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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考点总结

发布时间:2021-10-29 14: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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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考点总结 本文简介:20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考点总结1.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项目的目标控制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实现。3.目管理分为如下类型:①业主方的项目管理②设计方的项目管理③施工方的项目管理④供货方的

20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考点总结 本文内容:

20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考点总结

1.

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项目的目标控制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实现。

3.目管理分为如下类型:①业主方的项目管理②设计方的项目管理③施工方的项目管理④供货方的项目管理⑤建设项目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其中,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核心。

4.资方、开发方和由咨询公司提供的代表业主利益的项目管理服务都属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和分包方的项目管理属于施工方的项目管理,材料和设备供应方项目管理属于供货方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总承包有多种形式,但都属于建设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

5.业主方项目管理服务于业主的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

6.项目的质量目标不仅涉及施工的质量,还包括设计质量、材料质量、设备质量和影响项目进行或运营的环境质量等。质量目标包括满足相应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满足业主方相应的质量要求。

7.建设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项目的实施阶段包括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保修期。项目决策阶段不是项目管理的任务。

8.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即: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阶期。

9.业主方项目管理的任务:①安全管理

②投资控制

③进度控制

④质量控制

⑤公司管理

⑥信息管理

⑦组织和协调

.其中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任务。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等则主要涉及物质的利益。

10.设计方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设计方本身的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设计的成本目标,设计的进度目标,设计的质量目标以及项目的投资目标。

11.设计方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在设计阶段进行,但也涉及设计前的准备分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

12.设计方项目管理的任务:①与设计有关的安全管理

②设计成本控制和与设计工作有关的工程造价控制

③设计进度控制

④设计质量控制

⑤设计合同管理

⑥设计信息管理

⑦与设计有关的组织和协调。

13.施工方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施工方本身的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施工的成本目标,施工的进度目标和施工的质量目标。

14.施工方项目管理主要在施工阶段进行,但也涉及设计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

15.施工方项目管理的任务:①施工安全管理

②施工成本控制

③施工进度控制

④施工质量控制⑤施工合同管理

⑥施工信息管理

⑦与施工有关的组织和协调

16.供货方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供货方本身的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供货方的成本目标,供货方的进度目标和供货方的质量目标。

17.供货方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阶段进行,但它也涉及设计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

18.供货方项目管理的任务:①供货方的安全管理

②供货方成本控制

③供货方进度控制

④供货方质量控制

⑤供货合同管理

⑥供货信息管理

⑦与供货有关的组织和协调。

19.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目的:①确保工程质量②提高工程建设水平③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20.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①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②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③工程建设论理合同④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21.建设部规定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本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货款,授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2.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23.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类服务归类为工程咨询服务。

24.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①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②控制建设工期③控制工程质量④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⑤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⑥工程建设信息管理。

25.组织论主要研究系统的组织结构模式和组织分工以及工作流程组织。它是与项目管理学相关的一门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学科。

26.常用的组织结构模式包括:职能组织结构和线性组织结构,矩阵组织结构。在职能组织结构中每一个工作部门可能有多个矛盾的指令源,在线性组织结构中每个工作部门只有一个指令源,在矩阵组织结构中每个工作部门有两个指令源。

27.组织结构模式和组织分工都是一种相对静态的组织关系。

28.工作流程组织则可反映一个组织系统中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一种动态关系。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其管理工作的流程,信息处理的流程,以及设计工作物质采购和施工的流程组织都属于工作流程范畴。

29.组织工具是组织论基本理论应用的手段,基本的组织工具具有:①组织结构图②任务分工表③管理职能分工表④工作流程图。

30.系统的目标决定了系统的组织,而组织是目标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系统的组织包括系统的组织结构模式和组织分工以及工作流程组织。

31.控制项目目标的主要措施包括:①组织措施②管理措施③经济措施④技术措施。其中组织措施是最重要的措施。

32.影响一个系统目标实现的主要因素除组织外,还有人的因素,以及生产和管理的方法与工具等。

33.项目结构图是一个组织工具,它通过树状图的方式对一个项目的结构进行逐层分解,以反映组成该项目的所有工作任务。它描述工作对象之间的关系。

34.项目组织结构图(OBS图)或称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图,反映一个组织系统中各系统之间和各元素之间的组织关系。反映的是各工作单位,各工作部门和各工作人员之间的组织关系。

35.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供货方和工程管理咨询方的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都可用各自的项目组织结构图予以描述。

