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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2 08:36:30

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办法 本文关键词:山东,科技大学,资助,专利,办法

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办法 本文简介: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在校大学生发明创造,促进学生专利成果产生,强化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校内涵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科技大学全日制在校生。第三条本办法以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对学生以申请专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给予经费资助,

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办法 本文内容:

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大学生发明创造,促进学生专利成果产生,强化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校内涵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科技大学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以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对学生以申请专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给予经费资助,每年资助项目150个左右。项目完成时限1~3年。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专项经费,每年40万元。其中,15万元为“项目研究经费”,用于开展项目研究的调研、耗材、实验、制作等费用支出;25万元为以山东科技大学名义申请专利的“专利申请经费”,用于专利申请代理费、申请费、实审费、年费等费用支出。科研处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学生申请专利的资金支持,直接用于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

第五条

以山东科技大学名义申请专利、发明人(设计人)首位为学生的发明创造,专利授权后,学校给予报销专利年费(1~2年);根据发明人(设计人)的需求,视情况学校可将专利权无偿转让给发明人(设计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专利,依据有关法律执行。

第二章

立项与资助

第六条

立项以评审确认的方式进行,每年3月份开展。

第七条

各校区、学院负责组织学生申报,申报项目原则上与专业相关,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学校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资助,每年每生受资助项目数不超过1个。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从学校团委网站(北极星网)下载并填写《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将申请书交本人所在校区(学院);

(三)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学生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

(四)所有申报项目由各单位汇总后,统一报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校团委)。

第九条

项目评审

(一)经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整理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将评审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校园网上公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十条

项目资助

(一)项目研究经费资助。以申请发明专利为目的的项目,每项资助“项目研究经费”500~1000元;以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为目的的项目,每项资助“项目研究经费”200~500元。“项目研究经费”先期拨付50%,项目结题后拨付剩余50%。

(二)专利申请经费资助。对学校立项资助项目,完成研究并以山东科技大学名义申请专利的,项目负责人可向学校申请“专利申请经费”,学校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所申报项目应是学生以申请发明、实用新型等专利为目的的研究。除符合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专利申请的基本原则:

(一)立项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的一致性原则,即立项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应当为同一主体;

(二)拟申请的专利应当具有专利属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

中期检查与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

(一)对立项资助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在立项研究时限进行到一半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主动接受中期检查;

(二)中期检查由学校组织各校区、学院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和专利申请工作,获得专利证书即为项目结题。结题时应提交专利申请书第一页复印件、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费发票、授权通知书、授权费发票、专利证书等。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单位应不定期督促、检查、指导项目负责人做好研究和专利申请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经学校或各校区、学院检查,发现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结题:

(一)未完成《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项目申请书》的内容;

(二)提交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三)未进行专利申请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撤销。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撤销:

(一)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

(二)中期检查不进行、不合格或项目研究预期成果无法实现;

(三)研究内容有造假、抄袭等情况;

(四)组织管理不力。

第十七条

对撤销的项目,停止已拨付经费的使用,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等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未结题的项目,取消剩余50%资助经费,取消以上情况项目负责人下年度学校立项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项目申请书》的内容,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项目变更申请:

(一)因健康、学业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二)因其他原因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负责人进行调整的。

第十九条

所有变更申请需按照项目申请渠道,通过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经费”按照项目拨付,专项管理、专户核算;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监督、审核。经费必须按约定在项目权限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须由项目负责人在有效单据上签字并注明用途,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各单位留存备案。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专利申请经费”由发明人(设计人)在申请专利所需的代理费、申请费、实审费、授权所需费用及年费正式发票上签字,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报销。

第五章

分工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专利申请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组织全校学生参与;

(二)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按照程序择优遴选,并对拟资助项目的信息进行公示,批复立项;

(三)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检查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专利申请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组织本单位学生参与;

(二)组织项目申报、初步审核材料、填写单位推荐意见,汇总上报结果;

