点。通过强化基础性建设,切实提高办馆实力和服务能力的前提下,让方志馆以更加雄厚的基础面向社会,以更加稳健的步伐向前迈进。

第六,要注重吸收借鉴其他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建设经验。

尽管以往有通志馆之类的机构,但是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方志馆并不相同,今天的方志馆建设仍然属于新生事物,面临着缺少现成模式可以参考的问题。因此,各级方志馆建设,要坚决避免闭门造车、自娱自乐的做法,要多走多看,深思熟虑,最大程度地学习吸收图书馆、博物馆、规划馆、档案馆、文化馆等发展相对成熟的各类场馆建设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在如何强化自身特色方面,要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创新理念,执着探索,打造品牌,准确把握方志馆功能定位,切实保障方志馆建设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用性,通过各级方志馆的共同努力,探索出一条能够展示方志文化魅力的独具特色的方志馆建设与发展之路。

同志们,今天全国方志馆同仁齐聚一堂,召开第一次全国方志馆工作会议,这在方志馆建设史上,乃至在中国方志发展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希望全国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全国各级方志馆,以及方志馆专家学者和方志馆工作者,要以此次会议的召开为契机,进一步抓住历史机遇,凝聚发展共识,争取后发优势,努力实现方志馆建设的跨越式发展,积极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国方志馆体系。

今天,正值我国第32个教师节,我代表中指组及其办公室、代表中国地方志学会,特别向出席本次会议的各位老师表示节日的祝贺与诚挚的问候。桃李芬芳满天下,春华秋实又一载。我认为,也深信,地方志、方志馆是你们播撒汗水,并且将有巨大收获的又一片肥沃天地。

谢谢大家!

篇2: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地方志,工作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本文简介: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2007年05月18日15时19分114主题分类:民族民政“地方志”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清泉二○○七年四月五日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一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本文内容: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2007年05月18日

15时19分

114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地方志”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七年四月五日

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地域历史和现实情况,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治、教化以及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含自治州,下同)编纂的地方志,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

地方志工作是促进全社会持续、文明、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经常性工作。编纂地方志应当坚持存真求实、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方针,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当地自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第五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务规程;

(二)组织、指导、督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地方志方案;

(四)组织编纂本行政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依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评审;

(五)收集、保存、整理、开发利用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和交流;

(六)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

(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地方志馆或地方志文献资料库和网站,为公众提供服务;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的素质应适应编纂地方志工作的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字编纂能力。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可以采取聘用方式聘请适合从事地方志编纂的人员参加编纂;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地方志编纂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采取措施保证地方志编纂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八条

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编纂工作的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每一轮编修工作应相互衔接,除有特殊重大事件发生导致编纂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的情况外,不得中断。

第九条

以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政府部门、行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编纂各自的志书或年鉴,编纂过程中应按照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编纂完成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

省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都应当支持和协助地方志编纂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的报送和所承担的编写工作。凡承担有编纂地方志任务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有相对固定的编纂人员,业务上应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社会广泛征集与地方志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提供,不得拒绝。地方志编纂人员可以凭所属地方志工作机构介绍信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资料提供者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整理的地方志资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地方志书实行分级申报、审查、验收制度:

(一)省地方志书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

(二)市地方志书报送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

(三)县地方志书报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重大问题应报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

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地方志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综合年鉴以年度为序编纂出版。以县以上地方各级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

第十四条

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样书电子文本。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管理,重要资料送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

地方志文献应当向社会开放,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地方志文献资料。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地方志文献资料整理、保存、开发利用和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各界利用地方志文献资料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对在地方志编纂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地方志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十七条

由各级政府主修的地方志均为职务作品,受国家著作权法保护;参与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条例》已规定处罚,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地方志资料损毁或者非法据为己有的;

(二)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拒绝承担应当承担的地方志资料编写任务或者拒绝提供依照规定应予提供与地方志有关的资料的;

(四)拒绝向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志文献资料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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