36.项目组织结构图反映项目经理和费用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与协调等主管工作部门或主管人员之间的组织关系。

37.在线性组织结构中不允许出现多重指令。

38.管理由多个环节组成即①提出计划②筹划③决策④执行⑤检查

这些环节就是管理职能。

39.项目管理职能分工表是用表的形式反映项目管理班子内部,项目经理,各工作部门和各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任务的项目管理职能分工。

40.工作流程图服务于工作流程组织,它用图的形式反映一个组织系统中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41.合同结构图反映业主方和项目各参与方之间以及项目各参与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4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涉及项目整体实施阶段,它属于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4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编制应由项目经理负责,并邀请项目管理班子的主要人员参加

44.项目管理任务分工表确定项目经理和费用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与协调等主管工作部门或主管人员的工作任务。

45.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是指导项目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从总体上和宏观上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描述:①为什么要进行项目管理②项目管理要做什么工作③怎样进行项目管理④谁做项目管理哪方面的工作⑤什么时候做哪些项目管理工作⑥项目的总投资⑦项目的总进度

4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一般包括如下内容:①项目概述②项目的目标分析和论证③项目管理的组织④项目采购和合同结构分析⑤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的手段和方法⑥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策略⑦信息管理的方法和手段⑧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分析⑨设计、施工过程的合理⑩风险管理的策略等。

47.业主方项目管理的方式主要有:①业主方自行项目管理②业主方委托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和承担全部业主方项目管理的任务③业主方委托项目管理咨询公司与业主方人员共同进行项目管理,业主方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在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委派的项目经理的指导下工作。

48.我国业主方主要通过设计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

49.设计任务的委托主要有两种模式:①业主方委托一个设计单位或由多个设计单位组成的设计联合体或设计工作体作为设计总负责单位,设计总负责单位视需要再委托其他设计单位配合设计②业主方不委托设计总负责单位,而平行委托多个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50.在国际上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可以接受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供货方和建设项目总承包的委托,提供代表委托方利益的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咨询公司所提供的这类服务的工作性质属于工程顾问(工程咨询)服务。

51.施工任务的委托模式有:①业主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视需要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配合施工。②业主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业主方再委托其他单位作为分包单位进行施工③业主方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而平行委托多个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52.业主方把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进行综合委托的模式称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

53.物资采购的模式有:①业主方自行采购②与承包商约定某些物资的指定供货商③承包商采购等。

54.项目目标动态控制的工作程序有:第一步,项目目标动态控制的准备工作,第二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第三步,如有必要则进行项目目标的调整,调整后再恢复到第一步。

55.项目目标的纠偏措施:①组织措施②管理措施③经济措施④技术措施等

56.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是项目管理最基本的方法论。

57.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的准备工作包括①将项目的目标进行分解②确定目标的计划值

58.项目目标动态控制包括:①收集项目目标的实际值②进行计划值和实际值的比较,找出偏差③采取纠偏措施。

59.进度纠偏的措施:①组织措施(调整项目组织结构、任务分工、管理职能分工、工作流程组织和项目管理,人员)②管理措施(分析管理原因而采取措施,调整进度管理方法和手段,改变施工管理和强化合同管理)③经济措施(及时解决工程款支付,落实加快工程进度所需的资金)④技术措施(改进施工方法,改变施工机具等)

60.投资控制包括:设计过程的投资控制和施工过程的投资控制。前者更为重要。

61.在设计过程中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比较包括:①工程概算与投资规划的比较,②工程预算与概算的比较。

62.在施工过程中投资的计划值与实际值比较,包括:①工程合同价与工程概、预算的比较②工程款支付与工程概、预算、合同价的比较③工程决算与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和工程合同价的比较。

63.投资控制的纠偏措施:①组织措施(调整项目组织结构、任务分工、管理职能分工工作流程组织和项目管理的人员等)②管理措施(采取限额设计的方法,调整投资控制的手段和方法,采用价值工程的方法)③经济措施(制定节约投资的奖励措施等)④技术措施(调整和修改技术、优化施工方法等)

6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会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65.项目经理的地位、作用和特征:①是其上级任命的一个项目管理班子的负责人,但它并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②其任务仅限于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项目目标的控制③不是个技术岗位,而是一个管理岗位④是一个组织系统中的管理者,至于是否有人事权、财权和物资采购权等管理权限,由其上级确定。

66.项目经理的职责:①贯彻推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②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③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④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行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67.项目经理的管理权力:①组织项目管理班子②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③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整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因素④选择施工作业队伍⑤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

