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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窗口信息报送

发布时间:2021-10-12 08:38:36

加强窗口信息报送 本文关键词:报送,窗口,信息

加强窗口信息报送 本文简介:行服发〔2010〕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窗口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各窗口:为加大窗口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推介窗口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行政服务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现就进一步加强窗口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报送信息内容1、行政审批服务的创新做法和提速提效举措。2、日常服务工作中的好人好事。3、

加强窗口信息报送 本文内容:

行服发〔2010〕

市行政服务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窗口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窗口:

为加大窗口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推介窗口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行政服务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现就进一步加强窗口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信息内容

1、行政审批服务的创新做法和提速提效举措。

2、日常服务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3、预约延时服务和上门服务的具体事例。

4、新出台的与窗口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政策动态。

5、审批数据分析。

6、其它与窗口工作有关的信息。

二、报送信息格式及要求

1、简讯。简讯要事实清楚、及时准确,字数控制在100字以内。

2、标题信息。标题信息要按照信息内容的需要,说明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等情况,字数控制在500字左右。

三、报送信息制度

1、各窗口要明确信息员,于2010年6月23日前书面报送至中心业务科,联系电话

2、2人及以上的窗口每月报送信息不得少于4条,其中,简讯3条,标题信息1条;单人窗口的信息报送量可以适当减半。

3、信息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以“××窗口×月份第×次信息”作为邮件主题。

四、考核表彰

1、报送信息考核。考核实行基础分扣分制,每月一考核一通报。全年基础分120分,每月基础分10分,每月少于3条简讯,每少1条,扣2分,未报送标题信息扣4分。

2、信息采用加分。窗口信息被“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网”采用,每条加1分;被《简报》采用,每条加2分;经由中心报送,被《日照市政务网》采用,每条计3分,被省政府有关网站、简报采用,每条计5分。同一信息被多处采用的,按最高等次计分,不重复计分。

3、评选优秀信息员。中心将综合窗口信息报送考核得分以及信息采用加分情况,每年评选一次优秀信息员,评选比例不超过信息员总数的30%。

附件:窗口信息员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信息报送△

通知

市行政服务中心

2009年6月21日印发

附件:

市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信息员登记表

窗口

姓名

职务

电话

手机

电子信箱

4

篇2: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报送,统计信息,管理办法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管理,规范公司统计信息报送行为,提高统计信息报送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和监督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管理,规范公司统计信息报送行为,提高统计信息报送质量,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服务和监督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信息是指公司对外依法履行报送义务或内部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含代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业务)的有关报表、报告、文件和资料。它包括统计数据、统计分析报告以及所需的其他资料。

统计数据包括: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的统计指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各级政府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其地方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等要求报送的各类统计报表和资料;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所需报送的统计指标、统计报表和资料等。

统计分析报告是指利用各类统计数据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运营情况等进行各种定期或不定期、常规或专项分析所形成的各类统计分析材料。

本办法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及相关文件要求向其报送的统计信息,主要包括:人事、财务、标准保费、资金运用、在售产品、业务、再保险、个险和政策性医疗经办业务等统计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信息报送是指对统计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审核、上报的行为。

第四条

统计信息可以采用统计指标、调查表、调查问卷等形式,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传真等方式进行报送。

保险统计信息主要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信息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报送系统”)进行报送,实现保险统计信息采集、传输、汇总、报表生成和功能管理的电子化。

第五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各级政府机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公司等关于统计信息报送内容、方式和时间的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为中国保监会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集团公司等提供信息资料,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第六条

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报送、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

统一管理是指各级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和监督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分级报送是指由各级公司组织实施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各负其责是指各级公司对本级公司报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各级公司承担统计信息报送任务的部门对本部门报送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第二章

统计信息报送机构

第七条

各级公司为统计信息的报送机构,根据统计信息报送要求,确定具体履行统计信息报送职责的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各级公司承担具体报送任务的部门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报送部门(以下简称“报送部门”);各级公司信息技术部门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支持部门”)。

