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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4 09:31:00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曲阜海燕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和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特拟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旅行社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成立旅行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

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曲阜海燕旅行社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安全生产和旅游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特拟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岗、责任到人。成立旅行社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

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经理为成员。

一、总经理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安全工作职责:

1、全面管理旅行社的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

2、负责建立健全旅行社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解决旅行社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建立以各级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机制,

保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落实。

4、每一个季度牵头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5、掌握企业安全工作动态,并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6、一旦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依法妥善处理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

二、

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为安全管理分管责任人,主要对旅行社的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

1、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规章制度、组织机构。

2、制定旅行社安全工作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负责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和安全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3、建立健全旅行社安全管理档案,制定实施安全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全体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

4、每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5、采取各种组织和技术措施,防止经营过程中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将公司内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电话整理编印,并督促公司全体员工熟记、会用。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经理)

,主要对旅行社的安全工作承担

直接管理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旅行社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标准,并在本部门兼任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管理档案,督促本部员工参加安全培训,提高本部员工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意识、知识和技能,从根本上杜绝不安全行为。

3、每周定期对本部门工作进行安全检查与督促,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解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4、每天定时对本部所出团队进行跟踪检查,对团队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解决,对旅游者采取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必要的安全提示,保证旅游者的生命和财物安全。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应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并根据安全事故处理规定及时向旅行社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曲阜海燕旅行社安全隐患排查考核制度

为了实现旅行社安全工作目标,保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办法

1、责任目标的考核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

由安全领导组组长牵头,小组成员参加,组成考核小组,每季度对各职能部门的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各部门为一个单位,每季度对所管辖的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查情况。

2、采取会议评议考核办法,对各部门、各班组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填入“责任目标考核表”中,成为年终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资料。

二、考核内容

1、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2、责任目标适宜性评价及需要完善和补充的内容;

3、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及整改措施,上期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4、考核内容均以文字表述形式进行评定。

三、考核依据《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

四、考核范围

各部门、全体员工

曲阜海燕旅行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教育是旅行社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旅行社员工安全素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游客与导游人员安全,特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法制教育:学习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以提高员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提高操作技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规范事故的处理为主要内容。

二、安全教育的方法: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通过墙报、标语、安全标志等方式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先进经验以及事故教训,营造浓郁的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2)组织安全活动:定期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各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在安全培训方面,通过在会议上讲授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知识,分析事故案例以及现场具体示范操作等途径,使员工较系统地掌握安全理论知识和安全实际操作能力。

三、安全教育的具体形式:

1、新员工上岗安全教育。

对新进旅行社的人员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

(3)旅行社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程序和方法,典型事故案例。

(5)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

2、总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总经理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组织者,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工作。每年必须参加市、县(市、区)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与培训活动,必须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培训教育活动,并参加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3、各部门经理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经理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

对事故责任者及违章冒险员工、严重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要根据情节,由所在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安全教育考核管理。

(1)新员工进公司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只有安全教育考核都合格后才能上岗。

(2)变换岗位或离岗后上岗的员工同样要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3)各个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督促和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不落实安全教育工作的相关负责人处200元罚款,并处其所在部门500元罚款。

(4)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及考试不合格人员每人/次处100元罚款。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260号令)

枣庄安监局

发布于:2013-2-17

15: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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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60号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2013年2月2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矿山、冶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的,发包、出租单位应当承担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责任,并应当加强对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范围的查验和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证照和条件,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应当将治理效果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有监管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有效动态预警。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二)未按规定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2:建设期财务管理制度

建设期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建设期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建设期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我公司各基建项目的管理,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基建财务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的同时严格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投资完成的三个阶段,认真做好日常会计核算、记账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充

建设期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建设期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各基建项目的管理,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基建财务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的同时严格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来源、资金使用、投资完成的三个阶段,认真做好日常会计核算、记账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充实、数字真实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结账。严格履行会计手续,基建资金必须由负责基建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因此整个管理可以分为:①财务人员职责管理、②支付管理、③支付流程、④合同档案管理四个部分。

