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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1 18:04:33

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企业所得税,预算,管理办法,分配

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hao.lawtime.cn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一、主要内容(一)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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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

(一)基本方法。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二)适用范围。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二、预算科目

从2013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其下设01目“国有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2目“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3目“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99目“其他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有关科目说明及其他修订情况见《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三、税款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一)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三)总机构预缴中央国库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四、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一)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二)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其余2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退库,其中60%从中央级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下有关科目退付,40%从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科目退付。

五、税款缴库程序

(一)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9项“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二)总机构就地预缴、汇算补缴、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与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

国库部门收到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后,将其中60%列入中央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20%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和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有关目级科目。

(三)多缴的税款由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预算级次按原缴款时的级次填写。

六、财政调库

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中央总金库按目级科目开具分地区调库划款指令,将“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全额划转至地方国库。地方国库收款后,全额列入地方级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目级科目办理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部门。

七、其他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中央与地方60:40分成比例就地缴库。需要退还的所得税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退库手续。

(二)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国库;地方国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跨省市分机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

(三)税务机关与国库部门在办理总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对账时,需要将1010441项“总机构预缴所得税”、42项“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按级次核对一致。

(四)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同时废止。

(五)分配给地方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以及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以下分配与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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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母德春)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企业所得税财税差异及申报报表的填写

(母德春)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企业所得税财税差异及申报报表的填写 本文关键词:预收,账款,财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

(母德春)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企业所得税财税差异及申报报表的填写 本文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企业所得税财税差异及申报报表的填写母德春房地开发产企业未完工产品销售的处理在会计和税务上存在较大差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也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下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企业所得税财税差异及申报报表的填写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销售未完工产品的会计处理企业收到预售款项

(母德春)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企业所得税财税差异及申报报表的填写 本文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企业所得税财税差异及申报报表的填写

母德春

房地开发产企业未完工产品销售的处理在会计和税务上存在较大差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也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下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企业所得税财税差异及申报报表的填写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销售未完工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负债计入预收账款,待房屋交付购买方时(实际操作中通常以交付钥匙为准),再确认收入。对于预售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在会计科目“应交税费”的借方反映,销售收入实现时,再将预缴税费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税务处理

㈠预收账款确认收入的时间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取预收账款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的当天。

㈡预售账款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人,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会计核算的预售收入是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的,不再待实际结转为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㈢预售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准予当期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购房者的预售收入所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原则,可以在发生的当期,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销售未完工产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填写

㈠预售账款(房款)填写

预售阶段在附表一第16行填列“(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预售收入,同时在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填列同样金额调减相同金额。

㈡预收账款缴纳相关税费填写

⒈预售收入时

将预收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填列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进行调减。

⒉结转收入时

在完工年度预收账款结转收入时填列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以同样金额进行调增。

㈢预计毛利额填写

⒈预售收入时

在附表三第52行填列“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进行调增

⒉结转收入时:

在完工年度结转收入时填列结转该预售收入时征税的毛利额进行转回调减,即在附表三第52行“调减金额”填列。

㈣结转收入时“三项费用”填写

预售时

“三项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是按比例提前扣除的,在完工年度结转收入时在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进行调增预售年度已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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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文关键词: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文简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选择“填报”的,需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该表格。对选择“不填报”的表格,可以不上报税务机关。有关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文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填报”或“不填报”。选择“填报”的,需完成该表格相关内容的填报;选择“不填报”的,可以不填报该表格。对选择“不填报”的表格,可以不上报税务机关。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主要会计政策、股东结构和对外投资情况等。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成本费用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成本费用支出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期间费用明细项目。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14.《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16.《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7.《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填报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

本表填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项目和金额。

19.《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损失,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1.《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2.《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3.《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填报保险公司、证券行业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2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25.《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的项目和金额。

26.《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项目和金额。

2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的项目和金额。

28.《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项目和金额。

2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和金额。

3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的项目和金额。

3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金额。

3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包括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

3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情况和金额。

34.《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情况和金额。

35.《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情况和金额。

36.《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37.《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

38.《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39.《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4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4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填报总机构所属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在所属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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