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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防空工地进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04 14:30:40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地进程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成都市,管理规定,防空,工地,进程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地进程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地进程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之配套的附属设施,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和维护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和配套建设的原则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交通等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

第七条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按国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规划确定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地域,在实施地面、地下建设时,应当预留人民防空工程必需的空间位置。

有关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按国家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列入地方各级预算安排。

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单位负责组织修建;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

第九条

鼓励单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修建地下商场、停车场等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投资者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相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情形。防空地下室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城区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他区(市)县经当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

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

(一)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专项用于当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核文件或按核准款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证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或证明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以及采光、通风、防火、供电、照明、给水排水、噪声处理等设计,应当符合平战两用的要求。

第十五条

承担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承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单独修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查批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必须是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证的定型产品。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手续。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定额标准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的规定,加强造价管理和建设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人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保守人民防空工程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将技术档案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防空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三条

平时使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平时使用其他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个人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内部装修的,必须事先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平时未使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维护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平时已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在其使用范围内承担维护管理责任。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接受监督、配合检查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一)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空效能的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敷设地下管线等作业;

(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孔、口部排放废气、废水或倾倒废弃物;

(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并由拆除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标准补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当按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

第二十八条

新建建筑物与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距离,应当满足人民防空工程应急疏散的要求。因条件限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防空程口部及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至一百元处以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建或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当事人应当按建设同等面积和标准的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

他方式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孔、口部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本文关键词:司法局,锦江,成都市,内设,主要职责

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本文简介: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江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委办〔2010〕29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锦江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锦委发〔2010〕5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为区

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本文内容:

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江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委办〔2010〕29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锦江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锦委发〔2010〕5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司法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二)拟订全区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五)负责基层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司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党建工作科牌子)。负责工作目标、会务、机要、文秘、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安全、信访、节能减排、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务、组织、纪检监察、宣传、统战、人事、编制、工青妇、计划生育、老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局党委交办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本单位的预决算、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物资装备;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二)法制宣教科。起草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全区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全区法制宣传员培训;承担区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基层工作科(挂社区矫正工作科牌子)。指导基层司法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负责全区司法助理员队伍、人民调解员队伍和社区矫正人员队伍的培训;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机构建设;牵头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检查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承担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律师公证工作科。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律师执业申请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指导律师、法律工作者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和组织律师做好有重大影响和涉及社会稳定案件的代理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相关培训;指导公证业务活动,指导公证员做好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公证案件;负责“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相关工作。

(五)法律援助工作科。指导、协调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审查起诉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负责法律服务咨询热线工作;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和档案管理。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区司法局(含派驻街道司法所)配备行政编制5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党委书记按区委规定配备,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派驻街道司法所所长16名)。

(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锦委发〔2010〕5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五、其他事项

区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职责

编制

规定

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法院、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3日印

(共印50份)

5

篇3:成都市建设工地进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地进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成都市,监督站,质量监督,工地,规范化

成都市建设工地进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成建质监发〔2012〕21号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订了《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地进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成建质监发〔2012〕21号

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

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订了《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内部操作标准,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站实行以监督组的检查或巡查、科室一级和站一级的重点监督检查或随机巡查相结合的三级监督管理模式。

工程分配到监督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条

实行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由站领导带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组长应了解本组工程的总体质量状况;负责安排本组监督员的工作;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详附表一、二、三)上“审核人”一栏签字;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扣分调查通知书及扣分通知书、优质结构杯推荐表、竣工验收通知书、监督报告等文书上签字。

第五条

监督员在组长安排下工作;负责与各责任主体建立工作联系,收集工程信息,了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能力、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查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详附表一、二、三)上“审查人”一栏签字;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等文书上签字;负责监督档案的保管、整改完成报告等监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或巡查记录的录入工作;协助监督组长完成工作联系单、监督报告等文书的打印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或巡查分为三种形式:

(一)

由建设(监理)单位通知监督机构到场参加地基(复合地基)、桩基础第一检验批隐蔽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二)

由建设(监理)单位向监督机构通报有关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时间,监督机构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安排监督人员去现场的监督巡查;

(三)

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及质量管理情况主动安排监督人员去现场的监督巡查。

第七条

地基(桩基础)第一检验批隐蔽监督检查时应做的工作:对各责任主体进行行为监督;按监督方案的要求向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了解工程特点、质量要求、进度安排等;了解工程的地勘、设计、图审等文件,决定是否编制补充监督方案;对实体质量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

第八条

基础、主体阶段的监督巡查应重点对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对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及主筋保护层厚度等进行抽测,抽测数量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

回弹法抽测砼强度:各种等级砼强度至少抽测一根构件,同一砼强度等级每1至3层至少抽测一根构件,对个别点位混凝土强度有怀疑时,应加大抽测数量,且应抽测相邻构件;