一、财务人员职责管理

1基建财务工作必须密切联系基建工作实际,确保基建财务工作达到应有的深度,使基建财务管理既能发挥对基建工程的有效控制,又能避免基建和基建财务脱节现象。

2、基建财务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经常深入项目部和施工现场了解情况、掌握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材料的变更及各种与基建财务有关的实际情况,力争做到跟踪到位,服务到位,管理到位,控制到位,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效益。

3、基建财务人员负责对基础建设项目的工程决(结)算进行审查,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财务决算审批全过程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4、基建财务人员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勘察合同》等合同进行审查和备案。

二、工程款支付管理

1、因工作需要领取现金时,领取人首先填制借支单(见附件1),写清日期、用途、金额,经领导签字后出纳方可支付,签字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2、现金费用报销时,报销人需要填制费用报销单,写清日期、用途、金额,经领导签字后出纳方可支付,签字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3、付基建工程款时,各款项一律按照合同规定,经主管领导审批,工程付款申请单(或者对外支付单),收据和工程款拨付申请表(见附件2、3、4),

发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基建财务人员有权拒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①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不一致,缺少必要法律授权手续的;

②未按合同规定工程进度或超过工程造价付款的

③工程验收或验收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④施工单位经手人不到场,由其他人员直接在财务办理工程拨付手续的

三、工程款的支付流程

1、各项工程开工前(分为招标工程和未招标工程)需将签订的合同、协议交财务存档备案(包括各种临时工程),无合同、无协议的项目,财务不得支付工程款和结算。

2、根据工程进度,先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款拨付申请表(加盖公章、经手人签字),再由监理公司、公司项目部主管签字盖章,无监理公司的,由公司项目部主管签章。

3、财务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拨付申请表、收据,办理付款手续,填制工程付款申请单

4、报项目总经理签字

5、出纳对申请单、申请表进行审核无误后(领导签字和单据是否齐全),方可办理工程款的拨付。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要求预留规定数额的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经使用部门确认无疑义后在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合同档案管理

1、财务参与工程合同的签订和修改补充工作,对合同中有关财务内容和约定负责审查;

2、财务人员必须熟悉工程合同的各项条款;

3、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对合同档案留存、归档;

4、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工程款拨付申请表

项目名称:

武汉泰顺和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施工企业承建贵公司某某项目合同号********,合同总金额*****,该项目现**********,根据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对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元。

施工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审批意见:

建设单位(章)

项目主管(签字)

附件4:

对外付款单*年*月*日

付款单位: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用款内容

收款方单位

收款方账号

转账支票

现金

电汇

汇票

经办人

分管经理

财务部

资金部

董事长

篇3: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担保,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流程,公司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盘县见合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试行)本管理制度按担保业务程序共分为七章,分别是:(一)受理,客户申请受理与项目立项。(二)调查,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三)审批,包括项目融资方案审批、担保调查审批、放款审批。(四)放款,包括面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发放。(五)保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盘县见合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试行)

本管理制度按担保业务程序共分为七章,分别是:

(一)受理,客户申请受理与项目立项。

(二)调查,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

(三)审批,包括项目融资方案审批、担保调查审批、放款审批。

(四)放款,包括面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发放。

(五)保后管理,包括岗位设置、工作内容和客户风险分类制度。

(六)风险预警,包括责任划分、处置方式、预警方法和违规处罚。

(七)代偿流程管理,包括风险客户认定、代偿流程、债权追偿、项目终结和代偿损失责任认定与处罚。

业务完结。

第一章

受理

客户向公司申请担保时,经客户经理与其初步接洽后,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发给其担保申请表。企业应按担保申请表要求和实际情况完整、准确、真实的逐项填写,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

A、法人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信息查询单;

2、公司简介、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3、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简历及签字样本;

4、申请担保的董事(股东)会决议及董事(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

5、借款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

6、近二年财务审计报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对账单和近三个月的税单及水电费清单;

7、贷款卡及密码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信息单,与报表不符应详细说明;

8、主要存货明细、固定资产明细、应收账款明细及账龄分析表、或有负债情况表等;

9、反担保人/物/企业的有关资料;

10、其他有关资料(如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的环保许可证明,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等)。

B、自然人

1、个人简介;

2、身份证件及婚姻证明(如身份证、公务员证、教师证、警官证等);

3、银行征信报告;

4、工作及收入证明;

5、近三个月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或其它能证明其住址的付款收据;

6、家庭/个人资产清单;

