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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合同样式标准版

发布时间:2021-10-17 10:07:44

EMC合同样式标准版 本文关键词:标准版,样式,合同,EMC

EMC合同样式标准版 本文简介:广东汇嵘节能服务有限公司EMC合同甲方(用能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就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

EMC合同样式标准版 本文内容:

广东汇嵘节能服务有限公司

EMC合同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1.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project: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1.3

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s

company: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1.4

能耗基准energy

consumption

baseline: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1.5

项目节能量project

energy

savings: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第2节项目期限

2.1本合同期限为

,自

始,至

2.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自

始,至

2.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预计为

,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技术文件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4.3双方应当按照技术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技术文件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甲方的义务

5.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根据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

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

11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

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

13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

1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

15其他:

第6节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当按照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乙方应当依照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技术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9其他:

第7节项目的更改

7.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

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8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1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

8.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

方承担。

8.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

8.4在本合同期间,甲方负有对节能设备及系统的保管责任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

方承担或依照技术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9节违约责任

9.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所欠款5‰每日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2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b)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c)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9.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误工赔偿金

9.4如果乙方违反除9.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b)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c)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5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万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合同解除

11.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

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

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5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

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

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未得到纠正。

11.6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财产由乙方员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1.7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2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第13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节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甲方:

14.1.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1.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14.1.3保密期限:

14.1.4泄密责任:

14.2乙方:

14.2.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2.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14.2.3保密期限:

14.2.4泄密责任:

第15节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万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调解/诉讼/仲裁

(a)任何一方均可向

(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c)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2.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节

保险

16.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16.2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第18节费用的分担

18.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8.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

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19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19.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9.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9.7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19.8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18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光明管理区百分百科技园

电话:0769-88754002

传真:0769-88754528

篇2:安全生产奖励规定(标准版)

安全生产奖励规定(标准版) 本文关键词:标准版,安全生产,奖励

安全生产奖励规定(标准版) 本文简介:宁东-山东±660kV直流输电示范工程鲁3标段施工项目部安全奖惩规定为了贯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反违章活动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9】1

安全生产奖励规定(标准版) 本文内容:

宁东-山东±660kV直流输电示范工程

鲁3标段施工项目部安全奖惩规定

为了贯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反违章活动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09】191号、公司相关文件结合宁东-山东±660kV直流输电示范工程鲁3标段的实际,对施工队安全工作实行严格奖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须认真遵照执行。

一、奖惩对象

本规定使用与建设宁东-山东±660kV直流输电示范工程鲁3标段所有参加施工的施工队。

二、资金来源

基础施工项目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项目部给予的安全奖励,对施工队发生安全事故及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三、项目部安全委员会负责对施工队安全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依据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

湖南送变电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业主项目部安全奖惩规定

五、奖励

1、各施工队能认真贯彻执行项目部下发的有关国家电网公司及上级规定、规程、文件、实现安全目标。

2、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3、施工队施工完毕实现无人身伤亡事故。

4、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布置:承建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工程基础、铁塔组立、架线施工,按600元/基进行奖励。

5、按每月巡检评比先进施工队,每月巡检按2000元对先进施工队进行奖励。

6、施工队处罚项目与奖励项目金额一致。

六、处罚

1、施工队发生特大设备、火灾事故(不含交通事故)应对有关施工队负责人及施工队做如下处罚: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0元的处罚,并停职调查。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5000元的处罚,并停职调查。

3)对施工队给予20000元的处罚。

2、施工队未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现场布置则每基基础罚款200元。(详见附表1)

3、施工队每基现场如果出现国网公司界定的典型违章100条中的任何一条则处于每条300元的罚款。(详见附表2)

4、施工队针对项目部下发的问题通知单必须马上认真整改反馈并对下发的通报要有学习记录。施工队没有准照执行的则每发现一次扣500元。

5、施工队罚款奖励结果详见附表3.

