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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珠海一日游心得

发布时间:2021-11-02 10:58:03

2011年珠海一日游心得 本文关键词:珠海,心得

2011年珠海一日游心得 本文简介:2011年珠海一日游心得2011年7月31日早晨9点30分,【芜】定速线3班同事在广东美芝大门口乘5辆的士到容桂高铁站转高铁到珠海转公交到九州海滨公园,本次旅游1天共20人,其中【芜】定速线2班有2名同事参加,本次的旅游路线是到达珠海海滨公园游玩、看海,下午5点旅游全体同事从珠海海滨公园返回,下车聚

2011年珠海一日游心得 本文内容:

2011年珠海一日游心得

2011年7月31日早晨9点30分,【芜】定速线3班同事在广东美芝大门口乘5辆的士到容桂高铁站转高铁到珠海转公交到九州海滨公园,本次旅游1天共20人,其中【芜】定速线2班有2名同事参加,本次的旅游路线是到达珠海海滨公园游玩、看海,下午5点旅游全体同事从珠海海滨公园返回,下车聚餐吃饭,然后安全返回公司,一天旅游圆满结束。

本次旅游为了促进员工之间的相互了解,增强员工之间的团队意识和团结。

一:前期准备

1:为减少员工流失率,团队建设与肖工协商组织定速线3班团队活动(珠海看海)最后定于2011年7月31日珠海看海一日游。

2:行前叮嘱、确保安全,在旅途中不要掉队,注意自身、财产安全。

二:笑声连连

1:7月31日早晨9点30分,旅游的5辆的士在公司大门口出发,虽然时间还早,不过刚上完夜班,但看上去精神还不错,到高铁站,坐着高铁出发了。。。。。

2:到了珠海高铁站转公交,在上公交的时候一不小心拖鞋被人踩烂了,所以的人都笑的好开心,只好光着脚上车了,就在笑声中到达了九州海滨公园目的地。

3:由于天气比较热,大家体力消耗,就在一棵树下集中席地而坐,把我们带来的零食拿出来吃,有的人在吃零食,有的人在打牌,有的人看海、拍照。

三:游览

1:点清人数后就出发,第一站------情侣路,来到珠海渔女像,在这里拍照,终点站-----海滨泳场,有人去游泳,有人在沙滩上完,而有的人在帮我们看着东西,就这样我们玩了几个小时。

2:下午5点全体同事乘公交到高铁站,到容桂,公司厂车来接,直达嘉信,下车聚餐吃饭,安全返回公司,旅游结束,旅途中感触很多,同事之间增进了了解,认识。

四:本次旅游的不足处

1:由于没有经验,在点人数的时候没有做到位,没有做好。

2:旅途中安全意识宣传不够,应已安全为前提旅游。

3:员工集体观念不强,应已团队为集体或几人。

4:自我总结

本次活动每人100元,由戢义兵组织,由于没有经验,第一次带这么多人去旅游,心中有些紧张、担心,这次的活动也是给自己一次锻炼的机会,经验是一个积累的过程,成长需要时间与挫折,我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会更用心,更认真的将我的工作做到最好。

【芜】电机

戢义兵

2011-08-01

篇2: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第一届职业规划大赛实施方案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第一届职业规划大赛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珠海,实施方案,第一届,职业规划,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第一届职业规划大赛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Job168.com第六届广东省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校区选拔赛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第一届职业规划大赛实施方案一、大赛组织机构本次大赛设立赛事组委会,由副院长兼党委副书记李绍勋担任组委会主任,王彤担任组委会秘书长,徐正担任组委会副秘书长。成员包括招生就业指导处、人力资源处、信息学院、计算机学院、机械与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第一届职业规划大赛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Job168.com第六届广东省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校区选拔赛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第一届职业规划大赛实施方案

、大赛组织机构

本次大赛设立赛事组委会,由副院长兼党委副书记李绍勋担任组委会主任,王彤担任组委会秘书长,徐正担任组委会副秘书长。成员包括招生就业指导处、人力资源处、信息学院、计算机学院、机械与车辆学院、航空学院、化工与材料学院、管理与经济学院、文法学院、外国语学院、设计与艺术学院、数理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牵头本次比赛。

组委会下设竞赛组、培训组、新闻组。竞赛组由就业指导中心的全体成员、各专业学院总辅导员、大学生职业发展协会成员组成,匡源为主要负责人;培训及评审组由就业指导教研室的全体教师、人力资源处选派的工作人员组成,沈文华为主要负责人;新闻组由各专业学院选派的通讯员以及大学生职业发展协会成员组,高静为主要负责人。

竞赛组负责比赛的组织工作;

负责各单位间的工作协调;

负责赛事工作人员的调度;

负责横幅、海报、标示牌等宣传工作;

负责赛事所需的物品准备、资料整理与分发、反馈意见的收集、相关记录、现场秘书及数据调研等工作。

培训及评审组负责选手的指导与培训工作;

