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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0-21 14:15:48

【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章程 本文关键词:经理人,章程,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协会

【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章程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青岛市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青岛市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英文名称为:QingdaoHumanResourceManagerClub,缩写:Q

【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章程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青岛市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青岛市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英文名称为:Qingdao

Human

Resource

Manager

Club,缩写:QDHR。本团体的宗旨为“真诚、沟通、协作、发展”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青岛市人力资源经理人自发、自愿组成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为青岛人力资源经理人,或志愿成为人力资源经理人的个人,以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一个沟通、发展的平台,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青岛市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青岛市市南区人事局和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因特网、本团体住所及各种其他途径,向会员提供人力资源行业最新的知识和信息。本团体的英特网网址为:http//club.qingdaojob.com.

(二)组织各种联谊活动,为广大人力资源经理人提供一个和谐融洽的交流环境;

(三)举办、协办、承办、参与各种人力资源咨询和企业相关管理培训活动;

(四)进行对外交往,加强与其他同类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制度健全,依法登记、依法活动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退会的程序是:

入会、退会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可以通过网络报名和书面报名两种形式进行会员资格的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人员审查申请书材料真实性和申请人资格后通过;如果存在故意隐瞒和资料不属实,申请人员将无法获得会员资格,现有会员将被剥夺会员资格;

(三)按年缴纳会费,由会员管理部发给相关级别会员证;

(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五)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凡已退会的前会员,其任何行为与本会无关。

第十条

会员分级

(一)根据会员资历

,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特约嘉宾、特约顾问。其中,常务理事会员,人数不超过9人。

(二)除了由常务理事会特邀的特约会员、特约嘉宾、特约顾问外,会员晋级需会员在网络平台或以书面提出晋级申请。

(三)特约嘉宾、特约顾问无需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权利

会员根据级别不同享有下列权利,并可根据等级不同,在网络平台上相关区域内下载资料。

普通会员:可以在网络平台上交流,下载各种HR文档资料。

高级会员:免费订阅电子刊物,有选择的被邀请参加俱乐部的各种聚会。

理事会员:参入协会的管理,被邀请参加俱乐部的各种聚会。

常务理事会员:会员资格的审核和管理,俱乐部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培训师的选拔和管理及俱乐部日常运做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本团体举办、承办的各种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七)不得擅自使用“青岛人力资源经理人协会”的名称,对外进行各种经营或宣传,除非得到俱乐部的许可。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超过半数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情节极其恶劣者将在俱乐部网络平台上予以通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由理事会成员和特邀顾问组成。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本组织活动,具有奉献精神;

(七)具有一定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团体出席外部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务理事会,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会员管理部、网络管理部、系统培训部、HR咨询部、对外联络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补贴、福利待遇,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制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全体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茶陵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茶陵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本文关键词:茶陵县,计划生育,章程,协会

茶陵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本文简介:茶陵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茶陵县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茶陵县计生协,所在地为茶陵县紫薇路646号。第二条茶陵县计生协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及湖南省地方性法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第三条茶陵县计生协是在中共茶陵县委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

茶陵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本文内容:

茶陵县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茶陵县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茶陵县计生协,所在地为茶陵县紫薇路646号。

第二条

茶陵县计生协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及湖南省地方性法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

茶陵县计生协是在中共茶陵县委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茶陵县计生协坚持公平、公正、平等、民主原则,不以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性别、残疾、年龄和财产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茶陵县计生协组织广大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茶陵县计生协是株洲市计生协会的地方组织,承认《株洲市计划生育协会章程》,接受株洲市计划生育协会、茶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业务指导,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茶陵县计生协对全县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尊重各级协会的群团法人地位,支持其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

茶陵县计生协协助政府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现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和任务。

茶陵县计生协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努力提高服务工作水平和能力,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一)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帮助广大群众尤其是贫困妇女、下岗职工、流动人口等弱势群众,解决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向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等知识与服务;

(四)向广大群众传播避孕、节育等知识和信息,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五)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诉求,举报违法乱纪行为,维护群众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贫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社会主义人口文化。

(七)积极参与有关交流活动。

第九条

按照新形势下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发掘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和办公现代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实现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茶陵县计生协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愿意缴纳会费的中国公民或组织、单位,均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地方组织、企业单位,须向当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县一级的机关组织、单位、企业,须向县计生协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茶陵县计生协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

4.有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获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三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参加协会活动;

(四)反映群众诉求;

(五)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个人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长期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对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被劝退会的个人,退会、被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组织、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五条

茶陵县计生协对为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内外人士、海外侨胞、国际友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茶陵县计生协的工作和发展,由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决策机构民主决策,通过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的作用,推动民主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茶陵县计生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其权利是:

(一)修改和通过茶陵县计生协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茶陵县计生协发展战略;

(三)审议和批准上届全县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全县理事会理事;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县计生协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提高协会服务工作水平和能力的要求,以及会议规模、各地会员总数和协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确定和分配。代表由各乡镇(办事处)协会协商推荐。县计生协负责联系与协商。

茶陵县计生协重视会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平等。

第十八条

县计生协理事会,由全县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根据决策水平高、发掘整合资源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性别平等的要求选举产生。在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县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县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发挥自身优势,发掘整合社会资源;

(六)决定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或要更换理事的在地协会、单位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经县计生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由全县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县计生协理事会根据议事能力和代表性,在县计生协理事中选举产生。在全县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县理事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县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全县理事会;

(二)研究协会发展战略、发掘整合资源、加强制度建设等关系协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事项;

(三)聘请名誉会长;

(四)聘请顾问;

(五)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听取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办事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

(七)审议通过提交全县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计生协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以及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协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茶陵县计划生育协会本届设名誉会长、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一)会长职责:

1、代表县计生协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2、召集并主持县计生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3、领导县计生协理事会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二)常务副会长为县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

1、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执行机构工作的组织实施;

3、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秘书长签署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4、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长开展工作。

(三)副会长职责:

在会长的领导下,履行县计生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

茶陵县计划生育协会设立执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参照公务员管理。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驻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协会的重要事项须经会长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督办执行机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落实职责。

第六章

地方和基层组织

第二十七条

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协会,为茶陵县计生协的地方组织。乡镇(办事处)协会应配备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乡镇(办事处)各级协会根据茶陵县计生协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级协会的章程,管理自身事务,实施自己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居委会、机关和企事业基层单位、流动人口聚集地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茶陵县计生协的基层组织。基层协会要发展有能力、有威信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的热心为群众服务的积极分子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选配一名好会长,组织一个议事决策能力强的理事会,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搞好服务,形成风尚。

第三十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上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的基本原则和基层实际,制定协会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应依据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和协会章程,积极参与村(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七章

财务管理与审计

第三十二条

茶陵县计生协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与资助;

(三)国际组织和国外友好人士捐赠;

(四)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茶陵县计生协的财物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茶陵县计生协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会由财政拨款的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召开工作会、研讨会和理事会,编印计划生育协会宣传资料、组织培训、奖励先进及其他有关计生协会工作、活动的开支;接受捐赠、资助的经费,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合法用于弥补协会活动经费的不足。经济实体收入的经费,主要用于弥补协会活动经费的不足、经济实体再生产和职工福利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茶陵县计生协执行国家统一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理事会作财务收支报告;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来源于捐赠的,还要接受捐赠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茶陵县计生协使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会徽、会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茶陵县计生协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5日全县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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