工程结束后,由项目部核定整个工程无人员构成轻伤及以上安全事故,未发生有影响的其他责任事件,包括被国网公司、山东电力公司、业主项目部、总公司稽查组查处并通报的严重违章行为,即按上述标准实施奖励。奖励资金不直接纳入到施工队的总结算,施工队在结算时,由项目部提供工作量给分公司安监部,通过分公司安监部核算后,提供给分公司计划部直接对施工队进行奖励。施工队奖励资金要发放至本队每个为安全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并造表到安监部存档。

4、凡是被省公司、网公司评定的“无违章班组”、“无违章现场”,由施工队申报取得的称号,在给予奖励的基础上,由分公司上浮100%同步奖励,反之,上浮50%同步奖励。

附件1:标准化作业施工队现场布置要点

附件2:国网公司界定的典型违章100条

附件3: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台帐

2009年8月26日

附件1:

标准化作业施工队施工现场布置要点

序号

施工任务

现场安全管理

1

线路路径复测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正确着装

2

拉线杆塔基础分坑定位

3

自立式铁塔基础分坑定位

4

坚土、粘土基坑开挖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

施工友情提示、施工责任牌、安全警示牌、

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

彩旗、临时工棚(吸烟、饮水点)医疗箱、正确着装

5

泥水、流沙基坑开挖

6

岩石基坑开挖

7

人工挖孔桩基础开挖

8

灌注桩基础施工

9

支模及钢筋绑扎

10

基础钢筋混凝土现场浇筑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

施工友情提示、施工责任牌、安全警示牌、

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彩旗、

临时工棚(吸烟、饮水点)、

医药箱、正确着装、

混凝土配合比标牌、材料标识牌、工具标识牌

11

拉线基础:预制底拉盘的埋设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正确着装

12

现浇基础拆模、回填养护及基面整理

13

电杆装卸、运输及检查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

安全警示牌(公路:前面施工、车辆慢行)

14

铁塔装卸、运输及检查

15

倒落式抱杆整体组立铁塔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施工友情提示、施工责任牌、

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彩旗、临时工棚(吸烟、饮水点)、医疗箱、材料标识牌、桶袋及吊物钩、螺栓桶、

工具标识牌、设备基础保护设施

16

悬浮式抱杆分解组立铁塔

17

落地式摇臂抱杆分解组立铁塔

18

电杆排、焊杆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安全围带、消防设施(林区)

19

拉线杆、塔整体组立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施工友情提示、施工责任牌、

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彩旗、临时工棚(吸烟、饮水点)、桶袋及吊物钩、螺栓桶、医疗箱、正确着装、材料标识牌、工具标识牌

20

拉线杆塔单柱起吊分解组立

21

拉门塔散件吊装组立

22

起重机吊装钢管杆

23

杆塔整理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

24

悬浮式抱杆分解拆塔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施工友情提示、施工责任牌、

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

25

跨越架搭设和拆除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

安全警示牌(公路:前面施工、车辆慢行;跨越线路:有电危险,禁止攀登)

26

张力架线——绝缘安全网搭设与拆除

27

张力架线——绝缘子及滑车吊装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正确着装

28

张力架线——牵、张场布置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施工友情提示、施工责任牌、

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彩旗、临时工棚(吸烟、饮水点)、医疗箱、正确着装、材料标识牌、工具标识牌

29

张力架线——导引绳展放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

30

张力放线——展放地线、牵引绳及导线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正确着装、靠紧线端的耐张塔:施工友情提示、

施工责任牌、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医疗箱、

材料标识牌、工具标识牌

31

张力架线——导地线压接

32

张力架线——紧线施工

33

张力架线——耐张塔平衡挂线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施工友情提示、施工责任牌、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桶袋及吊物钩、螺栓桶、医疗箱、

材料标识牌、工具标识牌

34

非张力架线——导地线展放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护(持证)、靠紧线端的耐张塔、施工友情提示、

施工责任牌、安全警示牌、安全围栏消防设施(林区)、医疗箱、

材料标识牌、桶袋及吊物钩、螺栓桶、工具标识牌

35

非张力架线——紧线、挂线

36

附件安装:跳线安装

09版作业票、正确着装、红马甲监(持证)

(附件安装:桶袋及吊物钩、螺栓桶)

37

附件安装:直线杆塔附件安装

38

附件安装:间隔棒安装

39

光缆架设(张力)

40

接地工程施工及测量

41

防护设施:护坡与挡土墙的修砌

42

防护设施:保护帽浇筑、排水沟、

排洪沟修筑

43

防护标志的安装

09版作业票、红马甲监护(持证)

附件:2

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

一、违章界定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二、违章分类

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和管理违章三类。

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三、典型违章(100条)

(一)行为违章(60条)

1.

