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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用原材料、施工过程中半成品、成品及工程交付后发生不合格控制程序

发布时间:2021-10-20 09:56:43

工程所用原材料、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及工程交付后的发生的不合格控制程序 本文关键词:工程,控制程序,半成品,不合格,交付

工程所用原材料、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及工程交付后的发生的不合格控制程序 本文简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1目的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工程所用原材料、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及工程交付后的发生的不合格的控制。3职责3.1工程技术部负责制定本程序,监督项目经理部对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合格品的控制,并参与不合格的识别和评审处

工程所用原材料、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及工程交付后的发生的不合格控制程序 本文内容: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

目的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工程所用原材料、施工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及工程交付后的发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

职责

3.1

工程技术部负责制定本程序,监督项目经理部对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合格品的控制,并参与不合格的识别和评审处置工作。

3.2

项目经理部、电梯分公司负责实施本程序相关内容,对采购的不合格物资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进行识别,并跟踪验证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

4

内容与要求

4.1

不合格品分类

4.1.1

按过程分类

a.采购物资(原材料、设备)的不合格品;

b.施工过程发生的不合格品;

c.工程交付后发现的不合格品。

4.1.2

按严重程度分类

a.一般工程质量问题:指达不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但经过简单的返修或返工即可达到标准的某个局部施工作业过程及其结果;

b.不合格分项工程:指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但能通过返修或简单的返工使其达到工程质量标准的分项工程;

c.严重不合格(造成质量事故):是指存在着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无法通过返修,只能通过返工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达到预期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

4.2进场物资检验不合格品的控制

4.2.1不合格物资的标识

自采物资和业主提供物资进场后,项目经理部负责根据采购合同或甲供物资清单进行验收,需进行试验的物资应按照有关要求报验。当发现不合格物资后应立即隔离或另行堆放,并作好不合格状态的标识和记录,以避免误用,必要时将不合格物资运出现场。

分包施工单位采购物资发现不合格时,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监督其作好标识并隔离。

4.2.2不合格物资的评审和处置

a.一般自采的不合格物资由项目部评审,评价其性质和程度,对不合格物资处置提出建议方案,审批后,项目部进行处置;

b.由业主提供的不合格物资应由项目部签署处置意见后,抄送业主或业主代表,并记录有关业主处置意见;

c.分包施工单位采购的不合格物资,应由项目部提出处置意见,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

d.不合格物资的处置措施根据问题的轻重有让步接收(挑选使用、降级使用或调整使用部位)更换、退货。其中让步接收的条件是,该物资的使用不会对施工质量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产生影响。业主提供物资的让步接收需征得业主或其代表确认。

4.3施工过程不合格品的控制

4.3.1一般工程质量问题的控制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工程质量问题,由负责该施工过程的责任工程师或质检人员做出标识和记录,提出处置意见并下达《不合格项评审处置单》。作业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后,经质检人员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3.2不合格分项工程的控制

a.不合格分项工程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将有关不合格分项工程的质量数据进行记录、整理、分析,并填写《不合格项评审处置单》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报告。对影响下道工序的应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b.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以及分包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提出处置措施,并签发《不合格项评审处置单》,将处置措施予以落实。项目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4.3.3质量事故的控制

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工,并将有关质量事故的质量数据进行记录、整理、分析,提出质量事故报告,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工程技术部。

电梯安装维保工程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主持,其他机电安装工程由管理者代表主持,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评审,提出处理意见。电梯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根据处理意见,制定对质量事故进行返工和补救的整改措施。电梯安装维保工程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其他机电安装工程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后,报业主、设计单位、监理批准,由电梯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组织实施。并分别会同业主、监理一起进行质量事故整改情况的验证。

4.3.4

业主或监理通知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电梯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核实情况、记录在案,并根据上述4.3.1~4.3.3条款的要求进行处理。对于重复出现的进场物资检验的不合格品和一般工程质量问题,以及不合格的分项工程、质量事故、业主和监理通知的质量问题,应按照纠正措施的有关要求,执行《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4

已交付工程的不合格品控制

4.4.1

已交付工程在回访和顾客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工程不合格品,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以确定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分清责任。

4.4.2

如果却属我方责任,则由工程技术部按照保修合同的规定给予维修。修复后应向顾客道歉,并对修复项目取得顾客的认可。

4.4.3

如果不合格的原因属于顾客的原因,则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后提供无偿或有偿的维修,修复后应得到顾客的认可。

4.4.4

修复后应填写《保修记录单》。

4.4.5

对于顾客使用后提出的我方责任的不合格品,应按照纠正措施的有关要求,执行《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相关文件