7、担保能力的证明,如房产证复印或其它资产证明。

C、其他组织(略)

(二)信用反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1、法人

参照担保申请人为法人的资料;

2、自然人

参照担保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资料。

(三)反担保物的基本资料

1、抵/质押物清单;

2、抵/质押物权利凭证或购置发票;

3、抵/质押物评估报告(由公司签约的专业评估公司提供);

4、抵/质押物财产保险单,(财产保险到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购买);

5、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设立抵/质押的决议;

6、其他有关资料。

(四)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并经政府管理机构查询或确认);

3、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

4、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5、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所提供的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业务主办必须核对原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复印件上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并签名确认。

业务主办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材料的种类和内容进行删选和添加。

第二章

调查

调查环节包括项目初审和项目综合分析。

项目初审主要通过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包括企业实地调查和家访调查),获取担保项目、担保申请企业及反担保人真实全面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评价形成结论,即调查报告。

初审结束后,经过一定的授权和审批流程,如果需要时可向申请企业出具担保意向书。

调查环节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资料审核、实地调查、综合分析评价和调查报告。

一、资料审核:

资料审核的信息来源除了从企业,还应从其他途径如银行、财税、供应商、上下游客户和供电供水等处获取;

对材料信息审核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补充,发现的漏洞、疑点列为下一步实地调查的重点;

二、实地调查:

1、风险部确定一名风险经理与项目经理同时进行实地调查,项目金额超出公司授权范围,公司主管业务的副总和项目终审人或授权终审审批人必须参加实地调查;

2、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以保证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3、实地调查应了解企业和项目背景,了解企业负责人的信用和能力,考察企业管理团队和整体素质,企业市场竞争情况、销售和利润,弄清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4、主要核实企业现金流的真实情况,生产型企业,通过考察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实企业存、发货明细判断企业生产销售情况;贸易型企业,通过核实企业上、下游客户情况判断企业销售获利情况;

三、项目综合分析:

项目综合分析是在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分析、比较和评价,得出分析结论,并最终形成调查报告。综合分析的要点包括:

1、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还款意愿;

2、分析环境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包括: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等;

3、分析企业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对其现金流的分析掌握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预计在未来的借款期间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借款;

四、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并认真填写公司统一设计的《项目调查表》(表式附后)。

a)担保申请人的背景情况;

b)项目的基本情况;

c)产品销售及市场预测分析;

d)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分析;

e)借款用途计划及还款来源;

f)银行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

g)反担保措施;

h)综合分析风险程度;

i)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j)调查结论。

第三章

审批

一、项目审批流程

1、对于担保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以内,且有效资产最高90%的抵押价值覆盖的项目,其业务审批流程为:项目经理→业务部门审核→业务副总审批→风险部审批→授权终审人→报送银行审批(融资方案、内部审批意见、担保意向函)→缴纳保费→借款人面签合同文本→落实反担保手续→法务部审核→与银行签署担保合同并出具担保函→向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资料归档;

除此以外的业务审批流程:基本与上述流程相同,但终审人终审前要经过评审会审议。

2、风险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合规性审核,审查财务数据独立给出额度意见。并按照公司授权执行否决权;

3、法务部对项目本身及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4、内部合同文本由公司股东会授权给评审会有权终审人签字终审。对银行等外部金融机构签署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对外合同文本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签字。

二、复议

1、复议项目指公司规定无须上评审会审批的项目,审批未获通过,业务主管提出复议申请的项目;或是已上评审会,但由于调查资料欠缺或反担保物不足,但资料齐全后尚可考虑审批的项目,此复议项目在评审会上直接由评审委员决议;

2、复议由负责该项目的业务部门申请,风险部组织并召集召开评审会进行审批,并做好《项目评审会会议纪要》;

3、对于评审会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项目,原则上不鼓励重新复议。确需重新复议的,应增加相应的反担保措施,降低项目的风险系数,以增加项目重新通过的概率,减少人力物力的重复和浪费;

4、提交给评审会的复议项目业务申报书应简要说明前次的审批意见,对前次审批中提出的不同意理由逐一作出分析,为审批中需关注的重要情况提供决策信息;

5、同一笔项目最多只能复议一次。

三、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会)

