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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知识竞赛复习题

发布时间:2021-10-18 11: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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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知识竞赛复习题 本文简介:征信知识竞赛复习题1.中国古代最早有关征信的说法“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源自《左传》。2.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报告的一种活动。3.信用报告被人们喻为经济身份证。4.征信,记录您过去的信用行为。5.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

征信知识竞赛复习题 本文内容:

征信知识竞赛复习题

1.

中国古代最早有关征信的说法“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源自《左传》。

2.

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个人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报告的一种活动。

3.

信用报告被人们喻为经济身份证。

4.

征信,记录您过去的信用行为。

5.

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您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您的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您信用报告的一种活动。

6.

征信机构除市场化的专业机构外,还可以是一个国家的中央银行。

7.

与正面信息相对的是负面信息,是指您在过去的信用交易中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支付各种费用的信息。

8.

知情权是指个人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自己的所有信息,并到征信机构去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9.

如果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思,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这就是个人作为征信对象及数据主体所拥有的异议权。

10.

纠错权是指个人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并证实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11.

司法救济权是指个人对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信息存在异议并经正常程序处理仍未得到满意解决,可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个人权益。

12.

征信信息的核心是借钱还钱的负债信息。

13.

在过去获得的信用交易以及在信用交易中正常履约的信息指的是正面信息。

14.

在交易中作为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承诺在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对方向您提供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活动指的是信用交易。

15.

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国际惯例做法,大部分负面记录保存的时间为7年。

16.

依国际惯例做法,大部分破产记录保存时间为10年。

17.

除个人信用报告外,征信机构提供的另一项重要产品是个人信用评分。

18.

个人信用评分通常以借款人过去的还款情况等特征指标为解释变量。

19.

征信要监管,主要目的是保护数据主体的利益。

20.

别人要查看您的信用报告的条件是经过本人授权。

21.

协调信用报告中错误信息更正修改的主要部门是征信机构。

22.

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包括:个人在经济金融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23.

征信信息主要来自提供贷款的机构、提供先消费后付款服务的机构、法院、政府部门。

24.

正面信息是指您在过去获得的信用交易以及在信用交易中正常履约的信息,简单说就是您借钱的信息和按时还钱的信息。

25.

负面信息是指您在过去的信用交易中未能按时足额还贷款、支付各种费用的信息,即违约信息。

26.

信用信息是指在交易中,您作为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承诺在未来偿还的前提下,对方向您提供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活动。以下不属于信用交易的是:在商业银行存款

27.

使用信用报告可以通过本人授权、法定目的、本人授权与法定目的相结合的途径。

28.

对个人征信进行监管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在信息披露和保护隐私,以及信息披露和便于个人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之间保持一种平衡,保证征信机构“有条件”地采集、保存、使用征信数据。尽可能地保护个人的利益。

29.

征信机构提供的服务有:提供您本人的信用报告、接受您的异议申请、修改信用报告中的错误信息。

30.

除了传统的信用报告查询外,国外不少征信机构还开发出信用评分、市场服务、欺诈监测等一系列增值服务。

31.

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不包括个人存款信息、个人宗教信仰。

32.

个人信用报告有两大类:一类是给您自己看的,另一类信用报告是给银行或其他机构看的,两种信用报告只有前者展示贷款或其他信用服务的机构名称。

33.

个人征信的对象是个人,作为数据主体,他没有以下权利:监督权。

34.

目前我国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是永远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的吗?不是

35.

通常情况下,如果您的信用评分越高,说明:您借款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小,您也就越有可能获得贷款。

36.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2004年1月1日尚未还请或之后新发生的信贷交易信息起开始采集信贷信息?

37.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是从1999年在上海开展个人消费信用信息服务试点开始起步的。

38.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由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

39.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日常的运行维护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

40.

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中最重要的信息是个人与银行之间的信贷交易信息。

4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除从制度安排外,还从技术方面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42.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的电信欠费信息是指电信企业月末账单日算起超过2个月仍未缴纳而产生的欠费信息。

43.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的电信缴费信息包括正常缴费信息和欠费信息。

44.

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所有的商业银行,无论是中资金融机构还是外资金融机构,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个人信贷业务,都应当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相关信息。

45.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核心信息是个人负债信息。

46.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按各信息来源本身的业务周期,即各部门自身信息的更新频率更新信息。一般来说,贷款等经常发生变动的信息,按月更新。

47.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48.