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2.

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

3.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

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5.

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6.

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7.

约时停、送电。

8.

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9.

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

10.

调度命令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

11.

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12.

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13.

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14.

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15.

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16.

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

17.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18.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现场条件,布置完善工作现场安全措施。

19.

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或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

20.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21.

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22.

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

23.

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

24.

检修完毕,在封闭风洞盖板、风洞门、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和压力容器人孔前,未清点人数和工具,未检查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

25.

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6.

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等旋转机具时戴手套等。

27.

巡视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8.

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拉开相关动力电源。

29.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30.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31.

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32.

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33.

在电容器上检修时,未将电容器放电并接地或电缆试验结束,未对被试电缆进行充分放电。

34.

继电保护进行开关传动试验未通知运行人员、现场检修人员。

35.

在继保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或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

36.

跨越运转中输煤机、卷扬机牵引用的钢丝绳。

37.

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

38.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39.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40.

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41.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42.

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43.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44.

进入蜗壳和尾水管未设防坠器和专人监护。

45.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46.

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47.

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8.

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或梯子无防滑措施。

49.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50.

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51.

登杆前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

52.

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53.

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执行动火工作票。

54.

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5.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6.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57.

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58.

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措施。

59.

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60.

值班期间脱岗。

(二)装置违章(18条)

61.

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

62.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

63.

待用间隔未纳入调度管辖范围。

64.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65.变电站无安防措施。

66.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67.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68.

电气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程设置固定遮(围)栏。

69.开关设备无双重名称。

70.

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一、不正确、不清晰。

71.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未对地导通。

72.

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73.

在绝缘配电线路上未按规定设置验电接地环。

74.

防误闭锁装置不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5.

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

76.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77.

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78.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

(三)管理违章(22条)

79.

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

80.

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

81.

未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82.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

83.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

84.

未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85.

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

86.

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87.

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组织《安规》考试。

88.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

89.

没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90.

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91.

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92.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93.

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置性缺陷。

94.

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或勘察不认真、无勘察记录。

95.

不落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调度计划。

96.

违章指挥或干预值班调度、运行人员操作。

97.

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98.

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

99.

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100.

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抄送:

2009年2月24日印发

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产

安全

工作

通知

附件3

安全奖惩登记表

序号

罚(奖)款金额

罚(奖)款时间

罚(奖)款单位

累计金额

篇3:保密协议标准版

保密协议标准版 本文关键词:标准版,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标准版 本文简介:保密协议本协议于2009年7月24日由下列双方签订:甲方:住所:乙方:住所:鉴于甲方与乙方就项目洽谈及开展合作过程中,会相互披露若干专有、秘密或保密的信息,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定义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披露方及披露方关联公司的(1)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所有协议、往

保密协议标准版 本文内容:

保密协议

本协议于2009

7

24

日由下列双方签订: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

项目洽谈及开展合作过程中,会相互披露若干专有、秘密或保密的信息,现经双方平等协商,就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

1.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披露方及披露方关联公司的(1)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所有协议、往来传真或邮件;(2)著作权作品登记申请资料和文件、客户资料、产品、商业计划、行销信息、投资信息、财务状况、图纸、技术决窍、计算机程序、研究及其他资料,以及任何由接收方和/或其代表根据该等信息编制的或其所编制的与该等信息有关的资料、任何包括该等信息或全部或部分依据该等信息而形成的资料;(3)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4)其他尽到审慎义务的人判断应予保密的信息。

1.2“披露方”,指披露保密信息的一方;“接收方”,指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基于本协议,甲乙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披露方”,也有可能成为“接收方”。

1.3“披露”,包括但不仅限于(1)披露方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收方和/或其代表;(2)接收方从披露方处获取,而不论是否基于项目合作目的。