第八条

总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实施和管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一)总公司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计划和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

2.、负责规范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中统计指标定义、统计口径及实现逻辑,负责公司所报送的统计指标的解释;

3.、管理和协调总公司报送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分公司”)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4.、对信息报送系统的需求分析及测试验收实施归口管理;

5.、组织实施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监督检查;

6.、组织公司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培训;

7.、总结和推广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组织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水平;

8.、其他与统计信息报送相关的管理工作。

(二)总公司报送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

1.、根据报送需要在公司系统内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报送队伍,规范本部门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流程,组织和管理省级分公司对口部门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本部门统计信息报送任务;

2.、参与制定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

3.、参与规范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中统计指标定义、统计口径及实现逻辑;

4.、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对本部门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配合主管部门完成其他与统计信息报送相关的工作。

(三)总公司支持部门、北京研发中心、上海数据中心的基本职责包括:

1.、组织实施信息报送系统的程序开发、运行和系统维护工作;

2.、负责信息报送系统和统计信息存储及备份工作,确保信息报送系统的完整、安全;

3.、协助报送部门进行统计信息数据差异核对工作;

4.、负责其他与统计信息报送相关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九条

省级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组织和协调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一)省级分公司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

1.、管理和协调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2.、组织开展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

3.、组织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省级分公司报送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

1.、完成各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任务,按要求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部门及分支机构对口部门的统计信息,定期向总公司对口部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其他政府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报送统计信息;

2.、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对本部门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级分公司支持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

1.、负责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信息报送系统的运维工作以及有关统计信息数据提取工作;

2.、协助报送部门进行统计信息数据差异核对工作。

第十条

地市级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组织和协调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一)地市级分公司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管理和协调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二)地市级分公司报送部门的基本职责是:根据上级公司对口部门、有关政府机构及行业协会等的要求完成统计信息报送任务。

第三章

统计信息报送人员

第十一条

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实行统计责任人制度。

(一)各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本级公司所报送的统计信息负有审核责任。

(二)各级公司的统计负责人负责领导并督促统计信息报送人员遵守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制度,保证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工作条件,支持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组织和协调本级公司完成统计信息报送任务。

(三)各级公司的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直接组织者,负责就有关统计信息报送的事宜与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其他各级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上级公司、本级公司相关部门及所辖分支机构等沟通协调,落实各项报送事宜。

(四)各级公司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所报送的统计信息负有审核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本级公司统计负责人代其履行审核职责。统计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在当期报送截止时间前不能履行审核职责时,应进行授权,由统计工作直接责任人代其履行当期的审核职责。

第十三条

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在当期报送截止时间前不能履行审核职责时,应进行授权,由报送部门其他负责人代其履行当期的审核职责。

第十四条

统计信息报送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统计信息质量。

(二)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信息报送工作需要保持适度性。

(三)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公司调整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人员,应征求本公司统计负责人的意见。

(四)各级公司中承担统计局经常性统计任务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按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第十五条

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报送统计信息,不得伪造、篡改统计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统计信息报送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加强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配备符合要求的专(兼)职统计信息报送人员,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公司应规范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流程,建立严密的统计数据审核机制,保持统计口径相同的统计数据的一致性,保证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各级公司应针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有关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并妥善保管;根据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对统计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存档。

第十九条

各级公司应加强统计分析工作,整合分析资源,完善分析工作流程,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容量大、范围广和快速及时的优势,对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按照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级公司等要求完成各类统计分析报告报送任务,不断提高统计分析报告质量。

第二十条

统计信息属公司商业秘密。各级公司从事统计信息报送、审核的人员对公司统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司对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更不得伪造和篡改。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阻挠统计信息的上报,不得授意篡改统计信息,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章

保险统计信息报送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保险统计信息的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二十三条