(三)负责本单位“项目研究经费”使用的监督、审核工作。协助学校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并根据要求做好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负责审核申请专利所发生费用的发票,报送项目结题材料,审核奖励措施的落实;

(五)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专利研究提供实验、设备等方面的支持;选聘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研究和专利申请工作。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证书的,授予“山东科技大学学生科技创新拔尖人才”称号,指导教师授予“山东科技大学学生科技创新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以山东科技大学名义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证书的,给予奖金奖励,每生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2项。列入学生专利研究及申请资助项目、享受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再奖励。

凡获得国际专利的,每件给予10000元奖励;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经专家组评审,每年评出100件技术含量较高的,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对于技术含量一般的,每件给予800元奖励;技术含量较低的和国内外观设计专利不予奖励。

发明人(设计人)为多人的,由首位发明人(设计人)提出奖金分配方案,报请所在单位批准后分配奖金。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立项研究且进行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证书的项目前三位参与学生记创新学分。根据学生的排序,首位登记2个学分,后两位分别登记1个学分。

第二十八条

获得专利证书的项目前两位学生,学校可重点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对以山东科技大学名义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证书的学校立项资助项目,其指导教师给予工作量补贴。凡指导项目获得国际专利的,每件补贴30个学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补贴20个学时;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件补贴10个学时;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不予补贴。

多名教师共同指导的,工作量补贴的分配方案由首位指导教师拟定,报经所在校区(学院)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设计、课程设计等产生的成果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证书的,将不再给予指导教师工作量补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到的创新学分,由各校区、学院负责统计,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教务处审核确认;学生奖励由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工作量补贴由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由人事处负责发放。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的通知》(山科大学字〔2010〕37号)同时废止。

篇2: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申报表会计电算化

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申报表会计电算化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申报表,会计电算化,高等职业教育,五年制

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申报表会计电算化 本文简介: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设置申报表学校名称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校)(中职学校)专业名称会计电算化专业代码620204(高职学校)专业代码(中职学校)联系人姓名吴祥电话15653782992(高职学校)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高职学校)姓名电话(中职学校)电子信箱(中

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申报表会计电算化 本文内容:

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专业点设置申报表

学校名称

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

(高职学校)

(中职学校)

专业名称

会计电算化

专业代码

620204

(高职学校)

专业代码

(中职学校)

姓名

吴祥

电话

15653782992

(高职学校)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高职学校)

姓名

电话

(中职学校)

电子信箱

(中职学校)

申报时间

2012年11月5日

山东省教育厅

印制

填表说明

一、申报五年一贯制和三二连读专业均须填写此表。申报学校须在封面加盖公章。

二、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三二连读专业应如实填写表格中全部内容;高等职业学校举办五年一贯制专业,应如实填写中职学校及专业基本情况以外的全部内容。可加页。

三、每个申报专业分别填写,与其他资料合并成册,左侧装订,一式7份。装订顺序:(1)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设置申报表;(2)专业点设置论证报告(包括拟设专业的人才需求分析,专业点设置可行性论证);(3)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教学进程表等);(4)三二连读联合办学协议;(5)其他相关材料。

四、举办五年一贯制的由高等职业学校报学校驻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三二连读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报学校驻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论证(省属职业学校举办为本行业服务且特色鲜明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也可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设置意见并于每年9月30日之前报省教育厅(申报材料一式6份,其中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5份、规划处1份)、市教育行政部门留存1份。

五、相关事项说明:

1.“专任专业教师”是指具有本校编制,主要从事专业理论和专业实践教学的人员;“兼职教师”是指学校按照专业课教学或师资培训、项目指导等工作任务,正式聘任并在每学期承担不少于30学时教学任务的行业企业技术专家、能工巧匠。

2.“专业图书”包括纸质图书、专业期刊、视听资料、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等,纸质图书复本以不超过3本计入图书总量;电子图书每种计1册;电子期刊每种每年计1册。

3.“竞赛”包括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创新大赛、课堂教学、教学基本功、信息化教学大赛和特别注明的行业领域比赛。

