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风险投资资料纳税规定

风险投资资料纳税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02 11:43:18

风险投资资料大全纳税规定 本文关键词:风险投资,纳税,资料大全

风险投资资料大全纳税规定 本文简介:纳税规定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适用以下相关税种:增值税增值税共设置了3档税率:销售或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煤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等货物,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

风险投资资料大全纳税规定 本文内容:

纳税规定

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适用以下相关税种:

增值税

增值税共设置了3档税率:

销售或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销售或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煤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等货物,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和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单位和个人,经税务机关确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

消费税共设11个税目25个税率(税额),从最低3%至最高45%,在生产环节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其中黄酒、啤酒、汽油、柴油、是从量定额征收。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税

营业税共设9个税率,从最低3%(交通运输费)到最高压20%(娱乐业)。北京市娱乐业暂按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对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投资兴办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国税局批准,在2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在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设立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享受2年免税3年减半(即7.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认定为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2年免税,3年减半(7.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被评为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到期后,可延长3年减半缴纳,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应按10%纳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所得的利润在我国进行直接的资本性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其中外国投资者直接所得的利润再投入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可退还全部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将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外,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房地产在本之和的5%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房地产成本之和10%的比例计算扣除金额。

房产税

房产所有者、承典者(在无法确定时,为房产代理人和使用人)为纳税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的房产,按房产原值,以年征收率1.2%,分季度征收房产税并按应纳房产税税额给予减征30%的优惠。

印花税

应税凭证有:

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

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人)。

税率:船和载重汽车按吨位计征。客车依车种或座位数计征。载货汽车:每年每吨48元;载人汽车:按座位数不同,每辆每年120元-163元;机器脚踏车:每辆每年20元-48元;非机动车:每辆每年4元-30元。

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但未超过5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境内居住满5年,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在1个公历年度中连续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有税收协定国家为不超过183天)的,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

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从月收入额减除费用4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全月应纳所得额的多少,税率从5%-45%。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

关税

进口: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宽限期内(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1997年12月31日前;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在199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在投资总额以及经批准追加的投资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对超出投资总额进口的货物,应照章征税。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仍执行不完的,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可延长宽限期。

出口: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

保税: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篇2:风险投资资料大全管理规定

风险投资资料大全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风险投资,资料大全

风险投资资料大全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管理规定(1)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登记注册: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件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入资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

风险投资资料大全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管理规定(1)

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

登记注册: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有关文件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入资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方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合营各方如违反规定,视合资企业自动解散,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作出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并向社会公告。登记主管机关对合营各方不按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缴足注册资本的行为将给予处理。

年检制度: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合营各方认缴出资情况,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在经营期限内有抽逃注册资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

监督管理: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不在或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薄,对合营各方未按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监督企业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监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并按期缴清注册资本。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以下规定:

注册资本

总期限

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

一年

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

一年半

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

二年

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

三年

1000万美元以上

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劳动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从用工之日起,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被招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

招聘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数量、条件和方式。但禁止招用童工,也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禁忌的工作。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外地人员,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向区、县、局申报,或者由市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外国籍人员、台、港、澳居民在京就业需在市劳动局办理《准许就业许可证》。

辞退

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在15日内办理移交其职工档案关系的手续。由于企业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必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并支付其补偿金。

劳动保护

工时休假制度: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严格执行我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要有配套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和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

指未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对来中国的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应聘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汇的,依法纳税后,可以直接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是人民币的,依法纳税后,可以持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依照《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办理。

劳动保险、福利及工资制度

外国员工工资标准

由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员工协商并按双方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执行。港、澳、台员工比照上述办理。中国职工的工资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中国职工的医疗、各项福利和退休保险的提取标准应从企业成本费中提取,以中国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物价补贴标准

根据财政部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劳动部门核定的标准,支付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各项补贴,并上交当地财政部门。按企业内中国籍职工每人每月30元。

免缴规定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免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价格补贴30元。

外汇管理规定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

审批机关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开立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开立相应的外汇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金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开立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

经常项目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以办理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和支出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以在当地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后的利润、红利的汇出,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当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下述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进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15%或者虽未超过15%但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以及出口项下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或虽不超过上述比例,但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偿还外债利息;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管理规定(2)

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以现汇方式投入的资本金可以存入资本金帐户,资本金帐户的支出仅限于有关用途的经常项目的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的支出。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借入境内外外汇货款。境外借款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应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境外借款须由中方提供担保的,应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规模,报有关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下列范围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偿还外债本金,持《外债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汇出,持董事会决议、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调拨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持外汇局核准件。

外汇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委托具有外汇年检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外汇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出具年度检查报告;并于每年五月十五日前持外汇年检报告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在外汇管理局办理年度核证手续,经过核证的外汇登记证为有效的外汇登记证。

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凭外汇局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可在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经有关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收购国内其他企业的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

外商投资者可将其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投资于境内能够创汇或新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除依法享受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的优惠外,并享受外汇投资的同等待遇。

房地产投资规定

外商来京可以采取合资等形式,通过竞买、投标或协议方式,有偿取得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其用途最短为40年,最长为70年。鼓励外商在城内危旧房改造区进行开发建设。外商可以开发建设住宅、工业厂房和商业、旅游娱乐等设施,并利用开发的房地产进行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售、出租其开发的房地产。外商可以向境外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其拥有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

法定检验:

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是: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测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商品;应施卫生检验的出口食品;应施检疫的出口动物产品;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签定和使用签定;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箱等运工具的适载签定;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应施商检的进出口商品。

免验:

凡符合国家商检局规定的免检条件的,经批准,可免于检验。样品、礼品、非卖展品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可免于检验。

质量许可制度:

对涉及安全、卫生等重要进出口商品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向商检机构申请取得许可证后,才可进口或出口相应的商品。目前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有9大类,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有47大类。

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厂、库,必须经商检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卫生注册或卫生登记证书,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商品检验:

外资企业进口的自用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中外合资合作的进口商品除属于法定检验和涉及安全卫生的由企业自行检验。外商投资企业作价投资的设备、实物及委托合资外方从境外购进的设备、实物,应报请商检机构检验和进行价值鉴定,价值鉴定证书是办理验资手续的有效依据。

优先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鉴定以及办理质量许可、卫生注册登记和普惠制签证的,均予优先办理。

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认定

申请资格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要求填报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书,报市国税局。经市国税局会同市科委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由市科委发给两个密集型企业,批准书和证书经认定的两个密集型企业可按税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两个密集型企业必须从事下列范围内一种或者多种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各类信息处理软件);

激光技术及其产品;

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新能源技术、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

环境科学和劳动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新型建筑材料、构件、施工技术及其设备;

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新药物和生物医学工程;

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地球科学、空间技术、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能带来高经济效益、并适合首都特点的其他新技术及其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本企业的名义,用企业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时,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本比例,须符合下列规定:

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版权所有:蓬勃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蓬勃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蓬勃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蜀ICP备200214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