保险统计信息报送的机构层级按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制度规定的“总—省—地”三级机构执行。在设立保险监管分局的省份,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保险统计信息报送的机构层级延伸至地级市下属各县、县级市,但不包括地级市城区内各区(以下简称“延伸统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分为人民币保险统计信息和外币保险统计信息。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保险统计信息时,应将三级机构及延伸统计县级机构的人民币保险统计信息、总公司一级的外币保险统计信息一并报送。

第二十五条

保险统计信息应按照股权控制原则进行合并编报。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包括代理集团公司业务(以下简称“代理集团”)保险统计信息、公司自营业务(以下简称“股份自营”)保险统计信息、合并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控股子公司后的公司保险统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统计信息报送频度分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报和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不定期报告。

(二)月度快报单独报送。

(三)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合并报送一套统计指标,即每逢3月和9月只需报送季报统计指标;6月只需报送半年报统计指标,12月只需报送年报统计指标。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是包含月报指标的完整统计指标。

(四)年度报为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按年度报统计指标报送。

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投资管理部、产品开发部、业务管理部、个险销售部和健康保险部等部门是公司保险统计信息报送部门。省级分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产品管理、业务管理(含再保险)、个险销售管理、政策性医疗经办业务管理等的部门是本级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保险统计信息报送部门。地市级分公司可根据保险统计信息报送工作需要及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本级公司保险统计信息报送部门。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流程和报送时间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月度快报

1.、各省级分公司负责业务管理的部门在当月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12时之前将代理集团和股份自营的业务收支类数据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务子系统报送至总公司业务管理部。

各省级分公司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在当月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15时之前将代理集团和股份自营的资产类数据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中的财务子系统报送至总公司财务部。

2.、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在当月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15时之前将代理集团和股份自营的业务收支类数据由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务子系统报送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绩子系统。

总公司财务部在当月结束后第2个工作日11时之前将代理集团和股份自营的资产类数据由信息报送系统中的财务子系统报送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绩子系统。

3.、总公司财务部在当月结束后第2个工作日12时之前将代理集团和股份自营的快报数据上报。

((二)

)月报

1.、各省级分公司负责业务管理的部门在当月结束后7日零时之前将代理集团和股份自营的业务月报数据、延伸统计业务月报数据分别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务子系统、延伸统计子系统报送至总公司业务管理部。

各省级分公司负责个险销售管理的部门在当月结束后7日零时之前将股份自营的个险月报数据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个险子系统报送至总公司个险销售部。

各省级分公司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在当月结束后7日12时之前将代理集团的财务月报数据、标准保费月报数据、人身险监管月报数据、延伸统计财务月报及标准保费月报数据分别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中的财务子系统、标准保费子系统、人身险监管子系统、延伸统计子系统报送至总公司财务部;在当月结束后8日12时之前将股份自营的财务月报数据、标准保费月报数据、人身险监管月报数据、延伸统计财务月报及标准保费月报数据分别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中的财务子系统、标准保费子系统、人身险监管子系统、延伸统计子系统报送至总公司财务部。

2.、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在当月结束后8日12时之前将代理集团和股份自营的业务月报数据、延伸统计业务月报数据分别由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务子系统、延伸统计子系统报送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绩子系统。

总公司个险销售部在当月结束后8日12时之前将股份自营的个险月报数据由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个险子系统报送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绩子系统;

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当月结束后8日12时之前将股份自营的交易量月报数据报送至总公司财务部。

总公司财务部在当月结束后8日12时之前将代理集团的财务月报数据、标准保费月报数据、人身险监管月报数据、延伸统计财务月报及标准保费月报数据分别由信息报送系统中的财务子系统、标准保费子系统、人身险监管子系统、延伸统计子系统报送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绩子系统;在当月结束后9日12时之前将股份自营的财务月报数据、标准保费月报数据、人身险监管月报数据、延伸统计财务月报及标准保费月报数据分别由信息报送系统中的财务子系统、标准保费子系统、人身险监管子系统、延伸统计子系统报送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绩子系统;在当月结束后9日12时之前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财务月报数据上载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财务子系统,与股份自营财务月报数据进行合并调整处理,并将合并后的公司财务月报数据报送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绩子系统。

