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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03 09:05:50

税前扣除特殊规定 本文关键词: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特殊规定 本文简介:《税前扣除特殊规定》教案1、课题名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特殊规定2、授课班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学习培训班——税前扣除特殊规定3、授课时间:二〇一一年4、课时:一节课(大约四十五分钟)5、课的类型:政策法规类6、教学方法与手段:课中主要采取讲授法与演示法7、教学目标:学习和掌握税前扣除特殊规定的政策

税前扣除特殊规定 本文内容:

《税前扣除特殊规定》教案

1、

课题名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特殊规定

2、

授课班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学习培训班——税前扣除特殊规定

3、

授课时间:二〇一一年

4、

课时:一节课(大约四十五分钟)

5、

课的类型:政策法规类

6、

教学方法与手段:课中主要采取讲授法与演示法

7、

教学目标:学习和掌握税前扣除特殊规定的政策依据、具体内容等相关政策

8、

教学重点:重点掌握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扣除政策

9、

教学难点:扣除限额的准确理解与计算

10、

教学进程(教学的主要内容):

1.导语设计

尊敬的各位纳税人,上午好。我来自天元国税政策法规科。在座的各位都是长期从事财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会计利润想必都非常熟悉。同时,我们都知道,税法与财务会计存在着部分差异,这也充分体现在了我们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中的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今天,我们就“扣除类调整项目”与大家一起学习和交流。

2.介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及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具体税前扣除项目的分析(联系申报表)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一)

工资薪金支出范围

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

工资薪金合理性确认原则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

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一)

职工福利费

1.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职工福利费内容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

1.基本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特别规定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职工培训费用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4.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三、社会保障性缴款

(一)

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四、借款费用和利息支出

(一)

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二)

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三)

售后回购利息费用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除外。具体详见第八部分特别纳税调整之防范资本弱化)。

(五)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六)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1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七)

融资利息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

(一)

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

计算扣除限额的收入补充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

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

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特别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三)

计算扣除限额的收入补充规定

企业在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七、专项资金(简略说明)

(一)

提取环保专项资金

(二)

缴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

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

八、财产保险、特定商业保险、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九、租赁费

(一)

经营租赁方式租赁费支出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

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费支出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额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融资性租赁的房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十、资产折旧和摊销

(一)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1.直线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

生物资产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三)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四)

长期待摊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1.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2.大修理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

融资性售后回租资产折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十一、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十二、开(筹)办费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十三、汇兑损失和境外费用

(一)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三)

境外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十四、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十五、其他扣除项目

(一)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

(二)

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

(三)

母子公司间服务费用处理

(四)

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的服务费

十六、不得扣除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税后利润支付)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参与利润分配)

(三)税收滞纳金;

(企业的损失)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与收入无关)

(六)赞助支出;

(与收入无关)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未经核定的)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对所学知识简要的进行一下回顾,对相关的比例指标再次强调,帮助纳税人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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