5.1《物资采购控制程序》

5.2《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6

控制记录

6.1不合格品(项)评审处置单

篇2:工程项目管理奖惩规定

工程项目管理奖惩规定 本文关键词:奖惩,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奖惩规定 本文简介:工程项目管理奖惩规定一、工程进度按月考核,企管信息处每月26日考评一次(在无任何因素影响下执行以下考评)。1、每月完成计划的110%以上奖励项目部8000元;2、每月完成计划的100%---110%奖励项目部5000元;3、每月完成计划的100%不奖不罚;4、每月完成计划的90%---100%考核项

工程项目管理奖惩规定 本文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奖惩规定

一、

工程进度按月考核,企管信息处每月26日考评一次(在无任何因素影响下执行以下考评)。

1、

每月完成计划的110%以上奖励项目部8000元;

2、

每月完成计划的100%---110%奖励项目部5000元;

3、

每月完成计划的100%不奖不罚;

4、

每月完成计划的90%---100%考核项目部2000元;

5、

每月完成计划的80%----90%考核项目部2500元;

6、

每月完成计划的70%------80%考核项目部3000元;

7、

每月完成计划的70%以下考核项目部4000元;

说明:以上考核不可抗拒的因素及集团原因除外。

二、

影响工程进度因素的考核

1、

材料影响工期一天,考核责任人500元,联责物资公司经理300元;

2、

设备影响工期一天,考核设备部部长500元,联责甲方项目部经理300元;

3、

图纸影响工期一天,考核工程技术部部长500元,联责甲方项目部经理300元;

4、

因现场损坏电缆造成停电,影响工期一天,考核工程技术部部长500元,联责甲方项目部经理300元;

5、

所报材料、物资、设备的计划晚一天考核工程技术部部长500元,联责甲方项目部经理300元;

三、

资料报送

1、

每项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在评估完2日内报企管信息处,延误一天考核工程技术部100元,连责甲方项目部经理50元。

2、

监理月报每月26日报集团企管信息处,延误一天考核监理公司100元,连责甲方项目部经理50元。

3、

每月26日前、每周五上报给企管信息处各一份本月、本周计划完成情况报表及下月、下周工程计划进度安排,延误一天考核责任人100,联责甲方项目部经理50元。

4、

要求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和监理例会,安全生产例会纪要每周五前报企管信息处;监理例会纪每周五前报企管信息处,延误一天考核责任人100元,联责甲方项目部经理50元。

5、

每周五将现场安全检查会议纪要报企管信息处,每延迟一天考核工程技术部部长100元,联责甲方项目部经理50元。

四、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

出现一起轻伤考核甲方项目部经理500元;

2、

出现一起重伤考核甲方项目部经理3000元;

3、

出现一起死亡事故考核甲方项目部经理30000元;

4、

现场发现一次安全防护措施及劳动防护用品不全的,考核甲方项目部经理200元;

5、

现场发现一处重大安全隐患考核甲方项目部经理1000元;

6、

发现现场乱推乱放一次考核甲方项目部经理200元;

7、

发现现场车辆超速或乱跑乱窜一次考核甲方项目部200元。

8、

出现一起偷盗现象考核甲方项目部经理1000元。

9、

每周至少组织厂区范围内的一次安全大检查,否则考核甲方项目部经理200元。

五、

工程质量

1、

出现一次工程质量问题,考核甲方项目部经理3000元;

2、

出现一次偷工减料现象,考核甲方项目部经理3000元;

3、

每项工程质量的评估必须有甲方和监理共同现场验收、签字(特别是隐蔽工程),否则一次考核工程技术部部长500元,联责甲方项目部经理300元;

4、

材质必须保证设计要求,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参建单位共同研究决定,否则一次考核甲方项目经理500元。

六、

工作态度、纪律及其他

1、

项目部必须积极配合集团的工作,不得出现消极、怠慢的现象,否则一次考核甲方项目部经理200元;

2、

出现一次吃、拿、卡、要现象,责任人开除,联责甲方项目部经理300元;

3、

要求甲方项目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的办公室制度上墙,少一项考核甲方项目部经理100元;

4、

要求施工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墙,现场悬挂安全标语,各种安全标识牌齐全,否则查出一次考核施工单位200元,联责甲方项目部经理50元;

5、

出现一次无监理状态,考核监理公司1000元,联责甲方项目部经理500元;

6、

图纸变更及工程量的变更必须有甲方项目部经理的签字,否则一次考核甲方项目部经理500元;

7、

现场出现一次赌博、酒后上岗,考核甲方项目部经理300元。

8、

现场出现一次打架、斗殴,根据情节轻重处理,严重者交司法机关,联责项目部经理。

4

篇3: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施工现场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