3.、总公司财务部在当月结束后8日17时之前将代理集团的月报数据上报;在当月结束后9日17时之前将股份自营的月报数据以及合并后的公司月报数据上报。

(三)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1.、各省级分公司负责业务管理(含再保险)的部门在当季度结束、半年结束及当年度结束后9日零时之前将代理集团和股份自营的业务数据、再保数据、延伸统计业务数据分别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务子系统、再保子系统、延伸统计子系统报送至总公司业务管理部。

各省级分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部门在当季度结束、半年结束及当年度结束后9日零时之前将代理集团和股份自营的人事数据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人事子系统报送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股份自营的延伸统计人事数据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中的延伸统计子系统报送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各省级分公司负责产品管理、个险销售管理、政策性医疗经办业务管理的部门在当季度结束、半年结束及当年度结束后9日零时之前分别将股份自营的在售产品数据、个险数据、政策性医疗经办业务数据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中的在售产品子系统、个险子系统、健康险子系统报送至总公司产品开发部、个险销售部、健康保险部。

各省级分公司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在当季度结束、半年结束及当年度结束后9日12时之前将代理集团的财务数据、标准保费数据、人身险监管数据、延伸统计财务数据及标准保费数据分别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中的财务子系统、标准保费子系统、人身险监管子系统、延伸统计子系统报送至总公司财务部;在当季度结束、半年结束及当年度结束后10日12时之前将股份自营的财务数据、标准保费数据、人身险监管数据、延伸统计财务数据及标准保费数据分别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中的财务子系统、标准保费子系统、人身险监管子系统、延伸统计子系统报送至总公司财务部。

2.、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在当季度结束、半年结束及当年度结束后10日12时之前将代理集团和股份自营的业务数据、再保数据、延伸统计业务数据分别由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务子系统、再保子系统、延伸统计子系统报送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绩子系统。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季度结束、半年结束及当年度结束后10日12时之前将代理集团和股份自营的人事数据通过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人事子系统报送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绩子系统;将股份自营的延伸统计人事数据由信息报送系统中的延伸统计子系统报送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绩子系统。

总公司产品开发部、个险销售部和健康保险部在当季度结束、半年结束及当年度结束后10日12时之前分别将股份自营的在售产品数据、个险数据、政策性医疗经办业务数据由信息报送系统中的在售产品子系统、个险子系统、健康险子系统报送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绩子系统。

总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当季度结束、半年结束及当年度结束后10日12时之前将股份自营的交易量数据报送至总公司财务部。

总公司财务部在当季度结束后、半年结束后及当年度结束后10日12时之前将代理集团的财务数据、标准保费数据、人身险监管数据、延伸统计财务数据及标准保费数据分别由信息报送系统中的财务子系统、标准保费子系统、人身险监管子系统、延伸统计子系统报送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绩子系统;在当季度结束后、半年结束后及当年度结束后11日12时之前将股份自营的财务数据、标准保费数据、人身险监管数据、延伸统计财务数据及标准保费数据分别由信息报送系统中的财务子系统、标准保费子系统、人身险监管子系统、延伸统计子系统报送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绩子系统;在当月结束后11日12时之前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上载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财务子系统,与股份自营财务数据进行合并调整处理,并将合并后的公司财务数据报送至信息报送系统中的业绩子系统。

3.、总公司财务部在当季度结束后、半年结束后及当年度结束后10日17时之前将代理集团数据上报;在季度结束后、半年结束后及当年度结束后11日17时之前将股份自营数据以及合并后的公司数据上报。

(四)

