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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10-16 10:24:23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安全生产,试点,工作方案,责任保险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79号各市安监局、金融办、经贸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大地财险山东分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

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79号

各市安监局、金融办、经贸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大地财险山东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了《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的原则,探索推进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在全省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社会安全发展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动试点,进一步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扶持政策,争取第一年度试点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达70%以上,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试点范围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范围: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其他生产单位可自行参加。

(二)承保范围: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负责。为确保试点工作统一有序进行,根据前期试点工作、各市经济规模和相关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确定烟台、威海、临沂、荷泽、莱芜、日照、东营、滨州、德州等9个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为主承保,济南、淄博、潍坊、济宁、泰安、枣庄、聊城等7个市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为主承保。青岛市参照省里的做法,可结合实际采取两公司共保的方式开展工作。

(三)试点时间:2009年7月开始。

三、保险方式

(一)实行统一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保险责任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给予保险赔偿,具体每人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组织承保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执行。

(二)实行浮动费率制,促进参保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2、参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3、参保单位被评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4、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三)实行定期统计上报制度。承保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报制度,并于每季度末将参保情况报各级安监部门,省级公司应当报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

(四)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承保公司要切实加强保险服务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1、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降低安全风险。3、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各承保公司要依据该方案,制定具体服务工作的方案,报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

(五)各级要严格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规定提取防灾防损费用。省级防灾防损费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每月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的5%提取、每季结算一次,设立专户专项存储和核算,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安全奖励等费用支出。具体提取使用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山东保监局及有关承保公司具体制定。

四、推动政策

(一)参保单位的保费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二)按规定应当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中省属企业已存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返还;尚未存储的经批准,可减少或不再存储;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县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安监执法监察机构要把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也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严格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级安监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严格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的规定,把是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参考条件。

五、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份):按照鲁政办发[2009]37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参保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其中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负责调查摸底。调查摸底结束后,应将投保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建档,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依据。

(二)制定方案阶段(8月份):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承保公司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及方法步骤,并于2009年8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动员部署阶段(9月上旬)。各市试点方案经省联席会议同意后,要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任务,实施试点工作。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提高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增强投保积极性。

(四)业务培训阶段(9月中下旬):各级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试点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并由各承保公司负责承办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学习有关文件规定、保险合同有关内容,为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五)保险办理阶段(10月至12月):各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负责组织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展业,做好承保工作。

(六)总结阶段(12月底):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的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完善组织工作机制。为了协调解决全省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由省安监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山东保监局及承保公司等参加的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调度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对试点的督促检查。省金融办负责做好全省试点的总体协调和指导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负责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引导、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保。山东保监局负责对承保公司经营试点业务进行监管,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承保公司要做好事前防灾防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及时迅速地支付赔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三)建立试点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省里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对试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市、县(市、区)和承保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篇2:2020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20XX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本文关键词:责任保险,合同范本,医疗,XX

20XX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本文简介:20XX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

20XX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本文内容:

20XX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

(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

(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字而定。

(2)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字而起。

(3)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4)按病床数而定。

(5)按就诊人数而定。

(6)按投保单位营业收而定。

篇3: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研究

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研究 本文关键词:保险制度,责任,研究,汽车

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研究 本文简介: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研究内容提要: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细致完备的具体规定。通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与相应建立起来的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研究,充分认识我国道路交通发展的现状与特点,探索我国道路交通及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途径,具有积极的现实

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研究 本文内容:

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研究

内容提要: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有关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细致完备的具体规定。通过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与相应建立起来的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研究,充分认识我国道路交通发展的现状与特点,探索我国道路交通及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途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从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说起(一)归责原则的立法采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道路交通发展规模日益扩大,然则道路交通事故却有增无减。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准确确认与归责,对解除争端纠纷、及时赔偿损害、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在事实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行为人只要