68.人力资源管理的任务:①编制组织和人力资源规划②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的获取③管理项目管理班子的成员④团队建设。

69.项目人力资源管理的目的是:调动所有项目参与人的积极性,在项目承担组织的内部和外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以实现项目目标。

70.组织和人力资源规划是识别、确定和分派项目角色、职责和报告关系的过程。在项目有效生命期内,制定的组织和人力资源计划既要有适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要随项目的进展作必要的修改,以适应变化的情况。

71.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获取的方法有:①外部招聘②对项目承担组织的成员进行重新分配③人员招标④签订服务合同

72.在矩阵式组织结构中,项目管理班子的成员要接受项目经理和职能部门经理的双重领导,在这种情况下,应在组织层次、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利益分配等方面处理好项目经理和职能部门经理之间的关系,使项目团队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73.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步聚①编制人力资源规划②通过招聘增补员工③通过解聘减少员工④进行人员甄选⑤员工的定向⑥员工的培训⑦形成能适应组织和不受更新技能与知识的能干的员工⑧员工的绩效考核⑨员工的业务提高和发展

74.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电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①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②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③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了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75.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基本出发点是①借鉴工业生产组织的经验②实现建设生产过程的组织集成化③克服由于设计与施工分离而引起的投资增加④克服由于设计与施工的不协调而影响建设进度的弊病。

76.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总价包干,也不是“交钥匙”,其核心是通过设计与施工过程的组织集成,促进设计与施工的紧密结合,以达到为项目增值的目的。

77.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在多数条件下采用变动总价合同。

78.由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方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建设纲要或设计纲要。

79.在国际上,民用建筑项目总承包的招标多数采用项目功能描述的方式而不采用项目结构描述的方式。

80.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8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技术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82.1995年我国开始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2003年发出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过渡期5年。

83.项目管理的应用首先在业主方的工程管理中应用,逐步在承包商,设计方和供货方推广。

84.上世纪70年代兴起了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其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业主。也服务于承包商、设计方、供货方。

85.全寿命集成化管理系统包括:开发管理(PM)、项目管理(PM)和设施管理(FM)

86.工程项目规划的目的是:项目建设的决策和实施增值。其增值可以反映在以下方面:①人类生活和工作的环境保护②建筑环境③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建设质量④建设成本和经营成本⑤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⑥建设周期⑦建设过程的组织和协调等

87.工程项目策划的过程是专业知识的组织和集成,以及信息的组织和集成的过程,其实质是知识管理的过程,工程项目策划是一个开放性的工作过程,需整合多方面专家的知识。

88.建设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策划的主要任务是定义开发或建设的任务和意义。而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策划的主要任务是定义如何开发或建设。

89.决策阶段策划的基本内容有:①建设环境和条件的调查和分析②项目建设目标论证与项目定义③项目结构分析④与项目决策有关的组织管理和经济方向的论证与策划⑤与项目决策有关的技术方面的论证与策划⑥项目决策的风险分析等。

90.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策划的基本内容有:①项目实施的环境和条件的调查和分析②项目目标的分析和再论证③项目实施的组织策划④项目实施的管理策划⑤项目实施的合同策划⑥项目实施的经济策划⑦项目实施的技术策划⑧项目实施的风险策划等。

91.风险量指的是不确定的损失程度和损失发生的概率。若某事件经过风险评估处于风险区A,则应采取措施降低其概率,使它移位至风险区B,或采取措施降低风险量,使它移位至风险区C,风险区B和C的事件则应采取措施,使其移位至风险区D.

92.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类型:①组织风险(设计人员和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能力、承包商管理人员和一般技工的能力、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的能力和经验,损失控制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历和能力)②经济和管理风险(工程资金供应条件,合同风险,现场和公用防火设施的可用性及其数量,事故防范措施和计划,人员安全控制计划,信息安全控制计划)③工程环境风险(自然灾害、,岩土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气象条件,引起火灾爆炸的因素)④技术风险(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工程物资、工程机械等)

93.风险管理时采取的方法应符合公众利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有关法规的要求。风险管理包括策划,组织,领导,抽调和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94.风险管理的流程:风险辩认→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转移。

施工成本控制

1.施工成本管理就是要在保证工期和质量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利用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把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内,进一步寻求最大程度的成本节约。