年度报表

当年4月20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审计后的代理集团和股份自营的统计信息财务年度报,具体报送流程和方法与季、半年报、年报相似。

(五)

分类监管季报和年度报表

总公司相关部门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统一文件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总公司财务部报送各部门需上报的分类监管统计信息及相关文字资料。总公司财务部统一汇总审核无误、导出文件后上报。分类监管季报和年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与统计信息季报和年度报表的报送时间一致。

第二十九条

地市级分公司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流程和报送时间由省级分公司根据保险统计信息报送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十条

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时间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报送时间提前或顺延,总公司财务部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时间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统计信息报送的复核、审批手续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级分公司、地市级分公司保险统计信息报送部门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采集、汇总辖内保险统计信息后,将保险统计信息送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复核,并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确认。通过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一经报送确认,其效力等同于经报送公司签章的书面保险统计信息。

(二)总公司保险统计信息报送部门的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在采集、汇总保险统计信息后,应将保险统计信息送处室负责人复核,并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通过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一经报送确认,其效力等同于经报送部门签章的书面保险统计信息。

(三)总公司财务部统计信息报送人员将全公司保险统计信息汇总生成中国保监会所需统计报表,送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统计信息报送后更改手续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级公司在其报送截止日期后如需对已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进行更改,保险统计信息报送部门应向上级公司对口部门发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报送。

(二)总公司将保险统计信息报送到中国保监会后,分公司如发现所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有误,应向总公司财务部提交加盖分公司印章的正式书面说明和修改申请。总公司财务部在征得中国保监会和集团公司同意对保险统计信息进行更改的意见后,通知相关分公司将错误信息进行改正后重新上报,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保险统计信息。

第三十三条

当报送的保险统计信息发生数据异常变动或上级公司对有关保险统计信息数据有疑问时,保险统计信息报送部门应对相关数据进行认真核查,对数据异动原因进行文字说明。重大数据异动的说明材料包括电子版文件和加盖公司印章的纸质文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险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保险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在地原则”进行数据归集和数据报送。保险统计信息数据机构的新增和变更,应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4〕8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公司应在新增、虚拟、变更或撤销数据机构前15个工作日报告上级公司财务部门,并做好数据机构保险统计信息报送的衔接工作,保证保险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平稳过渡。

第三十六条

省级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筹建及开业验收过程中,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44号)的要求,及时与总公司财务部联系,获取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分支机构核准开业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该分支机构保险统计信息的承诺书。

第六章

统计信息报送监控

第三十七条

总公司对省级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

(一)通报的内容包括:

1.定期通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表》(见附件)。主要内容为:各省级分公司保险统计信息报送的总体情况及信息报送系统各子系统的报送情况,包括报送的及时性、数据的完整性以及修改次数等。

2.不定期通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主要内容为:统计信息报送工作重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上级单位领导的重要批示和要求;统计信息报送检查工作的内容和安排;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重点工作的检查结果;影响较大的奖惩情况;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情况等。

(二)通报的形式包括:

1.在公司内部网站“企业办公门户——公司通知”栏目中通报。

2.在“信息报送系统”中通报。

(三)通报的程序包括:

1.情况收集:总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属于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内容的相关数字、文字资料并进行加工整理,同时向总公司报送部门了解报送情况,提出通报内容草稿,上报公司统计负责人审批。

2.领导审批:公司统计负责人对通报内容予以审核、批准。

3.通报发出:总公司主管部门根据核准的通报内容将通报发出。

第三十八条

省级分公司可参考总公司模式对所辖分支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级统计局、集团公司以及上级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对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实施的检查。

第四十条

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信息报送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统计信息报送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等。

第四十一条

统计检查人员有权对被检查机构的原始统计数据进行检查,有权调阅与统计检查有关的原始凭证、会计报表、业务报表等原始资料。

第四十二条

统计信息报送检查工作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为依据。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信息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针对通报或检查中发现的统计信息报送问题,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统计信息报送效率和数据质量。