4.“实验实训开出率”为实际开出的实验实训项目数与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规定开出的实验实训项目数之比。

5.“实验实训室利用率”为学期内各实训室实际使用课时总和与各实训室完全使用课时总和之比。各实训室完全使用课时为每学期教学周数×20课时×实训室个数。

6.“现有主要设备”为单价3000元以上的实训设备。

一、学校基本情况

1.高等职业学校填写

学校名称

详细地址

学校主管部门

学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教务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学校占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米2)

教职工总数

其中:专任教师数

大学本科学历达标率%

硕士学位以上比例%

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数

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执业资格的教师

总数

在校生人数(全日制各类别、层次)

上学年招生数(全日制各类别、层次)

实验实训设备(万元)

生均实验实训设备值(元)

图书(册)

生均图书(册)

学校设置专业总数(个)

学校

设置

主要

专业

情况

序号

学制

专业名称

专业专任教师数

实验实训设备价值

在校生数

2.中等职业学校填写

学校名称

详细地址

学校主管部门

学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教务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学校占地面积(亩)

建筑面积(米2)

教职工总数

其中:专任教师数

大学本科学历达标率%

获硕士学位以上比例%

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数

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执业资格的教师总数

在校生人数(全日制各类别、层次)

上学年招生数(全日制各类别、层次)

实训设备(万元)

生均实训设备值(元)

图书(册)

生均图书(册)

学校设置专业总数(个)

学校

设置

主要

专业

情况

序号

学制

专业名称

专业专任教师数

实训设备价值

在校生数

二、拟设置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基本情况

1.高等职业学校填写

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名称

会计电算化

专业代码

620204

设置时间

2004年

本专业负责人

姓名

吴祥

性别

出生年月

1977年1月

学历

本科

学位

学士

专业技术职务

中级会计师

联系电话

0537—4507528

15653782992

本专业近三年招生数

(全日制各类别、层次)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一)本专业教学条件

本专业专任教师数

12

高级职称专业专任教师数

3

兼职教师数

2

本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执业资格的“双师型”专业教师数

7

本专业图书(册)

5万

本专业实验实训设备总值(万元)

25

本专业实验实训室个数(个)

3

(二)本专业近三年教师竞赛情况

竞赛时间

竞赛名称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获奖人数

主办单位

2009.10

四个一活动

校级

一等奖

15

远东学院

2010.10

四个一活动

校级

一等奖

15

远东学院

2011.11

四个一活动

校级

一等奖

15

远东学院

(三)本专业近三年学生竞赛情况

竞赛时间

竞赛名称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获奖人数

主办单位

(四)本专业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情况

有否

协议

承担的教学任务

每次接受人数

(五)本专业专任教师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技术职务

毕业学校及专业

获得学位或学历

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执业资格名称

01

宋卫国

32

讲师

中国煤炭经济学学院市场营销

本科学士

02

田磊磊

27

讲师

山东财政学院市场营销

本科学士

03

刘艳艳

28

助教

山东科技大学电子商务

本科学士

04

郑元

28

助教

山东科技大学会计学

本科学士

05

聂德仁

71

副教授

山东财政学院贸易经济学

本科学士

06

王锡源

32

讲师

华师范大学国际金融学

本科学士

07

姜国权

64

副教授

山东工学院数学专业

本科学士

08

王颖超

43

会计师

西北工业大学政治学理论

硕士研究生

会计师

09

孔祥同

48

经济师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教育

本科学士

经济师

律师

10

范思行

68

副教授

美国罗德岛大学食品工程专业

硕士研究士

11

孔圆圆

29

助教

聊城大学工商管理

本科学士

12

韦静

27

助教

烟台大学文静学院工商管理

本科学士

13

周清

27

助教

曲阜师范大学信传学院艺术学

硕士研究生

14

杨卫卫

27

助教

中国民航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

硕士研究生

15

石国冉

24

助教

北京体育大学体育产业管理

本科学士

(六)本专业实验、实训室情况

序号

实验实训室名称

现有建

筑面积

(㎡)

现有设

备价值

(万元)

现有主要设备

主要实训项目

单价

(万元)

台套数

1

1.