1、评审会即贷款审批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各报批项目和复议项目的审批;

2、评审会组成:见《评审会工作条例》

3、评审会召集程序:

(1)、评审会召开前一天,风险部将会议内容、会议地点、会议时间等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2)、业务部门必须在评审会召开前一天,将项目审批材料纸质或电子文本发至评审会成员,以便评审会成员预先阅读了解项目情况;

(3)、评审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事先向召集人(风险部、总经办)请假。若参会的评审会成员人数未达评审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则会议改期进行。风险部应另行确定时间、地点,并通知评审会成员;

(4)、项目经理报告项目调查情况,风险经理报告风险调查评估情况;

(5)、与会评审会人员质询,项目经理与风险经理答疑;

(6)、与会评审会人员从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具体评审意见;

(7)、会议评审采用签字表决制,参会评审人员须在《项目评审会会议纪要》上明确填写意见并签字,不得弃权,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评审会人员同意视为项目评审通过;

(8)、授权终审人根据贷审会意见进行项目终审,对评审通过项目,授权终审人执行一票否决权;

(9)评审会的会议纪要及表决结果视为档案的一部分必须进行归档。

第四章

放款

放款环节包括签订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贷款放款审批、出具放款通知书。

放款审批流程:项目经理→财务部审批→风险部审批→法务部审批→终审人终审

一、签订合同

公司对合同的签订实行面签制。程序如下:

1、法务部统一拟定业务有关的所有法律文件,包括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质押反担保合同、信用反担保合同及其他须准备的法律文书等,公司核准使用后统一由法务部出具,并加盖“合同文本校验章”;

2、需要签订法律文件时,风险经理告知法务部项目融资方案(包括借款主体情况以及反担保措施),项目经理按照法务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做参考,法务部依据上述材料书面告知项目经理以及负责该项目的风险经理需要准备的法律合同文本并拟定相应其他法律文件;

3、需要当事人(包括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共有人、反担保人/企业等)签字盖章时,须由项目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同时在现场面签;

4、若借款主体或反担保人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件进行变动的,风险经理应立即向风险总监汇报,并经法务部审核通过后,方能进行变动;

5、所有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件在交由公司有权签字人签字前必须经法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核,加盖法律审核印章。

二、落实反担保措施

1、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自然人,必须以其合法有效、易于变现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提供认可的第三方信用担保作反担保,反担保金额应大于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能重复抵/质押,根据审批情况,可同时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不允许有纯信用风险敞口;

2、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工作,是在必要的法律手续齐备后,于放款前由项目经理与风险部共同跟进办理。业务量较大时,风险部可指派专人进行集中办理登记、公证等事宜;

3、反担保措施不能落实的,放款环节中止继续进行;

4、如最终经风险部确认反担保措施无法落实的,由项目经理重新修改融资方案,重新报批;

5、抵、质押物的抵、质押值计算,原则上应以我司签约认可的第三方评估公司给出的书面正式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净值为计算依据;

6、借款主体所有股东、高管及财务主管必须做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7、反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

A、抵押

对抵押物的总体要求是:足值、可变现、且变现能力强,我公司对抵押反担保的具体要求有:

(1)持有红本房地产证的商品房抵押的,应到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办理公证。反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100%;

(2)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非商品房(含持有绿本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褐本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等房地产,仅作参考;

(3)按揭中的商品房能够办理二次抵押登记的,应该办理二次抵押登记,并办理授权委托公证。不能办理的,仅作参考;

(4)担保金额200万以上的业务,红本房产证房产或变现性强的抵/质押物的评估净值必须占借款金额的50%以上,敞口部分可以采用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等保证方式进行补充,不允许有纯信用敞口,特殊情况须经评审会同意。200万元以下的业务,不规定必须有红本房产证房产作为抵押物;

(5)对于与银行合作的抵押加担保类的融资项目,担保金额可放大到评估净值的100%。但原则上不论是抵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还是直接抵押给银行,抵押物必须办理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抵押登记手续;

(6)以机器设备抵押,必须是产权明晰、价值较高的大型成套通用设备,购置发票齐全,设备成新率在70%以上,反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30%——50%,项目经理应按有关规定在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授权委托公证;