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制度

第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

(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

(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

(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

施工现场平面布局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少应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第八条

固定动火作业场不宜布置在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种类、性质分别设专用存放库房,并应设置在远离火源、固定动火作业场、疏散通道及人员和建筑物相对集中的避风处。

第十条

宿舍、锅炉房和食物制作间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禁止布置在高压线下。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临建设施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临建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临建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临建设施

办公用房、宿舍

食物制作间、锅炉房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可燃材料库房

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业场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

在建工程

高度不大于24m

5

10

5

5

7

10

10

高度大于24m

7

15

7

7

10

15

15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四条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接近在建工程、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区的要求;

(二)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分别不应小于4m;

(三)消防车道宜设置成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车场;

(四)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第十五条

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

临时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难燃材料制作的其他临时疏散设施。对于房屋建筑,作业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护栏杆。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设置大门,如确需设置大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且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四章

临时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设施。

施工现场宜采用已施工完毕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永久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保持同步,但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受施工条件限制,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施工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应落实有效容积能满足火灾延续时间1h室内消防用水量要求的临时消防水源,并根据施工进度同步敷设消防供水管道,每2层设置1只消防卷盘。

临时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临时消防水池。当临时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管网压力要求时,应设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场所;

(二)动火作业场所;

(三)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四)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第十八条

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的可能火灾类型相匹配;每个部位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十九条

临时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和夜间照明;对于无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应增设人工照明设施,无天然采光的场所及高度超过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应配备应急电源。

第五章

电气线路及明火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动力和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配电线路及电气设备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二)严禁使用陈旧老化、破损、线芯裸露的导线;

(三)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或封闭式阻燃线槽。

(四)严禁不按操作规程和要求敷设或连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明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前。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明火作业。

采用可燃保温、防水材料进行保温、防水施工时,应组织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时隐蔽,严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温、防水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室内使用油漆、有机溶剂或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物资,应保持室内良好通风,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

施工现场调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险作业应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外立面改造、室内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使用明火施工时,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场所)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区域和其他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

日常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状况。检查的重点部位为员工宿舍、厨房、临时仓库、堆场、变配电房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的形式为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的防火巡查应保证每日不少于两次,其重点应加强对员工宿舍的夜间巡查,应保证每晚不少于一次;对临时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的巡查应每日不少于一次。

(2)防火巡查由工程施工单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由施工现场安全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具体实施。

2、防火巡查内容

(1)临建设施的布置是否占用防火间距。

(2)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是否布置在高压线下;

(3)有无乱拉、乱设临时电气线路、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违章用电的情况;

(4)有无使用明火照明、不规范使用蚊香、蜡烛或擅自使用煤油炉、液化气灶等违章用火的情况;

(5)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临时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6)临时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整、被埋压、圈占、遮挡;

(7)临时消防水源储水量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8)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层的醒目位置是否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9)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10)巡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巡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处置情况;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均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二)防火检查

1、防火检查频次和人员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至少每月组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施工现场的防火检查;

(2)工程施工单位所属各部门或区段负责人应至少每周组织本部门或区段员工对责任区域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2、防火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2)施工现场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的划分情况,是否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3)是否违章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对固定或临时消防设施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和全面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确保完整好用;

(6)各部门或区段每日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值班情况和记录情况;

(7)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8)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9)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0)防火检查应如实填写相应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本施工现场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负责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二)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工程施工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

(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章

火灾扑救和宣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配齐必备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编制初起火灾处置应急预案,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组织演练,全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施工现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立即呼救并报“119”火警,通知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进行初期处置。

第二十九条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义务消防队应在3分钟内形成应急战斗力量,按照预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有关人员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通讯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二)根据火灾情况,使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三)向火场有关人员提供防护装备,救护、转移伤员。

(四)警戒火场险情,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护火场秩序,接应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当熟悉疏散逃生路线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发生火灾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疏散:

(一)施工现场宿舍区发生火灾时应指定一至两名员工作为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火场人员有序疏散。

(二)火灾发生后,疏散引导员应当立即通过扩音器或喊话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火场人员逃生。

(三)火灾无法控制时,工程施工单位火场指挥员应当命令所有参加火灾处置人员撤离。

第三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利用工程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一)工程施工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每名员工了解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施工现场、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临建设施,是指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并随施工进度建造或拆除的办公、生活、生产用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临时消防设施,是指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过程中初起火灾的器材、设备和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

(三)临时疏散通道,是指由不燃、难燃材料制作,供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路径,如走道、楼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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