(二)

扫描抽测钢筋:主体结构分部分阶段隐蔽验收监督检查时同一栋楼的第一验收段扫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后续分阶段隐蔽验收监督检查时应继续进行扫描监督抽测;一个监督号包含几栋楼时,可随意抽1至2栋进行扫描监督抽测,若不满足设计要求,其余各栋也应进行扫描监督抽测;对扫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加大扫描监督抽测数量。

监督抽测结果,应按附表四、五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第九条

日常监督巡查,由监督组根据本组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提前一天书面将监督计划报科室,由科室根据全科工程及人员情况统一安排后报管理科,由管理科公示工程安排。房屋建筑工程监督巡查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巡查:抗浮锚杆(桩)隐蔽、地下室防水隐蔽、钢筋隐蔽、基础、主体结构验收、主体及装饰样板房(间)、幕墙龙骨隐蔽、外墙保温隐蔽、装饰钢结构等。巡查时应对质量控制资料及功能性检测资料进行抽查,并按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填写资料抽查情况;主体巡查时应抽查基础质保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基础实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装饰巡查时应抽查主体质保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主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

设备安装工程监督巡查在建筑主体施工阶段主要对标准层的管道隐蔽、开关插座、给排水点位预留预埋以及接地系统隐蔽检查;装饰装修阶段主要对住宅类建筑样板间(段、层)检查,各类建筑设备、管线安装以及大型吊顶的隐蔽检查;设备安装及调试阶段对各系统设备安装、管道、桥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巡查主要对基槽回填、道路各结构层隐蔽及道路面层、桥梁隧道等钢筋及预应力钢筋隐蔽、市政隧道地下防水、承重结构砌体隐蔽、重要功能性试验、样板段、分部工程验收等进行抽查。巡查时应对质量控制资料及功能性检测资料进行抽查,并按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填写资料抽查情况;主体巡查时应抽查基础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基础实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

第十条

监督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及装饰阶段的巡查各不少于一次;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巡查应不少于两次。安装工程对建筑装饰装修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监督人员可根据设备安装工程复杂程度安排各不小于一次巡查。对市政工程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各专业工程(道路、排水、电力隧道、河堤、污水处理厂等)各安排不少于一次巡查,桥梁工程基础、主体阶段各巡查不少于一次;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专业工程(道路、排水、电力隧道、河堤、污水处理厂等)各安排不少于两次巡查,桥梁工程基础、主体阶段各巡查不少于两次;电力浅沟、给水、煤气工程原则上结合道路、排水工程巡查同步进行。对于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应加强巡查。

(二)

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9】105号)中的方案,A类项目部(项目经理)的工程巡查次数可适当减少,C类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当发现有A、C类工程时,监督组、科室均应及时逐级汇报。

(三)

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低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实体质量差的工程,监督组应及时向科室汇报,由科室统一安排巡查、加强监管。

(四)

监督组在监督检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应责令改正;需要复查的,应向科室汇报,科室原则上安排科室领导带队到场复查;需再次复查的,应向分管站领导汇报,由站领导约谈相关责任主体后带队到场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监督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科室汇报,科室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

除监督组的正常巡查外,科室一级的巡查及站一级巡查也应常态化进行,科室一级及站一级巡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在分部验收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设计(勘察)单位技术人员未在现场履行职责的,应给予口头告戒并要求重新组织分部验收;有两次未在场,应要求到站约谈,并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责任主体或责任人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时,应及时逐级汇报,调查取证后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有关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竣工验收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监督报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各责任主体整改完毕后将整改完成报告报送监督机构的,应在收到整改完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报告提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对本科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由科室安排到监督组,由监督组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各科室、高新分站应通过视屏监管系统抽查施工现场责任人的质量行为、工程进度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土建)

工程名称:

基础/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

序号

技术及管理资料

1

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停(复)工通知单

2

设计、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文件及设计、勘察单位对审查意见的回复文件

3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审查记录表

4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处理方案及技术交底

5

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材料代用签证单

6

建筑材料报审表

7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单

8

主要原材料、构配件、

焊接材料出厂证明及现场抽样复检报告

9

焊工操作证

10

工程隐蔽检验记录

11

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

施工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日志、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

13

其它有关资料(如法定机构检测或鉴定报告、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等)

地基与基础

主体分部工程

14

土壤氡气浓度检测报告

15

地基钎探记录或打(试)桩记录

16

地基验槽记录、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础工程施工记录

17

处理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或桩基础承载力检测报告

18

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桩基础)

19

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试验报告

20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砌筑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21

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标养、同条件养护)及强度合格评定

22

混凝土抗渗性能检测报告

23

同条件养护试块温度记录

24

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及强度合格评定

25

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企业提供的全套资料

26

结构实体检验资料

结论: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资料核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