(7)以车辆抵押,要求产权明晰,设备成新率在70%以上,营运用途的使用期在三年以内,反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30%——50%,项目经理按有关规定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授权抵押公证;

(8)以船舶抵押,必须权属清晰,购置手续完备,成新率在70%以上,反担保金额为评估净值的30%——50%,项目经理按规定到海事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授权委托公证;

(9)对于符合抵押反担保条件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除了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外,还应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以我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期限为担保期限加上六个月延长期之和;

(10)承诺抵押、包票留置、海关监管设备等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动产不得以抵押方式作为反担保措施。

B、质押

(1)对易保管、易变现且价格相对稳定的存货可作质押,但必须采用委托专业监管公司监管的形式,反担保额不超过质物评估净值的50%,其价值可由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士评估确定;

(2)应收账款质押。付款方经考察核实必须是诚信企业,信用记录良好。必须由借款人、担保人、付款方签署正式的三方协议(或签署债权转让形式的三方协议),付款方必须书面承诺按时将应付款打入担保方认可的账户,担保方应对该账户进行实质性的监管,以保障借款及时归还;

(3)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企业必须是国际、国内或当地知名企业、行业内的龙头企业或可预见的具有良好发展前瞻性的企业。股权质押企业必须经过出借人或担保方的批准认可,在款项未能按时归还的情况下,出借人及担保方能够通过参股的方式实现其质押权益;

(4)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到股票托管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同时由第三方证券公司进行托管,签署三方协议,规定卖出止损点,保障质押人权益;

(5)特殊情况须经评审会同意;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采取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

(1)质押物不能满足足值、可变现和变现性强的特点;

(2)不能够找到信誉可靠的第三方进行托管、监管或者仓管;

(3)难以在质押期间内完好保存;

(4)质押物及其凭证难以辨认真伪;

(5)质押物难以准确的以货币衡量其价值;

(6)其他信息不对称因素。

C、第三方信用反担保

(1)信用反担保人和信用反担保企业的反担保资格的审核条件、提交材料应等同于担保申请人和担保申请企业;

(2)反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如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现金流量净值)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应优于担保申请人;

(3)原则上要求担保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三方信用反担保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鼓励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等采取互保联保的方式作为信用反担保;

(5)个人信用反担保人担保金额的量化标准:

公司原则上只允许以下各类人员进行个人信用反担保。

国家政府公务员、国家公立学校正式教师、市、区级以上医院正式医生、银行正式员工可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30万,如已婚并在当地有房产,可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50万。

一、担保收费

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收取,担保期限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费,担保期限不足一年按实际期限收费。保证金应按银行规定比例在公司向银行出具保证合同前缴存。

二、贷款放款审批

担保费缴纳及保证金缴存凭证必须交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并在放款审批表上签字确认,然后根据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由风险管理部出具放款通知书,交项目经理通知银行放款。

第五章

保后管理

一、保后管理的岗位设置

保后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部与风险部双线管理的方式进行,各自按照不同的工作重点进行独立的保后管理。

业务部门:定期走访客户,保持对客户的维护和管理,定期以《保后检查表》的形式向风险部书面汇报保后管理情况。

风险部:负责保后管理制度建设,动态更新台账数据,客户风险分类,对业务部的《保后检查表》独立进行抽查,工作量较大时可抽调其他部门员工进行保后调查。负责安排财务一同对不良业务的清收催收工作

财务部及时向风险部提供客户的还本付息及欠款信息。

法务部主要负责清收与代偿过程中的案件诉讼等法律事宜。

二、保后管理的工作内容

放款后十天内,业务部门必须将完整的业务资料按《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到档案室归档,并录入业务数据库,保证后续保后管理介入的及时性,保障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业务发生的当月业务部和风险部的保后管理人员开始介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化解风险。

对于正常类客户,业务部门保后管理人员至少每月对客户电话跟踪一次,每季度上门走访一次,每季度向风险部提交《保后检查表》,书面报告保后跟踪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落实还款的资金安排、客户风险分类等。遇到风险,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协助客户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对于关注类和风险类客户,视业务具体情况和领导批示加强保后管理的频率。

风险部监督业务部门定期进行保后管理,依据业务部门上交的《保后检查表》,结合自身判断,决定是否亲自上门抽查。工作量较大时,可抽调其他部门员工进行协助调查。

风险部依据保后管理情况,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确认,上报公司领导,将动态更新的还本付息信息及跟踪情况登记业务台账。