银行等信贷机构决定个人能否获得贷款。

49.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0.

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通常会在15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51.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采集的信用卡明细信息中,*是指本月没有还款历史,即本月未使用。

52.

在个人信用报告中“C”表示的含义是正常情况下的账户终止。

53.

个人信用报告对个人最大的好处就是为个人积累信用财富,方便个人办理信贷业务。

54.

2006年1月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简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全国联网运行。

55.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56.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障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规范运行。

57.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覆盖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各级信贷营业网点,包括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以及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小额信贷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

58.

益百利、环联、艾奎法克斯是美国知名的三大征信机构。

59.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个人信息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60.

采集国家助学贷款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向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发放的个人信用贷款,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将助学贷款及还款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61.

逾期信贷信息是指个人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时,未能按时足额偿还应还款而产生的相关信息。

62.

一般情况下,界定个人贷款是否逾期的关键是贷款合同约定的“结算应还款日”,无论本息,都应该在该日期前按合同约定金额归还,否则即为逾期,这一信息会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63.

个人信用信息是由征信机构主动采集的,不需要个人申请。只要在商业银行开立过结算账户或者是与银行发生过信贷交易的个人,都加入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64.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要采集“为他人贷款担保”的信息吗?采集

65.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用交易信息吗?不采集。

66.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个人存款信息吗?不采集。

67.

加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需要申请码?不需要。

68.

个人信用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

69.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有2种版本。

70.

银行标准版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主要供商业银行查询。

71.

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主要用于帮助商业银行等机构全面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

72.

个人作为信用报告主体的基本权利是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73.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资料。

74.

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要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75.

不能在互联网上直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原因是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没有与互联网直接连接。

76.

目前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的限制次数为无限制。

77.

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78.

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79.

除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时无需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同意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80.

商业银行信用报告查询员必须在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81.

个人信用报告可以作为司法调查的参考。

82.

在全国各地均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83.

在个人征信比较发达的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为保护个人知情权,征信机构每年要向个人免费提供一次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84.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流程》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机关和其他依据法律规定有查询权限的行政管理部门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申请查询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报告。

85.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网络覆盖全国各地,无论在哪里,您都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

86.

住房按揭贷款主要有等额本金方式和等额本息方式两种还款方式。

87.

没有贷款的人有信用报告吗?有

88.

在外地能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吗?能

89.

可以查询亲属(配偶、子女)的信用报告吗?需要在得到配偶或子女的授权后才可查询。

90.

商业银行的任何工作人员都可以查询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吗?不是

91.

不能进行透支的银行卡有。借记卡

92.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是由商业银行上报的。

93.

本人的信用由谁来决定?自己。

94.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方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境内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95.

如果采用的是浮动利率,您还款的利率会随着基准利率的变动而变动。

96.

“您的信用谁做主”?您自己。

97.

能把自己的身份证件借给别人用吗?不能。

98.

“不贷款、不用卡,信用一定好吗”?不一定好。

99.

提前还款不刷卡,会提高信用吗?经常使用卡并按期正常还款,才会提高信用。

100.

为什么不建议通过第三方代理偿还贷款?第三方代理者若不为您按期向银行偿还,银行还是会将逾期还款记录记在您个人名下,这就会对个人的信用记录造成负面影响。

101.

负面记录的保存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

102.

当中央银行利率上调后,对于个人浮动利率贷款,将从利率调整的第二年开始按新的利率执行还款。

103.

能否贷到款的依据是什么?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结果。

10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人对偿还被担保人的贷款负有连带责任,一旦借款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

105.

贷款展期间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会有变化吗?有变化。

106.

究竟哪天还款才不会产生负面记录?合同规定的还款日前。

107.

个人建立信用记录的主要方法是与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如向银行申请贷款、办理贷记卡或准贷记卡、为别人贷款提供担保等。

108.

如果个人由于信用卡年费导致信用报告中出现负面记录应该怎么办?立即还清欠缴年费,而是继续正常使用该信用卡两年,这样欠年费的负面记录在信用报告“24个月还款状态”中就不会再出现。

109.

银行审查您的贷款申请时,一般不会考查您是否在单位中有较高的威望因素

110.

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是商业银行愿意为所取得的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和最大损失;不同的银行,风险偏好各有不同。

111.

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是指商业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和程序的总和。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各有不同。

112.

