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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31 12: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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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本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制,特制订此制度。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驾驶员准入条件第一条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资格《机

运输公司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驾驶员及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本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实车辆安全责

任制,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章

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

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有效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

(二)

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

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疾病;

(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构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

认识,懂得机动车维护保养;

(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急救知识;

(六)三年内无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的;

(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

第二节

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

第二条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交警、运

政部门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完成运输任务。

第三条

树立安全行车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安全驾驶责任

感,养成良好驾驶习惯。

第四条

爱护车辆,认真学习和掌握车辆的例行保养和修理技能,确

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第五条

以人为本,文明服务,热情待客。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第六条

出车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驾驶车辆:

(一)饮酒、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时间,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四)思想情绪受到影响的;

第七条

认真检查车辆各安全部位,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

轮胎、

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检查车辆燃(润)油、冷却水是否加

足,检查安全监控设施设备(GPS

或行驶记录仪)、空调、视听等设

施是否完好,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不得驾驶安全设施设备不全或者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八条

携带好各种证件,严格按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质的人驾驶。

第九条

服从交警、运管和相关行业部门及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提醒,并自觉接受旅客监督。

第十条

行车前检查行包(箱)、货物是否捆绑牢固,并注意装载物品的安全,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装载规定和行驶规定,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冒险驾驶、不争道抢行、驾驶车辆时不使用手机、不抽烟、不饮食、不与他人闲谈,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二条

连续驾驶车辆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

分钟,24小时之内连续驾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客车驾驶员凌晨2点至5点必须在服务区停车休息,并与驾驶员签订责任状,防止疲劳驾驶。在中途休息时,驾驶员应检查方向、制动、轮胎、轮毂、仪表、灯光等是否正常,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十三条

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起步必须先关好车门,起步前须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况下,车未停稳严禁上下乘客;任何情况下途径人行横道时,必须无条件减速,如遇行人横过斑马线,必须停车让行,优先让行人通过。

第十四条

车辆通过漫水桥(路)、便桥(道)、沉陷、塌方等危险路段时,应严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规定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必要时让跟车人员下车步行通过,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在山区、停车视距不良或道路状况不良的路段行驶时,应

严格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宁停勿绕”、“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安全行车的规定,不得在弯道上、下陡坡时强行超车。

第十六条

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注意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

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减速行驶,严禁强行闯关、超速、

抢(占)道行驶。如遇塌方、水毁、飞石等路段,危及行车安全或道

路情况不明时应果断停车,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报告,不得擅自绕行。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行驶。

第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按规定放置安全警告标志,并迅速向当交警、公司安全员和

保险公司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认真检查车内安全。

第十八条

收车后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和清洁工作,安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如实向单车经营者反映行车途中的安全问题,必要时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第十九条

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节

安全带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营运货车安全带安装使用管理办法,为全面推广使用安全带,提高广大司乘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营运货车安全带安装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司乘人身安全,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十条

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客运安全告知制度;必须要求驾驶人系好安全带,同时,要在货运车辆起步前、上高速公路前、服务区休息发车前等环节提醒跟人人员系好安全带。

第二十一条

对所车辆安全带安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及正确方法;在公司广泛张贴、发放倡导安全带使用的挂图、车贴、折页等宣传品,让“安全带生命带”主题概念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四节

GPS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市、区政府及交通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加强对运输车辆安全监管,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凡我公司运输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

GPS监控系统要有且监控人员能熟悉掌握和操作的以下主要功能:

(一)实时监控功能:系统能够实时反映车辆的运行状况,GPS监控客户端可通过互联网或专线实现对车辆实时跟踪和查看;

(二)超速报警功能:系统能够实现系统超速车辆的自动弹出报警功能,以及车载终端的语音报警功能;

(三)轨迹回放功能:系统必须具有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功能,本地至少保存12个月内的车辆运行轨迹数据,以备随时调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GPS车载终端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对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严重警告并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方式处理。

(一)人为随意拆卸或蓄意损坏、破坏终端设备的;

(二)人为造成终端设备故障的;

(三)采取技术手段影响GPS车载终端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

GPS监控人员要加强与GPS运营商的衔接与沟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隐患整治安全员”要结合每次安全大检查对公司运输车辆的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例行检查,对出现故障的设备及时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GPS监控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公司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不得委托GPS运营商代为履行车辆日常监控。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认真详细做好GPS监控记录。监控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楚并应保持记录页面整洁,不得弄虚作假;

(二)时时注意网络连接,如网络连接失败应迅速查找原因,无法查找时应立即与网络营运商联系及时修复,并向GPS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对GPS监控资料的搜集、整理,存档备查。

第五节

驾驶员学习培训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和相关培训,内容包括:

(一)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

(二)行业管理部门规章、规程、法令、文件、决定;