账务部应及时将还本付息的数据报风险部保后管理人员,风险部负责保后管理人员定期对台账进行更新,并上报公司领导。

发生代偿后,业务移交资产部进入清收程序,如清收不能结清代偿款项,则进入反担保资产处置程序。

三、保后管理的客户风险分类制度

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客户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分类必须遵循真实性与及时性的原则。

(一)银行贷款担保业务分类标准

1、正常类:

能够正常还本付息、支付担保费用,没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客户不能按时足额还款。

2、关注类:

出现了按时归还借款的不利影响因素,但不会对借款人整体经营造成大的影响,预计到期内能够足额归还借款。

3、风险类:

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及时执行反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二)民间融资(银行委托贷款)担保业务分类标准

1、正常类:

能够正常还本付息,并按时支付担保费用的客户为正常类客户。

2、关注类:

利息和本金的偿还出现逾期,逾期时间为一期内(一期为一个月);

申请办理了延期手续,经公司审批通过,且于五天内支付了延期利息和担保费用的客户;

3、风险类:

(1)还款意愿不强,无法进行正常的联系沟通,同时不符合延期条件;

(2)申请延期但未获通过,借款已经到期;

(3)在借款合同执行期内或延期期间,不能按约定支付本金、利息和担保费用且时间超过一期以上的客户。

(三)分类管理具体实施:

项目经理依据以上分类标准,动态及时的进行风险分类的初分,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定期对所有在保客户进行统一分类定级上报风险部,风险部保后管理人员对分类的准确性进行认定,并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审批。

对于风险类客户,经领导审批确认后,风险部应立即移交给法务部,由法务部决定是否起诉或移交财务部进行催收清偿。如需移交财务部进行清偿,法务部应立即移交给财务部。移交给财务部的风险类客户,以财务部为主导全面负责催收清偿,法务部提供法务方面的支持与援助。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应全面及时介入,了解业务情况,制定催收清偿方案并加以执行。法务部应积极提供法律支援,并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主办业务暂停,无条件配合催收清偿工作。

第六章

风险预警

保后风险预警管理的目标是促进本公司业务审慎、稳健经营、加强和提高本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全体员工风险管理责任感、实现全公司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第一时间预报风险、明确责任、防止风险蔓延。

一、风险预警责任划分

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财务部、风险部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公司总经理为第四责任人。

1、项目经理:客户出现风险信号时,业务主办应在第一时间上报风险部;

2、业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收集风险信号和具体管理责任,并由部门负责人确保预警信息及相应处理意见第一时间上报,对重大紧急风险信号,可直接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领导,正式书面资料可酌情次日报告;

3、财务(资产)部、风险部:负责对全公司业务风险监督管理日常工作、负责风险信息整理、通报和风险预警提示,拟定预案和风险退出办法、对重大风险预警信息负责向上级汇报并提请及时处理;

4、公司总经理:对重大风险预警信息做出批示。

责任人及各部门应按照风险部下发的风险预警提示、处置意见书认真落实相关措施,同时风险部负责风险提示、处置意见整改、跟踪督促、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二、风险预警处置方式

预警信号出现后,项目经理要及时汇报,并深入企业及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1、寻找风险信息源;

2、对风险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3、采取必要的应急保护措施,防范业务风险蔓延。

(1)风险程度较轻,但有必要引起关注的,由风险部提出风险预警意见书报上级领导签发“风险预警提示”表格见附件一。

(2)关注类贷款中风险程度一般,但有继续扩大趋势,由风险部门提出风险处置意见书报上级领导签发“风险处置意见书”表格见附件二。

(3)风险程度明显或存在道德风险隐患,由风险部、资产部、法务部提出风险处置意见,报上级领导签发“风险处置意见书”,同时各部门执行总经理下发的新任务。

风险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号做出风险处置措施下发到业务部实施:

1、加强对客户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存款账户的跟踪检查;

2、帮助客户改善经营管理或财务管理;

3、要求借款人提出更详细的还款计划及相关应急预案;

4、加强对贷款抵押物的监控和管理;

5、完善落实担保手续,或追加、更换必要的担保;