异地逾期贷款影响本地贷款吗?有影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全国集中统一的,无论您在外地贷款,还是在本地贷款,贷款信息都将于次月通过银行业务系统上报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13.

给别人提供担保的信息会记录在自己的信用报告中吗?会,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人对偿还该笔贷款负有连带责任。

114.

在资金不足时,先还部分本金,晚几天还利息行为会给您增加负面的信用记录。

篇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本文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条例,征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本文简介: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 本文内容: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

征信机构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

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如实记载查询工作人员的姓名,查询的时间、内容及用途。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征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提供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

征信机构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规定提供的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本人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不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查询信用信息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收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查询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发生重大信息泄露等事件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接管相关信息系统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信息主体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提供者,是指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二)信息使用者,是指从征信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外商投资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境外征信机构在境内经营征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篇3:企业征信数据主要内容以及数据来源

企业征信数据主要内容以及数据来源 本文关键词:数据,主要内容,征信,来源,企业

企业征信数据主要内容以及数据来源 本文简介:企业征信数据主要内容以及数据来源—、企业征信数据主要内容企业征信数据由企业信用信息转换而来,企业信用信息只有经过数据处理后、被存储到企业征信数据库中的数据才是企业征信数据。企业信用信息只有转化成征信数据之后,才能达到商品化要求,才能用于生产企业征信报告。企业征信数据与企业信用信息之间的区别很大。企业

企业征信数据主要内容以及数据来源 本文内容:

企业征信数据主要内容以及数据来源

—、企业征信数据主要内容

企业征信数据由企业信用信息转换而来,企业信用信息只有经过数据处理后、被存

储到企业征信数据库中的数据才是企业征信数据。企业信用信息只有转化成征信数据之

后,才能达到商品化要求,才能用于生产企业征信报告。

企业征信数据与企业信用信息之间的区别很大。企业征信数据除了带有经过数据处

理的特征之外,还要有统一数据格式要求,不仅同一项数据的结构和精度均相同,而且

对于每项数据的起始点和终结点都有严格的要求。

企业征信机构不见得广泛地采集所有能够采集到的信用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或企业

征信数据的采购是被限定在特定范围之内的。企业征信机构是否加工或保存一类征信数

据,受到两个基本条件的约束,一是技术,征信数据必须能对企业信用价值的评估做出

贡献;二是成本,即在经济上合算。对于加工和存储成本高,又对制作报告产品贡献不

太大的征信数据,企业征信机构不会加工和保存。

企业征信数据内容通常包括企业的注册信息、财务报表、公共记录、雇员、进出口

情况、银行往来情况、付款记录、经营者简历、企业发展史、财务报表反映不出的经营

状况、产品介绍以及相关的市场宏观经济状况和行业发展状况等。

I二、企业征信数据主要来源

(一)政府掌握的企业征信数据

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是公务信息的一部分,产生于政府执行公务或对企业实施监管

的工作过程之中。根据企业征信机构的经验,十几个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的企业信用信

息,如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统计局、法院、国资委、

商务部、邮政局等(见表3-1)。

工商行政管理局掌握着大量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财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目前,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掌握的信用信息是有条件的开放,其中企业登记注册的信息是基本对

外开放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很多省市地区开通了

“红盾网”,可以免费在网上査询当地

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

统计局定期形成的各种统计报表和经济普查报告,其中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目前,

统计局掌握的信用信息还没有全部对外开放,还无法从这个信息源中得到单个企业的信

用信息。

海关掌握企业从事进出口活动的相关信息,海关的统计部门和信息中心会定期形成

报关单和各种进出口统计报表,主要内容包栝进出口的产品名称、货品数量、产地、发

货地、到达地、交易对象、交易时间等。此外,海关还会形成季度和年度进出口统计和

分析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国家金融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已经建立了

公共的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各类正规金融机构掌握的企业及个人信贷已经被

汇集到这两个系统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企业、个人授权同意后,在审核信贷业务

申请以及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情况下,可提供企业、个人征信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拥有国有企业的资产、隶属、经理人员、并购、政策等资料。

外汇管理局掌握着所管辖有外贸经营权企业从事外汇交易活动的外汇交易额、进出口货

物情况、结汇情况、应收账款情况等。房屋管理局主管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确认房屋

权属,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初始登记、转移、变更、注销及设定他项权登记。公安局