第四十四条

为进一步提升统计信息报送工作水平,提高统计信息数据质量,各级公司应将统计信息报送工作质量纳入考核。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裁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国寿人险发〔2007〕357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统计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寿人险发〔2007〕374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试行)》(国寿人险发〔2005〕23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如与中国保监会、集团公司及公司等最新规定不符之处以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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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材料进场报验单的报送程序(监理发)

材料进场报验单的报送程序(监理发) 本文关键词:报送,进场,监理,材料,程序

材料进场报验单的报送程序(监理发) 本文简介:关于对“材料进场报验单”的报送程序和填报内容进行调整的联系函各施工项目部:根据发包人对填报的“材料进场报验单”的批示意见,我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为了清晰、真实反映材料进场和质量控制过程,使报送资料更严谨、更具有操作性,请你部对“材料进场报验单”的报送程序和填报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填报

材料进场报验单的报送程序(监理发) 本文内容:

关于对“材料进场报验单”的报送程序

和填报内容进行调整的联系函

各施工项目部:

根据发包人对填报的“材料进场报验单”的批示意见,我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为了清晰、真实反映材料进场和质量控制过程,使报送资料更严谨、更具有操作性,请你部对“材料进场报验单”的报送程序和填报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填报“进场材料报告单”,报告单附出厂合格证、产品质保书、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其他资料;监理机构核实报告单内容,并派员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签署是否同意进场的意见。

二、填报“材料进场报验单”,报验单附监理见证人签名的送检材料性能检测报告;监理机构在报验单上签署是否同意使用的意见。

三、填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报验单”,报验单附质量监督机构认证的检测单位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监理机构审核后签署是否同意使用该配合比设计报告的意见。

附:进场材料报告单、材料进场报验单、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报验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进场材料报告单

(承包人【年份】材报

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致:(监理机构)

我方于*年*月*日进场的工程材料如下表,拟用于

工程。

经自查报送的检验资料结论,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请贵方审核,准予进场,并安排监理工程师见证抽样送检。

材料名称

产地或厂家

规格

进场日期

产品批次

本批数量

主要

质量

指标

结论

承建

单位

报送

记录

施施工单位:

申报人:

日期:*年*月*日

监理

单位

认证

意见

施工程监理:

认证人:

日期:*年*月*日

附件

1、

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保书;3、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说明:本表一式

4

份,由承包人填写,送监理机构审核后,承包人2份,监理、发包人各1份。



材料进场报验单

(承包人【年份】材验

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致:(监理机构)

我方于*年*月*日进场的工程材料如下表,拟用于

工程。

经自检,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请贵部审核,并准予进场使用。

材料

名称

材料来源、

产地

材料规格

本批材料数量

承包人试验

试样

来源

取样地点、日期

试验操作人、日期

试验

结果

附件:1、性能检测报告。

2、

人:(

承包人全称)

人:

期:*年*月*日

监理机构审批意见:

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全称)

监理工程师:

期:*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4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审签后,承包人2份,监理机构、发包人各1份。

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设计报告报审表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构件情况

技术设计参数

名称

环境条件

强度等级

抗渗等级

最小断面尺寸

原材料

水泥

品种

标号

生产厂名

产地及规格

级配区

产地

品种

规格

混合材料

品种

等级

掺量及方式

外加剂

施工配合比

水灰比

配合比

(水泥:砂:石:水)

含砂率

(%)

坍落度

(mm)

质量密度(kg/m3)

材料用量(kg/

m3)

抗压强度(MPa)

水泥

混合材

外加剂

7d

28d

快速法

备注

附件∶配合比报告单

施工单位报送意见

申报人:

期:*年*月*日

监理单位复核意见

复核人:

期:*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4份,由承包人填写。监理机构审签后,承包人2份,监理机构、发包人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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