6、进一步完善贷款手续的合法性,补齐相关的贷款资料;

7、列入关注对象,调整保后管理的客户类别加大检查频度;

8、收回到期贷款后不再办理继续担保;

9、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或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保护性条款;

10、加强贷款催收,依法向保证人追偿债务或处置融资担保的抵(质)押物,或与客户协商以资抵贷;

11、介入企业改制、兼并、购买、分立、租赁等重大事件,落实我公司债权;

12、与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采取多种渠道维护我公司债权;

13、依法提起诉讼;

14、提请法院宣告其破产还债;

15、其他有助于风险控制的措施。

三、风险预警方法

针对不同还款方式客户,各部门采取不同化解风险的办法:

(一)每月还款客户

对有逾期记录的客户单独建账,台账中应明确客户逾期具体情况。客户所有联系方式、反担保措施、信用担保人联系方式。

风险审核员应于每月的25日到各经办行打印每月等额还款客户还款明细,做到第一时间掌握客户逾期情况。

1、逾期期限未超过一个月

发现客户逾期,风险审核员应打电话通知客户同时通知业项目经理,综合支持人员催款时间期限:知晓逾期开始七个工作日内。在催款期间项目经理应该积极配合综合管理人员催收款。

风险审核员如在规定时间内客户仍未归还逾期贷款,在知晓逾期第八日业务主办应协同综合管理员走访客户,了解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及逾期原因,同时将以下资料提交至风险部:提交客户联系方式、所能找到客户的住所、反担保措施方案、信用反担保人联系方式。项目经理催款期限:综合管理员移交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综合管理人员移交至项目经理时,综合管理人员应通知风险部。

如项目经理在七个工作日内客户仍未归还逾期贷款,在知晓逾期第十五个工作日项目经理应把工作移交至资产部,资产管理人员不仅要电话催收同时应走访客户了解情况,认真督促并根据客户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2、借款人逾期期限未超过二个月

如果客户已经逾期一个月,项目经理应交接手上所有业务配合资产管理人员催收逾期款项,应向风险部提交客户逾期原因、客户将如何归还该笔贷款等。如催款一周客户仍未归还逾期款,项目经理回业务部门继续工作,剩下催款任务由资产部派专人负责该客户,并随时向风险部门汇报情况。

3、借款人逾期期限未超过三个月

借款人在逾期两期但尚未到三期,资产部门应向风险部提交(1)、反担保措施变现方法。(2)、借款人将如何归还该笔贷款(还款机率有多大)(3)、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仍正常只是短期出现资金紧张,询问借款人是否有其他房产,如有考虑拆借。

如果借款人出现逾期三期,这该笔业务由资产部移交至清收组,同时信息综合员将诉讼相关材料送至法务部。该阶段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二)一次性还款

对一次性还款客户,风险部建立还款提醒表,对到期前三个月客户必须及时通知项目经理,以文件形式发送给项目经理。

1、到期前三个月

到期前三个月必须督促客户准备还贷资金,项目经理应每周打电话友情提醒客户其还贷资金准备情况。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上交企业还款计划表。同时给以书面实行给借款人送发《贷款到期提醒通知书》。

2、到期前1个月

到期前一个月必须督促客户准备还贷资金,项目经理应和财务(资产管理)人员一起回访客户,了解客户资金具体安排。对于企业基本面较好短期还款出现困难的客户,可上报公司同意后,协调债权人,对主债务予以展期,进行展期审计后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展期及期限。

3、到期前十天

到期前十天,项目经理应停止手上所有业务,直至客户按时还款为止。在此期间,项目经理和财务(资产管理)人员应在企业蹲点,及时掌握企业还贷资金的筹集情况。贷款到期日,若客户不能还款,则由公司代为偿还。

4、风险类客户的移交和代偿处置

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可能或正在侵害担保债权的风险类客户,经领导审批确认后,风险部应立即移交资产部代偿(具体制度见下文)。

四、风险预警违规处罚

对出现的风险预警信息未及时上报,因拖延、隐瞒上报风险预警信息,致使业务风险未及时处置,使风险蔓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具体责任人。

以上措施均由风险部及公司总经理负责协调,各部门必须主动配合、认真落实,确保信息渠道通畅,切实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七章