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由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造成损害事实的除外)。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包含道路交通事故,进而认为我国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刚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以下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明确了我国现行立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采过错推定原则,且1991年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也是采用的过错推定原则,即当事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有过错为要件。过错推定原则在很多国家都已经被广泛采用。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比较分析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客观原则,强调以客观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归责依据,事实上既不排斥亦不注重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无损害即无责任”,但同时若造成了损害,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又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及时有效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较好的维护,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亦能有效提高当事人对造成损害的警觉和预见程度,减少损害事实出现的几率。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存在不完善之处,比如,在由于道路状况、行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过程中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不能完全有效地维护致害人的利益和保证其公平地位。过错推定原则是在民事责任领域中运用的概念,它是指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案件的需要,由审判人员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若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亦说明了过错推定增大了受害人要求获得赔偿的成功机会,是有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过错推定原则仍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内容,实际上是过错责任的具体运用,过错责任体现了一种个人责任(自己责任),同时,过错责任又是一种主观责任,过错责任促使人们在行为时充分考虑到行为的危险性,通过提高注意程度来避免过错行为可能导致的责任,从而起到了减少损害发生的作用

这两种归责原则都是责任方式客观化的结果,而且都以扩大法律救济为宗旨,体现保护弱者的法律精神,二者在指导思想、归责方式上都有着根本的一致性。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上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则较为妥当,这也是与实际立法相吻合的。二、责任保险与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一)责任保险及其与民事责任功能的内在矛盾1、责任保险及其社会功能自十九世纪初期降生法国以来,责任保险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在欧美国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有关责任保险在我国法律法规中亦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保险法》地49条第2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过失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亦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如汽车肇事、轮船相撞、医生误诊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车主、船主、医生等责任者,应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这些责任者投保了相关责任保险,即可将该项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相应予以赔偿。责任保险最显著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功能,即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和利益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与被保险人因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消极损失。正因为此,责任保险有助于消除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上的损

失危险而具有利用价值,同时,责任保险有助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通过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承担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经济赔偿,这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有助于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理。2、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社会功能的冲突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惩罚和教育的社会功能。责任保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侵权行为法的社会作用,使法院在决定某些侵权责任的根据时,常常考虑的不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是行为人有无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在补偿受害第三方的损害方面,责任保险无疑是有着积极作用的,而且责任保险亦有助于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所受之损失。但是,保险公司依据责任保险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自身实质上所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就大大减少,这样也就减轻了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压力,虽然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实质上的影响,但是对其实施的经济制裁的力度却会相应减弱。因此,依法对因实施损害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所给予的惩罚在总体上而言就自

然会减轻。这不利于维护平等社会主体的公平地位。同时,由于惩罚功能的被削弱,势必造成对致害人警示、告诫作用的弱化,淡化致害人的责任意识以及对损害行为和损害结进行警觉预见、以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的意识。这就难以达到通过对民事责任的合法承担对致害人进行有效

教育的目的。(二)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及其缺陷研究1、汽车责任保险即使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汽车设计制造和维护技术进步、安全措施不断加强的前提下,道路交通事故仍然频繁发生,说明了道路交通仍然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经常出现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或者加害人无力为伤者治疗、进行善后处理的情况,汽车责任保险便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钥匙”。汽车责任保险是一类强制责任保险(又称法定责任保险),所谓法定责任保险,是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对保险领域内契约自由的一种约束和限制。在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汽车责任保险是责任承担社会化的一种表现,从本质上讲,汽车责任保险就是将由于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而应承担的个人责任在一定程度内推向社会,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能够由更多的可能成为加害人的人(潜在加害人)来共同承担,并以这一手段加强了责任保险的损害填补功能,使受害人能够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法律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管

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交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表明我国将普遍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且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相挂钩。有关这一制度,《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当事人予以赔偿。因而,一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就能够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应获得之经济补偿得到保障,有助于对伤亡治疗处理的进行,维护了作为社会弱者的受害者的利益,同时,这也减轻了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可以使致受害双方都较易于从赔偿造成的损失和事故造成的损害中得以恢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在功能和效用上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高度的一致性。《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抢救的费用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或责任者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或责任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

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首要功用就在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同时亦缓解了依法必须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下面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2000年1月4日,张家港市德积镇的尤锦荣驾驶小货车在江阴与一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主吴某重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尤应该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江阴市法院判决,尤应赔偿吴某各类经费总和33万余元,货车车主德积镇长明村委会负连带责任。然而,尤一贫如洗,长明村亦为经济困难村。至2003年6月尤履行了68500元执行款后,赔偿陷入穷尽地步。受委托执行判决的张家港市法院后寻求司法救助途径,从自2003年7月始设立的“特困当事人案件执行基金”中拨付17万元对吴某予以赔偿,由于吴某所在单位主动承担10万元,该案的责任赔偿才宣告结束。2、汽车责任保险的缺陷分析如上所述,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社会功能有其相矛盾的一面,即责任保险削弱了民事责任制度的惩罚有教育的社会作用。汽车责任保险亦不例外,汽车责任保险亦有其固有的缺陷。首先,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广泛存在,不利于汽车交通责任保险的正常发展。、汽车责任保险赔偿应主要指被保险人由于过失造成致人损害的保险赔偿,但是由于某些故意所导致的致害人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受损的现象的存在,出于保障和维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的目的,这类