2.

3.

4.

2

3

4

5

6

7

实验实训项目开出率

实验实训室利用率

(七)本专业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主要课程

序号

开课

学期

学分

理论

学时

实践

学时

2.中等职业学校填写

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设置时间

本专业负责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联系电话

本专业近三年招生数(全日制各类别、层次)

(一)本专业教学条件

本专业专任教师数

高级职称专业专任教师数

兼职教师数

本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执业资格的“双师型”专业教师数

专业图书(册)

本专业实验实训设备总值(万元)

本专业实验实训室个数(个)

(二)本专业近三年教师竞赛情况

竞赛时间

竞赛名称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获奖人数

主办单位

(三)本专业近三年学生竞赛情况

竞赛时间

竞赛名称

竞赛级别

获奖等级

获奖

人数

主办单位

(四)本专业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情况

有否

协议

承担的教学任务

每次接受

人数

(五)本专业专任教师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技术职务

毕业学校及专业

获得学位或学历

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非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执业资格名

(六)本专业实验、实训室情况

序号

实验实训室名称

现有建

筑面积

(㎡)

现有设

备价值

(万元)

现有主要设备

主要实训项目

单价

(万元)

台套数

1

1.

2.

3.

4.

2

3

4

5

6

7

实验实训项目开出率

实验实训室利用率

(七)本专业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课程

序号

开课

学期

学分

理论

学时

实践

学时

三、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分析

2.专业设置的可行性分析

3.本专业每年最大招生规模:

四、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职业岗位

1.专业培养目标

2.培养规格(包括: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素质结构)

3.相适应的职业岗位:

五、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目标、思路和措施

1.专业建设的整体目标

2.人才培养方案和思路

3.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思路和措施(突出双师型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的培养)

4.教学改革的目标、思路与措施(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

5.教学设施建设(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图书资料等)目标、思路和措施

6.教学管理(包括合作办学、联合办学)目标、思路与措施

7.专业建设经费投入计划(今后五年)

六、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的主要课程设置

序号

开课

学期

学分

理论

学时

实践

学时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及审核意见

1.专家论证意见

2.论证

投票结果

同意:

弃权:

反对:

建议每年

招生人数

专家姓名

工作单位及业务领域

职务或职称

3.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年*月*日

八、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审核意见

1.专家评审意见

2.投票结果

同意

弃权:

反对:

每年招生

限额建议

专家姓名

工作单位及业务领域

职务或职称

3、省教育厅备案意见

(省教育厅公章)*年*月*日

26

篇3: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性质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期:2009年05月18日来源:访问次数:264283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鲁建发[2009]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9年05月18日

来源:

访问次数:264283

鲁建发[2009]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

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对强化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调整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市规划

调整

办法

通知

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由各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在地块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在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完毕之前,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后的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简称“调整方案“)。

调整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

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用地性质,或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规划主管部门集体研究调整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经审查同意受理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形成公示或听证情况报告。

(三)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允许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外调整用地性质,或申请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程序办理。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的,应先组织对相关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批准意见,办理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的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

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

专家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城市规划公示栏、建设用地周边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要积极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网站、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内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内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范围之外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听证的规划调整项目,按照《山东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对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专家论证、公示、听证的全过程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过程,应当允许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旁听。

第十七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于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等有关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后3日内,将变更批准文件和载明变更内容的《规划许可变更情况告知书》抄送同级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所有涉及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规划管理有关内容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证件,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块的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定未发生变化的,该地块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只能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应当保持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连续性、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

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容积率。

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必须审查用地性质及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和建筑面积。对用地性质和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涉及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调整的全部审查审批资料,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

第二十三条

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应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

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对在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3日“、“7日“、“15日“等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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