1.4“关联公司”,指通过一个或者多个中介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该特定主体、或者被该特定主体控制、或者与该特定主体共同处于他人控制之下的任何主体。对某一主体的“控制”意指依据合同或者其他形式通过拥有附带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其他含有表决权的所有者权益而取得或者指挥该主体之管理和政策制定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权力,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且不限于前句中的规定。

1.5“代表”,指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顾问、律师、事务律师、会计师、咨询人、合作单位以及其他代表人。

2、保密义务

2.1接收方确认保密信息乃属于披露方的有价值的、专门的和特殊的资产。

接收方承诺须采取不低于保护其本身的专有、秘密或保密信息的谨慎标准保护和维持所有保密信息的保密性。特别是,接收方同意在未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前,除本项目专业服务所要求外概不会因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纵有上述规定,披露方同意在需要知道该等信息的情况下以及为了实施、评估、磋商或咨询项目,接收方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接收方代表,但接收方须督促其代表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2.2接收方同意,(1)接收方(2)督促其代表,在未获得披露方明确的事先书面同意前,概不会就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地运用、采用、利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2.3双方在此同意,如果任何一方得知保密信息泄露,双方应在不损害其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尽快商讨处理该等情况的方式。

3、保密义务豁免

3.1根据本协议须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3.11接收方或其代表在披露方披露前已经合法拥有的信息;

3.12并非由于本协议项下未获授权的披露行为或本协议的违反而属于或成为公众可获得的信息;

3.13接收方独立开发而成的信息(以保密信息为基础者除外);

3.14对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披露或传达给接收方的信息或者接收方自该等第三人处获得的信息。

3.2接收方为履行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各自称为“政府机构”)做出的要求或命令而披露的信息。但在此等情况下,接收方于做出该等披露前,应当:(1)通知披露方其收到了此种要求或命令,以及有关该要求或命令的条件和具体情况;(2)就可以采取的拒绝该要求/命令或者缩小该命令/要求披露范围的合理措施,与对方进行协商,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披露方采取上述合理措施;(3)与披露方合作,以取得某一裁定或者其他可靠之保证,以确保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如被要求或命令提供的保密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接收方及其代表仍须遵守本协议之保密约定。

3.3为办理著作权登记事宜,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文件,无论是否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也无论是否被成功授予著作权登记证书,均不影响申请资料和文件的保密性,乙方均应予以保密。

4、所有权

接收方确认披露方的一切保密信息均为披露方所有的财产;而保密信息的披露不得视为向接收方授予任何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接收方应尽合理努力保证接收方及其代表不会对于有关保密信息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申请专利权或注册商标、著作权登记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

5、披露方不对任何保密信息之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保证或者担保。

6、保密信息的交还

披露方可于任何时间要求接收方将保密信息及任何副本交还或销毁,并要求接收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表示在作出交还及销毁后,未故意直接或间接将任何保密信息或其副本保留在其占有或控制范围内。接收方须于接获上述要求后7日内履行任何该等要求。

7、保密期限

接收方同意,基于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将自保密信息向其披露之日起至该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止。

9、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接收方同意,违反本协议条款的约定,将选择下述

1

款约定承担责任:

(1)赔偿披露方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披露方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名誉损失、律师费、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

(2)向披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金。

10、可分割性

倘本协议有任何一个条款或多个条款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的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概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本协议其余的条款在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下依然完全有效并可被执行而且须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按照其原来的条款及意向予以履行。

11、其他规定

11.1除非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否则任何对本协议任何规定的修订、解释或豁免概属无效。

11.2任何一方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任何一方对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或单独或部分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概不排除该方可进一步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或行使任何其他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

11.3各段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添加,概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义或解释。

11.4本协议所载为双方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而订立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的主题事项所做出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

11.5本协议及双方在本协议下的行为须受中国法律约束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双方在此承认中国法院具有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1.5本协议规定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均须以书面做出或发出,并须以专人送递,或以保证邮件或挂号邮件方式寄发或以传真(均要求回执)方式发出,寄往本协议页首所列的双方的地址或有关一方通知指明的其他地址。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即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盖章:

乙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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