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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总-预包装食品(10项)

发布时间:2021-10-17 10:27:5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总-预包装食品(10项) 本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总,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总-预包装食品(10项) 本文简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一)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总-预包装食品(10项) 本文内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制度

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

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

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

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

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

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

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

1.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

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3.

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4.

培训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5.

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6.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

公司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管理员。

2.

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3.

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4.

按有关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5.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6.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7.

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8.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9.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

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2.

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质

量卫生标准。

3.

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

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4.

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

本经营单位销售。

5.

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

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

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

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

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

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

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

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

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

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

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

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

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

理。

7.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

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

染。

2.

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

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

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

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

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

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

宜。

3.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4.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5.

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

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

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

验。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

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索要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3.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4.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每收到一批货物,如实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

6.

查验预包装食品上的标签:

1)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

成分或配料表;

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

保质期;

5)

产品标准代号;

6)

贮存条件;

7)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

生产许可证编号。

7.

如实记录供货者的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8.

如销售进口食品,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

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9.

购进食品时,如实记录进货台账: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

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保质期等;

10

销货台账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

联系方式等情况;

11.

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12.

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七、食品存储管理制度

1.

每天对贮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2.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贮存地点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八、废弃物处置制度

1.

目的:为了更有效的控制本公司生产过程及相关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防止其污染环境,并对其进行合理回收利用,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运行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综合处理。

2.

职责: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分类存放。

3.

管理办法

各责任产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和危险弃物分类存放和标识。

4.

办公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废旧灯管和电池。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液、包装物。

5.

质检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危险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各办公区的废弃物由回收公司进行处理,安全管理员不定期负责对各办公区废弃物处理的监控。

6.

办公、检验活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实验垃圾、办公垃圾等一般废弃物应集中存放,由专人定期出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和垃圾回收站,并作好记录。

7.

安全管理员每月应对废品、废料进行统计,必要时做出分析评价。

九、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1.

食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食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售出,确保消费者服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统称“食品”)。

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食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

质量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食品,均属不合格食品,包括:①食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②食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③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在将食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食品

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

质量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出具食品质量报告书或不合格通知单,

及时通知养护、销售及岗位人员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产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食品区,挂红色标识。

6.

不合格食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①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门统一

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擅自处理、销毁不合格食品;②不合格食品的报损、销毁由质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食品报损有关单据;③不合格食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食品的销毁记录。

7.

对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8.

明确为不合格食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9.

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并妥善保存至少2

年。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

目的

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做出应急响应措施,并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

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方案。

2.

定义

a)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

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b)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

全事故。

3.

责任

1)

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于第一时间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2)

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进行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分析和处理。

3)

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食

品安全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尽快解决。

4)

本单位负责人在发生疑似或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配合执法人员对可疑食品进行封存、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个小时)及现场控制等具体工作。

5)

本单位各相关部门负责本岗位的食品安全生产工作,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配合

政府相关各部门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所涉及的不安全食品和原料。

4.

工作程序

1)

报告原则:每名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本单位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

报告程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2小时内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5.

初次报告

尽可能清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6.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级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

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7.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等待调查人员查验,禁止继续使用和擅自销毁可疑食品;对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等可能的中毒现场进行控制;在执法人员到达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8.

责任追究

1)

本单位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通畅,对无法联络造成严重后

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

本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

及时要求实事求是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如因报告不实,影响领导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的问题,由哪一级负责。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篇2:2020年10月下旬食品安全服务队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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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0月下旬食品安全服务队工作计划 本文简介:20XX年10月下旬食品安全服务队工作计划为做好xx年度大城子镇村官食品安全服务队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息员作用,特制订工作计划如下:1、充分利用村官的专业知识优势,定期组织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2、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奥运环保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活

20XX年10月下旬食品安全服务队工作计划 本文内容:

20XX年10月下旬食品安全服务队工作计划

为做好xx年度大城子镇村官食品安全服务队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信息员作用,特制订工作计划如下:

1、充分利用村官的专业知识优势,定期组织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2、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奥运环保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每季度进行一次专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活动形式以举办宣讲会、发放宣传材料为主,积极配合xx年北京奥运会的顺利开展。

3、开展“食品知识进农家”活动,建立各村食品安全公示栏,及时更新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提高我镇村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4、对本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底数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台账,将各村台账电子化、信息化、联网化,为县、镇、村三级联网做出贡献。

5、充分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平台,以大城子镇食品安全服务队名义在信息网上发布食品安全知识。

6、发挥服务队食品安全监督作用,对本村食品经营户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遇到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上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助村民作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

食品安全服务队

【20XX年10月下旬食品安全服务队工作计划】由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提供,更多工作计划最新信息和免费资源欢迎访问【工作计划】。

篇3: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本文关键词: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监督,食品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本文简介: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在分段监管的体制下,食品安全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监管,并承担责任。一、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本文内容:

附: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在分段监管的体制下,食品安全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监管,并承担责任。

一、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其职责包括:一是进行常规的监测,具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二是进行非常规的监测。在接到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二)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负责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依申请进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这一工作贯穿于从田地到餐桌的整个监管过程。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对农产品的安全性评估作出了规定,为了做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2.依申请进行的安全性评估。除了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外,还负责对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的特定行为进行安全性评估,以保证食品安全。具体包括:

(1)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的活动进行安全性评估。

(2)对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和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安全性评估。

(三)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其他部门不得再制定针对食品的任何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卫生部门应当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2、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等在内的各种食品标准。食品安全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发布,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向卫生部门提供国家标准,即GB的号段,供卫生部门进行编号后发布。

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一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对照检查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认为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5、食品安全标准中有关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的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的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6、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7、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参照执行上述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

(四)负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布。同时,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知上述这四类重要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五)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六)负责牵头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明确由卫生部门来牵头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具体职责是:

1.及时报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上报,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

2.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二、农业行政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行政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同时也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包括:

(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二)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与卫生行政部门一起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

(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六)根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七)与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质量监督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等,包括:

(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颁发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要求,对拟从事食品生产的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包括:一是是否具有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是否具有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是否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除了进行书面审查外,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四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在检查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许可和监管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负责颁发许可并进行监管。

(四)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有关食品相关产品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生产环节,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六)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

为了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证认可机构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的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七)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入境检验部门

(一)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二)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三)负责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以及向我国境内出El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四)对出口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五)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

(六)负责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七)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

(八)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其进口、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

对申请从事食品流通,包括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销售食品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对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入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但不能以快速检测的结果作为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处罚的依据。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流通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流通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推荐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加工、销售和消费服务活动。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宾馆、饭店、餐馆、食堂、食品摊贩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这些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餐饮服务许可

对申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人餐饮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得实施免检。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餐饮服务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声称保健食品进行监管

(六)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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