2.施工成本管理的任务主要有:①成本预测②成本计划③成本控制④成本核算⑤成本分析⑥成本考核

3.施工成本预测实质就是在施工以前对成本进行估算,是施工项目成本决策与计划的依据

4.施工成本计划是货币形式编制施工项目在计划期内的生产费用、成本水平、成本降低率以及为降低成本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规划的书面方案。它是建设施工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制,开展成本控制和核算的基础。成本计划是目标成本的一种形式。

5.施工项目成本控制贯穿于施工项目从投标阶段到项目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它是企业全面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成本控制可分为事先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6.施工成本核算是按照规定开支范围对施工费用进行归集,计算出施工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并计算总成本和单位成本。施工项目成本核算所提供的各种成本信息是成本预测、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等各个环节的依据。

7.施工成本分析是在成本形成过程中,对施工项目成本进行的对比评价和总结工作。成本分析的基本方法有:①比较法②因素分析法③差额计算法④比率法

8.施工成本管理的措施归纳为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四个方面。组织措施是其他各类措施的前提和保障,在实践中要避免仅从技术角度选定方案而忽视对其经济效果的分析保证。

9.成本管理要以合同为依据,除参加合同谈判,修订合同条款,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索赔问题,还应分析不同合同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对每一个合同作总体和具体分析等。

10.施工成本计划的编制依据:①合同报价书②施工预算③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④资源市场价格⑤公司颁布的材料指导价格⑥公司内部机械台班价格⑦劳动力内部挂牌价格⑧周转设备内部租凭价格⑨推销损耗标准⑩已签订的工程合同⑾分包合同(或估价书)⑿结构件外加工计划合同⒀有关财物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历史资料⒁其它相关资料。

11.施工成本可以按构成分解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和间接费。

12.施工成本计划的编制方法:①按施工成本组成编制②按子项目组成编制③按工程进度编制

以上三种编制方法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在实践中可以结合使用。

13.按子项目组成编制施工成本计划时,首先要把项目总施工成本分解到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中再进一步分解为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14.按工程进度编制施工成计划时,需考虑进度控制和施工成本支出计划对项目划分的要求。

15.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上,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6.工程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17.工程变更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8.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①直接费用②间接费用③部分费用等三种情况。

19.协商单价和价格是基于合同中没有或者有但不合适的情况而采取的一种方法。

20.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下列情况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第一种情况①如果此项工程实际测量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②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③由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④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第二种情况⑤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⑥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⑦由于该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情况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固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21.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中期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

22.索赔款的利息包括:①拖期付款的利息②由于工程变理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③索赔款的利息④错误扣款的利息。具体采用的利率有下列几种:①按当时的银行货款利率②按当时银行透支利率③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④按中央银行贴现率加三个百分点。

23.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

24.工程预付款是施工准备和所需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25.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①工程量的计算,②单价的计算方法

26.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分为工料单价和综合单价两种方法。

27.索赔款中材料费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

28.索赔款中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等,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是指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29.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30.实际费用法计算索赔款时,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直接费的额外费用+应得的间接费用+利润

31.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适宜采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金额。

32.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有:①按月结算②竣工后一次结算③分段结算④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3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安工期在12个月内或工程承包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月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式。

34.跨年度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分年度的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行清算。

篇2:20XX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本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考点,司法考试,刑诉期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本文简介: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1.[12小时]《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24小时](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本文内容: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期考点总结

1.[12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24小时]

(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48小时(2日)]

(1)

《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2)《刑诉规则》第151条第1款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五日以内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4.[3日]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4)《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三)、(四)、(五)项: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6)《刑诉解释》第42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7)《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8)《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五)、(六)、(七)项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9)《刑诉解释》第151条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对于确实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示、宣读证据的一方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0)《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对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证言,法庭应当要求公诉人将该证人的全部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11)《刑诉解释》第158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12)《刑诉解释》第236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3)《刑诉解释》第237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14)《刑诉解释》第240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15)《刑诉解释》第275条第(一)项(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16)《刑诉解释》第276条第1款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7)《刑诉解释》第344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18)《刑诉规则》第27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9)《刑诉规则》第85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20)《刑诉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1)《刑诉规则》第109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2)《刑诉规则》第284条第1款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条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送。

(23)《刑诉规则》第315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4)《刑诉规则》第320条第1款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日以内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25)《刑诉规则》第322条第2款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办理日期,告知申请人。

(26)《逮捕规定》第7条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执行后三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未能执行的,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27)《逮捕规定》第12条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的原因在释放后三日内通知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5、[5日]