代偿流程管理

本着“诚信为本,纤毫必偿”的企业核心理念,以及“及早预警、提前代偿、快速处置、减少损失”的经营原则,为保障担保债权如期实现,特制定此办法。

一、风险类客户的认定

1、基于借款人经营的原因,反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责任;

2、借款人存在大额债务,因诉讼账户被冻结、财产被保全;

3、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或无正当理由要求贷款展期;

4、借款人主要投资项目失败;

5、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信用卡经常大额透支且逾期支付;

6、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银行或担保单位的后续跟踪检查避而不见;

7、反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被转移、查封或拍卖;

8、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公、检、法机关,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立案调查;

9、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涉嫌重大案件;

10、借款人出现重大诉讼或产品质量纠纷、内部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纠纷;

11、借款人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12、出现其他影响贷款按期偿还的原因。

二、风险类客户代偿的流程

风险类客户代偿的基本原则是:及早介入,提前代偿,第一时间控制担保债权,尽量减少代偿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业务部对风险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风险预警报告,第一时间报送风险部;

2、风险部根据业务部的报告立即核实,并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风险预警意见书报公司总经理,同时抄报业务部总经理及公司业务副总;

3、风险部召集财务部、法务部提出风险处置意见,报公司总经理;

4、公司总经理决定立即代偿或到期代偿

5、风险部向合作银行发出预警通报;

6、合作银行向客户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

7、合作银行出具代偿通知书;

8、财务部办理代偿手续;

9、银行出具代偿确认书,并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三、代偿债权的追偿

1、代偿后,法务部应决定是否立即提起诉讼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时,财务部应开始进行全面催收,在与客户及反担保人进行初步沟通并对其资产进行初步了解后,资产部应拟定资产清收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就催收情况每周形成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并抄送法务部。

2、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法务部应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以及客户的资产情况,配合律师进行诉讼。

3、对于暂时不需要提起诉讼的,由资产部负责全面催收。在催收过程中,资产部认为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告知法务部提起诉讼,法务部依据资产部的报告认为需要提起诉讼的,应与资产部进行讨论,并形成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决定是否立即起诉。

4、在对代偿客户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法务部应积极提供法律支援,并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方案。

四、项目结束

1、最终清偿的,项目结束。

2、进入诉讼的执行阶段后,法院宣布执行终止且资产部门的清收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结束,由公司专家评审会对代偿损失进行评估,并按如下规定进行代偿损失责任认定及处罚。

五、代偿损失责任认定与处罚措施

(一)代偿损失责任认定

发生代偿以后,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协调展开追偿,清收追偿工作截止时间以每年底公司聘请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为准,经过评审后,确认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代偿责任划分为前期调查责任、中期审查责任、后期审批责任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实行主责任人制度。

前期调查主责任人为经办业务部门总监。承担业务前期尽职调查是否真实,业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保后管理是否及时、到位的责任。具体经办的主办人、协办人负有连带次要责任。

中期审查的主责任人为风险部总监和法务部总监。承担业务中期调查不实、判断失误、风险防范措施设置不当、反担保措施未能监督落实、法律手续不完备、法律文本重大失误、出现重大法律瑕疵等责任。具体经办的风险经理和法律审核员承担连带次要责任。

后期审批的主责任人为终审人。负有判断失误、把关不严的审批责任。业务副总经理、评审会所有参与评审签字的成员均负有连带次要责任。

(二)代偿损失责任处罚措施

由于自身能力、业务水平、疏忽失误等客观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岗位调整、下放学习、罚款等行政和经济处罚;由于玩忽职守、串通造假、恶意欺诈、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主观因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业务岗公司直接予以辞退,管理岗直接降为业务岗,领导层建立引咎辞职机制;情节非常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第八章

业务完结

客户还清贷款本息,结清所有欠款、费用等债权债务关系,分别到银行和我公司办理完相关手续,退还权利凭证,注销抵/质押登记,退还质物后,业务完结。

客户到我公司办理业务结清手续时,应持有银行出具并盖章的《贷款结清证明》和《贷款账户还款明细清单》,财务部应在《业务结清单》上签字证明贷款本息费用全部结清,方能确认业务完结,风险部等其他部门方能办理退还权利凭证和注销抵押登记等后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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