故意行为往往也成为汽车责任保险的对象。最典型的就是酒后、醉酒驾车,与其相对应的“非常事故特约损失险”(即“酒后驾车险”)亦是一种责任保险,该险种的根本目的也是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有效得到经济赔偿,它承担了一部分驾驶人违法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受害第三方的权益保护,并不因此而影响驾驶人依法所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进行责任保险,有以下几个弊端:其一,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事故所承担的责任较轻,其交通安全意识可能会随之淡化且交通违章现象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增大,甚至会导致屡犯交通法规现象的大量出现;其二,若屡犯交通法规现象的大量出现,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一方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负担会加重,对交通责任保险业的运作与发展形成负面影响。若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被保险人屡犯交通法规造成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则须按照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规定相应一一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保险赔偿发生频率自然上升,这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构成了沉重的赔偿压力,并影响到事故责任赔偿社会化的真正实现。其次,汽车责任保险强化了事故损失赔偿的有效性,保险赔偿可能刺激以诈骗保险赔偿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例如下面的案例:

据北京警方透漏,2002年7月25日晚,王昌凯、王昌盛伙同魏某、梁某4人,从王昌盛开的一家汽车修理厂中开出事主送修的3辆机动车,在月坛桥下进行碰撞,伪造连续尾追事故,事后到保险公司诈骗保险金2万余元。2002年12月7日凌晨,王昌盛将送修的一辆奔弛车开出,在西城区积水潭桥下故意与中心隔离带正面相撞,后到保险公司索赔26万余元。现已初步查明,王昌凯等人利用交通事故诈骗保险多达90余次,诈骗保险金额巨大。该诈保犯罪团伙5名犯罪嫌疑人无一漏网。诈骗保险赔偿行为的动因在于非法获取和占有巨额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协约的存在即投保了相应的责任保险,就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成立,则保险人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不法分子往往通过非法伪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来制造“损害事实”,骗取保险赔偿。上述案例的类似犯罪行为亦时有发生,这对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构成了挑战。(三)完善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探略汽车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上升阶段,由于受法制环境、市场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为实现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以使其在

改革开放、服务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促进我国道路交通和汽车责任保险业的有序发展和法制化进程而作出有益的探索是具有积极意义的。针就我国道路交通和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和特点,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应注重以下方面的改革与完善:1、建立健全差别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完善保险规则体系差别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和保险费直接挂钩,旨在通过对车险费率的浮动控制来增强驾驶员的交通

安全意识,改善交通环境。要不断推进、深化和完善车险费率浮动机制,一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车险条款、费率针对交通违章、交通事故、保险赔付率高的机动车驾驶员与安全行驶好的分别实行相应的奖优罚劣机制。二是根据车型、车辆使用性质、道路交通事故及交通违章状况等调整现行车险费率,尤其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率、交通违章率、保险赔付率高的高风险车辆,要充分发挥车险费率的杠杆作用,强化费率差异性,使费率水平能更加准确地体现承保风险,高风险高费率,真正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汽车责任保险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环境下,在保险规则中针对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采取不计免赔额、追偿等处理方式,则被保险人或肇事者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偿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款,那么被保险人或肇事者在酒后驾车肇事案件中就不可能获得实际的保险权益。当然,追偿的有效亦需要程序和规则的保障。2、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的作用《安全法》对有效加强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作出了具体的明文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严重违反交通规章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和制裁。例如《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车的,处

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车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完善的行政交管体系和相应的刑事制裁规定既有助于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诈骗保险赔偿等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又起到了教育和提高行为预见的作用,客观上可以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下降,较好地维持道路交通秩序。3、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对道路、停车场和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科学规划设计,提高建设质量,减少和避免由于道路状况、设施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事故发生,同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措施,提高抗事故能力。4、健全法制,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科学立法完善、健全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为道路交通及相关建设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同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宣传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采用多种形式推进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教育,以实现公众对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普遍认识和积极遵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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