主体分部工程资料核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

项目监督组长(签字):*年*月*日

项目

序号

核查情况

27

高强螺栓连接面抗滑移系数及扭矩系数试验报告

28

高强度螺栓连接施拧记录

29

钢结构工程焊缝外观质量检查记录

30

焊缝探伤检测报告

31

焊接材料烘焙记录

32

钢构件加工厂的全套资料

33

钢结构主体工程检查记录

34

建筑幕墙后锚固质量检查记录

35

后置螺栓拉拔试验报告

36

焊缝外观质量检查记录、焊缝探伤检测报告

37

石材幕墙弯曲强度现场抽样复检报告、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现场复检报告、铝塑复合板剥离强度现场抽样复检报告

38

幕墙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邵氏强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试验报告,保质年限质量证明书,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及强度,密封胶的污染试验报告

39

玻璃幕墙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及中空玻璃传热系数、露点、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的现场抽样复检报告

40

保温材料复检报告

41

外墙保温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

4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4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厂房)

44

外墙砖粘接强度试验报告

4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46

沉降观测记录

47

保温材料复检报告

48

外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及中空玻璃传热系数、露点、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现场抽样复检报告

49

保温板材现场拉拔试验报告

结论:

钢结构工程资料核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

装饰工程资料核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

竣工阶段资料核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

项目监督组长(签字):*年*月*日

附表二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资料核查表

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号:

份数

备注

给排水及采暖

管材/器件/设备等产品合格证

管材/器件/设备等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给、排水系统清洗/消毒记录

排水/雨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

给排水管道通水/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

卫生器具/容器蓄水实验记录

建筑电气

管材/线材/元件/设备等产品合格证

设备试验调整记录;电系统全负荷试验记录

大型灯具/吊扇/重要部位隐蔽试验记录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通风空调

管材/器件/设备/保温材料等产品合格证

通风/空调单机调试报告;试运转记录

通风管道漏风/漏光测试

压力管道/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通风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智能系统

管材/线材/元件/设备等产品合格证

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智能系统设备试验调试记录

其它

隐蔽工程记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等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等管理类文件

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资料核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

监督组长(签字):*年*月*日

附表三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

工程名称:

监督登记号:

基础/结构类型: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备注

1

施工许可证、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及工程开工报审表、停(复)工通知单

2

设计、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文件及设计、勘察单位对审查意见的回复文件、重大变更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行政审批备案文件

3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4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复)审表

5

设计变更通知单汇总表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材料代用签证单、图纸会审记录

6

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的出厂证明及试验单目录及建筑材料报审表、主要工程设备选型报审表、主要工程构配件报审表

7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单汇总表

8

导线点复测记录、水准点复测记录、测量复核记录

9

工程隐蔽检验记录

10

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

施工试验报告及评定

12

施工记录

13

使用功能试验记录(含管道闭水试验、水池满水试验、电气设备接地试验、桥梁荷载试验等)

14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

15

其它有关资料(如法定机构检测或鉴定报告、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等)

16

地基验槽记录、桥梁验孔记录、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及桩身完整性、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

17

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企业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及附件

18

钢结构制造企业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及附件

19

法定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对结构实体的检测报告

20

设备安装及调试验收记录

21

竣工测量及竣工图

结论:

资料审查监督员(签字):*年*月*日

项目监督组组长(签字):*年*月*日

注:对于质量文件(资料)存在疑问、缺失或无法证明工程质量状况的,责令委托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附表四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测试记录

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

监督备案号

结构类型/层数

/

形象进度

抽测构件

及部位

抽测方法

抽测情况记录

回弹

砼抽样回弹强度推定值

□合格

□不合格

钢筋数量、

位置、保护层

框架柱

(剪力墙)

O×O

扫描

箍筋设计∮

@

实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主筋设计

实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保护层设计

实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钢筋数量、

位置、保护层

层顶框架梁

O-O×O轴

扫描

箍筋设计

实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保护层设计

实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钢筋数量、

位置、保护层

层楼面板

O-O×O

O-O×O轴

扫描

板负筋设计

实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保护层设计

实测结果

□合格□不合格

允许偏差项目

层——

框架混凝土

量测

抽测

点,合格

合格率

%

监督人员:*年*月*日

附表五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测试记录

建设单位及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督备案号

结构类型/层数

砖混/

形象

进度

抽测项目

抽测构件

及部位

抽测方法

抽测情况记录

砼强度

挑梁其余构件

回弹

砼抽样回弹强度推定值

□合格

□不合格

砂浆强度

层为M

层为M

回弹

砂浆抽样回弹强度推定值

□合格

□不合格

允许偏差项目

层—第

砖砌体

量测

抽测

点,合格

合格率

%

水平砂浆饱满度

层—第

砖砌体

量测

共抽测

组,分别为:

监督人员:*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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