(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安全生产知识、行车知识、安全操作规程;

(五)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的宣讲;

(六)安全事故报告、事故现场保护,应急处理措施;

(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安全教育学习时间:每月

5

日上午

9:00

11:00;下午

15:00

16:00。

第三十条

驾驶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学习的,需提前向公司说明请假事由,并在7天之内到公司补学。

第六节

驾驶员安全考评记分及处罚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驾驶员每月的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行为进行整体考核评比,每年底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评,年度安全考评结果,于次年1月30日前进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月度安全考评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月度安全考评分值低于9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在1000分

及以上的为合格,年度安全考评分值低于1000分的为不合格;年度

安全考评分值在

1100

分及以上的为优良。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20分,处以

50

元-100元经济处罚:

(一)驾驶车辆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营运证的;

(二)

驾驶转向灯、

刹车灯、

后视镜、

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三)驾驶车辆时使用手机、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四)未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月度安全考评扣50分,处以100元-200元经济处罚:

(一)驾驶未按时进行二级维护和强制保养车辆上路的;

(二)驾驶未按时参加公司月检、临检车辆上路的;

(三)驾驶车辆时,穿拖鞋的;

(四)车未停稳上下人员或未关好车门移动车辆的;

(五)随车安全设备、设施不齐或设备、设施失效的;

(六)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100分,月

度安全考评扣100分,处以200元-500元经济处罚:

(1)

不听从上级部门指挥和公司现场人员的安排,冒险驾车的;

(二)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还驾驶隐患车辆上路的;

(三)未与公司签订各类安全责任书、保证书驾驶公司车辆的;

(四)不服从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200分,违

反一次处以500元-1000元经济处罚,取消年终安全考评资格:

(一)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二)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4小时以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

(三)驾驶货运车辆超载的;

(四)驾驶货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

50%以下的;

(五)驾驶未年审合格的车辆行驶上路的;

(六)驾驶未保险车辆或脱保车辆上路行驶的;

(七)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满12分,未参加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学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未消除扣分记录且驾驶车辆的;

(八)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未按期年审,且驾驶车辆的;

(九)驾驶客运车辆违法装载危险品的;

(十)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对抗公司安全管理的。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评扣500分,处

以1000元-2000元经济处罚,取消公司年度考评资格:

(一)私自带学徒驾驶公司货运车辆的;

(二)将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公司货运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制动、轮胎等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五)驾驶货运车辆装超载;

(六)驾驶货运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规定速度

50%以上(含

50%)的;

(七)擅自对所驾货运车辆改型的。

第三十八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一律按照所发生安全事故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的

1%至

3%处以经济处罚,作出书面经过和检讨,视情况停运学习整改1至7天,触及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刑事或民事责任;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除处以经济处罚外,同时作出书面经过和检查,一律停岗整改7天,情节严重的,公司予以开除。

第五节

奖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年度安全考评达到优良,

且在公司驾驶车辆一年以上的,公司按当年度安全处罚金总额比例予以奖励。

第四十条

驾驶员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接受运输管理机构表彰奖励后,公司给予同等值奖励:

(一)参与重大社会活动,表现突出的;

(二)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重大事迹的;

(三)经市、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立功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是驾驶员日常安全行为和经营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对驾驶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行使监督权力和处罚权力,对存在重大安全行为的驾驶员有权下达停岗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不按时缴纳处罚金的驾驶员,负责人有权停止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所驾车辆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的各项业务。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属实,但拒不接受公司整改、教育及处罚的,公司负责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申请,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将驾驶员逐入黑名单。

第四十三条

驾驶员对受到的扣分行为和处罚有争议的,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出重新调查。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章

车辆安全检查

第四十五条

所有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车队负责监督检查,严禁未经车队批准私自将车辆交由无证驾驶。

第四十六条

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应坚持对车辆进行出车前、行驶中、返回后的“三段检查”

,杜绝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1、出车前检查:主要检查油、水、电系统是否正常、通畅,有无跑漏,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全,轮胎是否正常,制动系统是否有效。

2、行驶中检查:长途行驶应检查发动机和零部件及轮胎情况,及时排除故障。

3、返回后检查:主要检查车辆的完好情况,以便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

第四十七条

保持良好的安全保险系数式车辆安全行驶的保证。下列五种情况不能出车:

1、油、水、电系统有故障时。

2、轮胎磨损严重及制动性能不良时。

3、安全设备不全时。

4、司机身体不适或服用嗜睡药物时。

5、装运大型设备或物品,安全防范措施未能落实时。

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应确认车辆在外的停车安全。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注意保护现场,立即报案并通知车队,配合交警处理。

第五十条

车队负责事故的登记统计和报告,事故的善后工作,事故后的内部处理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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