(1)《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1款: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2)《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3)《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4)《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5)《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6)《取保候审规定》第13条:第1款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7)《取保候审规定》第14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8)《刑诉规则》第26条: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9)《逮捕规定》第8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原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6、[7日]

(1)《刑诉解释》第32条第1、2、3款: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2)《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5)《刑诉解释》第68条: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6)《刑诉解释》第92条: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以及本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7)《刑诉解释》第109条第2款: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8)《刑诉解释》第118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9)《刑诉解释》第267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10)《刑诉48条》第30条: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11)《取保候审规定》第14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2)《取保候审规定》第17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3)《取保候审规定》第22条第1款: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14)《刑诉规则》第124条第1款: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5)《刑诉规则》第126条第1款: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备案应当在受理后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

(16)《刑诉规则》第244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

(17)《刑诉规则》第324条: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18)《逮捕规定》第4条: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19)《逮捕规定》第8条第1款: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7、[10日]

(1)《刑事诉讼法》第134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刑诉解释》第16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4)《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第(二):(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5)《刑诉解释》第267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6)《刑诉规则》第10条第3款: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7)《刑诉规则》第83条: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8)《刑诉规则》第134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9)《刑诉规则》第308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答复是否同意。

(10)《刑诉规则》第373条第2款: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8、[15日(半个月)]

(1)《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刑诉解释》第16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3)《刑诉解释》第191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4)《刑诉解释》第292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于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同时将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5)《取保候审规定》第20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6)《取保候审规定》第22条第3款: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7)《刑事再审》第13条第2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9、[20日]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10、[30日(一个月)]

(1)《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2)《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刑事诉讼法》第16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5)《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6)《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7)《刑事诉讼法》第215条: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8)《刑事诉讼法》第22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9)《刑诉解释》第109条第1款: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0)《刑诉解释》第156条第2款: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11)《刑诉解释》第357条第1款: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2)《刑诉解释》第362条: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六)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七)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前款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13)《刑诉规则》第134条第2款: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14)《刑诉规则》第268条第1款: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15)《刑事再审》第13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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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历年考点总结:《中级会计实务》固定资产

历年考点总结:《中级会计实务》固定资产 本文关键词:考点,历年,固定资产,会计实务

历年考点总结:《中级会计实务》固定资产 本文简介:历年考点总结:《中级会计实务》固定资产本章属于基础性章节,难度不大,知识点较多但综合性不强。在历年考试中,本章内容主要出现在客观题中,但作为基础性知识,也常与借款费用,债务重组,日后事项,会计差错,所得税等内容结合出现在主观题中。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

历年考点总结:《中级会计实务》固定资产 本文内容:

历年考点总结:《中级会计实务》固定资产

本章属于基础性章节,难度不大,知识点较多但综合性不强。在历年考试中,本章内容主要出现在客观题中,但作为基础性知识,也常与借款费用,债务重组,日后事项,会计差错,所得税等内容结合出现在主观题中。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计算分析题

综合题

2011年

1分

1分

2分

2010年

1分

1分

2分

2009年

1分

1分

2分

一、单项选择题

1、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建造了一座核电站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累计发生的资本化支出为210

000万元。当日,甲公司预计该核电站在使用寿命届满时为恢复环境发生弃置费用10

000万元,其现值为8

200万元。该核电站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2011年)

A.200

000

B.210

000

C.218

200

D.220

000

【答案】C

【解析】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218

200

贷:在建工程

210

000

预计负债

8

200

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2月3日购进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

000万元,增值税额为510万元,款项已支付;另支付保险费15万元,装卸费5万元。当日,该设备投入使用。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该设备的初始入账价值为(

)万元。(2010年)

A.3

000

B.3

020

C.3

510

D.3

530

【答案】B

【解析】该设备系2009年购入的生产用设备,其增值税可以抵扣,则甲公司该设备的初始入账价值=3

000+15+5=3

020(万元)。

3、下列关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为建造固定资产支付的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B.固定资产的建造成本不包括工程完工前盘亏的工程物资净损失

C.工程完工前因正常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D.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值入账

答案:D

解析:选项A,为建造固定资产支付的职工薪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计入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选项BC,应该记到建造成本中。

二、判断题

1、企业购入的环保设备,不能通过使用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不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2011年)

【答案】错

【解析】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它们的使用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是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中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将减少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对于这些设备,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的,应予终止确认。(

)(2010年)

答案:对

解析: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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