负责职业规划讲座的联系与安排;

负责组织选手及作品的评选工作。

新闻组负责比赛全程的新闻发布;

负责对外联系媒体宣传;

二、比赛进程

5月6日

前期宣传;

5月11日

启动仪式,职业规划讲座;

5月19日

召开专业学院说明会议,收集09级学生信息表;

5月20日

进入赛程,专业学院提交09级学生信息表;

5月23日-6月8日

参赛选手撰写作品及赛前准备;

6月9日

作品提交截止日期。09级学生及其他集体组织参赛的学生向专业学院提交电子及纸质作品,个人参赛选手向咨询点提交作品;

6月10日

专业学院向就业指导教研室提交09级作品;

6月11日-6月15日

作品评选期;

6月16日

复赛;

决赛时间待定。

三、比赛流程

1、非09级参赛选手在咨询点报名,09级学生无需报名直接参赛;

2、非09级参赛选手由组委会直接提供测评账号及密码,专业学院提供09级学生信息,生成测评账号及密码返回专业学院,由专业学院提供给学生;学生参赛账号为16位的数字;初始密码6位数,由英文字母和数字随机生成。

3、学生登陆www.jsfw8.com测评、注册及提交参赛作品;

4、6月9日前,学生提交WORD版作品及纸质版作品(含简本)至专业学院;

5、6月10日专业学院提交作品给就业指导教研室,09级学生作品同时作为职业规划课程模块的考核;

6、入围学生由组委会通知参加校复赛、决赛,由组委会推选优秀选手进入省复赛。

四、参赛说明

校级选拔赛在省赛的基础上做出了简化,其中初赛选手需要在网络提交作品的同时,提交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书的WORD版本和纸质版本作品(含简本);复赛以答辩形式进行,要求参赛选手制作PPT;决赛拟以职场场景模拟的形式进行考评。

五、奖励

本次比赛设立一、二、三等奖各1名,颁发奖杯和奖品。十佳职业规划之星共10名,颁发奖状。

六、关于比赛指导

1、个体指导:

参赛选手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预约一位就业指导教研室的老师进行单独指导。每位指导老师接受预约的数量,根据指导老师意愿而定。

2、集体指导:

承办方将组织赛前的说明,复赛和决赛选手的培训,同时鼓励各专业学院自行组织相关的讲座。

篇3: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

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 本文关键词:珠海市,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办法,企业

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 本文简介: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txt18拥有诚实,就舍弃了虚伪;拥有诚实,就舍弃了无聊;拥有踏实,就舍弃了浮躁,不论是有意的丢弃,还是意外的失去,只要曾经真实拥有,在一些时候,大度舍弃也是一种境界。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

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 本文内容:

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txt18拥有诚实,就舍弃了虚伪;拥有诚实,就舍弃了无聊;拥有踏实,就舍弃了浮躁,不论是有意的丢弃,还是意外的失去,只要曾经真实拥有,在一些时候,大度舍弃也是一种境界。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8日七届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2月20日起施行。

钟世坚

二○○九年一月十日

珠海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经营者及对其企业经营者权益的尊重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是指依法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权并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是指企业的财产权和企业经营者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的发展,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得损害职工和消费者的权益。

鼓励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支持和参与公益事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有权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予以监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工作由市、区经贸部门负责。

国资、外经贸、工商、公安、监察、税务、质监、物价、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重点支持港口、能源、航空、游艇、医药、物流等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投入,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九条

对在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第十一条

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履行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职责,引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本市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企业认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权益的,可以申请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审查。法制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涉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案卷评查,对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违法等情形有权作出纠正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书面反馈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依法向企业收费,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告知收费依据,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拒绝:

(一)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执法人员少于两人。

(三)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

(四)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或者提取样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不得超过技术标准、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抽取贵重样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检验、检测后五日内返还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当于原物价值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法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监督检查等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后存入档案,企业有权按照规定查阅。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共享,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二)以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名义向企业收取无合法依据的费用。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无法律规定的培训、服务、购买指定产品。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征订各类报纸、杂志、书籍、资料等。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购买有价证券、参加法律和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六)无偿占用企业财物或以明显不对价从企业取得财物,向企业转嫁各种费用或者无偿调用企业的人、财、物。

(七)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安置人员。

(八)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九)未经企业许可,公开企业核心技术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十一)利用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十二)其他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

对上述行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有权拒绝,并向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对企业专利发明和创立品牌给予扶持。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企业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交易、哄抢盗窃企业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查处,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权利受到阻挠、威胁、恐吓、人身攻击等不法侵害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核实、处理,对署名的举报、投诉,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对企业、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参与的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联动机制,利用世贸规则赋予的权利维护企业的权益。

在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过程中,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向本市外经贸部门提出贸易救济申请。

第三十条

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遭遇国外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本市外经贸部门请求帮助。市外经贸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外开展贸易壁垒调查交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给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分;给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依法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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