车辆管理所掌握所管辖区域内所有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信息。

还有些政府部门会定期公布诸如破产、抵押品置留权、动产抵押申请、民事诉讼、

经济仲裁等公共记录,上述政府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非常有价值。

(二)非官方的企业信用信息

非官方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政府公务信息之外的企业信用信息,有时也被称为

“民间信息”,特别指那些非商业化的企业信用信息。非官方的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

是商业银行、行会商会、公用事业单位、电信公司、企业的供应商、各类房东、租赁公

司和新闻媒体等,这些信用信息的拥有者所提供的信息是庞杂的。但是,经过企业征信

机构的筛选和处理,有些信用信息是可以利用的,能够成为企业征信数据。

商业银行拥有大量的企业信用信息,如企业开户信息,贷款、担保和还款记录等信

息,资金流人和流出量及去向方面的信息。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最重要的民间信用信

息来源,对于那些没有公共征信系统的国家更是如此。

在许多国家,商业银行都会向企业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它们不仅正常地提供企

业信用信息,而且还不一定收取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我国企业和个人公

共征信系统,产生于商业银行的企业信甩信息都被汇集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企业

征信系统中。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金融系统之外的机构开放,只向商业银行

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章企业征信业务

公用事业单位产生了大量的用户付费信息,这对于了解和评价其用户的信用行为和

财务能力是非常有用的。所谓的公用事业单位,主要包括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电话

公司、煤气公司、供暖公司等,人们还经常将移动通信服务类公司也包括进去。如果一

个企业长期拖欠公用事业单位的费用,那么企业征信机构将视其的欠费额度大小,给予

欠费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另外,公用事业用户的付费方式也对了解用户的财务状况和信

用行为有帮助。

各行各业的行业协会或商会都有着自己行业情况的信息积累,如它们有相当详细的

业内主流机构、行业发展和从业人员变化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反映行业当前的实际情

况和行业发展趋势。行业协会掌握的信息有可能是与业内机构共享的,面向自已的会员

企业服务。很多行业协会都负责编纂本行业的年鉴,它们有采集年鉴所需信息的渠道,

这些信息渠道对企业征信机构是有价值的。例如,《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年鉴》《中国汽车

年鉴》和《中国金融年鉴》等。年鉴对行业在过去一年的发展情况、产品情况、技术水

平、企业发展情况、盈利水平、发展趋势、大事记等做了详细的记录和说明,具有较高

的参考价值。

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传媒上,也有大量的信用信息在传导,从

中可以筛选出一些有用的信用信息。目前,互联网巳经成为重要的“信息集散地”,从各

类网站获取所需的信用信息成为企业征信机构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政府部门的网站

是该部门的权威信息发布平台,相关行业政策、法规和行业总体运行情况都会在部门网

站中得到及时反映。大量网站对行业和企业的经济活动给予动态报道,它们都是企业征

信机构的重要信息来源。

不同信息来源的原始信用信息有可能存在不完整、有偏见、有误导、不够及时等缺

陷,从征信机构的用户角度对企业信用信息来源做出的评价,如表3-2所示。

(三)商业化的企业征信数据及其采购

商业化的企业信用信息是非官方信用信息的一部分,通常以征信数据的形式存在,

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商品。

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上,可以找到许多数据供应商,企业征信机构可以从数据供应商

处采购数据。因为数据供应商是销售数据产品的专业机构,它们有能力提供符合企业征

信机构要求的征信数据,而且数据的质量很高。

除了数据供应商之外,企业征信机构还可以从其他的征信机构购买企业征信数据。

一些拥有大型征信数据库的企业征信机构也提供不同加工深度的企业征信数据,如企业

基本fe息等。

在必要的时候,企业征信机构还可以委托其他类型的机构帮助调查,取得一些特殊

类别或特别准确的企业信用信息。例如,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通过律师取证得到

调查对象的账本或特殊信息。当然,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然而,通常企

业征信机构不使用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案调查服务,尽管这种调査所取

得信息的可靠性高,但费用太高。另外,这种调查的震动大,容易被调查的目标企业察

觉,可能伤害到企业征信机构与委托人关系。

在市场上采购企业征信数据,要通过一个设定的工作程序,避免花钱却没买到可用

的数据问题,或是买了质次价高的征信数据。一个好的企业征信数据供应商应该具备下

列特征:

(1)是合法的征信数据供应商,提供的征信数据也是合法的。

(2)提供的征信数据质量好,特别要剔除那些提供假数据(特别是假财务报表)的

数据供应商。

(3)征信数据的供应稳定,更新频率高。

(4)征信数据的广度和深度达到要求。

(5)征信数据的服务方式和数据格式符合买方的要求。

(6)征信数据的价格合理。

(7)大型的数据供应商还可以提供海外采购服务,代理销售外国企业的征信数据。

(8)个别数据供应商允许交换数据,可以节约买方的采购成本。

|三、企业征信数据采集主要方式

(一)公开数据的采集方式

政府公务信息的采集主要存在如下常见方式:

(1)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的结构,建立数据自动抓取系统,自动化采集。

(2)建立商业化的信用信息采集关系。

(3)建立数据交换关系。

从公用事业单位采集信息,主要方法有两种:一是从公用事业单位或通信公司采购

数据,至少要采集欠费用户的负面信息;二是承接公用事业单位或移动通信公司的信用

风险控制任务,帮助它们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包括欠费催收工作。

对于征信数据供应商,企业征信机构主要的工作是对它们进行筛选。评价供应商优

劣的硬性指标包括合法性、类型、覆盖、质量、更新频率、效率、成本、稳定性和服务

态度。

(二)电话调查采集方式

电话调查也是企业征信机构经常使用的调査方法之一,是一种低成本的调查方法。

通常来说,企业征信机构使用电话调查方法的作用有两个:一是采集信用信息,二是核

实信用信息。在以传统作业方式操作的企业征信机构中,电话调查员主要的工作是采集

信用信息,是根据委托人的需求进行个案调查。但是,在拥有大型征信数据库的企业征

信机构中,电话调查员的主要工作是核实征信数据。

在拥有大型征信数据库的征信机构,如果向用户提供征信数据产品或数据库服务,

需要有比较高质量的企业基本信息。因此,在这样的企业征信机构,需要相当数量的电

话调查员同时工作。

企业征信机构对电话调查员的培训是很严格的,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通话

用语、掌握主动、应对拒绝、控制时间、认真记录等。如果采用专业软件进行管理,需

要实现一系列业务和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提示、录音和监控等功能上。对于企业征信

机构,最重要的是不能让电话调査员使用非法的语言。由于对方是否提供信用信息完全

出于自愿,因此企业征信机构要严格管理电话调查员的业务操作行为,防止电话调查员

在通话时冒充具有监管职能的政府公务员,避免产生纠纷和政府查处。

总之,电话调查方法既有优点,也有局限性。企业征信机构应该合理使用电话调查

方法,既不能过分依赖,更不能完全放弃。

(三)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方式

使用信息交换方式对于企业征信机构有如下好处:

(1)通过交换,得到自己需要的信用信息。

(2)不是采购行为,没有资金付出,经济成本很低。

(3)与交换对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或公共关系,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

(4)社会意义明显,如促进了失信记录的传播,有助于加大失信惩戒机制的震慑

力度。

鉴于上述诸多优点,企业征信机构应尽量采用信息交换方式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用

信息。

(四)信用信息采集的原则

在采集信用信息时,应遵循以下4项原则:

1.客观真实性原则

在采集信用信息时,应保证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坚决杜绝由于信用信

息采集工作人员的主观臆断、个人好恶或者由于其他目的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造成评

估决策的错误。

2.多渠道验证原则

在采集信用信息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采集信用信息,使这些信用信息能够相

互验证。如果信用信息来源的渠道单一,由于信息资料短缺造成无法相互验证,信用信

息的质量就无法保证,出现误差的可能性就会很大。因此,一般要求通过3个以上的渠道

和方法采集客户信用信息。

3.低成本高效率原则

采集信用信息必须考虑获取信息的成本。对调查过于细致,固然能够保证采集信

息更全面,调查内容更准确,但也会造成采集费用过大,信用管理成本过高,使企业

的整体效益受到影响,违背了信用管理降低企业成本的初衷。因此,在采集信用信息

时,应尽量降低采集成本,用最低的成本采集到能够满足企业信用评估和决策要求的

信息。

4.时效性原则

为了保证征信数据库的更新频率,要求征信机构定期更新征信数据,所以采集信用

信息的工作要非常及时。征信机构要根据自己拥有信用信息源的多寡,安排适当数目的

人员照看信用信息源,及时将所需要的信用信息采集上来。同时,征信机构还要聘用适

量的电话调查员去核实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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